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条码技术与应用协会简介
中国条码技术与应用协会
中国条码技术与应用协会(英文译名:China Association for Bar code Technology and Application,英文缩写:CABC)是经国家民政部批准,在全国范围内由从事条码技术研究、设计、生产、使用和管理的单位、团体和个人自愿组织成立的全国范围的专业性、技术性非营利的社会组织,属国家一级协会。
中国条码协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在业务上接受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的指导,挂靠在中国物品编码中心,接受中国物品编码中心的委托管理 ,协会秘书处设在中国物品编码中心。
协会的宗旨是,依法组织和协调有关会员团体和个人通过研究、交流、培训、推广和创新应用条码及相关新技术、使用及管理方法、应用经验以及开展国际业务交流等,使条码及相关技术在全国范围内得到更广泛的推广和应用,为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服务。
向各级政府及管理部门提出条码及相关新技术的应用建议和政策咨询意见;受政府部门和相关管理机构的委托,承担条码及相关新技术研究项目的咨询、论证和科研成果鉴定;开展国内外条码及相关新技术的学术交流;普及推广条码知识和应用技术,组织对条码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应用推广人员及其他对条码应用有需求的人员进行技术和管理培训;提供应用咨询;开发形码应用和研究的信息资源并进行相关的信息服务;编辑出版本专业相关的刊物和技术交流资料;向政府相关部门沟通信息并为本协会会员服务等等。
中国条码协会自1992年成立以来,在各级政府和相关管理部门的重视和关怀下,在广大会员的大力支持下,做了大量积极工作,为我国条码事业的成长和发展做出了应有的贡献。随着经济全球化进程的进一步加快,信息技术正在快速推进并改变着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在这种新形势下,条码及相关新技术作为在全球有重大影响的统一标识系统,其发展和进一步推广应用正面临着新的机遇和挑战。党的十六大提出“以信息化带动工业化,优先发展信息产业,在经济和社会领域广泛应用信息技术”的要求。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领导在我国加入WTO以来,也多次对条码技术的发展和应用提出新的要求并于2003年批准启动了“条码推进工程”,可以预见,我国的条码事业正在迎来新的发展机遇和更加美好的春天。
*章 总则
*条 本协会的名称:中国条码技术与应用协会,英文译名:China Association for Bar Code Technology and Application ,英文缩写:CABC。
第二条 本协会的性质:中国条码技术与应用协会是由从事条码技术研究、设计、生产、使用及管理的团体和个人自愿结成的全国专业性、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依据国家有关法规、政策,团结和组织有关团体及个人,通过科研开发、生产、贸易相结合,推广条码技术,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服务。
第四条 本协会的业务主管单位是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挂靠单位是中国物品编码中心;本协会接受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的业务指导和日常监督管理;接受民政部的宏观管理和依法监督;接受中国物品编码中心的管理。
第五条 本协会的住所在北京市,秘书处设在中国物品编码中心。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 向政府有关部门提供条码技术应用和政策咨询;
(二) 接受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及其它政府部门和相关单位委托,承担条码研究项目的论证和科技成果的鉴定;
(三) 组织开发和推广条码应用系统;
(四) 普及条码知识,培训条码技术、管理及使用人员;
(五) 开展国内外学术技术交流;
(六) 开发条码技术信息资源,组织咨询服务;
(七) 编辑出版本专业范围内的书刊、资料;
(八) 关心和维护会员的利益,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会员的意见和建议,举办为会员服务的各种活动;
(九) 推荐或奖励本专业优秀论文和优秀科普作品,表彰协会活动积极分子。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协会会员分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拥护本协会的章程;
(二) 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三) 在条码技术及应用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 个人会员,须具有中级以上技术职称。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 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 海外华侨及港、澳、台人士在境外的企业或其代表人物以及对我国友好的境外外国企业或其代表人物申请入会,还须出具必要的证明;
(三) 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四) 由本协会秘书处发给会员证书。
第十条 会员的权利
(一) 会员有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可参加本协会组织的有关学术技术活动;
(三) 可优先获得本协会的出版物、学术技术资料和技术咨询服务;
(四) 对本协会的工作有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 可优先承揽本协会组织的条码技术及应用研究项目;
(六)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的义务:
(一) 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二) 维护本协会的合法权益;
(三) 完成本协会委托的工作;
(四) 积极参加条码技术的研究和推广应用;
(五) 积极为本协会撰写和翻译学术论文、科普文章,提供有关信息资料;
(六) 按规定交纳会费。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书。
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协会的*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 决定终止事宜;
(五)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 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审查并经民政部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责是:
(一)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 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 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 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 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 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下,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在情况特殊下经理事长同意也可临时召开或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素质好;
(二) 在条码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 理事长、副理事长的任职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秘书长及以下工作人员任职年龄*不得超过65周岁;不够任满一届的不再提名为侯选人。秘书长为专职。
(四)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 未受过剥夺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审查并经民政部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4年〔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审查并经民政部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副理事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
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 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 指导秘书处工作,受理秘书处提出需要及时做出决策的重要事项;
(四) 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秘书处行使下列职责:
(一)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 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 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 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 会费;
(二) 捐赠;
(三) 政府资助;
(四)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技术服务的收入;
(五) 利息;
(六) 中国物品编码中心提供的资助;
(七)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民政部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与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审查同意,并报民政部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经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及中国物品编码中心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经民政部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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