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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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取消已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二)加强对全省安全生产工作综合监督和指导协调职责。加强对省政府有关部门和地方政府安全生产工作监督检查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起草并组织实施我省安全生产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拟订全省安全生产政策和规划,指导协调全省安全生产工作;分析和预测全省安全生产形势,发布全省安全生产信息;协调解决安全生产中的重大问题。(二)承担全省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责任,依法行使综合监督管理职权;指导协调、监督检查省政府有关部门和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工作,监督考核并通报安全生产责任目标执行情况。(三)会同省经济贸易委员会负责工业和内贸等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按照分级、属地管理原则,依法监督检查上述行业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情况及其安全生产条件和有关设备(特种设备除外)、材料、劳动防护用品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监督检查上述行业生产经营单位重大危险源监控和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依法查处上述行业生产经营单位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单位。(四)承担全省非煤矿矿山企业和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准入管理责任;负责全省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五)负责组织省政府安全生产综合检查和专项督查工作;根据省政府授权,依法组织重大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监督事故查处和责任追究落实情况。(六)负责组织指挥和协调全省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工作;综合管理全省生产安全伤亡事故和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统计分析工作。(七)负责监督检查职责范围内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以下称建设项目“三同时”)情况。(八)组织指导并监督特种作业人员(煤矿特种作业人员、特种设备作业人员除外)的考核工作和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资格(煤矿矿长、煤矿企业安全管理人员安全资格除外)考核工作;监督检查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培训工作。(九)指导协调全省安全生产检测检验工作,监督管理安全生产社会中介机构和安全评价工作;按照有关规定,监督和指导注册安全工程师、安全评价师执业资格考试和注册管理工作。(十)指导协调和监督全省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十一)组织拟定并督促实施安全生产科技规划,指导协调安全生产重大科学技术研究和推广,推进安全生产技术支撑体系建设。(十二)综合协调组织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方面的国际交流与合作。(十三)承担省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十四)承办省委、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根据上述职责,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设7个内设机构:(一)办公室负责综合协调局机关和直属单位工作,督促检查重大事项的落实;负责文电、会务、信息、机要、保密、档案、信访等工作;负责局机关和所属事业单位财务、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综合管理全省安全生产统计工作,分析预测安全生产形势,发布全省安全生产信息;组织拟订安全生产工作目标责任,并负责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分解和考核工作;承担省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的日常工作。(二)政策法规处组织起草我省安全生产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组织协调安全生产综合性政策研究,负责起草全省性安全生产政策和规划;承担局机关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指导全省安全生产执法体系建设;承担全省安全生产执法监督、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工作;负责组织有关安全生产综合检查和专项督查等工作;负责组织、协调全省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指导、协调全省安全生产培训工作,监督检查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工作,负责本系统安全监管人员培训教育和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的相关工作;监督管理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及注册管理工作。(三)安全技术处组织拟订全省安全生产科技规划;组织、指导全省安全生产重大科技研究和推广工作;承担安全生产社会中介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参与有关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工作;负责指导、协调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和应急救援体系建设工作;承担应急值守、事故应急信息接报处置工作,发布预警信息;承担省政府安全生产专家组的有关工作。(四)安全监督管理一处依法监督检查非煤矿山(含尾矿库及地质勘探)行业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情况及其安全生产条件、设备设施安全情况;依法承担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准入管理工作;依法监督管理上述行业生产经营单位建设项目安全生产“三同时”工作;监督检查非煤矿山重大危险源监控和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负责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矿井关闭工作进行监督指导;参与相关行业重大事故调查处理和应急救援工作。(五)安全监督管理二处依法指导、协调和监督交通(含铁路、民航)、建筑、教育、农业、林业、水利、海洋渔业、外贸、特种设备、体育、旅游、人防、消防、气象、邮政、通讯、烟草等行业和领域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指导、协调相关部门安全生产专项督查和专项整治工作;监督检查相关部门重大危险源监控和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参与督促上述行业和领域建设项目“三同时”工作;参与相关行业和领域重大事故的调查处理和应急救援工作。(六)安全监督管理三处依法监督检查危险化学品、化工(含石油化工)、医药行业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情况及其安全生产条件、设备设施安全情况;组织查处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依法承担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和非药品类易制化学品生产、经营准入管理工作;依法监督管理上述行业生产经营单位建设项目安全生产“三同时”工作;监督检查相关行业重大危险源监控和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组织指导危险化学品登记;指导和监督有关安全标准化工作;参与相关行业重大事故的调查处理和应急救援工作;承担烟花爆竹安全监管有关工作。(七)安全监督管理四处按照分级、属地管理原则,依法监督检查电力、军工、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内贸等行业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情况及其安全生产条件、设备设施安全情况;组织查处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监督检查上述行业生产经营单位重大危险源监控和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依法监督管理上述行业生产经营单位建设项目安全生产“三同时”工作;参与上述行业重大事故的调查处理和应急救援工作。机关党委(人事处)负责局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承担局机关和直属单位机构编制、人事管理等工作;负责局机关离退休干部工作,指导直属单位离退休干部工作。
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机关行政编制为44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3名,正处级领导职数10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正处级监察专员2名)、副处级领导职数10名(含副处级监察专员3名)。机关工勤人员事业编制10名。
(一)关于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监管的职责分工:省卫生厅负责有关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的监督检查、职业危害事故的调查处理、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职业病危害防治项目申报等职责;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做好配合、协调工作,参与监督检查。(二)关于烟花爆竹安全生产管理的职责分工。烟花爆竹安全生产管理由省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公室负责。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公室主要负责烟花爆竹日常安全监管工作,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和专业技术人员审查烟花爆竹生产、经营企业安全条件,办理发放烟花爆竹安全生产、经营许可手续,组织查处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等违法活动,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公室日常工作由省厅承担。省厅负责烟花爆竹公共安全管理,许可烟花爆竹运输和焰火晚会燃放,组织销毁、处置废旧和没收的非法烟花爆竹等。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对取得许可的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行政处罚,组织烟花爆竹安全生产事故的调查处理。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烟花爆竹的质量监督。省交通运输厅负责烟花爆竹承运单位、运输工具及驾驶员、押运员的资质、资格认定及其监督管理。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核发营业执照,并监督管理烟花爆竹市场经营活动。省供销合作社负责本系统企业烟花爆竹经营活动的安全管理。(三)关于矿井关闭监管的职责分工: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对不符合有关矿区总体规划等矿井关闭及关闭是否到位情况进行监督和指导;省经济贸易委员会负责对不符合有关矿山工业发展规划和生产开发规划、不符合产业政策、布局不合理等矿井关闭及关闭是否到位情况进行监督和指导;省国土资源厅负责对无采矿许可证和超层越界开采、资源接近枯竭、不符合矿产资源规划和矿业权设置方案等矿井关闭及关闭是否到位情况进行监督和指导;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矿井关闭及关闭是否到位情况进行监督和指导;省环境保护厅负责对破坏生态环境、污染严重、未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矿井关闭及关闭是否到位情况进行监督和指导。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经济贸易委员会、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省环境保护厅等部门要将相关矿井关闭与监督情况及时抄送省国土资源厅。省国土资源厅牵头,会同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经济贸易委员会、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省环境保护厅等相关部门组织指导并监督检查我省废弃矿井的治理工作。(四)关于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与省经济贸易委员会有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职责分工。有关工业和内贸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仍由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为主负责;省经济贸易委员会按照省政府关于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一岗双责”等相关规定,履行相关职责,配合做好相关工作,具体工作由相关内设机构承担。(五)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遵循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则,编制本指南,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提供服务。本指南将及时更新。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可以在本局门户网站上查阅本指南。省安监局政府信息公开办公室负责本局政府信息公开日常工作。属于主动公开的本局政府信息由生成、获取和保存该信息的处室负责公开。本局政府信息公开分为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一、主动公开(一)公开范围本局向社会主动公开下列主要政府信息:1、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和指南;2、规范性文件;3、专项规划与相关政策;4、统计信息;5、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6、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申请行政许可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及办理情况;7、安全生产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8、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情况;9、有关工作动态;10、其他应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具体信息目录在本局门户网站公布。(二)公开形式通过本局门户网站或新闻发布会及报刊、广播、电视等媒体公开政府信息。(三)公开时限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或者获取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四)获取信息的方法1、登入本局门户网站首页的“政府信息公开”栏目,浏览或使用搜索工具查找。2、到本局机关查阅政府公开信息,也可以从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媒体获取有关政府信息。二、依申请公开除上述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还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一)申请受理机构1、福建省安监局政府信息公开办公室通信地址:福州市东大路73号省直机关东湖大院1号楼咨询时间:周一至周五上班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2、本机关各处室亦可直接受理属于该处室工作范围内的政府信息的公开申请。(二)申请程序申请人申请提供与其自身相关的信息,应当出示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证明文件。1、通过互联网提出申请申请人可登录本局门户网站直接填写并递交电子版《福建省经贸委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2、书面申请申请人可从本局门户网站下载《申请表》或向受理机构领取《申请表》,填写后向受理机构递交。3、口头申请采用书面形式申请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受理机构代为填写《申请表》。(三)申请的处理受理机构收到《申请表》后向申请人出具回执。能够当场答复的,当场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经领导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期限最长不超过15个工作日。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受理机构须征求第三方的意见,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期限内。本局受理申请后,按以下方式作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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