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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射箭协会是中国射箭运动的全国性群众组织,是中华全国体育总会领导下的单项运动协会之一,1964年2月3日成立。 中文名 中国射箭协会 外文名 Chinese Archery Association 主 席高志丹 成立时间1964年2月3日 性 质 全国性群众组织 业务主管中华全国体育总会 目录 1 主要职责 2 建设宗旨 3 理事成员 4 组织章程 主要职责编辑 中国射箭协会自成立以来,经常组织教练员、裁判员研究射击技术和训练方法,修改射击竞赛规则,评选*教练员和裁判员,并协助国家体育总局举办各种竞赛活动。中国射箭协会还多次组织射箭代表队参加各种国际竞赛活动,并接待了许多外国射箭队的来访,密切了与各国协会之间的友好联系。 建设宗旨编辑 中国射箭协会的宗旨是:促进和指导全国射箭运动的发展和技术水平的提高,加强与各国射箭协会之间的友好联系。 理事成员编辑 主 席: 高志丹 副主席: 张 良、李 峰、曾志刚、郎 维、王义夫、韩建国、张秋甫、周 旭、李 政、叶细权、吴海琴、温 建、姚金荣、阿扎提-吐尔逊、杨立国 秘书长: 郎 维 司 库: 曾志刚 副秘书长: 周 元、孟繁爱、穆 勇 组织章程编辑 *章 总则 *条 本会定名“中国射箭协会”,英文名称CHINESE ARCHERY ASSOCIATION(缩写:CAA)。 第二条 中国射箭协会,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全国性群众体育社会团体,是中华全国体育总会的团体会员,是中国奥林匹克委员会承认的全国运动协会,是代表中国参加相应的国际射箭组织的*合法组织。 本会联合全国开展射箭的单位和个人,自愿结成射箭运动专业性的社会团体组织,是发展体育运动,开展全民健身和竞技体育的非盈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团结全国射箭运动工作者、爱好者和运动员,普及全国射箭运动,充分发挥射箭运动在全民健身中的作用,积极攀登世界高峰,为国争光。发展与各个国家和地区射箭协会和运动员之间的友谊,促进国际射箭运动的发展。 本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本会尊重国际射箭联合会章程,遵守有关国际射箭规则与射箭竞赛之规定。 第四条 本会的业务主管单位是国家体育总局,接受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的会址是北京市石景山区福田寺甲3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在全国范围内鼓励、发展射箭运动。 (二)研究制定全国射箭运动发展规划,管理法规。 (三)组织区域性、全国性、国际性射箭比赛。 (四)拟定全国射箭比赛裁判规则和裁判法,制定裁判等级标准,向国际射箭联合会推荐国际级裁判员。 (五)负责选拔和组织国家代表队,提高射箭运动水平,参加国际射箭比赛,攀登世界高峰。 (六)培训射箭运动的教练员、运动员、裁判员,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推荐教练员到国内外讲学、任教,推荐裁判员参加国内外赛事。 (七)制定运动员技术等级标准,审定全国纪录,办理申报手续。 (八)组织射箭运动科学研究工作,编制审定射箭运动教材和有关资料,对专项器材进行鉴定和推荐。 (九)组织射箭运动的新闻宣传,推动射箭运动广泛发展。 (十)与国际箭联、亚洲箭联等国际组织保持联系和合作,增进国际射箭运动的友好关系。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会以全国各省、市的射箭协会、各产业系统体育团体及其他业余射箭组织为团体会员。个人申请经上述协会、体育团体组织批准,即为该组织的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热爱射箭运动,本人有入会愿望。 (二)积极投入我国射箭运动的教学、裁判、竞赛等工作,为我国射箭运动的发展和提高作出贡献。 (三)拥护和遵守本会章程。 (四)在发展我国射箭运动中,在科研、国际交往、管理等领域内具有一定影响。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中国射箭协会审批; (三)由中国射箭协会颁发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协会的比赛和活动,代表本协会参加有关比赛和射箭活动; (三)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协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委员会或常务委员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协会的*权利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委员: (三)审议委员会的工作报告和财政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4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委员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委员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委员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协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提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委员会须有2/3以上委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委员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协会设立常务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由委员会选举产生,在委员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委员会负责。(常务委员人数不超过委员人数的1/3)。 第二十二条 常务委员会须有2/3以上常务委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委员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委员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的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素质好; (二)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协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任职年龄不超过70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如超过*任职年龄的,须经委员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任期4年。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在特殊情况下,设顾问,任职条件、任期同上。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主席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因特殊情况需由副主席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 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主席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常务委员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委员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委员会或常务委员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人代表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委员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委员会或常务委员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1998年10月6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的全国委员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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