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湖北恩施商会官方网站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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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湖北恩施商会由广大恩施籍在粤工商界人士联合发起,经广东省民间组织管理局批准,于2011年3月26日正式成立。
2011年3月26日,恩施商会在广州白云国际会议中心召开*次会员大会暨成立大会。这次会议投票选举产生了商会*届领导班子,东莞扬明精密塑胶五金电子有限公司董事长覃太明当选*任会长。
*章 总 则
*条 商会的名称:广东省湖北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商会 ( 简称广东湖北恩施州商会,章程简称本会 ) ,英文译名: Hubei Enshi Chamber of Commerce in Guangdong 缩 写:HECCG。
第二条 本会的性质:本会是由湖北省恩施籍自然人或法人在广东省投资兴办,经过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企业自愿发起组成的,以促进省际经贸合作为宗旨的联合性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会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诚信为本、服务至上,以促进两地经贸合作为宗旨。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联系在粤投资的恩施籍商人,搭建服务平台,以促进会员信息交流,规范会员行为,为会员提供服务,加强两地经济交流为主要业务,推动两地经济合作和发展。
第四条 本会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是广东省民间组织管理局。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的活动地域为广东省 。
第六条 本会的会址: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新市齐富路联富大厦905室。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
(一)协调在粤企业与企业之间、企业与政府之间的关系,促进交流合作,发挥桥梁纽带作用;
(二)提供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咨询,编辑信息刊物,搜集市场信息,宣传两地投资环境,开展业务培训;
(三)开拓投资融资渠道,帮助企业增强发展能力;开展招商引资、经济考察、展览展销、经贸合作等商务服务,促进企业发展和两地经济发展;
(四)为会员企业排忧解难,依法维护会员在恩施州和广东地区的合法权益,向政府及相关部门反映会员的合理诉求;
(五)加强会员诚信自律建设,促进会员诚信经营,维护公平竞争和经济秩序;
(六)接受两地政府及其相关职能部门授权或者委托的其他事项;
(七)组织会员参与交流经验,开展联谊活动,增进感情,协调会员之间的关系。
(八)办好商会会刊,为会员企业搭建商会信息平台,实现资源共享,优势互补,为会员提供广泛的信息咨询和多方面的服务。
(九)向会员提供职责范围内的证明,尽力为会员企业调解经济纠纷,办理政府及相关部门委托的其它事项。
(十)组织会员企业参与光彩事业和社会公益活动,造福社会。
第三章 会 员
第八条 本会的会员构成为企业会员,不吸收个人会员。本会会员企业必须为湖北省恩施自治州自然人或法人在广东省投资兴办,持有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法人营业执照”,最近连续三年无不良记录。本商会每年年检时将会员名册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九条 本商会为独立的社团法人,与其他商会相互间不存在隶属关系,遵循互相尊重、互不干涉、寻求合作、共同发展的原则。本商会可自愿加入其相关异地商会的,应以团体会员加入,各项会议的表决权按其加入商会的章程规定执行。
第十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持有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法人营业执照;
(四)连续三年以上经营情况良好;
(五)关心和支持家乡事业发展;
(六)自愿缴纳会费,积极参与本会各项活动;
第十一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出入会申请;
(二)填写入会申请表;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须具体载明该机构名称〗审核通过;
(四)发给会员证;
(五)定期将新入会会员名单报常务理事会及理事会审议通过;
第十二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出席会员(会员代表)大会,参加商会活动,接受商会提供的服务;
(二)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三)提议案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四)自由退会;
(五)有权通过本会向上级工商联及政府反映意见、要求,维护企业合法权益。
第十三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
(二)执行本会的决议;
(三)按规定交纳会费;
(四)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五)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六)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四条 本会名誉职务:本商会允许聘请有关知名人士为商会顾问或名誉职务,本会可根据工作需要,聘请有关知名人士为商会顾问或名誉职务,但不具备会员身份,不具有表决权。
第十五条 会员缴纳会费的标准:
(一)会长单位每年缴纳会费100000元;
(二)常务副会长每年缴纳会费80000元。
(三)副会长、秘书长单位每年缴纳会费50000元;
(四)监事长、理事单位每年缴纳会费25000元“
(五)副秘书长、监事单位每年缴纳会费15000元;
(五)会员单位每年缴纳会费5000元。
第十六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商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商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七条 会员如不遵守本商会章程,将由本会提出批评、教育;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十八条 会员除名由理事会审议后,提交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对会员的除名,须有全体半数以上会员(或会员代表)通过方可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九条 本会由会员组成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会员数量在100个以上的,可以推选代表组成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由会员选举产生。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是本商会的*权力机构,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商会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
第二十条 商会设立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不得少于会员总数的50%;会员代表届满后须重新推选 。
第二十一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商会在法律、法规规定范围内的业务范围和工作职能;
(二)制订或修改章程;
(三)制订或修改会费标准;
(四)制订组织机构的选举办法;
(五)选举或者罢免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选任制)、理事、监事长、监事;
(六)审议理事会、监事会的年度工作报告、年度财务预决算报告;
(七)审议理事会对会员除名的提议;
(八)对商会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九)改变或者撤销理事会不适当的决定;
(十)决定终止事宜;
第二十二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届4年 。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两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召集。理事会认为有必要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会员(或会员代表)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第二十三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必须有全体会员(或会员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其决议应当由全体会员(或会员代表)的过半数通过。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会议纪要,并由全体监事签名确认,并向全体会员公告。
第二十四条 本会制订或修改章程、会费标准,选举或者罢免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选任制)、理事、监事长、监事须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对正式候选人可以投赞成票、反对票或者另选他人、也可以投弃权票。
第二十五条 本会的换届选举工作 :下一届理事会、监事会候选人的产生方式。凡是有选举事项的大会,会前监事会必须对会员(或会员代表)资格进行审核,确认选举的合法有效性。
第二十六条 本会设理事会。理事会为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常设机构,由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选任制)、理事组成(理事人数不超过会员或会员代表数的三分之一),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依照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和商会章程的规定履行职责。
第二十七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筹备和召集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二)执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并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三)决定商会具体的工作业务;
(四)制定商会的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的方案;
(五)决定商会各内部机构的设置,并领导商会内部各机构开展工作;
(六)制定商会内部管理制度;
(七)制定商会的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
(八)决定新会员入会和对会员的处分,提议对会员的除名;
(九)聘任或者解聘聘任制秘书长,决定商会办事机构、实体机构的主要负责人,聘任或者解聘副秘书长,决定其报酬事项;
(十)商会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八条 理事会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理事会须有过半数的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全体理事过半数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会应当对决议形成会议纪要,并由监事签字确认,并向全体理事公告。
理事会会议由会长召集和主持;会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会长委托副会长召集和主持。三分之一以上理事可以提议召开理事会。
第二十九条 本会设立监事会(其成员不得少于3人),由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会任期与理事会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理事、秘书长不得兼任监事。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商会章程,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领导,切实履行职责。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常务理事会会议,监督会议程序有效性和表决结果合法性,监督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执行会员(会员代表)大会决议情况,向会员(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年度监事会工作情况,有权向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建议或向登记管理机关反映情况。
第三十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年度工作;
(二)监督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的选举、罢免;监督理事会履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三)检查商会财务和会计资料,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四)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
(五)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当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理事和秘书长等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协会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必要时向会员代表大会或政府相关部门报告;
第三十一条 召开监事会会议,应有三分之二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应由全体监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能生效。监事会会议纪要应向全体会员公告。
第三十二条 商会根据需要可设立会长办公会议,由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及秘书长组成,对常务理事会负责。在常务理事会闭会期间,按章程规定经常务理事会授权可以行使以下职权:
(一)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和预算,报常务理事会审核;
(二)部署办事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处理章程规定的其他事务;
第三十三条 会长办公会议至少每3月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会长办公会议须有半数以上的成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过全体成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会长办公会议应当对决议形成会议纪要,并向全体常务理事公告。
会长办公会议由会长召集和主持;会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会长委托副会长召集和主持。三分之一以上会长办公会议成员可以提议召开会长办公会议。
第三十四条 商会设会长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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