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消防协会简介
错误信息
中国消防协会第六届理事会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名单(六届一次理事会选举产生)
会长:陈伟明
副会长:王铁民 、谢模乾、杨建民、李引擎、陈飞、朱力平、尹俊士、张荣昌、许兆亭、冷俐
代理秘书长:曹忙根
全国会员代表大会
理事会
组织结构图
组织结构图
常务理事会
一、办事机构
1.办公室
2.宣传教育部
3.科技服务部
4.国际事务部
6.职业技能鉴定部
二、中国消防杂志社
1.《中国消防》
2.《消防技术与产品信息》
3.《消防科学与技术》
三、分支机构
(一)、学术工作委员会、科普教育工作委员会、编辑工作委员会
(二)、建筑防火专业委员会、石油化工防火专业委员会、电气防火专业委员会、森林消防专业委员会、消防设备专业委员会、灭火救援技术专业委员会、火灾原因调查专业委员会
(三)、耐火构配件分会 消防电子分会 消防车、泵分会 防火材料分会 固定灭火系统分会
四、专家委员会
1984年9月,在*次全国会员代表大会上,选举解衡为*届理事会理事长。1993年7月,召开了第二次全国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俞雷为第二届理事会理事长。1997年8月,召开了第三次全国会员代表大会,选举胡之光为第三届理事会理事长。2001年10月,召开了第四次全国会员代表大会,选举孙伦为第四届理事会理事长。2006年4月,召开了第五次全国会员代表大会,选举孙伦为第五届理事会会长。
中国消防协会第五届理事会由140名理事组成,常务理事会由50名常务理事组成。
会长:陈伟明
常务副会长:王铁民
副会长:李向华 李世雄 郑玉海 冯凯文 范维澄
驻会常务理事:李久宽 隋建立
秘书长:高伟
副秘书长(按姓氏笔画排序): 李学诚 郑保新 徐世荣 傅祥荣
协会个人会员32000人,单位会员659个。
国际消防协会联盟成员
国际消防协会联盟前身是1981年有十几个欧洲国家消防协会发起成立的消防协会联合组织。1986年正式更名为国际消防协会联盟(CFPA-I),现有欧洲、美洲、亚洲等25个国家的消防协会成为其正式会员。其宗旨是通过消防、预防火灾及火灾损失调查研究,促进国际间的消防安全水平。中国消防协会于2004年10月成为该联盟正式会员。
世界义勇消防联盟成员
我国消防部门自1983年起与该联盟开始联系。1983年11月和1984年9月,部消防局负责人先后以中国消防协会筹委会主任、副主任的名义出席了在日本东京和曼谷召开的联盟第2次全体会议和联盟第1次亚大地区会议。该联盟尤其是世川良一会长一直希望我们能正式加入联盟。1984年中国消防协会成立后,经部和外交部批准并报国务院备案,1985年8月我会正式加入联盟。1984年9月中国消防协会理事长解衡参加了在意大利米兰举行的联盟欧非地区会议,并被选为联盟的理事国。1985年9月联盟第3次全体会议在美国纽约举行,会上我国继续当选为理事国。1990年我会理事长解衡当选为联盟亚大地区主席。目前联盟与我国合作关系良好。
1987年10月在北京召开世界义勇消防联盟第二届亚大地区会议期间,天津举行大型石油灭火试验,该联盟除提供试验所需主要经费外,还提供了计算机自动测试系统等仪器,试验后赠送给我会,由我会转送给部天津消防科研所。灭火试验的成功为我国制定油库消防设计规范,发展灭火新技术提供了依据。该联盟还多次向新疆、甘肃、山西、内蒙、黑龙江等省份赠送消防车,向海南省赠送过2台手抬式消防泵。向北京市、甘肃省少年消防队赠送乐器。
*条为加强中国消防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对所属分支机构、实体机构的监督管理,更好地发挥分支机构、实体机构的作用,根据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政部《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登记办法》和《中国科协全国学会组织通则》(试行)以及《中国消防协会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的分支机构是指本协会所属并在民政部登记的各工作委员会、专业委员会、行业分会等。
本《办法》中的实体机构是指本协会所属的中国消防杂志社。
分支机构、实体机构的设立,应依据《中国消防协会章程》,经协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并报中国科协相关职能部门审查同意后,向民政部提出登记申请。经民政部批准登记后,方可开展活动。
第三条各分支机构、实体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规范的名称;
(二)有学术带头人和一定规模的专家学者群体;
(三)有符合章程所规定的业务范围;
(四)能独立开展相应的业务活动;
(五)有固定的住所;
(六)有合法和相对稳定的经费来源。
第四条各分支机构必须遵守《中国消防协会章程》,接受协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的领导,在挂靠单位的直接支持下开展工作。
第五条各分支机构的名称前应当冠以“中国消防协会”的名称;各分支机构开展活动时,应当使用全称。各分支机构、实体机构的英文译名,应当与中文名称相一致,并使用协会下发的分支机构、实体机构及职务的规范英文译名。
第六条各分支机构、实体机构应当依据《中国消防协会章程》制定相应的《工作细则》,报请协会审议批准后实施。
第七条分支机构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3-5人,秘书处主任1人、副主任1-2人,委员若干人。各分支机构的办事机构为秘书处,其日常工作由秘书处组织完成。分支机构不设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第八条各分支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不承担法律责任。
未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各分支机构不得单独设立财务账户。
未经协会授权或批准,各分支机构、实体机构不能直接发展会员,也不能直接收取会费,不得再设立分支机构和代表机构。
第九条分支机构需刻制印章的,应当向中国消防协会提出书面申请,由协会报中国科协批准后,到民政部按有关规定刻制印章。
分支机构因特殊需要,确需建立银行基本存款账户的,由中国消防协会向民政部申请,经民政部同意后,按有关规定办理。
印章式样、银行账号应当在中国科协和民政部备案。
第十条各分支机构在换届前3个月向中国消防协会书面提出换届工作请示,包括会议内容、议程、换届时间、地点等,并附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秘书处主任、副主任和全体委员推荐名单,以及分支机构《工作细则》(草案稿)等,经协会审核批复后,按照程序办理有关备案和聘任手续。
分支机构的主要负责人由协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聘任,分支机构组成人员可由协会聘任,也可由委员会选举产生后由协会聘任。工作委员会、专业委员会委员必须是中国消防协会个人会员,分会成员单位必须是中国消防协会单位会员。换届工作完成后,应及时将相关材料报送协会办公室。
实体机构的负责人由协会聘任;工作人员由实体机构聘任,报协会核准备案。
第十一条各分支机构、实体机构召开年度工作会议以及开展涉及范围广泛或超越本机构业务范围的活动,必须事先书面报告协会,经协会审查并得到书面批复后,方可进行。活动结束后,向协会办公室写出总结报告。
第十二条各分支机构和实体机构因工作需要时可以函的形式向有关单位发文。
第十三条各分支机构、实体机构应于每年12月20日前向协会报送年度工作总结和下年度工作计划。实体机构应于每年3月1日前向协会报送年度财务预算报表;12月31日前向协会报送年度财务决算报表。
第十四条各分支机构、实体机构在开展活动时,应广泛邀请协会个人会员、单位会员和热心协会工作的专家、学者及有关人士参加。
第十五条各分支机构应当遵循《中国消防协会章程》和本分支机构的《工作细则》开展活动。对于一年内未开展活动,经提示后仍未开展活动的,由协会调整挂靠单位或由协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做出决议,报请业务主管机关审查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提请注销登记。
第十六条对工作成绩突出的分支机构、实体机构,协会将给予表彰;对不按分支机构、实体机构管理办法开展工作的分支机构、实体机构,协会视情况予以通报批评。必要时由协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作出决议重新调整分支机构负责人。
第十七条分支机构实行协会与挂靠单位双重管理体制。分支机构在党务、行政、财务、外事、人事等方面接受挂靠单位的领导。
第十八条协会各分支机构、实体机构应当按照协会的规定按时换届,每届4年。其负责人,视情况可连任,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70周岁。党政机关副处级以上干部兼任中国消防协会分支机构负责人的,应按干部管理权限报批。
第十九条中国消防协会被注销或者被撤消登记时,其所属的分支机构同时被注销或撤消。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2010年7月8日五届九次常务理事会议审议通过起施行。2004年2月10日四届五次常务理事会议审议通过的《中国消防协会分支机构、实体机构管理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中国消防协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中国消防协会会员管理办法
*条到第七条
*条
根据《中国科协全国学会组织通则(试行)》和《中国消防协会章程》,为贯彻党中央十六届四中全会提出的“提供服务、反映诉求、规范行为”的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树立会员发展是关键、管理是手段、服务是目的的思想,加强协会与会员的联系与沟通,全面落实会员的权利与义务。
确立以人为本、会员为主体的组织体制;建立并完善会员发展、管理和服务的制度;实现会员信息网络化,拓宽为会员服务的内容和方式;增强对会员的凝聚力和吸引力,努力使协会成为会员之家。
第三条
凡拥护《中国消防协会章程》,符合会员条件,自愿申请入会的单位和个人,经协会各分支机构、地方消防协会、单位会员、个人会员等推荐介绍,填写《中国消防协会单位会员申请表》或《中国消防协会个人会员申请表》,经协会常务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授权的协会会长办公会议审议批准,即成为中国消防协会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四条
本协会会员分为个人会员、外籍会员、名誉会员、单位会员。
第五条
会员条件
(一)个人会员:自愿申请加入本会、已获得中级或相当于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职务的消防科技人员或中层以上管理人员;大专以上或相当于大专以上学历,热心消防事业、积极支持协会工作的各界人士。
(二)外籍会员:在消防学术上有较高成就,对我国友好,并愿与本协会联系、交往、合作的外籍消防科技和消防专业工作者及知名人士。
(三)单位会员:具有一定数量的消防科技人员和消防专业工作人员,并愿意参加和支持本协会活动的群众团体以及消防科研、生产、教学、设计、施工等企业、事业单位(含经我国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在境内成立的外商独资、中外合资、中外合作的消防企业,含港、澳、台商独资、合资企业)。
第六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个人会员:协会直接发展个人会员。申请入会的个人直接登录中国消防网中国消防协会会员系统,按照系统提示在网上填写入会申请表,并按照要求向协会寄送个人入会资料;
委托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消防协会发展个人会员,各地发展的会员具有中国消防协会会籍,会费由地方消防协会收缴使用,同时对会员进行管理并提供服务。会员证由中国消防协会按照中国科协的要求统一编号、印制、发放,各地协会每半年通过网络向我会报送一次新发展的个人会员名单。
(二)外籍会员:本人有加入中国消防协会的意愿,经本协会1名理事或2名会员介绍或推荐,由协会办公室将其资料报经协会主管单位审核同意后,填写《中国消防协会外籍会员申请表》,经常务理事会审议批准,并报协会业务主管单位备案。
(三)名誉会员:对消防科学技术有重要贡献,具有较高威望,热心参加或协助组织本协会活动的国内外专家、学者和其他知名人士,经本协会2名常务理事提名推荐,常务理事会议批准,可授予名誉会员称号,并报协会业务主管单位备案。
(四)单位会员:申请入会的单位,直接上中国消防网,进入中国消防协会会员系统,按照系统提示提出入会申请,并在网上填写《中国消防协会单位会员申请表》,提交成功后打印,另附单位简介、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复印件或国家授权部门批准成立的有关有效证件的复印件,寄送中国消防协会办公室,由协会常务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授权的协会会长办公会议批准。
(五)协会办公室受理会员入会申请,负责提交常务理事会授权的协会会长办公会议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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