中国教育学会简介
新中国成立最早、规模*的全国性教育学术团体,覆盖基础教育所有学科,遵循学术为本、服务立会的办会方针,助推中小学校长、教师及广大会员的职业进步和专业成长。
名誉会长:顾明远
顾问: 柳斌 王湛 吕型伟 陶西平 谈松华 瞿葆奎
会长: 钟秉林
副会长:(按姓氏笔画为序)
丁钢 王嘉毅 尹后庆 朱永新 朱慕菊 刘堂江(常务) 李烈
李希贵 吴颖民 张志勇 张卓玉 张绪培 林炎志 郑树山 胡金波
袁振国 顾久 殷忠民(常务) 戴家干(常务)
秘 书 长: 杨念鲁
组织、管理学术研究活动;制定科研计划方案;教改实验区管理和服务;科研课题常规管理;科研成果宣传、推广;学术论文征集和评选。
分支机构管理服务中心
负责分支机构的设立、变更和撤销相关事务,管理分支机构的组织、活动和财务并提供相关服务;负责专题研究中心的活动和财务管理。
组织会员活动与提供会员服务,发展单位及个人会员,招募志愿者并组织志愿者活动,参与协调学会内部其他与会员相关的活动。
新闻与信息中心
负责学会的网站建设与运行维护工作;负责学会及其分支机构、会员单位、教改实验区、专题研究中心、联盟学校的信息汇总、处理和发布,以及学会信息化建设和信息管理工作。
负责学会事业发展项目的研究、策划、论证、组织实施等;承担重大合作项目的联系、协作等。
负责制定财务管理制度和实施细则,并负责执行、监督、检查;负责编制年度事业经费预算、决算报表及报告,财务分析;负责学会资金管理调度工作;负责学会国有资产管理、财务票据管理工作,内部审计、成本核算和内部财务结算工作;负责分支机构及学会二级单位的财务管理、监督、审计工作。
处理学会日常行政事务;联系会长、常务理事、理事和学术委员;各种会议的组织工作;外事工作;个人会员管理;信访、接待;学会后勤保障与安保工作。
负责《未来教育家》杂志的编辑、出版、发行等工作;为全国中小学校、幼儿园校(园)长提供专业成长服务;为中国教育学会“现代学校联盟”成员校提供专门服务;举办教育家成长、教育家办学理论与实践问题的研讨、培训活动;配合中国教育学会中心工作,发挥主流媒体正确导向作用,营造良好与论环境。
负责《中小学数学》的编辑、出版、发行;组织《中小学数学》增刊征文活动。服务于九年义务教育段数学教育,面向中小学数学教师、教研员、教育科学工作者。
负责《中国教育学刊》的编辑、出版、发行;组织《中国教育学刊》增刊征文活动。
北京学汇至成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北京学汇至成教育科技有限公司系中国教育学会全资公司,主要经营服务内容为:面向教育教学一线的专业支持为核心的学术成果转化和推广;面向社会并对各教育机构、教师等提供学术服务;代表学会对外进行商务活动。
1 教育学分会
2 比较教育分会
3 学校教育心理学分会
4 教育统计与测量分会
5 中青年教育理论工作者分会
6 教育史分会
7 教育经济学分会
8 教育理论刊物分会
9 教育实验研究分会
10 中学语文教学专业委员会
11 历史教学专业委员会
12 地理教学专业委员会
13 外语教学专业委员会
14 物理教学专业委员会
15 中学数学教学专业委员会
16 化学教学专业委员会
17 生物学教学专业委员会
18 中小学德育研究分会
19 体育与卫生分会
20 音乐教育分会
21 美术教育专业委员会
22 小学语文教学专业委员会
23 小学数学教学专业委员会
24 科学教育分会
25 书法教育专业委员会
26 中小学劳动技术教育专业委员会
27 中小学信息技术教育专业委员会
28 教育管理分会
29 特殊教育分会
30 工读教育分会
31 少年儿童校外教育分会
32 教育督导分会
33 中小学整体改革专业委员会
34 教育政策与法律研究分会
35 小学教育专业委员会
36 初中教育专业委员会
37 高中教育专业委员会
38 家庭教育专业委员会
39 舞蹈教育专业委员会
40 中小学安全教育与安全管理专业委员会
41 基础教育评价专业委员会
42 教育行政专业委员会
43 农村教育分会
44 教育出版研究专业委员会
45 学校文化研究分会
46 脑科学与教育研究分会
47 教育新闻宣传分会
*条本会名称为中国教育学会(英文译名为THE CHINESE SOCIETY OF EDUCATION, 缩写为 CSE )。
第二条本会是全国性学术团体,由从事教育教学科学研究与实践领域的个人、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自愿结成,是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本会的宗旨是:(略)
第四条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教育部、登记管理机关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本会的住所在北京市。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六条本会的业务范围:(略)
第七条本会实行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制。
第八条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自愿加入本会,拥护本会章程;
(二)愿意参与教育科学研究和教育改革实践活动;
(三)在教育科学研究与实践领域中有一定影响力;
(四)中小学、幼儿园、高等师范院系、教育科研机构、教育类社会团体以及与教育相关的企事业单位,均可以申请成为本会的单位会员;
(五)中小学、幼儿园、高等师范院系教师,高等师范院系在校学生,教育科研院所科研人员,相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教育工作者,均可以申请成为本会的个人会员。
第九条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本会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提出批评、建议,进行监督;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
(二)执行本会决议,完成本会交给的科研任务;
(三)加强自律,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四)从事教育科学研究和教育教学改革实验,参与学术交流活动;
(五)按规定交纳会费;
(六)向本会提交学术论文,提供有关学术资料和科研信息。
第十二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未经同意1年不交纳会费,或连续2年无故不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并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本会的*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
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订和修改本会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本会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五)决定本会终止事宜;
(六)决定本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含2/3,下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须经理事会讨论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不得超过1年。
第十七条理事会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理事会每届任期5年,其职权是:
(一)组织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或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变更和注销;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订本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名誉职务的设立和人选;
(十一)决定本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2/3以上理事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进行。
第二十一条本会设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常务理事会行使第十八条*、三、五、六、七、八、九、十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2/3以上常务理事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进行。
第二十四条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基本路线、方针、政策,素质好;
(二)联系群众,作风民主,维护团结,廉洁奉公;
(三)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五)未受过剥夺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候选人如超过第二十四条规定的任职年龄时,须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进行选举。
第二十六条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5年,连任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继续任职。
第二十七条本会法定代表人由会长担任。因特殊情况需要,经会长委托、理事会同意,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可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八条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主持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
(二)主持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执行,并负责检查落实情况;
(三)主持研究本会的重大工作事宜。
本会设常务副会长,协助会长主持常务理事会的经常性工作。
第二十九条本会秘书长的职责是:
(一)主持办事机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分支机构、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人选,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定;(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条本会创办综合性学术刊物。刊物设立编辑委员会,在常务理事会领导下具体负责刊物的编辑工作,编辑委员会委员由常务理事会推选产生,主编、副主编由常务理事会聘任。
第三十一条分支机构是本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按照本会章程所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在本会授权的范围内发展会员、开展活动;不得设立下级分支机构。
第五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二条本会经费来源
(二)社会捐赠、资助;
(三)政府资助或专项拨款;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三条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四条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五条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六条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七条本会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务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八条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九条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条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一条对本会章程的修改,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提请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二条本会修改的章程,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经同意,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终止程序及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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