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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五矿化工进出口商会

中国五矿化工进出口商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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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五矿化工进出口商会简介

中国五矿化工进出口商会

为适应改革开放和促进对外贸易发展的需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中国五矿化工进出口商会于1988年9月1日在北京成立。

中国五矿化工进出口商会集中了本行业经营规模*和*代表性的企业。

会员的经营范围涵盖了黑色金属、有色金属、非金属矿产及制品、煤炭及制品、建材制品、五金制品、石油及制品、化工原料、塑料及制品、精细化工品、农用化工品和橡胶及制品等五矿化工商品。近年来,五矿化工商品进出口额保持在全国进出口总额的28%左右,其中进口额和出口额分别约占全国的39%和19%。

目前,五矿化工商会有会员4200余家,包括了专业外贸公司、工贸公司、三资企业、民营企业和科研院所等各类企业。会员企业每年进出口总额在本行业中占据了近30%的比重;每年约有250多家会员企业进入全国进出口额500强之列。五矿化工商会的会员企业基本代表了我国五矿化工行业的整体实力和水平。

*章 总则

*条 本组织名称为“中国五矿化工进出口商会”(以下简称本会)。英文名称为:CHINA CHAMBER OF COMMERCE OF METALS, MINERALS & CHEMICALS IMPORTERS & EXPORTERS,英文缩写为:CCCMC。

第二条 本会为全国性社会团体。是由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注册、登记的,从事五矿、化工商品进出口贸易或相关活动的各类经济组织自愿组成的,非营利性法人团体组织。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对五矿、化工行业的进出口贸易活动进行协调、指导,开展咨询、服务,维护国家、行业和会员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进出口贸易秩序,促进五矿、化工商品进出口贸易健康发展。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以下简称国家外经贸主管部门)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以下简称国际社团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会址设在北京。

第二章 职能

第六条 本会的职能是协调指导,咨询服务:

(一) 宣传贯彻国家对外经济贸易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对本行业企业的进出口经营活动进行协调指导。

(二) 对五矿、化工商品进出口状况和发展进行研究;向政府反映本行业和会员的情况、意见、要求;对政府制定政策提供咨询和建议。

(三) 维护进出口经营秩序,协助国家外经贸主管部门指导、监督会员守法经营,促进行业自律,向政府有关执法部门建议或直接根据同行协议采取措施惩治违规经营企业。

(四) 收集整理五矿、化工商品进出口贸易信息及相关经济信息,为会员提供信息和咨询服务。

(五) 组织会员就国外对我国五矿、化工商品的倾销、补贴和保障措施指控投诉进行应诉。对国外五矿、化工商品在我国的倾销和其它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调查,并向政府有关部门报告。

(六) 根据国家外经贸主管部门的授权,负责进出口商品配额招标的具体实施工作。

(七) 代表本行业参加国际商品组织,出席有关国际性专业会议,加强与国际商品组织、国际同行业组织的联系和交流,建立业务合作关系。

(八) 组织会员参加国内外举办的交易会、专业性展览会,组织会员开展对外宣传、市场调研、贸易洽谈、经济技术交流、培训等各种贸易促进活动。

(九) 维护本行业和会员的正当利益,公正地协调解决涉及会员的各种贸易纠纷。

(十) 履行国家外经贸主管部门授权或根据会员共同要求及同行协议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会会员为单位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须具备的条件是:

(一)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注册、登记,从事五矿、化工进出口贸易或相关活动;

(二) 拥护本会章程;

(三) 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第九条 加入本会的程序是:

(一) 填写本会统一制发的入会申请登记表;

(二) 提交在国家有关部门依法注册、登记的文件;

(三) 本会常设办事机构根据本会理事会授权,依本会章程对企业申请进行审查;

(四) 合格者获得会员资格,由本会发给会员证书。

第十条 本会对会员实行不定期的会员登记制度,会员应按规定参加会员登记。

第十一条 会员的权利:

(一) 有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有权参加本会组织的有关活动;

(三) 享受本会所提供的各项服务;

(四) 对本会的工作进行监督,提出意见、建议;

(五) 有退会的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的义务:

(一) 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的各项决议和规定;

(二) 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和声誉;

(三) 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有关活动,承担本会委托的工作;

(四) 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数据;

(五) 按规定缴纳会费。

第十三条 会员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本会可终止其会员资格:

(一) 失去法人资格者;

(二) 连续两次不参加本会会员登记者;

(三) 拖欠会费超过一年者。

终止会员资格需经本会常务理事会批准,并履行终止手续。

第十四条 本会对违反本会章程或协调管理规定的会员给予纪律处分。本会纪律处分包括:通报批评、警告、暂停会籍、开除会籍。对严重违法违规者,本会可建议国家对外经贸主管部门暂停或取消其部分或全部进出口经营权。处分会员需经本会常务理事会批准。

第十五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书。

第四章 组织和领导人员

第十六条 本会的*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会成员;

(三)审议理事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审议理事会、分会和五分之一以上会员代表联名提出的议案;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三年召开一次。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延期召开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国家对外经贸主管部门和国家社团主管部门批准同意。但延期召开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会员代表大会代表由会员民主协商和民主选举产生。会员代表的名额和产生办法由负责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的理事会决定。

第十八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九条 本会设立理事会。理事会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 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三) 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四) 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决定副秘书长;

(五) 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六) 审议和批准本会年度工作计划;

(七) 审议和批准本会年度预算和决算;

(八) 制定本会重要管理制度;

(九) 审议本会常设办事机构、分会和五十名以上会员联名提出的议案;

(十)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本理事会每届任期三年,会员代表大会提前或延期举行其任期相应改变。理事由会员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理事名额和产生办法由负责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的理事会决定,国家对外经贸主管部门推荐的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人选为当然理事候选人。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由会长召集并主持。会长认为有必要或有三分之一以上理事共同提议,可以召开特别理事会。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对理事会负责,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决议;

(二)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三)审议通过行业规范、规定、管理制度;

(四)决定办事机构和分会的设立、变更、撤销;

(五)决定对会员的奖励、处分和终止会员资格;

(六)审议本会常设办事机构、分会和五十名以上会员联名提出的提案;

(七)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四条 本会常务理事会任期同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同届理事会民主选举产生。常务理事名额和产生办法由负责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的理事会决定。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一。

第二十五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由会长召集并主持。会长认为有必要或由三分之一以上常务理事共同提议,可以召开特别常务理事会。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六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到会常务理事有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七条 本会设会长一人,副会长若干人(包括兼职副会长),秘书长一人(可由专职副会长兼任)。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素质好;

(二) 在本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 符合国家规定的任职年龄;

(四)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 未受过剥夺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九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由国家外经贸主管部门推荐,或由三分之一以上会员共同推荐并经国家外经贸主管部门批准,经本会理事会民主选举产生。

第三十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但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国家外经贸部门和国家社团主管部门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一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须报国家外经贸主管部门同意,并经国家社团主管部门批准。本会会长、专职副会长、秘书长不得在其它单位兼职。兼职副会长可保留其原单位职务。

第三十二条 本会设会长办公会议。会长办公会议组成人员为会长、专职副会长、秘书长,由会长召集并主持。会长办公会议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领导本会日常工作。

第三十三条 本会会长代表会长办公会议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 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落实情况;

(三) 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五) 协调各办事机构、分会机构开展工作;

(六) 提名副秘书长,决定办事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七) 决定各办事机构、分会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八) 处理本会其他日常事务;

本会副会长、秘书长协助会长工作。

第三十四条 根据需要,本会可聘请名誉会长和顾问。

第五章 办事机构和分会

第三十五条 根据工作需要,本会可设若干职能办事机构,负责处理本会日常工作。可在出口商品主产地区、主要口岸及国外重要城市设办事机构。设立办事机构须由常务理事会审议决定,报国家外经贸主管部门批准,并在国家社团主管部门登记。

第三十六条 本会根据业务需要可设立进出口商品分会或协调小组(以下简称分会)。同类商品只成立一个分会。成立分会须由常务理事会审议决定,报国家外经贸主管部门批准,并在国家社团主管部门登记。

第三十七条 分会是本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分会依本会章程制定分会章程和议事规则,自主开展活动,接受本会指导和监督。

第三十八条 分会由经营同类商品的会员组成。凡本会会员,经营某一分会协调范围内的商品,拥护该分会章程,经申请均可成为该分会成员。

第三十九条 分会*权力机构为分会会员会议。分会会员会议的职权和工作规范由分会自行确定。

第四十条 分会设理事会。在分会会员会议闭会期间领导分会日常工作,对分会会员会议负责。分会理事会的职权和工作规范由分会自行确定。

第四十一条 分会负责人为分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分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三年,会员会议提前或推迟召开,其任期相应改变。分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经分会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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