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中药协会简介
中国中药协会
中国中药协会筹建于1999年,并于2000年7月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上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经国务院领导批示,2000年12月18日经民政部(民社登[2000]2号)批准,中国中药企业管理协会更名为中国中药协会。
2001年5月20日在北京人民大会堂举行了中国中药协会成立大会,是中国国内代表中药行业的权威社团法人组织。
中国中药协会属工商领域行业协会,其业务范围包括行业管理、信息交流、技术与业务培训、咨询服务、书刊编辑、展览展销、国际合作等。该协会将通过政府授权或委托,协助政府实施对中药行业的有效管理,维护企业合法权益,推动中药行业的健康与可持续发展。
据其官方显示,其宗旨是“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遵守法律、法规,认真贯彻国家《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行业协会商会改革和发展的若干意见》等行业相关法规政策;沟通政府、服务企业,全面履行“代表、自律、管理、协调、服务”等职能,弘扬中药文化,促进中药行业持续健康发展。”
1.反映行业诉求,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2.开展行业调研,代表行业向政府提出行业发展、立法、政策等方面的意见建议,参与相关法律法规、产业政策和行业发展规划的研究制定,参与修订行业标准;
3、组织开展行业统计,收集发布行业信息;创办报刊杂志和网站,开展法律、政策、科研、技术、管理、知识产权、市场等信息方面的咨询服务;
4、开展新技术、新工艺、新装备、新型原辅材料和新产品的鉴定、推广及转让等相关工作;
5、组织人才、技术、管理、法规等培训和行业交流活动,帮助会员企业提高素质、增强创新能力、改善经营管理;
6、举办交易会、展览会,帮助企业开拓市场;
7、组织开展行业资质认证,推进诚信建设,建立完善行业自律约束机制,规范会员行为,协调会员关系,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8、组织开展企业及产品评价、优秀企业及企业家表彰活动;
9、建设公共服务平台,开展国内外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弘扬中药文化,推动中医中药走向世界;
10、按照WTO规则,协助会员单位处理国际贸易争端。
中国中药协会会长
房书亭
中国中药协会常务副会长
吴宪(中国药材公司总经理、党委副书记)
中国中药协会名誉会长
张洪魁
中国中药协会执行副会长
王瑛
中国中药协会副会长
张世臣
中国中药协会副会长
闫希军(天津天士力集团有限公司总裁)、梅群(中国北京同仁堂(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赵超(山东步长制药有限公司总裁)、郝非非(天津中新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李振江(神威药业有限公司董事长)、李楚源(广州医药集团有限公司总经理)、萧伟(江苏康缘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马兴田(康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吴相君(石家庄以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常务副总经理)、修涞贵(修正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中国中药协会高级顾问
闫洪礼、王永炎(中国工程院院士、中国中医科学院名誉院长)、陈可冀(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中医科学院首席研究员)、肖培根(中国工程院院士、中国医学科学院药用植物研究所名誉所长)、李连达(中国工程院院士、中国中医研究院首席研究员)、张伯礼(中国工程院院士、中国中医科学院院长)、李大鹏(第十一届全国人大代表、中国工程院院士、浙江康莱特集团董事长)、吴以岭(全国政协委员、中国工程院院士、石家庄以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金世元(北京中医药学院客座教授)
2012年2月1日,中国证监会公告了一批排队上市企业的名单,从事活熊取胆的福建药企归真堂位列其中,引发争议。
2012年2月13日,亚洲动物基金向中国中药协会(下称中药协)发出制止函,要求中药协撤回此前的不当言论。中药协曾于2011年12月19日发布媒体沟通函,指阻止中药企业上市是某些组织的阴谋。
2012年2月16日下午,中国中药协会召开媒体沟通会,“力挺”归真堂,中药协会会长房书亭称现在的活熊取胆技术对熊完全没有伤害:“取胆汁过程就像开自来水管一样简单,自然、无痛,完了之后,熊就痛痛快快地出去玩了。我感觉没什么异样!甚至还很舒服。”
2012年2月16日晚间,中国中药协会在其官网上披露称,会长房书亭下午在媒体沟通会上表述有误,并致歉。但该声明未就房书亭表述有误的具体内容进行说明。
*条 本会名称:中国中药协会(China Association of Traditional Chinese Medicine),英文缩写为CATCM。
第二条 中国中药协会(以下简称“本会”)是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自愿组成的自律性、非营利性的全国中药社会团体法人组织。本会以中药工业企业、商业企业、行业协会、科研单位、大专院校以及相关企事业单位为主要会员。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发挥服务、自律、协调和监督作用,为中药行业服务,维护会员单位的合法权益,弘扬中药传统文化,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用药需求,促进中药行业的规范和可持续发展。
第四条 本会是政府与企业之间的桥梁和纽带,是政府的助手和参谋,是中药行业中介组织。承担政府委托实施行业管理,做好行业自律,维护会员单位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平竞争与市场秩序,推动中药行业持续健康发展。
第五条 本会业务主管部门为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经国家民政部登记注册并接受其民间组织管理局的监督管理,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的业务指导和工作支持。
第六条 本会会址设在北京市。
第七条 本会督促行业贯彻执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积极向政府部门反映行业的情况、建议和要求,培育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的中医药市场,为企业依法经营,理顺和规范中药市场秩序积极开展工作。按照民政部批准的业务范围开展行业管理、信息交流、专业培训、书刊编辑、展览展示、国际合作、咨询服务等项工作。 本会的具体工作任务主要是:
(一)反映会员要求,协调会员关系,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二)开展中药行业、地区中药经济发展调查研究,向政府提出中药行业发展规划、立法、重大经济政策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三)研究市场发展趋势动态,收集、统计、整理、分析并反馈有关中药工业生产、商业流通、财务、价格等基础资料,编辑协会刊物,加强信息交流。
(四)开展咨询服务,提供国内外医药经济技术信息和市场信息,开展国内、国际医药企业管理技术交流与经济合作。
(五)承担中药企业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及技术成果的推广应用、转让工作,组织新产品、新工艺、新技术、新装备、新型原辅材料的推广和应用。组织行业间的展览、展销及技术交流活动。
(六)开展与国际传统医药社团等非政府组织间的友好交往、技术交流与合作。
(七)组织开展中药企业人才、技术和有关专业培训,指导帮助企业更新观念,提高经营管理水平。
(八)参与制定、修订行业质量技术标准、行业工人技术等级(资格)标准,并协助政府部门组织贯彻实施。
(九)建立行业自律性机制、制定行业道德准则等行规行约,规范行业自我管理行为。协调同行价格争议,维护行业内的公平竞争。提倡诚信经营,维护市场经济秩序。组织行业开展企业评价,表彰优秀企业家活动。组织推广中药行业优质服务活动,规范服务行为,提高职业道德和思想素质。
(十)加强与地方行业协会的业务联系与工作交流,发挥协会行业管理的整体功能。
(十一)按照WTO规则,协助会员单位处理国际贸易争端。
(十二)承担政府有关部门委托的其它任务。
第八条 本会采用单位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并存的会员制。
第九条 凡从事中药(中药材、中药饮片、中药制剂、中药机械)生产、营销的企业和相关的科研、设计、教育、信息等事业单位、法人社团(不受所有制限制)均可申请加入本会。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拥护并遵守本会的章程;
(二)自愿参加本会并自觉履行会员义务;
(三)在行业领域内具有一定规模和水平,有影响力,社会信誉良好。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由本会秘书处审核;
(三)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四)由本会秘书处发给会员证书。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取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提出保护其合法权益不受损害的权利;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应履行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本会《会员会费交纳标准与办法》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提供有关资料;
(六)搞好会员单位之间的团结与协作。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书。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十五条 本会*权力机构为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五)决定本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经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会员代表人数为会员人数的1/4以上)。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并经国家民政部民间组织管理局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时间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聘请名誉会长和顾问;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本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的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情况特殊时,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理事由理事单位法定代表人担任,也可由理事单位书面推荐单位领导人担任。理事单位推荐的理事发生人事变动时,该理事单位应书面通知协会变更理事人选。
第二十二条 本会不设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由会长会领导本会开展工作,对理事会负责。会长会每年召开1-2次,由会长召集并主持。情况特殊时,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三条 会长会职权
(一)执行会员大会和理事会决议;
(二)领导本会常设机构和工作机构开展工作;
(三)领导筹备、召集理事会,准备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以及会议的相关文件,并向理事会报告;
(四)对理事会职权的五、六、九项提出建议;
(五)负责行规行约的解释。
(六) 对协会换届各项工作提出建议。
(七) 对下届理事单位及会长、常务副会长、执行副会长、副会长、名誉会长、特邀顾问、秘书长、副秘书长人选提出建议。会长、常务副会长、执行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候选人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核后提交下届理事会选举或聘任。
第二十四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素质好;
(二)在中药行业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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