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律师协会简介
海南省律师协会官网
海南省律师协会于1992年成立,是由海南律师组成行业自律组织,是在省民政部门登记成立的社会团体法人。接受海南省司法厅的监督指导,接受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的指导。
协会的主要职能和任务是:保障律师依法执业,维护律师的合法权益;配合司法行政机关制定律师工作的发展规划、方针,制定并完善律师执业规范、准则和律师行业管理制度;开展律师业务研讨,总结、交流律师工作经验,提高律师整体执业水准和社会形象;加强对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教育、检查和监督;组织对执业律师及实习律师的考核;组织实施律师执业前的培训和执业中的继续教育;对律师、律师事务所实施奖励和处分;处理对律师的投诉,调处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在执业活动中发生的纠纷;宣传律师工作,出版《海南律师》会刊;组织律师和律师事务所依法履行法律援助义务,开展社会公益活动。
协会现有团体会员77家,个人会员944名,设有专家咨询、纪律、维权、参政议政、财务监督、青年及文体工作6个专门委员会;设有民商行政、刑事、金融证券、劳动与社会保障、未成年人保护5个专业委员会。
海南省律师代表大会为海南省律师协会的*权力机构,代表由全体律师民主选举产生。律师协会理事会由律师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是律师代表大会的常设机构。协会秘书处为协会的执行机构,具体负责落实海南省律师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各项决议、决定,承担律师协会的日常工作。海南省律师协会五届理事会会长王晶,副会长廖向琦、姜丹,秘书长吴少平,副秘书长符琼芬、贾雯、王航兵。
海南省律师协会六届理事会会长廖向琦、副会长符琼芬、姜丹、廖晖、王航兵,秘书长吴少平。
海南省律师协会成立以来,严格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海南经济特区律师执业条例》赋予的职责,重视律师队伍的组织建设、思想建设、行业作风建设,积极参与国内外法律交流与合作,努力探索律师业务的发展,支持和鼓励律师积极投身特区法治建设,投身公益事业,团结和带领全省律师,为海南特区的稳定和发展做出了积极的贡献。
秘书处实行秘书长负责制。秘书长主要职责:主持秘书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律师代表大会、理事会和会长办公会议的各项决定和决议,拟定执行与落实的具体方案。拟定秘书处部门和岗位责任的设置方案;组织制定和落实秘书处各项规章管理制度;提请会长办公会议聘任或解聘副秘书长、秘书处部门负责人及其他工作人员;完成理事会、会长交办的其他工作。
一、综合办公室
办公室是省律协秘书处的综合工作部门。其主要职责是:负责司法部、全国律协、省司法厅有关领导指示的传达和反馈,以及信息沟通联络;按秘书长的工作安排与要求组织协会各项交流与接待工作;负责律师代表大会、党委会、理事会、会长、秘书长办公会等会议的筹备与组织工作;负责各类研讨会、座谈会等会议的筹备与组织工作;负责协会秘书处各部门的文秘管理与协调工作;负责来文的接收与传送,文书的起草与印发。负责文书档案的整理、装订、保存与查阅;接秘书长的指示,与相关单位、行业部门的沟通与联络工作;兼任财务、固定资产管理工作;负责协会秘书处的后勤保障工作,负责律师会馆的物业管理工作;做好联络和接待工作。
二、培训部
培训部为省律协培训工作指导、研究和实施部门。主要职责是根据我省律师队伍建设的需要,制定培训计划。开展我省实习律师的岗前培训、律师的继续教育、学历教育等与律师业务密切相关的培训工作。举办各类业务专家讲座,更新律师知识结构,提高律师业务水平。
三 、会员部
会员部为省律协的会员管理部门。其主要职责是支持律师依法执业,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完善会员执业保障体系;负责律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的教育、检查和监督;负责执业律师的责任保险工作;指导律师事务所的规范化管理工作;组织开展律师福利事业,对会员的优异表现或特殊贡献进行表彰、奖励。
四、业务部
业务部是省律协设立的各专门、专业委员会的办事部门。主要职责是实施各专门、专业委员会活动计划,协调、协助各专门、专业委员会开展研讨、交流工作。根据专门、专业委员会涉及的律师业务内容与职责,组织委员开展各项工作,提高会员的整体执业水准;负责《海南律师》会刊的编辑出版工作;负责协会专业书籍的组稿编辑出版工作。
五、党群办公室
党委办公室是省律协与省公协联合党委的工作部门,其主要职责是对我省律师、公证员党员基本情况的统计。传达省厅党委的各项决议和完成工作要求。党费的收缴与保管。组织党员的组织生活及各类活动。
六、信息部
信息部是省律协信息收集、分析统计、出版宣传的部门,其主要职责是:负责协会的信息收集、调研、整理、分析、保存工作;负责协会对外网站的建设与维护,负责协会工作信息的发布;根据协会需要,进行信息的收集调研,为专项工作提供决策参考;完成秘书长交办的其他工作。
七、工作站
海口工作站。
*章 总 则
*条 为规范海南省律师行业管理行为,促进海南省律师行业的发展,发挥海南省律师协会作用,保障会员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章程》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海南省律师协会(以下简称本会)是依法设立的社会团体法人,是律师的自律性组织,依法实施行业自律管理。
第三条 本会名称和住所:
中文名称:海南省律师协会
英文名称:HAINAN LAWYERS ASSOCIATION, 缩写:HNLA
住所:海南省海口市海甸岛人民大道56号海南律师会馆。
第四条 本会宗旨:团结和教育会员维护宪法和法律的尊严,忠实于律师事业;维护律师的合法权益;加强行业自律建设;努力建设一支坚持信念、精通法律、维护正义、恪守诚信的律师队伍,为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促进社会的文明和进步而贡献力量。
第五条 本会受海南省司法厅的监督和指导;受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的指导。
第二章 职 责
第六条 本会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保障律师依法执业,维护律师的合法权益;
(二)配合司法行政机关制定律师工作的发展规划、方针,制定并完善律师执业规范、准则和律师行业管理制度;
(三)开展律师业务研讨,总结、交流律师工作经验,提高律师整体执业水准和社会形象;
(四)加强对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教育、检查和监督;
(五)组织实施律师执业前的培训和执业中的继续教育;
(六)对律师、律师事务所实施奖励和处分;
(七)调处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在执业活动中发生的纠纷;
(八)宣传律师工作,出版律师刊物;
(九)组织律师和律师事务所依法履行法律援助义务,开展社会公益活动;
(十)负责对律师进行考核,协助和配合司法行政机关对律师事务所进行考核;
(十一)组织管理申请律师执业人员的实习活动,对申请律师执业人员进行考核和管理;
(十二)鼓励和支持律师参政、议政;
(十三)组织律师开展对外交流;
(十四)参与立法活动,向有关部门提出法制建设及律师制度建设的建议;
(十五)协调与相关司法、执法和行政机关的关系;
(十六)受理对会员的投诉或举报,对会员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调查取证,作出行业处分或向司法行政机关提出行政处罚的建议;
(十七)设立本会派驻市、县工作站,领导并支持工作站工作;
(十八)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本会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规定,在海南省司法厅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律师,为本会的个人会员。在海南省司法厅依法取得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的律师事务所,为本会的团体会员。
通过本会团体会员申请律师执业的实习人员,为本会的预备会员,接受本会的管理。
公职律师、公司律师、经批准设立的外国律师事务所驻琼代表机构及代表,以及经批准设立的港、澳及其他地区律师事务所驻琼代表机构及代表,受邀可以成为本会的特邀会员。
第八条 个人会员的权利:
(一)享有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
(二)享有依法执业保障权;
(三)在办理重大或复杂疑难案件时,可获得本会支持与指导;
(四)参加本会组织的学习和培训;
(五)参加业务研讨和经验交流活动;
(六)使用本会的图书、资料、网络和信息资源;
(七)对本会的工作进行监督,提出批评和建议;
(八)通过本会向有关部门反映意见。
第九条 个人会员的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遵守律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和行业规范;
(三)接受本会的指导、监督和管理;
(四)依法履行法律援助及其他法律规定的义务;
(五)自觉维护律师职业声誉,维护会员间的团结;
(六)完成规定的继续教育计划;
(七)按规定交纳会费;
(八) 接受并履行本会作出的惩戒决定;
(九)《律师法》、其他法规规章和行业规范规定的相关义务。
第十条 团体会员享有第八条第(二)项至第(八)项的权利,并享有对本所律师进行考核的权利。
第十一条 团体会员的义务:
(一) 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 教育、指导本所律师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
(三) 组织本所律师参加本会的各项活动;
(四) 依法履行法律援助及其他法律规定的义务;
(五) 制定、实施律师事务所内部的规章制度;
(六) 为本所律师行使权利、履行义务提供必要条件;
(七) 参加律师执业责任保险;
(八) 接受并履行本会作出的惩戒决定;
(九) 按规定缴纳团体会员会费;
(十) 组织本所律师加强业务学习,提高执业水平,降低执业风险;
(十一) 接受本会的考核、指导、监督和管理,承担本会委托的工作。
第四章 律师代表大会
第十二条 律师代表大会是本会的*权力机构,每三年举行一次。必要时,经理事会决定,可以提前或延期举行。
第十三条 律师代表大会代表由本会会员推选产生。律师代表大会代表应是取得律师执业证书、在本省执业三年以上、具有良好的职业操守、未受过行政处罚或行业处分的执业律师。
律师代表大会代表实行常任制,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
第十四条 律师代表大会的职责:
(一)制定、修改并监督实施本章程;
(二)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任务及其他重大事宜;
(三)审议和表决会长所作的工作报告;
(四)审议和表决理事会的财务工作报告;
(五)通过会费的收缴标准和管理办法;
(六)选举理事;
(七)审议和表决由主席团提交的其他事项;
(八)其他应由律师代表大会讨论决定的事项。
第十五条 律师代表大会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出席始得举行。律师代表大会作出的决定和决议,应经出席大会二分之一以上的代表通过。
本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六条 律师代表大会代表应当出席律师代表大会,并履行下列职责:
(一)在代表大会上行使审议权、表决权、提案权、提议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本章程或大会授予的其他职责。
第五章 理 事 会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律师代表大会的常设机构,由律师代表大会选出的理事组成,对律师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任期三年。
第十八条 理事应从具有良好职业道德和较高业务水平,执业三年以上,具有奉献精神,热心律师行业公益活动的律师代表大会代表中选举产生。理事任期三年,与当届理事会任期相同。可连选连任。
第十九条 理事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 决定举行律师代表大会;
(二) 执行律师代表大会的决定、决议;
(三) 选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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