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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地震学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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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地震学会简介

首页-中国地震学会

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贯彻“科学技术必须面向经济建设”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贯彻“经济建设同减灾一起抓”的指导思想,团结广大地震科技工作者,大力开展地震科学技术的学术交流和讨论,积极推动地震科学技术的繁荣和发展,发掘和培养优秀青年科技人才,普及地震科学技术知识,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和优良学风,弘扬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风尚,倡导献身、创新、求实、协作精神,充分发挥在技术政策、法规制定和重大决策中的科技咨询作用,为防震减灾事业做出贡献。

(二)编辑出版《地震学报》等学术刊物、科技教材、科技音像制品、科普宣传等资料;

(三)开展防震减灾科学普及活动,宣传地震科学技术经验,推广地震科学技术成果,举办有关科技展览;

(四)对国家政策制定和国民经济建设发挥科技咨询作用,鼓励会员对防震减灾工作提出建议,做出贡献,经常向有关部门反映科技工作者的意见和呼声;

(五)积极开展国际学术交流活动,加强同国外地震科学技术团体和科技工作者的友好往来和合作;

(六)促进海峡两岸的学术交往;推动民间的学术交流;促进祖国的和平统一;

(七)根据学科发展需要,举办各种培训班和科技考察;努力提高会员的素质和学术水平;

(八)接受政府和有关部门委托,承担有关科技服务项目;

(九)根据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发挥学科优势,开展合法经营活动。

本会目前设有4个办事机构和19个专业委员会。现有会员1325名,其中外籍会员1名。中国地震学会本届理事会(第六届理事会,2002年-2006年)有理事109名,现任理事长是中国科学院院士陈颙。

1979-20091979年7月16日中国地震学会筹委会*次会议在北京召开

1979年《地震学报》创刊

1979年11月21日 中国地震学会成立大会暨第1次学术大会在大连召开,顾功叙当选理事长

1980年9月7日 地震地质专业委员在宁夏中宁县成立

1980年11月28日 地震学专业委员会在上海成立

1980年11月28日 地震观测技术专业委员会在上海成立

1981年1月16日 地震前兆专业委员会在北京成立

1981年3月23日 地震工程专业委员会在南京成立

1981年11月23日 普及工作委员会在洛阳成立。

1982年8月5日 第1届全国青少年地震科技夏令营在唐山举办

1982年9月8日 大陆地震活动和地震预报国际学术讨论会在北京召开

1985年1月24日 中国地震学会第二届会员代表大会暨第2次学术大会在北京召开,陈运泰当选理事长

1986年10月20日 中国地震学会第3次学术大会在北京召开

1987年4月29日 地壳深部探测专业委员会在郑州成立

1987年9月11日 构造物理专业委员会在甘肃武都成立

1988年5月10日 构造物理与地震预报国际学术讨论会在北京召开

1988年4月13日 地壳形变测量专业委员会在武昌成立

1988年6月24日 历史地震专业委员会在山西繁峙县成立

1988年9月22日 地震科学管理研究委员会在江西九江市成立

1988年11月22日 地震科技情报专业委员会在北京成立

1989年5月28日 中、日地震学术讨论会在北京召开

1991年 中国地震学会推荐的陈运泰、胡聿贤、马宗晋当选中国科学院院士

1991年1月20日 中国地震学会第三届理事会成立大会在北京召开,丁国瑜当选理事长

1992年1月14日 顾功叙先生在北京逝世,享年84岁

1992年6月22日 中国地震学会第4次学术大会在北京召开

1993年 中国地震学会推荐的陈颙当选中国科学院院士

1993年4月28日 青年科技工作委员会在北京成立

1993年4月17日 科技咨询服务部在宜昌成立

1993年10月29日 中日东亚地区地震学术讨论会在日本鸟取市召开

1994年12月12日 中国地震学会第四届理事会成立大会暨第5次学术大会在北京召开,陈运泰当选理事长

1995年5月5日 工程勘察专业委员会在昆明成立

1995年9月22日 地震流体专业委员会在贵阳成立

1995年11月29日地震社会学专业委员会在北京成立

1996年10月6日 中国地震学会第6次学术大会在湖南张家界召开

1996年10月6日 地震电磁学专业委员会在湖南张家界市成立。

1997年 中国地震学会推荐的马瑾、廖振鹏分别当选中国科学院院士和中国工程院院士

1998年10月20日 中国地震学会第5届理事会成立大会暨第7次学术大会在江西井冈山市召开,陈运泰当选理事长

1999年12月29日 庆祝中国地震学会成立20周年大会在北京召开

1999年12月29日 首届李善邦青年优秀地震科技论文奖,在庆祝中国地震学会成立20周年大会上颁发

2000年8月10日 首届海峡两岸地球科学夏令营在大陆举办

2000年9月15日 中国地震学会第第8次学术大会在成都市召开

2001年7月31日 第二届海峡两岸地球科学夏令营在大陆和分别举办

2002年9月8日 中国地震学会第6次全国会员代表大会暨第9次学术大会在西宁市召开,陈颙当选理事长

2003年 中国地震学会推荐的邓起东当选中国科学院院士

2003年1月《国际地震动态》刊物由中国地震学会和中国地震局地球物理研究所共同主办

2004年7月10日 中国地震学会第10次学术大会与第三届大陆地震、紧急救援暨巨灾保险国际会议在北京召开

2006年10月21日 中国地震学会第7次全国会员代表大会暨第11次学术大会在大理市召开,张国民当选理事长

2008年5月12日 我国纹川发生8级大地震,中国地震学会号召各专业委员及全体会员积极投入抗震救灾

2008年7月25日 中国地震学会空间对地观测专业委员会成立

2008年12月1日 中国地震学会第12次学术大会在北京市召开

2009年9月17日 中国地震学会成立30年学术研讨会在伊春市召开

*章 总 则

*条 本会中文名称: 中国地震学会 (英文译名: Seismological Society of China,英文名缩写: SSC)。

第二条 本会是由我国从事地震科技研究和参与我国防震减灾事业的科技工作者自愿结成的并依法登记成立的、具有法人资格的、公益性非营利性的、全国学术团体,是发展我国地震科技事业的一支重要社会力量,是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的组成部分。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贯彻“科学技术必须面向经济建设”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贯彻“经济建设同减灾一起抓”的指导思想,团结广大地震科技工作者,大力开展地震科学技术学术交流和讨论,活跃学术思想,推动自主创新,促进学科发展;发掘和培养优秀青年科技人才,普及地震科学技术知识,促进学术道德建设,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和优良学风,弘扬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风尚,倡导献身、创新、求实、协作精神,充分发挥在政策、法规制定和重大决策中的科技咨询作用,为防震减灾事业做出贡献。

第四条 本学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国家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本会挂靠在中国地震局地球物理研究所内。

第五条 本会办事机构的住所:北京市海淀区民族大学南路5号 邮政编码: 100081。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 围绕地震科技和防震减灾开展学术交流活动,组织学术讨论会、报告会和各种讲座以及科学考察等活动;

(二) 编辑出版《地震学报》等学术刊物、科技教材、科技音像制品、科普宣传品等资料;

(三) 开展防震减灾科学普及活动,宣传地震科技知识和经验,推广地震科学技术成果,举办有关科技展览;

(四) 对国家政策制定和国民经济建设发挥科技咨询作用,鼓励会员对防震减灾工作提出建议,做出贡献,经常向有关部门反映科技工作者的意见和呼声;

(五) 积极开展国际学术交流活动,加强同国外地震科学技术团体和科技工作者的友好往来和合作;

(六) 促进海峡两岸的学术交往;推动民间的学术交流;促进祖国的和平统一;

(七) 根据学科发展需要,举办各种培训班和科技考察;努力提高会员的素质和学术水平;

(八) 接受政府和有关部门委托,参与技术标准制定,承担有关科技服务项目;

(九) 根据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发挥学科优势,积极促进国家经济发展。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的会员包括个人会员、学生会员、团体会员和外籍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 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 个人会员应具有中级或相当于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获得学士学位以上的科技工作者,热心参与和积极支持学会工作,并具有相应专业知识的科技管理工作者;

(四) 学生会员应是具有热心防震减灾事业的、在读的硕士生、博士生; 学生会员毕业后应转为个人会员;

(五) 团体会员应是与全国学会学科或专业相关,具有一定数量科技人员,愿意参加学会有关活动,支持学会工作的科研、教学、生产、设计等合法设立的企业、事业单位以及社会团体(港澳地区民间社会团体除外)。

(六)外籍会员应具有在地震科技领域上有较高学术造诣,对我国友好,并愿意与我会联系、交流和合作的外籍科技工作者。

第九条 会员、团体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 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 经两名以上本会会员介绍;

(三) 经理事会授权的日常办事机构审批通过;

(四) 个人会员、学生会员可由本会委托对口省级学会按本会章程规定的会员条件批准,较后报本会登记备案。外籍会员入会须报本会常务理事会批准并报中国科协备案;

(五) 由理事会授权的日常办事机构统一颁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 有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优先、优惠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 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 有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 遵守本会的章程;

(二) 执行本会的决议;

(三) 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四) 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五) 按规定交纳会费;

(六) 向本会反映有关科技信息,提供有关科技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由本人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本会应提示会员。如第2年再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视为自动退会。学生会员交纳会费享受五折优惠。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国家法律和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高权力机构是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三) 选举和罢免理事;

(四) 决定终止事宜;

(五)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全国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全国会员代表大会每届4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时,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全国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理事会理事应由广大会员经民主协商提名,征得理事所在单位同意,经全国会员代表采取无记名等额或差额投票选举产生。

理事会的理事人选应是学术上有成就、学风正派、热心学会工作的科学家、专家和科技工作者,以及热心和支持学会工作并从事有关学科组织工作的管理工作者。理事会组成要体现老、中、青结合,理事任职期间要认真履行职责。年逾70周岁者,一般不再作为理事人选。

本会特设名誉理事长、荣誉理事称号。名誉理事长称号一般授予对本学会有重大帮助及影响者;荣誉理事称号一般授予曾任本会理事以上职务,学术上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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