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离婚律师网简介
南京离婚律师网由姜玉萍律师创建,专业提供劳动工伤、交通事故、婚姻家庭、合同纠纷、损害赔偿、债权债务、等法律服务,找南京律师,请拨打:13913979086
南京离婚律师网是由南京离婚律师庄荣华律师承办,善于处理疑难复杂财产分割,子女抚养权争夺,重大复杂的夫妻财务以及各种类型的过错赔偿、补偿,深明司法审判,卓越成功代理,本站为广大离婚纠纷当事人提供大量的实战离婚案例指导群众如何正确参与诉讼,赢得*利益,整个律师团队全程体系为您服务。
(1989年12月13日*人民法院颁布 1989年11月21日实施 法民发[ 1989 38]号)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准予或不准离婚应以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作为区分的界限。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应当从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和有无和好的可能等方面综合分析。根据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和审判实践经验,凡属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经调解无效,可依法判决准予离婚。
1.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结婚的疾病,或一方有生理缺陷及其他原因不能发生性行为,且难以治愈的。
2.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难以共同生活的。
3.婚前隐瞒了精神病,婚后经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对方患有精神病而与其结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
4.一方对方,或者在结婚登记时弄虚作假,取《结婚证》的。
5.双方办理结婚登记后,未同居生活,无和好可能的。
6.包办、买卖婚姻,婚后一方随即提出离婚,或者虽共同生活多年,但确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的。
7.因感情不和分居已满三年,确无和好可能的,或者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又分居满一年,互不履行夫妻义务的。
8.一方与他人通奸、非法同居,经教育仍无悔改表现,无过错一方起诉离婚,或者过错方起诉离婚,对方不同意离婚,经批评教育、处分,或在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过错方又起诉离婚,确无和好可能的。
9.一方重婚,对方提出离婚的。
10.一方好逸恶劳、有*等恶习,不履行家庭义务,屡教不改,夫妻难以共同生活的。
11.一方被依法判处长期徒刑,或其违法,犯罪行为严重伤害夫妻感情的。
12.一方下落不明满二年,对方起诉离婚,经公告查找确无下落的。
13.受对方的虐待、遗弃,或者受对方亲属虐待,或虐待对方亲属,经教育不改,另一方不谅解的。
14.因其他原因导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
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吸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从法理角度看,离婚协议书是夫妻双方解除夫妻关系,同时处理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的协议。离婚协议生效的前提是双方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未办理离婚登记的,协议中的约定对双方是没有约束力的。
从实践角度看,离婚协议中的财产分割内容,应是以双方通过协议离婚方式办理离婚的约定,这种约定往往是一方作出妥协的结果,因此,不能当然适用于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否则,会造成实质上的不公平。
在此,律师提醒当事人注意,如果双方仅仅是签订了离婚协议,而未办理离婚登记。协议是无效的,即使起诉到法院,也会按夫妻共同财产的实际状况作出相应的判决。
离婚应向哪个法院起诉,从法律上来说就是指离婚诉讼案件的管辖问题,在我国,离婚案件一般都是由基层人民法院审理,所谓基层人民法院,就是指区、县法院或其派出法庭,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离婚诉讼案件的管辖法院是这样确定的:
(一)一般原则
按照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
被告一方被注销城镇户口的,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确定管辖;双方均被注销城镇户口的,由被告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当事人的户籍迁出后尚未落户,有经常居住地的,由该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户籍迁出不足一年的,由其原户籍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超过一年的,由其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特别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二)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三)对被劳动教养的人提起的诉讼;
(四)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对被劳动教养和被监禁的人起诉的具体规定:双方当事人都被监禁或被劳动教养的,由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被监禁或被劳动教养一年以上的,由被告被监禁地或被劳动教养地人民法院管辖。
(三)对离婚诉讼案件管辖的具体规定
1、非军人对军人提出的离婚诉讼,如果军人一方为非文职军人,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离婚诉讼双方当事人都是军人的,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被告所在的团级以上单位驻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2、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3、在国内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婚姻缔结地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婚姻缔结地或一方在国内的较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4、在国外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国籍所属国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一方原住所地或在国内的较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5、中国公民一方居住在国外,一方居住在国内,不论哪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国内一方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如国外一方在居住国法院起诉,国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受诉人民法院有权管辖。
6、中国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应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原则性规定:
《*人民法院民一庭涉及婚姻案件处理分析民事审判实务问答》第12条规定:“离婚案件,被告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是否当庭作出离婚判决?”答复是:“因离婚案件必须调解,一方不到庭,法院一般要慎重对待,一般不宜作出缺席判决。但对公告送达的案件除外。”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二条规定:“离婚案件有诉讼代理人的,本人除不能表达意志的以外,仍应出庭;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的,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
*人民法院的对于缺席判决的态度是非常慎重的,仅在以下两种情况下可以适用缺席审理:一种是通过公告方式送达文书的,另一种是因特殊情况不能出庭但提交书面答辩意见的。
可见,一般情况下被告是可以不出庭的,但离婚案件除外,属特殊情况下必须到庭的情形。《民事诉讼法》*百条规定,“人民法院对必须到庭的被告,经两次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拘传。”但该规定对哪些情况下被告必须到庭并没有详细说明,实践中,人民法院采取拘传措施是非常罕见的,笔者在接触的被告不到庭众多的案件中,未见被告被拘传过。而且很多时候被告不愿离婚,故而恶意潜伏起来,避之夭夭,送达文书都不及,更何况拘传。
因此离婚诉讼中,被告即使委托了诉讼代理人,原则上也是应当出庭的,法律如是规定,主要是因为离婚诉讼直接涉及当事人人身关系,具有与其他案件不同的特点。如调解是处理离婚案件的必经程序,法院判决离婚的法定条件是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而双方是否能经调解和好,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不是诉讼代理人所能表达和决定的。在“离与不离”的问题上,只有当事人才能做出决定。法律要求被告出庭,有利于保障双方的合法权益。
变通规定
在司法实践中,离婚诉讼原告不到庭的情况较少,一般情况下原告不到庭的按撤诉处理;被告不到庭的情况较多,有些人甚至错误的认为,离婚诉讼中被告不到庭的,法院就无法判决离婚。故此处仅就被告不到庭的情况略作讨论。
离婚案件被告不出庭的原因可能是因为客观原因,例如:在国外,或重病住院等无法参加开庭的原因,也有主观原因,例如:被告不愿面对原告,特别是有媒体采访的情况下,被告可能选择不出庭。
《民事诉讼法》*百三十条规定:“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因此对于不到庭的被告,原告提供了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充分证据,法院也会依据证据做出离婚判决。
但是这对于躲避离婚的被告而言,显然丧失了争取其合法权益的机会,虽然缺席出庭的动机和主客观原因归责(主要归责)与被告,但为了体现法律的公正性及平等的诉权,民诉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还是尽量通过以下两方面进行了必要的弥补:
1、在被告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的情况下,法律为了探寻被告对离婚与否的真实意愿,要求其必须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法院可以据此并综合其他证据作出正确的判断,并依法作出公正的判决,这对愿离婚或不愿离婚的被告而言,起到了审慎的保护作用。被告向法院出具书面意见的,书面意见包括是否离婚、财产如何分割、子女有谁抚养,抚养费如何支付,支付多少,债务承担等问题。实务操作中可由被告在开庭之前亲自向法院提交,也可以对书面意见进行公证由其代理人提交。
2、采用公告的方式送达诉讼文书,《民诉法意见》307条规定,对不在我国境内居住的被告,经6个月公告送达诉状或拘传的,被告拒不到庭的,人民法院可以缺席审判,裁判文书经6个月的公告期满后,30日未上诉的,该裁判文书发生法律效力。
很多人在离婚之时最关心的就是子女今后的生活、学习、教育、医疗等情况,因此对于子女相关情况,本站律师详细作出了律师指导技巧特别篇,供您学习领会:
一、子女抚养费包括哪些:
答:我国法律规定,子女抚养费包括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
二、离婚时子女抚养权的归属是由什么决定?双方经济状况不同会有多大影响?
答:一位女当事人来咨询时非常绝望,她是外地来沪打工人员,没有住房,而孩子父亲是上海人,有住房,工资收入很高,孩子刚刚十五个月。她想提出离婚,但又担心因为双方经济条件悬殊而失去孩子的抚养权。但后来,在本站律师的争取下,她取得了孩子的抚养权。
在此说明,双方经济条件只是考虑的因素之一,没有绝定性的影响。
孩子由谁抚养,最根本的原则就是有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而孩子在两周岁以内,对母亲的依赖是无法取低的,远远超过经济因素的影响。因此,孩子的年龄越小,归母亲抚养的可能性越大,母亲放弃的除外。因此,如果女方要求离婚,并争取孩子抚养权,则尽早提出离婚,胜诉的概率越高。如果男方想要离婚,并争取孩子的抚养权,则等孩子年龄大一些后,再提离婚,胜诉概率越高。
三、 离婚时,子女由谁抚养,法庭是否需要征求子女本人意见?
答:子女年满十周岁的,法庭需要征求子女本人意见。
四、子女抚养费的给付标准是不是抚养人月收入的20%-30%?
答:很多当事人都知道*人民法院对此有规定,对于非直接抚养子女一方有固定收入的,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本站徐律师日前接受记者采访时也谈到,目前在上海地区,离婚者以高学历,中高收入人群居多,因此,有部分当事人认为每月抚养费应当是非直接抚养子女一方月收入的20%-30%,月收入万元的,则可以得到2000-3000元的抚
南京离婚律师网是地方导航江苏导航行业领先的网站,南京离婚律师网于2020年9月被世界网址收录于目录下,网站创办者是:南京离婚律师网,南京离婚律师网网站网址是:http://www.njjypls.com,世界网址综合分析南京离婚律师网网站的价值和可信度、百度搜索排名、Alexa世界排名、百度权重等基础信息,为您能准确评估南京离婚律师网网站价值做参考!
官方信息
-
-
- 微博
-
- YouTube
-
- 微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