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简介
上海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简称上海社联,是中共上海市委领导下的以推动、协调全市社会科学研究和普及为主要任务的学术性群众团体,是上海社会科学界的联合组织。上海社联成立于1958年3月9日,历任主席为陈望道、夏征农、罗竹风、李储文先生,现任主席是秦绍德先生,党委书记是沈国明先生。
上海社联的主要职能是:发挥党和政府联系上海广大社会科学工作者的桥梁纽带作用,反映社会科学界的愿望与要求,维护社会科学工作者的正当权益;组织协调学术研究活动,开展国内外学术交流;开展社会科学咨询工作,促进社会科学理论研究成果社会化;宣传普及社会科学知识和科研成果;编辑出版学术书刊和资料;奖励和表彰社会科学的优秀成果、优秀学会和优秀学会工作者;授权对上海市社会科学的学术社团和民间研究机构进行业务管理。
上海社联现有所属社会科学各学科学会160个,民办社会科学
*章 总则
*条 本会定名为上海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简称上海社联,是中共上海市委领导下的以社会科学研究为主要任务的学术性群众团体,是上海社会科学界的联合组织。
第二条 本会宗旨:团结和组织社会科学工作者,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思想、邓小平理论为指针,坚持党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和基本纲领,贯彻“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发扬理论联系实际的学风,繁荣和发展社会科学事业,为党和政府的决策服务,为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服务。
第三条 本会主要任务:
一、发挥党和政府联系上海广大社会科学工作者的桥梁纽带作用,反映社会科学界的愿望与要求,维护社会科学工作者的正当权益;
二、组织、协调学术研究活动,开展国内外学术交流;
三、开展社会科学咨询工作,为党和政府以及社会各界提供服务;
四、宣传普及社会科学知识和科研成果,编辑、出版学术书刊和资料;
五、奖励和表彰社会科学的优秀成果、优秀学会和优秀学会工作者;
六、依法履行市级社会科学学术团体业务主管单位的职责。
第二章 会员
第四条 本会以团体会员为主体,加入本会的团体会员应是依法成立的本市市级社会科学学术团体。
第五条 凡申请加入本会,须承认本会章程,并经常务委员会批准。
第六条 本会团体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选派出席本会代表大会的代表,推荐本会委员会委员候选人;
二、参加本会组织的国内外学术交流活动;
三、按照本会宗旨开展学术活动,可以获得本会的帮助;
四、参加本会组织的优秀学会、优秀学会工作者和优秀学术成果评选活动;
五、对本会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
六、有退出本会的自由。
第七条 本会团体会员须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接受本会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三、完成本会布置的工作,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有关活动;
四、缴纳会费。
第八条 本会团体会员如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经本会常务委员会讨论通过,可给予警告、限期整顿、取消会员资格等处分:
一、违反国家法规,对社会造成危害;
二、严重违反本章程;
三、连续十二个月不能正常开展活动。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九条 本会较高权力机构是上海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代表大会。代表大会每五年召开一次,特殊情况可提前或推迟举行。代表名额和选举办法由上届委员会决定。代表主要由各团体会员民主协商推举产生;上届委员会可特邀部分代表,但不得超过代表总数的五分之一。
第十条 本会代表大会的职责是:
一、审议和批准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二、审议代表提出的议案;
三、修改和通过本会章程;
四、协商产生新一届委员会。
第十一条 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委员会领导本会工作。委员会任期五年,委员会全体会议一般每年举行一次。
第十二条 委员的罢免、增补,由委员会全体会议决定,报下届代表大会追认。由团体会员推荐的委员,如该团体退出本会、注销登记或受到本会取消会员资格、登记管理机关撤销登记的处分,则委员资格自动取消。
第十三条 本会委员会选举产生主席一人、副主席若干人、秘书长一人及常务委员若干人组成常务委员会。委员会休会期间,由常务委员会行使其职权。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一般每年举行两次。常务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在主席领导下,由专职副主席负责处理。某些重大事项需由主席、副主席、秘书长组成的主席办公会议决定。
第十四条 常务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可设立若干专门委员会。
第十五条 为发展社会科学事业和促进本会建设,常务委员会可聘任“上海社联咨询委员”。
第十六条 常务委员的罢免、增补,由委员会全体会议决定。
第十七条 本会设立学术基金,以资助有关学术活动。
第十八条 本会会刊为《学术月刊》、《探索与争鸣》和《社联通讯》。
第四章 事(企)业
第十九条 本会根据自身的任务和特点,可兴办旨在促进学术交流、促进社会科学普及,为社会和社会科学工作者服务的事(企)业。
第二十条 本会主管和主办的事(企)业,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其盈余主要用于发展社会科学事业和资助学术活动。
第二十一条 本会事(企)业的资产属本会所有,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不得随意变更隶属关系。
第五章 经费
第二十二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市政府有关部门拨款;
二、本会主办的各种事(企)业收入;
三、团体会员的会费;
四、国内外个人、团体和企(事)业的资助。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章程经上海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代表大会通过后生效,解释权属常务委员会。
第二十四条 本会常务委员会可根据本章程制定相应的管理规定或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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