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银行业协会简介
安徽省银行业协会
安徽省银行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成立于2002年4月3日,是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安徽监管局(简称安徽银监局)作为业务主管单位进行指导、监督,并在安徽省民政厅登记注册的非盈利社会团体. 协会目前有四十二个会员单位,包括国有独资或国家控股商业银行一级分行、国家政策性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分(支)行、地方性商业(合作)银行、省邮政储汇局(邮政储蓄银行)、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合肥办事处等银行业金融机构和信托公司、银联公司、各地市银行业协会等。 协会*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由十九名理事组成。协会设会长一名,副会长若干名,其中一名为常务(专职)副会长。会长由工、农、中、建、交五家银行省分行行长等单位主要负责人轮流兼任,理事会推荐;常务副会长由安徽银监局提名,其他副会长由会长所在单位以外的其他会员单位的法人代表或主要负责人兼任,理事会推荐。 协会设秘书处,为协会的常设办事机构。秘书处设秘书长一名,为专职工作人员,不得在银行内外兼任其他职务,设副秘书处长一至两名,秘书长主持秘书处日常工作。秘书处内设综合部、自律部、维权部、培训部,并根据业务发展成立“金融维权”、“自律”、“银行卡”和“支付结算”四个委员会,建立了会长办公会议制度、专家委员会工作制度、信息通报制度和协调发展委员会会议制度等。秘书处工作人员采取会员单位派驻、外部聘用等方式配备,逐步实现协会工作人员专业化、职业化、社会化。
*章 总 则 *条 本协会名称为安徽省银行业协会(以下简称为协会),英文名称为ANHUI BANKING ASSOCIATION,缩写为AHBA。 第二条 协会是全省性银行业自律组织,是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安徽监管局(以下简称安徽银监局)批准并在安徽省民政厅登记注册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法人。 第三条 协会以促进会员单位实现共同利益为宗旨,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经济金融方针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法律法规,认真履行自律、维权、协调、服务职能,维护银行业合法权益,维护银行业市场秩序,提高银行业从业人员素质,提高为会员服务的水平,促进安徽银行业的健康发展。 第四条 本协会及其活动接受安徽银监局的指导、监督和安徽省民政厅的监督、管理,并以团体会员的身份,加入中国银行业协会。 第五条 本章程适用于本会会员及其组织机构。 第六条 本协会会址设在安徽省合肥市。 第二章 会 员 第七条 凡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在安徽省境内设立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和非银行业金融机构,承认本章程,均可自愿加入本协会,成为本会会员;在民政部门登记注册的安徽省境内各市银行业协会,可以团体会员身份加入本协会。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单位,应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请书。申请书应当载明承认本章程并参加其活动、申请人的名称、法定住所及联系电话; (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颁发的金融许可证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法定代表人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名单。 第九条 协会收到申请人的申请,经协会理事会讨论通过后,向申请人颁发会员证书,申请人即取得会员资格。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出席会员大会,享有审议权、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查阅协会文件资料,对协会工作和财务活动提出建议和质询; (三)参加协会举办的各项活动; (四)在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可向协会寻求保护和支持; (五)享有协会提供的涉及银行管理、经营、信息、培训等方面的服务; (六)通过协会向有关部门反映意见和建议,要求协会为其保守商业机密; (七)对协会工作进行监督,有权提出意见和建议; (八)退会; (九)会员大会决议规定的其它权利。 第十一条 会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及金融方针政策; (二)遵守本会章程,履行银行同业公约,执行本会制定和通过的各项自律制度和决议; (三)维护协会的合法利益和声誉,关心、支持协会工作,参加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四)承担协会委派的任务,接受协会有关咨询和调查,并提供协会要求提供的有关资料; (五)按期缴纳年费; (六)会员大会决议规定的其它义务。 第十二条 会员应委派其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出席会员大会,如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因故不能出席,可委派其他负责人出席。 第十三条 协会统一编制会员名录。会员名录中所填事项发生变更时,会员需在15日内书面通知协会,以便协会作相应变更。 第十四条 会员在一年内不参加协会组织的任何活动或不交纳会费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五条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会员资格终止: (一)自愿或自动退会; (二)违反本章程规定,被取消会员资格; (三)会员解散,被依法撤销。 第十六条 会员自愿退会,应提前3个月向协会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办理退会手续,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七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有关公约和行业自律制度,经协会理事会表决通过,可给予警告、通报批评、暂时停止会员权利1—6月。情节特别严重者,取消会员资格。被处理的会员有权向协会提出申诉,会员大会应对申诉作出较后裁决。 第三章 职 责 第十八条 本协会以促进会员单位共同利益为宗旨,适应银行业改革发展的需要,认真履行自律、维权、协调、服务职能。 第十九条 履行行业自律职责: (一)组织会员签订自律公约及其实施细则,建立自律公约执行情况检查和披露制度,做好银行业内部和社会公众投诉的受理和查处工作,督促会员依法合规经营,约束不正当竞争行为,维护公平竞争的金融市场环境; (二)依据章程或行政法规行约,组织制定行业规范标准,推动实施并监督会员执行,提高行业服务水平; (三)积极协助推进银行业信用体系建设,加强诚信检查和监督; (四)制定从业人员道德和行为准则,对银行业从业人员进行自律管理,组织银行业从业人员资格考试和相关培训,不断提高从业人员素质; (五)对违反本协会章程、自律公约、管理制度等致使行业利益和形象受损的会员,实施自律性处罚,并及时报告安徽银监局; (六)对发现行业内涉嫌违法违规的金融机构和从业人员,及时报告并协助安徽银监局予以查处。 第二十条 履行行业维权职责: (一)组织会员制定和施行维权公约,通过开展区域信用环境评级、发布诚实守信或违约客户名单、实施行业联合制裁等措施,及时有效制止各种侵权行为,维护银行业合法权益; (二)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对损害会员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采取相应的措施; (三)向地方政府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部门反映妨碍银行业改革和发展的问题,建立与有关部门的沟通机制,争取有利于银行业发展的外部环境; (四)组织会员开展行业维权的调查研究,及时向会员进行风险提示,促进会员加强债权维护和贷款风险管理。 (五)参与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部门组织的有关银行业改革发展以及与行业权益相关的决策论证,提出银行业有关政策、立法和行业规划等方面的建议。 第二十一条 履行行业协调职责: (一)接受会员委托,协调与政府以及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人民银行等部门之间的关系,协助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部门落实有关政策、措施; (二)协调会员之间的关系,建立和完善行业内部争议调解处理机制,公正、合理地解决各种矛盾争端,营造健康、和谐、有序的业内环境; (三)协调会员与社会公众的关系,加强会员与社会公众的沟通,受理社会公众有关银行业务咨询与对有关问题的投诉,维护客户的合法权益; 对重大投诉,及时上报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并做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转投诉件的调查处理工作。 (四)加强同新闻媒体的沟通和联系,制定突发事件新闻处理机制,妥善处理新闻媒体对行业和会员的失实报导,有针对性地组织开展正面报道,维护行业声誉。 第二十二条 履行行业服务职责: (一)为会员提供信息服务,建立会员间信息沟通机制,组织开展会员间的业务、技术、信息等方面的交流与合作; (二)组织开展与境内外银行业以及银行业协会间的交流与合作; (三)发挥行业整体宣传功能,协调、组织会员共同开展新业务、新政策的宣传和咨询活动,大力普及金融知识,提高公众的金融意识; (四)组织开展业务竞技活动,增进会员间的了解和友谊,培育健康向上的行业文化。 第二十三条 承办安徽银监局委托、交办的有关事项;办理会员委托符合本会宗旨的其它事项。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二十四条 协会的*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由全体会员组成,每个会员享有一个投票权。 第二十五条 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审议批准协会章程、同业公约、自律公约;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会长、副会长; (三)审议批准理事会的工作报告、财务报告及年度预算报告; (四)审议决定取消会员资格的处理决定; (五)审议决定协会的解散和清算等有关终止事项; (六)讨论决定协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六条 会员大会每届两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经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安徽银监局审查并经安徽省民政厅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二十七条 会员大会需有三分之二以上会员参加方能召开。会员大会作出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八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二十九条 理事会由会员理事和非会员理事组成。会员理事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的会员理事单位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担任。非会员理事由安徽银监局推荐并须经会员大会选举通过。 协会设理事若干名,理事每届任期两年,理事任期届满后,可连选连任。 理事在任期内如发生离任等情况时,应由所在单位推举继任理事并函告协会,继任者自动接任前任在协会的任职,并由协会公告各会员单位。 第三十条 理事会行使下列职责: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负责召集会员大会,提出修改协会章程的草案、工作报告、财务报告及年度预算报告交会员大会审议; (三)推荐协会会长、副会长; (四)审议批准行业自律制度,对会员遵守协会章程及行业自律制度情况进行监督,对违反协会章程及行业自律制度的会员进行处分; (五)审议、处理影响银行业或对会员有利害关系的事项; (六)审查批准会员的入会、自愿退会和提议取消会员资格,取消会员资格的处分应报会员大会决定; (七)决定会费的缴纳标准; (八)决定协会内部机构的设置; (九)决定聘任或解聘协会秘书长、副秘书长及各专业委员会主任委员; (十)审议批准协会年度工作计划; (十一)制定协会的重要内部规章制度; (十二)审议批准协会财务监督小组工作规则、人员组成,听取审议财务监督小组财务审计报告; (十三)审议批准需经理事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一条 理事会会议原则上每半年召开一次。经会长或三分之一以上理事提议可以召开理事会临时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取通讯形式进行表决。 第三十二条 理事会会议需有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下同)理事参加方能召开。理事不能出席会议时,由其委派本单位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参加会议并授权代行其理事职责。理事会会议作出决议,须经到会理事(含授权代理人)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可生效。每一位理事(或授权代理人)享有一票表决权。 第三十三条 协会的会长、副会长根据本章程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经安徽银监局审查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审批登记。 第三十四条 协会设会长一名,副会长若干名,其中一名为常务(专职)副会长。会长、副会长每届任期两年。 第三十五条 会长为协会的法定代表人,履行下列职责: (一)召开和主持会员大会、理事会议; (二)签署协会的决议和有关重要文件; (三)检查理事会决议的执行情况; (四)组织、领导协会各项重大活动; (五)布置、督促、检查秘书长工作; (六)须经会长决定的其他工作。 第三十六条 会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责,由常务(专职)副会长代其履行职责。 第三十七条 协会设会长办公会议。理事会闭会期间,会长办公会议行使职责。 会长办公会议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和副秘书长组成。 第三十八条 会长办公会议行使下列职责: (一)传达、学习有关部门领导重要讲话、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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