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环境保护基金会简介
中华环境保护基金会
中华环境保护基金会成立于1993年4月,是中国*专门从事环境保护事业的基金会,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非营利性的社团组织,2005年获得联合国经社理事会的“专门咨商地位”。
为表彰首任国家环境保护局局长、原全国人大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主任委员的曲格平教授在参与和领导中国的环境保护事业中做出的卓越贡献,1992年6月在巴西里约热内卢召开的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大会上,曲格平教授获得了联合国环境大奖和十万美元奖金。获奖后,曲格平教授建议,以这笔奖金为基础成立中华环境保护基金会,促进中国环境保护事业的发展。他的这一建议得到了社会各界广泛的赞誉和支持。在党和国家有关领导和部门的支持下,中华环境保护基金会成立了。曲格平教授成为*捐款者并出任理事长,原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万里先生、原国务院副总理兼外交部长黄华先生、全国人大副委员长成思危先生、蒋正华先生出任基金会的名誉理事长,国内外一些专家、学者和知名人士担任基金会的特别顾问。根据《中华环境保护基金会章程》规定中华环境保护基金会的*权力机构为理事会。理事会由国内外著名人士、社会各界热心环境保护事业的代表和主要捐赠者组成。
中华环境保护基金会建立了严格的资金筹集 、管理和使用制度并接受政府有关部门、捐赠者和公众的监督。
中华环境保护基金会本着“取之于民,用之于民,造福人类”的原则广泛筹集资全。并将之用于奖励在环境保护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资助与环境保护有关的活动和项目,促进中外环境保护领域的交流与台作,推动中国环境保护事业的发展。基金会成立以后,开展了一系列活动,1993年,出资表彰和奖励了120名为环境保护事业作出显著成绩的先进工作者;1994年组织举办了青年环境论坛并表彰100名优秀环保企业家。1995年,组织举办了首次在中国召开的太平洋环境会议(第五届); 1995 -1996年,在全国范围内进行“公民环境意识调查”。1996-1997年,组织了长江源区环境与生态考察;1998年组织召开的“长江源环境与生态保护国际研讨会”、“全国防治汽车排气污染研讨会”和“国外垃圾处理新技术报告会” 等会议和与全国妇联等单位共同发出了提倡绿色消费人人参与“减卡救树环保行动”的倡议书等活动。1999年-2000年,举行了“消除白色污染,提倡绿色消费”系列宣传活动、“99中国环保大学生自行车万里行”活动、“99 公民参与环保”宣传活动、组织召开了中国环保非政府组织与挪威环境大臣弗耶兰格女士和美国国家环保局局长卡罗布兰娜女士的座谈会、举办了“中美水处理技术研讨会”和中英“企业与中国环境” 高级研讨班等国际会议。2001—2002年,组织了首届中华环境奖的评选和全球500佳的推荐工作,组织开展了“绿色版图工程”、“绿色使者”等环保公益活动,取得良好的社会效益。
环境保护是一项意义深远的公益事业。人人有权享受优美的环境,优美的环境又需要大家来关心和爱护。中华环境保护基金会衷心希望与国内外热心于环境保护事业的组织、企业和个人建立友好联系,相互支持与合作,共同致力于保护人类赖以生存的环境。
*章 总则
*条:本基金会的名称:中华环境保护基金会。英文译名为:CHINA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FOUNDATION,缩写为:CEPF。
第二条:本基金会属于全国性公募基金会,是对国内外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组织及个人为环境保护自愿捐赠的资金和物资,进行筹集和管理的全国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是独立的法人。本基金会面向公众募捐的地域是中国以及许可本基金会募捐的国家和地区。
第三条:本基金会的宗旨是:“广泛募集、取之于民、用之于民、保护环境、造福人类”。所募资金和物资,用之于表彰和奖励在中国环境保护事业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资助和开展与环境保护相关的各类公益活动及项目,促进中国环境保护事业的发展。
第四条:本基金会的原始基金数额为人民币800万元,来源于本基金会的发起人和社会有关组织及个人的捐赠。
第五条:本基金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业务主管单位是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第六条:本基金会的住所:北京市崇文区广渠门内大街16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本基金会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
(一)开展促进中国环保事业发展的募捐活动,接受海内外热心环保公益事业的有关组织和个人的捐赠;
(二)为增加本基金会资金而进行的基金保值、增值运作和投资活动;
(三)组织开展“中华环境奖”以及其他环境保护方面的表彰和奖励活动;
(四)资助和开展环境保护的管理、宣传教育、学术交流和培训活动及项目;
(五)支持和资助促进环境保护事业发展的科学研究、科技开发和示范项目;
(六)开展和资助促进环境保护事业发展的国际交流与合作;
(七)资助和开展保护环境、促进社会发展的活动及项目;
(八)资助和开展符合本基金会宗旨的其他项目及活动。
第三章 组织机构、 负责人
第八条:本基金会设理事会,由19-25名理事组成。理事每届任期为五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九条:理事的资格:
(一)热爱环保公益事业,认同本基金会的宗旨,关心和支持本基金会的工作,并志愿为本基金会服务;
(二)具有在某一领域从事经营、管理或研究工作的经历,在本领域内有较好的业绩,具有一定的社会影响力;
(三)具有较强的公共利益责任意识,能依据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独立客观地参与议事;
(四)具有较强的议事、决策能力和人际沟通能力;
(五)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十条:理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届理事会由业务主管单位、主要捐赠人、发起人分别提名并共同协商确定;
(二)理事会换届改选时,由业务主管单位、理事会、主要捐赠人共同提名候选人并组织换届领导小组,组织全部候选人共同选举产生新的一届理事会;
(三)罢免、增补理事应当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四)有近亲属关系的不得同时在理事会任职;
(五)理事的选举和罢免结果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十一条: 理事的权利和义务:
(一)理事有权参加理事会的所有会议。理事在理事会议上可以充分发表意见,对需要表决的事项行使表决权。
(二)理事有权对会议提交理事会讨论的文件草案或其它材料提出质疑,并要求秘书长或受委托起草该文件草案的起草者作出说明。
(三)理事有权调阅本基金会的有关文件,询查本基金会的有关工作情况,并有权向理事长提出召开临时会议或特别会议的建议。
(四)理事应当了解本基金会的宗旨和基金会开展各项活动和项目的运作方式,熟悉有关非营利组织的法律规定。
(五)理事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基金会章程,执行理事会的决议,认真履行职责,维护本基金会及其理事会的利益;
(六)理事应当按时出席理事会会议,并为议题准备意见,积极提出相关建议或意见;
(七)理事应当了解本基金会的基本情况和需求,动员社会力量拓展资金来源渠道,为基金会及其各项事业的发展贡献力量;
(八)理事应当支持基金会的工作,与理事会秘书处建立良性互动关系。
第十二条:理事会是本基金会的决策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第四章 财产的管理和使用
第三十二条:基金会收入来源于:
(一)依法募集和接受的国(境)内外组织和个人的捐赠;
(二)运作基金的收益;
(三)投资的收益;
(四)开展环境保护项目和活动收益;
(五)中国政府的拨款和其它资助;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三条:基金会组织募捐、接受捐赠,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
第三十四条:基金会组织募捐时,应当向社会公布募得资金后拟开展的公益活动和资金的详细使用计划。重大捐赠活动应当报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部门备案。
本基金会组织募捐,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摊派及变相摊派。
第三十五条:基金会的财产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三十六条:基金会根据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使用财产;捐赠协议明确了具体使用方式的捐赠,根据捐赠协议的约定使用。
接受捐赠的物质无法用于符合本基金会宗旨的用途时,基金会可以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收入用于捐赠目的。
第三十七条:本基金会财产主要用于资助和开展环境保护工作,以及有利于促进环境保护事业发展的公益活动和项目。
第三十八条:重大募捐活动是指:
(一)募捐资金预计在200万元以上的募捐活动;
(二)在全国范围内或国外开展的募捐活动。
重大投资活动是指:投资额在300万元以上的投资活动。
第三十九条:本基金会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实现基金的保值、增值。
第四十条:基金会每年用于从事章程规定的公益事业支出,不得低于上一年总收入的70%。本基金会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和行政办公支出不超过当年总支出的10%。有捐赠协议的资金将根据捐赠者的意愿使用。
第四十一条:基金会开展公益资助项目,应当向社会公开所开展的公益资助项目种类以及申请、评审程序。
第四十二条:捐赠人有权向本基金会查询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的查询,基金会应当及时如实答复。
本基金会违反捐赠协议使用捐赠财产的,捐赠人有权要求基金会遵守捐赠协议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捐赠行为,解除捐赠协议。
第四十三条: 基金会可以与受助人签订协议,约定资助方式、资助数额以及资金用途和使用方式。
基金会有权对资助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受助人未按协议约定使用资助或者有其他违反协议情形的,本基金会有权解除资助协议。
第四十四条:基金会应当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本基金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四十五条:基金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六条:基金会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业务及会计年度,每年3月31日前,理事会对下列事项进行审定:
(一)上年度业务报告及经费收支决算;
(二)本年度业务计划及经费收支预算;
(三)财产清册(当年度捐赠者名册及有关资料)。
第四十七条:基金会进行年检、换届、更换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应当进行财务审计。
第四十八条:基金会按照《基金会管理条例》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四十九条:基金会通过登记管理机关的年度检查后,将年度工作报告在登记管理机关指定的媒体上公布,接受社会公众的查询、监督。
第五章 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
第五十条:基金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从事公益活动的;
(三)基金会发生分立、合并的。
第五十一条:基金会终止,应在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第五十二条:基金会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
本基金会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在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三条:基金会注销后的剩余财产,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用于环境保护公益目的的活动或项目。无法按照上述方式处理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组织捐赠给予与本基金会性质、宗旨相同的社会公益组织,并向社会公告。
第六章 章程修改
第五十四条: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经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五条:本章程经2006年2月20日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六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理事会。
第五十七条: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生生不息、循环往复、外延广阔
外围让标志和环境融为一体,更加体现中华环境保护基金会的外延广阔。似云似雾,增加空气的流动,永恒而具有动感。
灵感源于中国古代的太极图腾。具有深厚的民族特征,又具有现代特点。环环相扣的内形,体现了基金会的环保特点。
团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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