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民政局简介
广州市民政局
民政局,是政府主管社会行政事务的职能部门。履行着“上为政府分忧,下为群众解愁”的重要职能,主管救灾救济、双拥优抚安置、民间组织管理、基层政权建设、城市农村居民较低生活保障、社会福利和社会事务、区划地名等工作。
职责/广州市民政局
根据《中共广州市委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州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广州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实施意见〉的通知》(穗字〔2009〕11号),设立广州市民政局,为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一)取消和调整已由市政府公布取消和调整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将局系统基建和局代管房管理、局机关房屋固定资产管理、接收社会捐助、福利企业资格认定的具体事务性工作交给相关事业单位。
(三)将全市性社会组织的等级评估工作、全市性社会团体的年检初审办理工作,全市社会工作宣传、培训的具体事务性工作,殡葬行业发展调研、动态信息收集、统计资料报送的具体事务性工作,交给相关行业协会。
(四)增加指导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社区组织干部的表彰、负责地市级异地商会的登记管理、负责港澳服务提供者以独资民办非企业单位形式在广州市举办养老机构、残疾人福利机构的审批职责。
(五)加强社会救助职责,统筹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加强医疗救助职责,健全覆盖城乡全体居民的医疗救助体系。
(一)贯彻执行中央、省有关民政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规,草拟地方性法规、规章和民政事业发展规划。
(二)负责全市性社会团体和跨区、县级市社会团体的登记管理工作;指导市属区、县级市社会团体的登记管理工作。
(三)负责市一级主管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管理工作;指导、监督市属区、县级市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
(四)负责烈士审批、褒扬工作;指导优抚事业单位和革命烈士纪念建筑物的建设和管理工作;负责全市拥军优属、拥政爱民工作和拥军优属、拥政爱民创建活动的组织、协调、综合、督促、指导。
(五)负责军队(含武警部队)移交地方管理的离退休干部、退休士官、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军队落实政策人员和军队复员干部、转业士官、退伍义务兵、伤残军人的接收安置工作;指导军供站、军休所的建设和管理工作;指导军地两用人才开发使用工作。
(六)负责社会福利工作,指导各类福利设施、福利事业单位、福利机构、福利生产企业和城市社区福利服务工作。
(七)组织、协调城乡救灾工作;负责救灾救济捐赠款物的接收、分配、管理;建立和实施城乡居民较低生活保障制度;组织和指导扶贫济困等社会互助活动。
(八)负责城乡基层政权建设工作;指导村民委员会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工作,推动村务公开和基层民主建设;指导城市居民委员会建设,制定社区服务管理办法和促进发展的措施,负责社区建设的统筹、协调工作。
(九)负责行政区划工作,研究和修订全市行政区域规划;负责区(县级市)、镇、街道的设立、撤销、调整、更名和界线变更及政府驻地迁移的审核报批工作;负责市际和区(县级市)界行政区域边界勘定和管理工作;承担有关行政区域边界争议的调处工作。
(十)负责婚姻登记和弃婴收养登记管理工作,指导婚姻登记、婚姻服务机构和婚姻介绍机构的管理工作;负责城市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管理工作,指导各级救助管理单位的建设和管理工作。
(十一)负责老年人、孤儿、弃婴(童)、五保户等特殊困难群体权益保护的行政管理工作,指导残疾人的权益保障工作。
(十二)负责殡葬改革和殡葬事业单位的管理工作。
(十三)负责社会福利*发行管理工作。
(十四)负责民政事业计划财务工作,指导、监督全市民政事业费的使用和管理。
(十五)负责拟订全市社会工作发展规划、政策和立法建议;拟订全市社会工作者职业资格制度,按职责分工协同市人事部门指导、协调社会工作者职业资格认证考试;统筹培育、发展和指导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的工作,拟订社会工作机构和社会工作者服务及其考核评估的指导标准;统筹规划政府购买社会服务项目,组织实施项目评审,对政府购买的社会工作服务项目进行绩效评估和考核;统筹全市社会工作的宣传、培训工作;指导、协调区、县级市和市属有关单位开展社会工作;指导社区义工组织和义工队伍建设,建立社工、义工联运机制。
(十六)负责地名标准化管理、按国家规定程序办理地名命名、更名、销名的核准工作。
(十七)负责老龄工作。
(十八)承办市政府和上级民政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根据上述职责,市民政局设17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与党委办公室合署)。
负责文电、会务、机要、档案、接待、外事等机关日常工作和党务工作;承担信息、安全、综治、保密、信访维稳、政务公开等工作。
(二)宣传和政策法规处。
负责局系统思想理论、新闻宣传和精神文明建设工作;负责局党委和指导基层单位党组织理论学习中心组的工作;负责民政工作的政策调研,起草重要文稿;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承担机关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指导局系统行政执法工作;承办相关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承担民政法制宣传工作;负责局系统的工、青、妇工作。
(三)计划财务处。
负责拟订民政事业发展规划和财务管理制度;负责机关及直属单位预决算和日常财务管理工作;承担本级民政事业经费专业项目绩效评价管理工作;负责局系统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指导局系统基建和房屋管理工作;承担民政统计管理工作。
(四)民间组织管理局(挂市民间组织管理局牌子 ,与中共广州市社会组织工作委员会合署,市副局级)。
拟订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的规划、政策,并按照管辖权限进行登记管理和执法监察;负责监督检查境外非政府组织在穗活动,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指导区、县级市对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管理工作;负责领导全市性行业协会及无业务指导单位的社会组织的党建工作。
民间组织管理局内设2个处(副处级)。
1.登记处(与中共广州市社会组织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合署)。
负责全市性社会团体及其分支(代表)机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核发《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负责全市性社会团体及其分支(代表)机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年度检查;承担民间组织信息、档案管理工作;承担中共广州市社会组织工作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2.稽查处。
负责对全市性社会团体及其分支(代表)机构、民办非企业单位进行执法监察;负责监督检查境外非政府组织在穗活动,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受理有关民间组织的投诉举报、信访。
(五)优抚处。
承担优抚对象的抚恤、补助、优待工作;负责伤残抚恤对象的残疾等级评定审核、报批、发证和抚恤金发放工作;承担追认烈士的审核报批、发证和烈士褒扬工作;指导优抚医院、光荣院和烈士纪念建筑物的建设和管理工作;负责“五老人员”的补助、优待工作和民政部门代管退休人员的管理服务工作;组织协调支援革命老区建设工作。
(六)拥军优属、拥政爱民工作处(挂市拥军优属拥政爱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牌子)。
负责双拥创建活动的组织、协调、督促、指导;宣传、培养、推广双拥共建典型;组织开展拥军优属慰问活动和双拥创建评比命名表彰活动;组织、指导开展军(警)民共建活动;承担复退军人稳定工作,协调处理军民矛盾和纠纷;指导市有关部门和各级双拥工作部门开展工作;协调驻穗部队做好拥政爱民工作;办理或接待军人和群众有关双拥政策和军政军民关系的来信来访;承担市拥军优属拥政爱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七)安置处(挂市人民政府军队离退休干部安置办公室、市人民政府接收安置复员退伍军人办公室牌子)。
承担军队(含武警部队)移交地方管理的离退休干部、退休士官、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军队落实政策人员的接收安置工作;承担复员干部、转业士官、退伍士兵、伤病残军人的接收安置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开展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工作;参与指导军地两用人才开发使用工作;承担军用供应站、军休所的管理工作。
(八)救灾处。
会同有关部门拟订防灾减灾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组织、协调救灾工作和自然灾害救助应急体系建设;负责市本级救灾物资的储备、款物的管理分配并监督检查使用情况;承办灾情信息核查、上报等工作;会同有关方面组织协调紧急转移安置灾民,农村灾民毁损房屋恢复重建补助和灾民生产救助;组织指导救灾捐赠和社会捐助工作;承担全市对口扶贫支援的有关工作;组织拟订促进慈善事业发展政策;承担局系统三防工作和人防工程管理工作。
(九)社会救助处。
拟订社会救助工作规划、政策、标准,健全城乡社会救助体系;组织实施城乡较低生活保障、医疗救助、五保供养、低收入困难家庭救助、临时救助工作;承办中央、省、市社会救助投入资金的分配和监管工作;参与拟订教育、住房、司法等方面的相关救助政策。
(十)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处。
提出加强和改进城乡基层政权建设的建议,推动基层民主建设;指导村(居)民委员会建设及村(居)民自治工作;指导、监督村务公开工作;拟订城乡社区建设政策、规划和实施意见,指导城乡社区服务体系建设,组织指导和谐社区创建活动;管理市社区服务信息系统,协调社区服务信息化工作;提出全市性社区居民委员会专职人员管理服务建议,承担社区居民委员会有关经费保障工作;指导基层群众自治组织、社区组织干部的表彰和街镇民政干部、村(居)民委员会干部的培训工作。
(十一)区划地名处(挂市地名委员会办公室牌子)。
负责全市街(镇)以上行政区划的设立、撤销、调整、更名和界线变更以及政府驻地迁移的审核报批工作;负责市际行政区域界线的勘定和管理;负责边界争议的调处事务;组织编制地名规划,负责地名标准化管理,组织设置地名标志,依法查处违反地名管理规定的行为;负责地名命名、更名、销名的审核报批工作;负责行政区划和地名档案管理;指导区、县级市开展行政区域界线管理工作。
(十二)社会福利处。
拟订社会福利事业发展规划、政策和标准;拟订老年人、孤儿和残疾人等特殊群体权益保护政策;承担儿童收养登记工作和涉外儿童送养审核工作;指导社会福利机构的建设,承担对社会福利机构的管理、监督、检查和福利企业资格认定工作;承担港澳服务提供者以独资民办非企业单位形式举办养老机构、残疾人福利机构的审核报批工作;按权限负责福利*销售管理工作,承担市本级福利*公益金的管理、使用、发放工作;指导“平安通”紧急呼援服务工作。
(十三)社会事务处(挂市婚姻登记管理处牌子)。
拟订婚姻管理、殡葬、救助管理政策并组织实施;推进婚俗和殡葬改革;承担涉外和港澳台居民、华侨婚姻登记工作;承担婚姻登记员资格考核、审核工作;组织指导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工作;指导婚姻、殡葬、救助服务机构管理工作。
(十四)社会工作处。
拟订社会工作发展规划、政策和职业规范;建立社会工作制度体系及运作机制;统筹规划政府购买社会服务项目,组织实施项目评审、绩效评估和考核;培育发展社会工作类社会组织,拟订社会工作机构和社会工作者服务及考核评估的指导标准;指导、协调区、县级市和市属有关单位开展社会工作;推进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和义工队伍建设,建立社工、义工联动机制;承担市社会管理工作联席会议及其办公室的日常工作,牵头协调有关部门推进社会管理体制改革。
(十五)组织人事处(挂局武装部牌子,与机关党委办公室合署)。
负责机关和指导直属单位的人事管理、机构编制、劳动工资、计划生育、武装、侨务、统战、党群工作;局机关党委的办事机构设在组织人事处。
(十六)监察室(与纪委办公室合署)。
负责机关和指导直属单位的监察、纪检、审计工作。
(十七)离退休干部工作处。
负责机关和指导直属单位的离退休干部工作。
市民政局机关行政编制104名。其中:局长(党委书记)1名、副局长4名,党委副书记1名,纪委书记1名;民间组织管理局局长1名;正处级领导职数18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民间组织管理局副局长1名)、副处级领导职数15名(含民间组织管理局处长2名)。
机关后勤服务人员数2名。
办事指南/广州市民政局
婚姻登记
内地居民结婚登记
1、男女双方必须自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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