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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晋商商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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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晋商商会简介

湖北省晋商商会

湖北省晋商商会经湖北省民政厅正式批准筹备的民间组织,是由山西籍的投资者在湖北省依法注册登记的企业自愿组成的全省性、联合性、非盈利性社会团体。本会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构湖北省民政厅及业务主管单位湖北省工商联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湖北省晋商联合会是党和政府联系非公有制经济的一座桥梁,是会员企业之间信息共享、优势互补、资源互动的平台。本会坚持“自愿入会、民主选举、自筹经费、自主办会”的原则。依托鄂晋两地经贸交流的广阔平台,繁荣湖北、山西两地经济。

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大力开展以“八荣八耻”为主要内容的社会主义思想道德建设。以“团结、交流、拓展、服务”为宗旨,联合在鄂晋籍企业、构建经济交流平台、维护企业合法权益、组织企业项目考察、畅通政企对话通道、服务晋鄂两省经济。以立足湖北为根基,依托山西为本源,辐射全国为远景,为共同构建一个和谐的商业文化氛围而努力奋斗。

*章 总则

*条 本会名称:湖北省晋商联合会(英文译名:SHANXI CHAMBER OF COMMERCE IN HUBEI,英文缩写:SCCH)。

第二条 本会性质:本会是由依法注册登记的山西籍在鄂投资企业及个体工商户自愿组成的全省性、联合性、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会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以团结、交流、拓展、服务为宗旨。团结驻鄂晋籍及社会各界有识之士,积极开展信息交流,树立良好的职业道德,开拓进取,勇于创新,进一步适应改革开放的新形势,扩大营销市场,促进鄂晋商贸交流,推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并协调各方关系,为会员排忧解难,调解纠纷,维护会员在社会生活和经营活动中的合法权益;引导会员争做爱国、敬业、遵纪、守法的经营者,不断提高自身素质,从而提高发展水平,为繁荣山西和湖北经济、增强国力作出贡献。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湖北省工商联和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住所: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五福路70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作为党和政府联系在鄂晋籍工商界非公有制经济的一个桥梁,其任务职能业务范围是:

(一) 对会员进行团结、教育、引导、服务,不断提高会员素质;进行普法宣讲活动,提高会员的法制意识;

(二) 举办各项有益的联谊活动,增强本团体的凝聚力;

(三) 加强本会与晋鄂两地省政府及各商团组织之间的联系,为繁荣湖北和山西经济的发展发挥积极作用;

(四) 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反映会员的意见、建议和要求。在会员和政府之间发挥桥梁作用,当好管理非公有制经济的助手;

(五) 为会员提供市场、技术和商品等信息。积极推动会员之间、会员与山西有关商团组织及个人之间进行各种形式的经济投资和贸易合作;

(六) 按照国家规定和有关政策,组织会员举办和参加各种对内对外展销会、交易会;在条件许可下组织会员出省或出国考察、访问;帮助会员提高商贸层次,开拓国际市场;

(七) 为会员提供必要的证明,协调会员与社会各部门的关系;

(八) 为会员提供法律咨询和法律服务;

(九) 依法办好本会兴办的服务事业,经济实体;

(十) 承办晋鄂两省有关部门委托的各项事宜。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的成员设有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两种。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 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 依法注册登记的山西省在鄂投资企业及个体工商户。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 提交入会申请书;(二)提交本单位经营状况及法人资格状况;

(三) 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四) 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办公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 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 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 对本会工作的批评权和监督权;

(五)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 遵守会章,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 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和声誉;

(三) 完成和承担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 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 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材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不交会费或不参加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取消其会籍。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其职权是: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 决定终止事宜;

(五)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六)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每届三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时,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理事由会员代表选举产生,理事人数不超过会员代表人数的1/3。

第十八条 理事会职权是:

(一) 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 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 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 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 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 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 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 推举名誉会长、名誉副会长、顾问和聘任法律顾问;

(十一) 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过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会长一人,副会长若干人,秘书长一人,副会长人数不得超过理事人数的1/3。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素质好;

(二) 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职年龄不超过70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 未受过剥夺权利的刑事处分;

(六)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二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能任职。

第二十三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三年,最长任期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期的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能任职。

第二十四条 本会会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 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 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六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

(二) 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 提名副秘书长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四) 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 处理其它日常事务。

第二十七条 本会设监事。监事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事的职责:

(一)监督本会的业务活动及财务管理;

(二)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三)列席理事会会议;

监事不设单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理事。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八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 会费;

(二) 捐赠;

(三)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四) 利息;

(五) 政府资助;

(六) 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九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本会会费标准的制定和修改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的会员代表表决通过,商议通过的会费标准须在30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财务部门备案。

第三十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一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二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三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务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社会捐助、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进行公布。

第三十四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业务主管单位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六条 本会专职人员的工资、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七条 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三十八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九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协议。

第四十条 本会终止协议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一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有关部门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有关部门的监督下,按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06年 月 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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