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物联网行业协会简介
河南省物联网行业协会
河南省物联网行业协会成立于二〇一一年九月八号,是应河南省加快进行物联网产业发展的需要,按照《河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2010年工作要点》的精神,由中国电子科技集团公司第二十七研究所等单位发起,经河南省民政厅批准备案的全省性社团组织,是政府联系企业的桥梁和纽带。协会致力于开发物联网信息资源,开拓物联网信息市场,发展物联网信息产业,促进以物联网信息化为核心的信息产业的发展和市场繁荣。协会现有会员单位106家,包括科研院所、高等院校、三大运营商及从事物联网行业的企事业单位。河南省物联网行业协会与其他行业协会及相关单位有着紧密的联系和良好的合作关系,成为河南省物联网行业中服务企业、加强合作、促进发展的活跃的社团组织。
河南省物联网行业协会章程*章 总 则*条 本协会的名称河南省物联网行业协会,英文名称为: Henan Province Internet of Things Industry Association,英文缩写 HAIOT。第二条 本协会性质本协会是由河南省从事物联网行业及信息技术研究、开发,信息产品的生产、流通和服务,以及从事基于物联网信息化应用与电子增值服务的企事业单位组成的地方性、非营利性的行业性社会组织。第三条 本协会宗旨本协会遵守国家有关法律和政策,以“提升河南省物联网项目的研发生产能力,推动河南省物联网项目市场化、产业化”为宗旨,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提升协会会员的核心竞争力,努力开发物联网信息资源,开拓物联网信息市场,发展物联网信息产业,促进以物联网信息化为核心的信息产业的发展和市场繁荣,加强省内外交流与合作,推进河南省物联网事业又快又好发展。第四条 协会接受行业主管部门河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河南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第五条 协会的住所为: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航海中路71号 邮政编码:450047第二章 基本职能和业务范围第六条 河南省物联网行业协会组织职能和业务范围:(一)以物联网信息技术的推广应用,物联网信息资源的开发,物联网信息市场的培育和开拓,物联网信息化的电子增值服务,推动行业及国家的物联网信息化建设为主要任务。 (二)宣传贯彻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及法规,在政府主管部门领导下,落实有关行业规划和工作部署,保护会员的合法权益,维护物联网信息产业利益。(三)贯彻执行温家宝总理《让科技引领中国可持续发展》的讲话精神,着力突破传感网、物联网关键技术,及早部署后IP时代相关技术研发,使信息网络产业成为推动产业升级、迈向信息社会的“发动机”。并整合政府、企业、高等院校等多方资源,探索有效的产学研相结合的技术创新机制,搭建公共技术服务平台,提高物联网科技成果的转化。(四)组织制订行规、行约,协助政府主管部门制订物联网信息产业政策,以及与物联网信息产业生产、流通和服务相关的技术标准和规范;引导会员认真执行国家法规和政策,遵守行规,行约;协助政府主管部门维护物联网信息市场的正常秩序。(五)向会员提供管理、经营和技术的培训与咨询服务,促进会员间的交流和商业往来,为会员事业发展提供帮助与服务。实现会员间的资源共享、人才互补,以及技术、资金和产品的合作,逐步提高协会的社会影响力和整体实力,促进我省物联网产业在生产、流通、销售等环节的合作。(六)通过长效、严格的协会机制,探索市场经济体制下物联网产业科学运营、健康发展的规律,降低物联网产品制造与生产成本,加快河南省物联网产业整合,实现产业化、规模化发展。(七)联合进行物联网市场调研与政策研究,协调各方资源,获取市场信息,争取政府政策支持。(八)通过培训、交流、展览等形式,提升从业人员的理论水平,拓宽合作渠道,促进共同发展。(九)向公众宣传和普及信息知识,介绍先进的物联网信息技术、产品和服务,提高全民的物联网信息意识和运用物联网信息的能力。 (十)开展本协会与其他协会、协会、学会等社会团体的交流与合作,为其他行业的企事业单位提供咨询服务。第三章 会员第七条 本协会的会员为单位会员。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须具备下列条件:(一) 拥护本协会的章程;(二) 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积极参加协会活动;(三) 在物联网行业及信息技术研究、开发,生产、流通、服务、应用及增值服务等领域具有一定影响。第九条 入会程序:(一) 向协会秘书处提交入会申请表;(二) 协会秘书处初审并上报协会理事会;(三) 协会理事会审查批准;(四) 签署相关协议;(五) 成为协会会员。第十条 协会会员享有下列权利:(一) 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二) 审议批准协会发展目标、长远规划、年度工作计划等;(三) 参加本协会的活动;(四) 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五) 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六)有权通过协会向政府部门反映意愿。第十一条 协会会员履行下列义务:(一) 遵守协会章程,积极参加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二) 执行本协会的决议;(三) 维护本协会合法权益;(四) 按规定交纳会费;(五) 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六) 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七) 尊重知识产权,遵守行规、行约。第十二条 会员资格终止(一) 协会会员自愿退出协会,应向协会秘书处提出书面申请,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后,终止会员资格;会员二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二) 会员如有违背协会章程,严重违反协会章程中的义务规定条款,由协会理事会终止其会员资格;(三) 会员因重大违法违纪被取消经营许可,则其会员资格自动终止。第四章 组织机构第十三条 本协会组织形式:本协会组织机构包括: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协会设秘书处。第十四条 会员大会本协会的*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由全体会员单位派出代表参加,每届五年,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会议或由协会理事会根据需要召开。主要职责是:(一)制定和修改章程;(二)选举和罢免理事、常务理事;(三)审议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四)决定终止事宜;(五)制定和修改行规、行约;(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第十五条 协会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或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第十七条 协会理事会协会理事会是协会会员大会的管理执行机构,由理事单位组成,理事会会员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和其他常务理事;(三)决定名誉会长的授予和顾问聘请;(四)筹备召开会员大会;(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六)决定其他重大事项。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二十条 理事会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会议或由协会常务理事会根据需要召开;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第二十一条 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员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会设会长单位,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理事会职权*、三、四、五项的职权外,还有下列职权,对理事会负责。(一)筹备召开理事会会议;(二)根据全体会员表决产生协会秘书长;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会员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或由协会理事长单位根据需要召开。第二十四条 协会秘书处协会秘书处是协会办事机构,设秘书长1名,秘书若干。主要负责协调协会的日常事务,秘书处设在郑州市二七区航海中路71号。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素质好;(二)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四)未受过剥夺权利的刑事处罚的;(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五年。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理事会(或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或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第二十七条 协会会长为协会法定代表人。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一)主持秘书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二)协调各会员单位、各小组开展工作;(三)与各会员单位、各小组进行信息沟通;(四)处理其他日常事务。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一)会费;(二)捐赠;(三)政府资助;(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五)利息;(六)其他合法收入。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并根据理事会决议收取会员会费。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第三十四条 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第三十五条 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第三十六条 协会换届或更换法人代表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第三十七条 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用和挪用。第三十八条 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第四十条 协会修改的章程,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第四十一条 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二条 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三条 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四条 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五条 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第四十六条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协会理事会。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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