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托产品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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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信托是指通过信托方式吸收资金用来发放贷款的信托方式。这种类型的信托产品,是数量最多的一种。
贷款作为一种传统业务,业务流程相对简单,风险控制方法比较成熟,所以信托公司在展业初期,选择这种方式进入市场、树立公司品牌也就顺理成章了。采取贷款方式进行投资,使得这类信托产品在收益风险上具有以下几个特点:
首先,项目的收益是封顶的。收益来源于贷款利息,执行人民银行相关利率标准。这意味着委托人的收益高限是贷款利率,而且面临着信托公司提取管理费用,可能对这一收益产生抵扣。不同的管理费用计提方式意味着收益抵扣的程度是不一样的,直接影响着投资人的收益。
其次,尽管信托公司基于自身的专业技能挑选了相关的项目进行贷款,但由于信息不对称,只能依赖对信托公司的信任。而信托公司整顿完毕,自身的信誉机制并没有建立起来,贷款的信用风险必须通过外部机制来控制。所以信托的风险控制对投资人来说是重要的,首先要了解和判断是否对此投资。
这一类型的信托产品,是通过对能带来现金流的权益设置信托的方式来筹集资金,其突出优点就是实现了公司无形资产的变现,从而加快了权益拥有公司资金的周转,实现了不同成长性资产的置换,有利于公司把握有利的投资机会,迅速介入,实现公司价值的较大化。
信托公司以设立信托计划的方式募集信托资金,将其运用于融资租赁业务,通过严格专业化、流程化的管理,通过定期收取租金,实现信托收益,为社会投资人提供安全、稳定回报的理财回报。
土地与地上或地下的各种建筑设施统称为不动产。现行一般投入房地产开发类企业较多。
自2007年3月1日起实施的《信托公司管理办法》和《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新办法”)一年多以来,我国信托业迈上了规范化发展的道路,突出表现在信托产品创新十分活跃,可以说信托行业的发展进入了快车道,信托产品也有先前的较单一类品种,向创新之路迈进。
信托产品预期收益率创新。传统的信托计划预期收益率是固定的,投资者资金即使投资再多,大资金的优势也得不到体现。2005年12月,平安信托在国内首次推出了分档设置收益率的信托产品。丰淳”、“丰鸿”和。丰沛”。三个产品都设置。双预期年收益率”,投资金额在50—200万元之间,预期年收益率为3.7%,如达到200万元以上( 含200万元) ,那么预期年收益率就达到3.9%。另一方面,有些股权投资信托计划没有设置预期收益率,如天津信托发行的“渤海银行股权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和华宝信托发行的“伊利股份法人股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它们的收益来源于所购股份的分红和价值增长,该类产品的收益性设计更加符合信托产品的本质特征,是信托产品的主要收益模式。
信托产品附加收益创新。除了在名义收益率上信托产品具有优势,某些信托公司通过拓展信托产品的特殊使用价值,增强对投资者的吸引力。如浙江国信的“三墩颐景园房地产投资集合资金计划”,该产品赋予信托计划投资者对标的房产的优先购买权和购房价格的高折价率,即使投资者本身不购买该房产,这个期权也可以在房产一级市场上以某种方式转让出去,获得一定的价差收益,构成信托产品的潜在附加收益,增加了产品对投资者的吸引力。
信托产品收益分配创新。信托计划中规定信托财产的收益半年分配一次,少数的甚至每季度分配,投资者取得的收益可以投资其他的金融产品,获取更多的收益。
多数信托产品的投资对象是单一项目,风险集中在融资方的信用上,如何增强信托产品的安全性始终都是投资者关注的焦点,产品安全不但关系到信托产品的市场认同度,在现有监管政策下,也关系到信托公司的成败。
信托产品的安全性创新主要体现在风险控制措施的使用上,除了采用借助政府部门,大型企业集团等高信用主体的声誉外,还采用资产抵( 质) 押,如土地使用权和房产抵押;外部信用措施增强,如第三方担保,.银行信誉调查等,内部信用措施增强,主要是优先/次级结构的运用和其他风险控制措施,如采用财产质押和信用担保双重保证。
信托产品安全性创新还体现在组合投资方面,组合投资无疑是分散投资风险最有效的手段之一。其主要体现在证券投资和房地产投资信托产品上,据统计,2007年信托产品资金运用方式中首次运用了组合投资的方式,分散了风险,提高了风险可控度,融资资金规模达到12.175亿元。
流动性是衡量信托产品创新水平的重要指标,信托产品只有通过流动,才具有变现能力,才能规避风险。我国现阶段主要采取四种基本的途径:一是引入“做市商”机制,二是“信证通”模式,三是构建信托产品流通平台;四是开放式信托方式。
做市商机制。做市商机制可以采取三种形式:一是信托公司自身做市商,这一模式最早是由中煤信托在其推出的“车公庄危房改造贷款信托”中使用的。中煤信托在产品发行时承诸将提供不超过信托计划资金20%的固有财产,用于受让持有期在6个月以上( 含6个月) 的信托受益权。
这种模式实际上是通过回购的方式来增强信托产品的流通性。在信托规模较小的时候,这不失为一种较好的办法,但一旦信托规模扩大以后,单个信托公司恐怕无力承担这种做市商的角色。二是利用“信托的信托”来促使信托产品流动,如中原信托推出的“阳光信托理财计划”中规定,其投资的范围包括该信托公司已开发推出的基础设施类的信托产品,通过这种多次信托,能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信托产品的流动性,但如果后面发行的信托在销售时遇到困难,信托产品的流动性就无法保障。三是引入商业银行做市商,即信托收益人可持信托合同到商业银行申请抵押贷款。
“信证通”模式。影响信托产品流通的另一个关键因素是寻找交易对手的搜寻成本太高,阻碍了潜在买方和卖方的信息交流。通过构建信托产品,转让信息的集中披露平台,降低潜在交易客户的搜寻成本,是促进信托产品流通的一个重要手段。2003年西南证券飞虎网曾经推出“信证通”理财计划,尝试构建国内*信托产品交易平台,通过这个平台,投资者可随时提出转让或购买某个信托产品。
构建信托产品流通平台。由于法规的制约造成信托公司本身营销渠道狭窄,信托公司可以通过与银行、保险、证券公司等金融机构的战略合作,构建信托产品的流通平台。信托公司可以利用银行或证券公司的营业网点进行代理销售信托产品、办理信托产品的转让和抵押解决信托产品的流通问题,特别是个人信托品种,通过与银行、证券公司的合作不仅能扩大销售范围、降低成本并且能充分体现以“客户为中心”的思想。
开放式信托模式。开放式信托是开放式的类货币市场的信托基金”,其创新的主要点在于开放性的流动性安排。它以货币市场为主的投资范围也易于流动性的安排,因为货币市场的投资产品本身保证了其投资具有很高的流动性。它与一些基金公司发行的货币基金相比,强调。以5万元人民币投资起点”,符合面向“高端投资者的信托规制要求”,如上海国授的“现金丰利系列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一)监管理念与监管能力不对称
监管改进/信托产品
(一)坚持激励相容、效率和竞争的监管原则
*,要选择信誉良好的信托公司。投资者要认真考量信托公司的诚信度、资金实力、资产状况、风险管控力度,历史业绩和人员素质等各方面因素,从而决定某信托公司发行的信托产品是否值得购买。目前国内信托公司截止2013年4月28日有68家公司,较新成立的是中国民生信托公司,附图为其它67家.
第二,要预估信托产品的盈利前景。市场上的信托产品大多已在事先确定了信托资金的投向,因此投资者可以透过信托资金所投资项目的行业、现金流的稳定程度、未来一定时期的市场状况等因素对项目的成功率加以预测,进而预估信托产品的盈利前景。
第三,要考察信托项目担保方的实力。如果融资方因经营出现问题而到期不能“还款付息”,预设的担保措施能否有效地补偿信托“本息”就成为决定投资者损失大小的关键。因此,在选择信托理财产品的时候,不仅应选择融资方实力雄厚的产品,而且应考察信托项目担保方的实力。一般而言,银行等金融机构担保的信托理财产品虽然收益相对会低一些,但其安全系数却较高。
第四,从各类信托理财产品本身的风险性和收益状况来看,信托资金投向房地产、股票等领域的项目风险较高,收益也较高,比较适合风险承受能力较强的年轻投资者或闲置资金较丰裕的高端投资者;投向能源、电力、基础设施等领域的项目则安全性较好,收益则相对较低,比较适合于运用养老资金或子女教育资金等长期储备金进行投资的稳健投资者。
另外,投资者在选购信托理财产品时,还应注意一些细节问题。例如:仔细阅读信托合同,了解自己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并对自己可能要承担的风险有一个全面的把握。信托理财产品绝大多数不可提前赎回或支取资金,购买后只能持有到期,如果投资者遇到急事需要用钱而急于提前支取,可以协议转让信托受益权,但需要付出一定的手续费,因此应尽量以短期内不会动用的闲散资金投资购买信托理财产品。信托法规对信托公司的义务和责任做出了严格的规定,监管部门也要求信托公司向投资者申明风险并及时披露信托产品的重要信息,不少信托公司已定期向受益人披露信托财产的净值、财务信息等,广大投资者应充分行使自己的权利并较大程度地保障自己的投资权益。
一、固定收益类信托理财产品的相关费用
固定收益类信托理财产品的相关管理费用一般是向融资方收取(由信托财产承担),与投资者一般没有关系,信托合同中委托人的预期的信托网收益是相当固定的纯利得财富收益。 固定收益类信托财产承担的费用主要有: 受托人(信托公司)收取的信托报酬、保管人(保管银行)收取的保管费、信托文件账册制作及印刷费、信托计划日常管理费用(交通、通讯、保险、律师、审计等)、召集收益人大会的相关费用、资金汇划费、信托终止时的清算费用、为保护和实现信托财产而支出的费用以及按照有关规定应当由信托财产承担的其他费用等。具体收费额度每家公司的每一款合同都有所区别。
二、证券投资类信托理财产品的相关费用
证券投资类信托理财产品(阳光私募)的相关费用 这类信托理财产品的费用虽然也是由信托财产承担,但与投资者的关系高度相关,因为投资者的较后利益是信托财产扣除所有相关费用的余额。 证券类信托理财产品的相关费用主要有: 固定管理费(信托公司收取,费率约为净值的1%-1.5%)、浮动管理费(投资顾问收取,费率一般为赢利部分的20%)、保管费(保管银行收取,费率一般为净值的0.25%左右)、认购费(一般是认购资金1%左右)、赎回费(一般在封闭期内赎回要收取高额赎回费,超过免收)、 信息披露费、银信托事务聘用的会计师和律师等中间费用、信托终止时的清算费用、证券及其他投资品种交易手续费/印花税/及其他费用、信托财产管理运用及处分过程中发生的其他相关税赋和费用等。
三、股权投资类信托理财产品的相关费用
股权投资类(PE)信托理财产品的相关费用 这类信托理财产品也和证券类信托产品一样,投资者的较后利益也是信托财产扣除所有相关费用的余额。 股权投资类(PE)信托理财产品的相关费用主要有:
信托认购费(购买信托时额外收取,认购额的2%左右)、固定管理费(信托公司收取,每年按信托资金的2%左右收)、浮动管理费(按信托收益的20%左右收取)、托管费(由托管银行按每年0.1%左右收取)和信托财产管理运用及处分过程中发生的其他相关税赋和费用等。
由于从前中国的信托投资公司作为地方政府的第二财政,或者作为产业集团公司的投融资工具,加上原先监管机构对其定位从事银行业务,遗留了不少问题。虽然第五次整顿将其定位于从事真正的信托业务,并且《信托法》和《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都规定了受托人不得利用信托财产为自己谋利益,要对受益人履行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的义务,但是由于公司内部治理结构天生的缺陷和缺少有效的外部监督,使得有些信托投资公司利用信托财产谋取自己的私利,主要表现在:一是利用不当关联交易,对实际控制人进行利益输出,或者掩盖风险,或者抽逃资本金。所谓不当关联交易就是不经过委托人和受益人同意,不进行充分的信息披露,不以公平价格,将信托财产与固有财产、不同的信托财产、固有财产与关联方和信托财产与关联方进行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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