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阳市保险行业协会简介
邵阳市保险行业协会
邵阳市保险行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于2003年5月31日正式挂牌成立。是经湖南保监局审查同意并在邵阳市民政局登记注册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法人。
根据《湖南省保险行业协会标准化建设指引》(湘保监发[2009]83号)文件精神,2010年9-11月,协会进行了体制改革。协会组织机构有: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寿险专业委员会、产险专业委员会、秘书处。协会*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理事会常设办公机构为秘书处,由秘书长负责协会日常工作运转。秘书处内设机构有:办公室、产险工作部、寿险工作部、调解办公室。
截止2012年5月,协会共有会员单位23家,其中:财产保险公司9家,人寿保险公司14家。
协会成立以来已召开四届会员代表大会。协会根据章程选举产生了四届协会领导。
*届:2003年5月-2005年3月,会长刘双元,副会长王方勇、丁小明、黄微、黄福源、周以珂,秘书长姚平安,副秘书长刘兴业。
第二届:2005年3月-2007年7月会长王方勇,副会长李文峰、丁小明、黄微、黄福源、单国珍、曾琼、吴建和,秘书长姚平安,副秘书长李泉生、刘兴业。
第三届:2007年7月-2010年11月,会长黄福源,副会长伍军、赵海波,秘书长姚平安,副秘书长李泉生、刘兴业。
第四届:2010年11月至今,会长刘文波(其中2010年11月至2011年6月岳建华任会长,岳建华调省公司后由刘文波接任),副会长朱卫红,秘书长肖新忠,副秘书长许毓中、欧阳雄。
*章 总 则
*条 本协会名称为邵阳市保险行业协会,英文全称为
The Insurance Industry Association of shaoyang municipality(缩写名称为IIASM),是邵阳市民政局登记注册的社团法人(以下简称协会)
第二条 本协会是邵阳市辖区内保险公司和保险中介机构组成的行业自律性社团组织,是基于自愿、平等和民主原则组成、经邵阳市民政局批准成立并注册登记的非营利性社团组织。
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是: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贯彻执行国家和保险主管机关的金融保险政策,为会员提供服务,维护行业利益,促进行业发展。
第四条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南监管局是本会的业务主管单位,邵阳市民政局是本会的登记管理机关。
第五条 本协会办公地点设在邵阳市宝庆中路332号中国人寿保险大厦五楼(东座)。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协会的工作宗旨是:为会员提供服务,维护行业利益,促进行业发展。其基本职责为:自律与服务。主要履行如下职责:
(一)制定邵阳市辖区内保险行业共同遵守的自律规则,规范同业竞争行为;维护会员单位和保险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二)督促各会员单位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
(三)沟通会员与保险监管机关及政府有关部门的联系,争取有利于行业发展的社会环境与政策环境,反映会员的共同愿望和建议,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四)协调会员之间、会员与保险从业人员之间的关系,调处矛盾,加深理解,创造健康和谐的内部环境;
(五)协调保险业与有关行业经营者及社会组织的关系,协调会员与保险消费者、社会公众的关系,创造良好的社会发展环境;
(六)组织会员之间的业务技术和经验交流,促进资源共享。整合宣传资源,组织开展行业性大型宣传和咨询活动。大力普及保险知识,宣传保险法律法规,宣传优秀保险从业人员的先进事迹,维护保险企业形象。
(七)纠正和处理会员违反自律规则和协会决议的行为;
(八)接受湖南保监局委托办理的有关事项。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协会只设单位会员。本市辖区内的保险公司应当加入本协会;本市辖区内的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保险公估机构可以加入本协会。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经保险主管机关批准,工商行政管理机构登记注册的市级保险机构和保险中介机构及其所属的区、县级分支机构;
(二)拥护本协会章程,履行章程规定的各项义务;
(三)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四)本会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协会正式发文接收为会员。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审议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要求本协会维护其合法权益不受侵害的权利;
(四)参加本协会举办的各项活动和获得本会服务的权利;
(五)有退会的权利;
(六)协会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国家的金融政策和保险法规,遵守协会制定的各项共同规则和公约;
(二)执行协会通过的决议;
(三)维护协会的合法权益;
(四)完成协会交办的各项工作任务;
(五)接受协会的咨询调查,向协会如实提供约定的信息资料和统计报表;
(六)按期缴纳会费。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由协会转报湖南保监局批准同意后,方能正式退会。
会员如果一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活动,协会在报经湖南保监局批准同意后,可做自动退会处理。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会议表决通过,经湖南保监局批准,予以除名,并报邵阳市民政局备案。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节 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四条 本会的*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
其主要职责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选举和任免会长、副会长;
(六)讨论决定行业发展的重大事项;
(七)审议通过会费收取标准;
(八)决定其他应由会员代表大会审议的事宜;
第十五条 各会员单位设会员代表1-2名,其中1名应当是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更换会员代表须向本会书面报告,经确认后,继任会员代表可继任原代表在本会的职务。本会的正副秘书长可担任会员代表。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四年召开一次,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常务理事会议通过,报湖南保监局批准,并经邵阳市民政局核准。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节 理事会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并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原则上每 个市级会员单位主要负责人为理事会理事。新入会的市级保险公司,从被批准入会之日起,其主要负责人即成为本会理事。理事因单位人事变化而不能履行职责,由理事所在单位推荐新接任主要负责接任人递补,报秘书处备案。理事会每届四年,届满理事可连选连任。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三)决定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和罢免;
(四)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
(五)提出修改章程的草案,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六)制定协会内部管理制度和行业自律公约、行业标准和业务规范;
(七)决定设立和撤销专业委员会,聘任专业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审议保险业务发展中、特别是同业竞争中的重大问题并作出决议;
(十)审议上年度财务决算和本年度财务预算,审议通过年度会费收取方案;
(十一)审议和决定协会的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九条 理事会下设若干个专业工作委员会,负责研究各自领域的重大事项,拟定各自领域的自律公约实施细则,组织自律检查,查处违约行为等。
第二十条 理事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第三节 常务理事会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常务理事会,由常务理事、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组成。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占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一左右,理事会闭会期间,由常务理事会行使理事会职责。常务理事会的职责是:
(一)筹备召开理事会,向理事会报告工作;
(二)审议新会员入会,惩戒违规会员;
(三)审核年度预决算。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二次,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到会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第四节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第二十三条 本会设会长一名、副会长一名,由业务主管单位或理事会提名,经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报业务主管单位核准,并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会长一般由会员单位在职主要负责人兼任,副会长由会长所在单位以外的其他会员单位在职主要负责人兼任(会长与副会长不得同时是产险公司或寿险公司的)。会长、副会长因工作变动调离单位,应由原单位在一个月内提出人事变动申请,并推荐继任负责人接任或重新进行提名选举。
第二十四条 会长、副会长每届任期四年,一般不超过两届。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素质好;
(二)在业内有较大的影响;
(三)*任职年龄不超过60周岁(特殊情况经主管单位特批);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权利和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会长的职责是:
(一)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员代表大会;检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落实情况;
(二)组织研究保险市场的发展规划和重大问题;
(三)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四)向理事会和会员大会报告工作;
( 五)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六)核准协会重大开支项目。
副会长协助会长工作,会长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由副会长临时代其履行职责。
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设立办事机构秘书处。秘书处在理事会领导下负责本会决议的执行和处理本会日常事务。
第二十七条 秘书处设秘书长1人,可设副秘书长1―2人。
秘书长为专职,由理事会决定聘任,每届任期为4年,可以连选连聘。秘书长应具备较好的素质和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公正、廉洁,有一定的工作经验和威信。秘书长在任期内一般不超过60岁,特殊情况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核准可适当延长。
为保证协会工作的专业性和连续性,简化法人登记手续,秘书长为本协会法人代表。
第二十八条 秘书长的职责是:
(一) 全面主持秘书处的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专业工作委员会的工作;
(三)决定本会办事机构工作人员的聘用;
(四)沟通联络和协调各理事单位之间的关系和矛盾;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五)签发协会日常文件。
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分管协会秘书处工作。
第二十九条 秘书处根据工作需要,可内设办公室、产险工作部、寿险工作部、调解办公室及中介工作部等职能部门并配备专职工作人员,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
第三十条 秘书处专职工作人员的选聘应本着精简、高效的原则,采取行业选拔与社会招聘相结合方式,逐步实现职业化。其工资、福利待遇、基本养老金和基本医疗保险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或参照当地事业单位标准执行。由会员公司派驻的工作人员的基本工资和国家规定的有关福利待遇等由原单位负责,其工作补贴按协会聘任专职人员标准执行。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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