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美容美发协会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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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性、权威性、导向性
弘扬中华民族美发美容文化,致力发展美发美容事业。在肩负行业管理与服务的同时,大力推动与国际间同行业间的交流与合作
贴近市场、贴近企业、贴近消费者
发展会员队伍;制定行规、行约,建立行业自律机制,协助政府搞好行业管理;开展行业调查,发布行业信息;组织行业评优、推介和表彰;推广新技术和新成果;开展比赛、交流、培训与合作;举办专业用品展览会、编辑出版专业书刊;开展咨询服务和中介服务;维护会员合法权益。
从事美发美容行业的企业和个人以及地方行业组织均可申请入会,到目前为止,共发展个人会员20000余人,单位会员2000余家
名誉会长:张世尧 何济海 杨树徳 田元兰
名誉顾问:廖瑞强(skliow) 吉川秀隆(Hidetaka Yoshi kawa)
顾 问:霍起弟 刘小虹 迟忠远 彭锦钊 涂俊光
会 长:闫秀珍(法定代表人)
副 会 长:武意训 彭建仪 黎家信 唐德高 王 建 马立致 张志桦 江 平 祁雅丽
孙 臣 郑春影 姜 宁 孙怀庆 陈 勇 芦宇明 王 宏 蒋 敏
于西蔓 高 颖 徐 巍 么玉石
1、 常设机构
办 公 室:业务工作以外的行政事务
行业发展部:制定行业标准、开展行业调查和咨询服务、举办各种论坛
大型活动部:组织比赛、技艺表演、趋势发布、负责研创中心的具体工作
宣 传 部:宣传推广、发布信息、对外媒体联络、编辑出版资讯
市 场 部:举办展览会、承接杂志广告和发行业务、开闸、展产品推介活动
国 际 部:外事联络、国际交流、国际事务处理
中国美发美容协会美发美容职业技能教育专业委员会
主 任: 武意训
副主任: 冯永忠、蒋敏、高颖、赵利国
中国美发美容协会美甲艺术专业委员会
副主任:刘秀岚、张惠、杨克、张野、郑建勋、徐巍
委 员:张国英、张楠、周博
中国美发美容协会护肤保健专业委员会
副主任:金江善、马肖琳、赵清、彭玉玲、高文红
中国美发美容协会发型艺术专业委员会
副主任:王磊、王智、唐德高、苏志刚、刘勃、吕静华
《美容美发》发型师
于1994年1月创刊,技术和管理类刊物,读者对象为从事美发业的技术和管理人员。每月8日出版,大16开,国内外公开发行,主要栏目:前沿、潮流LOOK、技坊、沙龙潮流、创意、经营指南、名人坊、职场启示录、空间。
《美容美发》化妆师
于2004年1月创刊,技术和管理类刊物,读者对象为从事化妆、造型、美甲业的技术和管理人员。每月8日出版,大16开,国内外公开发行,主要栏目:风格在现、潮流趋势、欣赏、妆影姿彩、影视在线、美妆课堂、形象设计、色彩地带。
《中国美发美容资讯》
于2008年1月创刊,行业资讯类刊物,免费赠送本协会会员和《美容美发》杂志读者,每月8日出版,小16开;主要栏目:政策法规、协会专栏、行业资讯、法律咨询、会员风采、综合信息。
于2002年10月创立,行业性网站,主要发布协会信息、行业动态,传播美发美容行业新知识、新技能、新信息、新成果。主要频道:行业动态、相关资讯、美容节、时尚潮流、国际频道、行业风采、会员之家、本会专区、人才频道、政策法规、研创中心。
于2003年12月1日成立。通过行业媒体和社会新闻媒体向行业和社会发布行业动态、流行趋势、消费提示和预警报告等。既为为行业人士提供信息指导,也为消费者提供消费指南。
*条协会定名为"中国美发美容协会",英文名称为CHINA HAIRDRESSING & BEAUTY ASSOCIATION,缩写为CHBA。
第二条中国美发美容协会(以下简称协会),是由国家社团登记管理机构依法批准成立的全国美发美容业中的行业性的组织,是由从事美发美容行业的企业和个人以及地方行业组织自愿组成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第三条本协会的宗旨是:弘扬中华民族美发美容文化,致力发展美发美容事业。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社会道德规范。
第四条本协会实行民主集中制的组织原则;工作原则是贴近市场、贴近企业、贴近消费者。
第五条本协会接受国家民政部和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协会的住所设定在中国北京市。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七条本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贯彻国家有关方针、政策,制定适合行业发展的行规、行约,建立行业自律机制,引导行业规范自我行为,促进行业平等竞争,提高行业整体素质;维护行业整体利益;
(二)对行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和热点问题进行调查研究,并向有关政府部门提出建议;为政府部门制定方针、政策提供参考依据;协助政府搞好行业管理,承办政府有关部门委托办理的事宜;
(三)受政府委托对行业运营进行监督、协助政府开展行业评议表彰、在政府授权下为会员提供公信证明等活动;
(四)开展学术研究;关注行业动态,抓好信息发布、适时推广新项目、新技术、新成果、新产品以及潮流趋势;
(五)举办技艺比赛,演示以及美发美容用品和相关产品的展览会;
(六)组织讲座、研讨、交流、培训;
(七)收集整理国内外有关专业资料,编辑出版专业书刊及音像出版物;
(八)适时成立经营性实体,开展专业咨询服务和中介服务;
(九)加强与国内外同行业间的联系,组织对外交流和考察;积极参与国际性的行业活动。
(十)组织会员之间、行业内部、与相关行业的交流和协作,促进本行业与其它行业的同步发展;
(十一)反映会员愿望,维护会员合法权益,为会员提供有关服务;
第八条本协会会员分为单位会员、个人会员和名誉会员。
第九条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承认和拥护协会章程;
(二)有加入协会的意愿;
(三)在行业内有良好的口碑;
(四)行业各领域中的个人、企事业单位和有关团体。
第十条热心美发美容事业,积极支持协会工作的知名人士,外籍华人可由常务理事会直接聘请为名誉会员。
第十一条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表及相关证明文件;
(二)经协会秘书处讨论通过,即可成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三)协会秘书处颁发会员证。
第十二条协会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有选举权、被选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协会组织的有关活动;
(三)享有协会各项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协会工作有监督、批评和建议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名誉会员享有(二)、(三)、(四)、(五)款权利。
第十三条会员履行以下义务:
(一)执行协会的决议;
(二)维护协会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协会委托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及时交纳会费;
(五)积极主动地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学术论文、技术资料或相关信息;
(六)积极为协会发展出谋划策;
(七)会员应按时交纳会费和按时参加会议,如超过规定期限半年,仍不交纳会费或一年之内不参加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协会秘书处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五条常务理事会根据下列情况对会员给予表彰,或授予荣誉称号:
(一)在推动行业的改革与发展方面成绩显着;
(二)在专业教学与培训工作中成绩显着;
(三)积极为协会出谋划策并取得显着效果;
(四)努力研究新技艺,在推动行业技术进步方面有突出贡献。
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经常务理事会通过,予以除名,取消其会员资格:
(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构成犯罪的;
(二)有严重违法行为,造成恶劣影响的;
(三)严重违反本协会章程,影响协会工作和信誉的;
(四)损害协会利益,破坏协会形象的。
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与罢免
第十七条协会的较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
(一)制定和修改协会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协会的工作方针和重大事项;
(五)决定协会终止事宜。
第十八条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九条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构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第二十条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二十一条理事会的职权: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做工作报告和财务状况报告;
(五)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六)决定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七)制定协会工作计划,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八)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九)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二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时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主持本会的日常工作,对理事会负责。其职责是:
(一)行使第二十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
(二)提出需要由理事会讨论的各项议案和工作计划;
(三)指导协会秘书处的工作;
(四)聘请名誉会长、顾问、名誉理事;
第二十五条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六条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时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七条常务理事必须按时参加会议,连续三次不参加会议,视为自动放弃资格。
第二十八条本协会设会长一人,副会长若干人,秘书长一人。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素质好;
(二)社会信用良好;
(三)熟悉行业、对本协会工作有突出贡献;
(四)会长、副会长、秘书长较高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65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五)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九条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较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构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条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每届四年,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构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一条协会法定代表人由会长担任;不得再担任其它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二条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落实情况;
(三)主持协会日常工作;
(四)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三条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在会长领导下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提议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四条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年必须向常务理事会进行工作述职,由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两次以上没有通过的不能作为下一届领导候选人。
第五章资产管理及使用原则
第三十五条协会经费来源: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的各项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六条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七条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九条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必须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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