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书报刊发行业协会简介
广东省书报刊发行业协会网站
广东省书报刊发行业协会(以下简称发行协会)成立于1991年11月19日,是由广东省行政区域范围内从事图书、报纸、期刊发行的企业、事业单位自愿组成的全省性、行业性、非营利性社团组织。它的前身是1988年成立的广东省图书发行工作者协会。
团结全省书报刊发行企业和从业人员,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和有关方针政策,维护市场秩序和公平竞争;坚持行业的职业道德,实行行业自律;为会员提供服务,维护行业、会员的合法权益和共同经济利益;沟通会员与政府、社会之间的关系,促进本行业健康发展。
协会的主要职能:提供服务,反映诉求,规范行为。
1、提供服务。
以服务为宗旨,切实代表和维护行业、会员的合法权益和共同经济利益。积极组织市场开拓,发布市场信息,开展行业培训、交流、咨询、展览展销等活动。协助政府部门开展行业调查、决策咨询及产业政策制订等活动。客观公正地调解会员之间、会员与非会员之间、会员与消费者之间的矛盾纠纷,发挥其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作用。
2、反映诉求。
组织行业企业积极应对国际国内贸易纠纷,代表行业内相关经济组织提出反倾销、反补贴调查和采取保障措施等对外贸易救济措施的申请,并协助政府开展相关工作,组织开展相关诉讼。积极与政府有关部门沟通协调,参与涉及行业利益的决策、立法的论证咨询,反映会员的利益诉求,维护会员和行业合法权益。
3、规范行为。
结合本行业特点制定行规行约,规范行业和会员的生产经营行为,实施规范化运作。协助政府制定、修改行业标准,加强会员和行业自律。组织会员学习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加强对会员守法经营、照章纳税的教育和监督。强化行业价格自律,制止垄断市场行为,维护市场公平竞争和社会公共利益。强化产品和服务质量自律,配合政府监督管理,打击制售假冒伪劣产品的违法行为。
*章 总 则
*条 本会名称:广东省书报刊发行业协会。英文译名为:The Books, Newspapers and Periodicals Distribution Association of Guang Dong。缩写:BNPDAGD。
第二条 本会是由广东省行政区域范围内从事图书、报纸、期刊发行的企业、事业单位自愿组成的全省性、行业性、非营利性社团组织。
本章程所指的发行,包括:总发行、批发、零售、进出口、古旧书收售、网上书店、读者俱乐部销售以及出租、展销等。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努力贯彻邓小平理论、 “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团结全省书报刊发行企业和从业人员,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和有关方针政策,维护市场秩序和公平竞争;坚持行业的职业道德,实行行业自律;为会员提供服务,维护行业、会员的合法权益和共同经济利益;沟通会员与政府、社会之间的关系,促进本行业健康发展。
第四条 本会秘书处设立基层党组织,加强党对本会工作的领导。
第五条 本会接受业务指导单位广东省新闻出版局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广东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 本会地址:广州市五羊新城寺右二马路23-25号冠城大厦六楼。邮政编码:510600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宣传贯彻党和国家关于书报刊出版发行工作的方针政策,向党委和政府反映本行业的重要情况和要求,沟通本会会员与政府之间的联系。
(二)协助政府进行行业规划、协调和监督,积极配合政府扫除违禁书报刊和打击非法出版活动的斗争,反对不正当竞争,维护和规范发行秩序,繁荣书报刊市场。
(三)制定和实施行规行约,推动全体会员共同执行,加强自律、互律。
(四)为维护本行业及会员的合法权益而采取必要的措施和行动。
(五)协助政府培育市场,组织举办全国性或地区性的订货会、展销会,组织书报刊市场信息交流,为会员提供促销服务和信息服务。
(七)促进会员之间及本会与省内外有关行业组织之间的联系和合作,协调行业内部的关系。
(八)表彰为发展书报刊发行事业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向全行业推荐优秀发行工作者和“双优”书店。配合政府开展“广东省文明行业”的创建活动和评比表彰工作。
(九)开展书报刊发行调查研究和学术交流,推广研究成果,编辑出版本会的有关出版物。
(十)组织会员单位从业人员的业务培训。
(十一)开展同业间的对外合作与交流。
(十二)为实现本会宗旨所进行的其他活动。
第三章 会 员
第八条 本会的会员为单位会员。
各市、县(区)书报刊发行业协会,省内各出版发行单位、书报刊进出口单位和非国有书报刊经营单位,向本会提出入会申请,经批准,为本会单位会员。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本会的业务(行业、学科)领域内具有信誉和一定的影响;
(四)书报刊发行单位或经营者的经营活动,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国务院《出版管理条例》、新闻出版总署《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出席会员代表大会,参加协会活动;
(二)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四)提议案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自由退会。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协会章程;
(二)执行本会决议;
(三)维护本会及行业的合法权益;
(四)按期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遵守和维护本行业的行规行约。
第十三条 会员缴纳会费的标准按协会章程规定。
第十四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一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的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五条 会员如不遵守本会章程,将由本会提出批评、教育;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六条 本会较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决定本会的业务范围和工作职权;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理事、监事;
(三)审议通过理事会、监事的年度工作报告、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
(四)审议通过理事会对会员除名的提议;
(五)对本会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六)修改章程;
(七)改变或撤销理事会不适当的决定;
(八)决定终止事宜;
(九)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七条 理事会认为有必要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会员代表提议,可以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八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全体会员代表半数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九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4年。
第二十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召集会员代表大会;
(二)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三)拟订本会的年度财务预算、决算、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的方案;
(四)决定新申请人的入会和对会员的处分,提议对会员的除名;
(五)制订本会内部管理制度;
(六)制订本会增加或减少注册资金的方案;
(七)聘任或者解聘秘书长,根据秘书长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副秘书长和本会办事机构主要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
(八)决定本会各内部机构的设置,并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二条 本会设立分支机构的办法:
(一)由本会秘书处提出设立分支机构的具体方案;
(二)将具体方案提交会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
(三)将通过后的具体方案提交理事会审议批准。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须有过半数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必须经全体理事过半数通过方能生效,应当对决议形成会议纪要。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会议由会长召集和主持,会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可委托副会长或其他理事召集和主持。三分之一以上理事可以提议召开理事会。
第二十五条 本会设立1名监事。监事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督本会的业务活动及财务管理,并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会长、副会长、理事、秘书长不得兼任监事。
第二十六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理事、监事、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遵守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较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末受过剥夺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理事、监事、秘书长的任期每届4年;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但连任不得超过2届。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在理事会闭会期间,根据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决定本会工作的重要事项;
(四)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五)召集会长办公会议。
第三十条 会长办公会议
(一)协会建立会长办公会议制度。办公会议成员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等组成。
(二)会长办公会议对理事会负责,主要职权是
1、 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理事会职权;
2、 审议批准秘书处年度工作计划;
3、 指导督促秘书处执行理事会决议;
4、 审议确定召开理事会方案和提交理事会审议的议案;
5、 审议协会对外合作的重要合同;
6、 研究处理急需处理的重要事项。
第三十一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处理日常事务;
(二)组织制订、实施年度工作计划和预算、决算;
(三)协调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四)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和实体机构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五)决定办事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第三十二条 本会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协会的财务;
(二)对会长、副会长、理事和秘书长等管理人员执行协会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协会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三)当会长、副会长、理事和秘书长等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协会的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必要时向会员代表大会或国家有关主管机关报告;
(四)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
(五)协会章程规定或会员代表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三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从事政府或者企业、事业单位委托的事项而获得的报酬;
(五)信息咨询、人员培训、技术讲座、编印资料、举办展览、举办服务项目等各种服务收入;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四条 本会的经费支出包括下列项目:
(一)开展业务活动,举办会议及日常办公费用;
(二)本会工作人员的工资、社会保险及福利补贴;
(三)其他为会员利益及履行本会业务所需的开支;
(四)经理事会同意的其他经费支出。
第三十五条 本会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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