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房产网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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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房产网始创于2009年,是面向乌鲁木齐地区的综合性房地产网络营销平台,由乌鲁木齐世纪互联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运营。网站成立3年来,始终坚持“高效 优质”的宗旨为房地产商和购房者服务,凭借专业的服务水平获得了每日平均5000次以上的PV浏览量及日均1000人次以上的IP访问量,乌鲁木齐房产网整合房地产行业线上线下资源,并结合互联网行业特点,为买卖双方搭建了新疆*效果的房地产电子商务平台。众多房地产商及房产营销机构均使用乌鲁木齐房产网的项目宣传、推广、营销及交易服务。经过多年努力运营和品牌积淀,乌鲁木齐房产网已成为疆内网民值得信赖的专业型房产服务网站。
乌鲁木齐房产网在现代房产市场环境不断发展变化的过程中,以服务广大房产用户为基本服务导向,凭借房产网巨大影响力、丰富的市场运作经验以及各区合作伙伴的良好协作关系,不断建立起规范化、人性化的运作模式和方便快捷的信息服务体系,从楼盘项目宣传、营销到项目交易、信息咨询等服务,为广大用户提供了多样化、高效便捷的特色房产服务。具体说来有以下四个特点:
1、信息发布的权威性
乌鲁木齐房产网是乌鲁木齐地区从事房地产信息服务的专业型门户网络媒体,旨在促进乌鲁木齐房地产市场规范发展和为广大消费者提供各类房产信息的房地产专业综合网站。作为乌鲁木齐房地产的门户网站,它为广大用户提供乌鲁木齐市各地区楼盘项目宣传、推广、营销及交易服务等各类房产信息服务,切实为不同需求用户解决了房产宣传、营销、交易、咨询等各类实际需求。
2、信息更新的及时性
乌鲁木齐房产网为各房产所有者以及开发商提供了楼盘宣传、推广、交易的平台,房产的基本信息如区域、名称、地址、楼层、户型、朝向、结构、类型、建筑年代、建筑面积、价格、开盘时间、联系方式等,均可以在网上直接查看,真实反映各房产所有者、开发商楼盘的实时情况,用户能及时查阅到房屋、楼盘等相关信息。
3、信息覆盖的广阔性
乌鲁木齐房产网的信息覆盖面非常广,主要浏览群体集中在乌鲁木齐及周边地区,日均浏览量稳定在5000次以上,为信息发布者提供了一个全面展示项目风采和房产数据的电子媒体平台,对项目推广、房产租赁和销售都具有非常积极的意义。
4、信息内容的完整性
乌鲁木齐房产网凭借规范化的运营模式,对发布会员及其录入资料都会严格进行审查,以保证其规范和完整性,用户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需求,更加直观地对自己浏览的房源进行一个全方位的了解,同时实现了发布用户与需求用户的实时沟通,简化了交流环节,实现了消费者与房产商面对面的互动交流。
乌鲁木齐房产网由乌鲁木齐世纪互联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创建,承继多年的综合开发经验以及诚实守信、专业严谨的经营作风,充分利用网站的各项资源优势,在网站规模和服务范围不断扩大的同时,进一步拓展乌鲁木齐房产网的品牌内涵,坚持以“质量”和“信誉”作为生存和发展的基石,致力于把乌鲁木齐房产网建设成为一家信息服务较优质、用户信赖最满意,具有良好发展前景的房地产服务媒体。
1、核心价值观
诚信经营,满意*,客户至上,服务永恒。
2、网站愿景
成为乌鲁木齐地区最信赖、*房产信息服务平台。
3、运作理念
诚信团结、和谐创造、锐意进取、以人为本。
4、服务宗旨
高效、优质。
乌鲁木齐房产网有一支团结上进的管理、运营、编辑及业务团队。为人诚实、工作勤奋、做事规范,是员工的核心价值观;在工作中不断地学习、改进和创新管理能力是网站对每一位管理人员的要求,秉承“高素质、高标准、高要求”的用人理念与薪酬原则,乌鲁木齐房产网为有进取心、事业心的员工创造施展才华的平台。
乌鲁木齐房产网运营3年来,始终坚持“高效、优质”的宗旨为用户服务,得到新疆网民的认可和青睐。在深入了解市场,把握市场脉搏的同时,乌鲁木齐房产网不断拓展和创新经营范围及运作模式,网站运营逐步步入正轨。综合来讲,乌鲁木齐房产网的网站优势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乌鲁木齐房产网在当地具有强大的影响力和覆盖范围,能够以客户为导向,立足本土用户需求,提供更细致、更人性化、更符合本土习惯的资讯服务。
2、乌鲁木齐房产网拥有庞大的目标受众群体,既具有本土化的在线交流社区的网上资源,又组织有线下看房团、看房交流会,注重建立、积累自身品牌和高度的公众信任,整合发挥高人气的效应。
3、乌鲁木齐房产网与多家媒体、电信运行商、信息服务商等建立了长期的合作伙伴关系,房产信息覆盖面广,更加权威,更加准确真实。
4、乌鲁木齐房产网有着良好的经营理念和文化底蕴,拥有丰富的网站运作经验。乌鲁木齐房产网能够迅速整合开发商、销售商、普通购房用户,实现了新房市场以及各类房产需求市场的联动,达到互利共赢,在业务开发和内容组织上发挥强大力量,为广大购房者提供更加便捷、更加丰富、更加可靠的本土房产信息服务。
目前,乌鲁木齐房产网主要为用户提供下几项服务:
1、楼盘项目包装、线上广告营销、整合、网站、手机会员营销。
2、新房团购:即在发布新房信息时,对达到一定名额的拥有购买意向的用户,提供比单个购买更多的优惠,这样就可以使广大购房者用更少的价钱买到更加称心如意的房子,同时房地商也能够以最快的速度达到房产销售、资本回收等经营目标,得实现了房产商与消费者互利共赢的局面。
3、新楼盘推荐:乌鲁木齐房产网提供楼盘频道,*程度的展示*、*楼盘、楼盘评估、楼盘团购,不仅为开发商开发新的营销方式,也为买房者提供更多线上选择,让用户有更多选择合适的楼盘比较平台。
4、房屋求购:为满足广大房产需求用户对不同类型房屋的实际需求,该服务项目*限度地为需求用户,即买方用户提供了发布需求信息的平台,凭借本网站庞大的浏览量,使用户能够再最短的时间内收集到最有效、最直接的信息反馈。
乌鲁木齐市城市房屋安全管理办法政府令第51号令《乌鲁木齐市城市房屋安全管理办法》已经2002年11月22日市人民政府第5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3年5月8日起施行。
市长:雪克莱提扎克尔 二00三年四月七日
*条为加强城市房屋安全管理,保障居住和使用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已建成使用房屋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房屋安全管理,是指通过房屋安全检查、房屋安全鉴定等手段,有效排除危险房屋及其他房屋不安全因素的活动。本办法所称房屋安全检查,是指对房屋结构和附属设施的安全可靠程度进行查勘的活动。本办法所称房屋安全鉴定,是指对房屋的完好与损坏程度及使用状况是否安全进行鉴别、评定。
第四条房屋安全管理应遵循预防为主、定期检查、及时鉴定、综合防治的原则。
第五条市房产管理局是本市房屋安全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房屋安全主管部门)。市房屋安全鉴定办公室(以下简称鉴定机构)受市房屋安全主管部门的委托具体负责房屋安全管理工作。市建设、规划、、工商、文化等部门应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同做好房屋安全管理工作。
第六条房屋所有人、使用人应当按照房屋的设计用途合理使用房屋,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的使用性质、结构,不得拒绝、阻挠对房屋的维修和安全检查。房屋所有人、使用人应当合理使用房屋的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不得侵占或者损害。异产毗连房屋的所有人、使用人应当共同维护房屋安全,不得损害毗连方的利益。
第七条在暴风、雨雪季节,房屋所有人、使用人应做好排险解危的各项准备工作。在房屋发生险情时,应及时采取排险解危的措施。
第八条房屋使用中禁止实施下列行为:
(一)扩大承重墙上原有的门窗尺寸,拆除连接阳台的砖、混凝土墙体;
(二)将没有防水要求的房间改为卫生间;
(三)安装影响房屋结构的动力设备;
(四)其他影响建筑结构和使用安全的。
第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向鉴定机构申请安全审定,并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后方可实施:
(一)在房屋上设置大型牌匾、广告或铁塔等设施的;
(二)变动房屋主体和承重结构的;
(三)改变房屋用途,明显加大荷载的。
第十条经鉴定为危险房屋的,不得出租、出借或用作拆迁过渡的周转房。
第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所有人应当向鉴定机构申请房屋安全鉴定:
(一)达到或者超过设计使用年限的;
(二)基础、墙体或者其他承重构件有明显下陷、裂缝、变形、腐蚀的;
(三)因毗连新建、扩建、装饰装修等,主体结构受到损害的;
(四)大中型公共场所用房5年未作安全鉴定的;
(五)其他需要安全鉴定的。市房屋安全主管部门检查发现房屋有前款所列情形,而房屋所有人未申请房屋安全鉴定的,应责令限期提出申请;逾期拒不申请的,市房屋安全主管部门可以指定鉴定机构进行安全鉴定。
第十二条房屋使用人发现房屋有不安全因素,可要求房屋所有人申请房屋安全鉴定;房屋所有人拒不申请的,房屋使用人可自行申请。
第十三条在建(构)筑物密集区建设可能危及周围房屋安全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申请鉴定机构对周围房屋实施跟踪鉴定。
第十四条申请房屋安全鉴定,应填写房屋安全鉴定申请书,并提交下列证件及资料:
(一)房屋产权证或者证明产权的其他有效证件,租赁合同或其他能够证明与被鉴定房屋有相关民事权利的有效证件;
(二)被鉴定房屋的勘查、设计、施工、竣工等技术和管理资料。申请人无法提供前款第(二)项规定资料的,由鉴定机构现场勘查、测试。
第十五条鉴定机构受理申请后,一般应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房屋安全鉴定,提出处理意见,制发房屋安全鉴定书并送达申请人。
第十六条房屋安全鉴定人员应当经培训合格,取得房屋安全鉴定作业证书后,方可从事房屋安全鉴定工作。房屋安全鉴定应有两名以上鉴定人员参加。对特殊复杂的鉴定项目,鉴定机构可聘请专业人员或邀请有关部门派员参与鉴定。
第十七条鉴定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专业技术标准进行房屋安全鉴定,并按规定收取鉴定费。经鉴定属于危险房屋的,鉴定费由所有人承担;属于非危险房屋的,由申请人承担。建设单位申请对施工区周边房屋进行安全鉴定的,鉴定费由建设单位承担。
第十八条经鉴定属危险房屋的,鉴定机构应及时发出危险房屋通知书,并报市房屋安全主管部门备案。房屋所有人或其他治理责任人应当对危险房屋及时采取解除危险措施;需拆除重建的,房屋所有人应持鉴定文书和危险房屋通知书,到市建设、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有关手续,并可按规定享受有关优惠政策。异产毗连危险房屋的所有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共同履行治理责任。
第十九条房屋所有人或其他治理责任人拖延或拒绝履行治理责任的,市房屋安全主管部门应发出限期治理的书面通知。逾期拒不治理的,市房屋安全主管部门可采取加固修缮、改建、避险疏散、临时搬迁等适当的排险解危措施,所发生的费用由治理责任人承担。
第二十条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由市房屋安全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单位处1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不申请安全审定的,由市房屋安全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对单位可处1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可处2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不申请房屋安全鉴定的,由市房屋安全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市房屋安全主管部门可指定鉴定机构进行安全鉴定,并可处1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房屋安全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单位处1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00元以下罚款:
(一)经鉴定为危险房屋,不按照限期治理通知及时履行治理责任的;
(二)经鉴定为危险房屋,仍然出租、出借或者用于拆迁过渡周转房的。
第二十四条鉴定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
(一)将非危险房屋鉴定为危险房屋而造成损失的;
(二)将危险房屋鉴定为非危险房屋,并在有效时限内发生事故的;
(三)因拖延鉴定时间而发生事故的。
第二十五条违反本办法规定,造成他人生命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七条房屋安全执法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2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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