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安全防范行业协会简介
深圳市安全防范行业协会
深圳市安全防范行业协会(原深圳市安全防范产品行业协会)是经深圳市民间事务管理局核准登记的行业性组织,是非营利性社会团体、社会法人。协会是跨地区、跨部门、跨不同经济成份的地方性的拥有全国会员的行业组织,是中国安防行业的主要代表,成立于1995年9月19日。
深圳市安全防范行业协会主要职责是:在政府有关部门的指导下,依靠行业集体的力量加速全市安全防范产品的发展,为会员单位的共同利益服务,维护全行业与会员单位的合法权益。发挥政府部门实施行业管理的助手作用;发展与国内相关的经济技术往来,以促进全行业经济技术管理水平和经济效益的不断提高;推进全市安全防范产品的发展;为维护特区稳定、社会安定和全社会的公共安全事业做出努力。
该协会是跨地区、跨部门、跨不同经济成份的地方性的拥有全国会员的行业组织,是中国安防行业的主要代表,成立于1995年9月19日。其主要职责是:在政府有关部门的指导下,依靠行业集体的力量加速全市安全防范产品的发展,为会员单位的共同利益服务,维护全行业与会员单位的合法权益。发挥政府部门实施行业管理的助手作用;发展与国内相关的经济技术往来,以促进全行业经济技术管理水平和经济效益的不断提高;推进全市安全防范产品的发展;为维护特区稳定、社会安定和全社会的公共安全事业做出努力。
行协充分发挥行业管理优势,成功参与主办《中国公共安全》杂志,建设CPS中安网网站,举办“中国安博会”和新产品推广、研讨会,在行业内享有较高声誉。目前,本协会拥有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900余家,会员均由从事安全防范行业的企事业单位、政府安防管理部门的领导以及安防专家、学者等团体组成。
多年来,协会在实践中不断完善自我、提升自我,对深圳市安防产业的发展起到了推波助澜的积极作用,广泛地团结了行业各层次的专业人士,充分发挥了行业中介组织作用,行业理念宗旨日臻完善,并逐步向着办成*影响力的行业协会目标而努力。
作为政企之间的桥梁和企事业间的纽带,本协会担负着强烈的责任感,使命感,在促进政企双向沟通中彰显活力,帮助企事业拓展更广阔的发展空间和市场领域,提高行业抗风险能力,引领行业跨越式发展,走向高科技化,规范化和国际化。
我们的宗旨:服务零距离 创新无止境
我们的承诺:您的需要,我们关注!
我们的精神:团结 务实 开拓 进取
我们的核心:发挥行业政策管理优势,搭建政府与企业沟通的桥梁,构筑行业互动平台。
我们的目标:高起点、高科技引领行业发展方向;内引外联,提升国际竞争力。
*章 总 则
*条 本协会名称为深圳市安全防范行业协会,简称本协会,英文名称Shen Zhen Safety & defence Products association, 缩写为SZSDPA。
第二条 本协会由从事安全防范产品管理、科研、开发、生产、经营、推广应用、技术培训、信息服务,安全防范工程设计、施工、维修等技术服务和安防行业宣传教育、出版、印刷的企事业单位,自愿组成的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是社团法人。
第三条 本协会是跨部门、跨不同经济成份的全行业组织,是行业代表。协会的合法权益和正当活动受国家法律保护。
第四条 本协会宗旨是:在市局有关部门的指导下,依靠行业集体的力量加速全市安全防范产品的
发展,为会员单位的共同利益服务,维护全行业与会员单位的合法权益。发挥政府部门实施行业管理的助手作用;发展与国内相关的经济技术往来,以促进全行业经济技术管理水平和经济效益的不断提高;推进全市安全防范产品的发展;为维护特区稳定、社会安定和全社会的公共安全事业做出应有的贡献。
第五条 本协会坚决贯彻执行国家制订的有关方针、政策、法令和本行业发展方针、技术经济政策,承担向政府部门反映行业愿望和本行业传达政府部门政策意图,并发挥行业之间密切联系的桥梁和纽带作用。
第六条 本协会的工作以推动技术进步、提高产品质量,加强企业事业之间的经济技术合作,促进联合,全面提高企事业素质和经济效益为主要目标,使安全防范产品的生产满足社会不断增长的需要,并逐步提高产品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能力。
第七条 本协会要充分发挥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在各企事业根本利益一致的基础上,打破封锁,扬长避短,发挥各自的优势,在互利互惠的原则下大力提倡互帮互学,共同提高的协作风格。
第八条 本协会经深圳市民政局核准登记,业务上受市局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九条 本协会业务范围是:行业培训、咨询、交流、合作、考察、会展招商、产品推介;刊物出版;行业政策决策论证、听证;参与行业标准制定;行业统计、调查、协调、资质审核;方案论证、评估等。
第三章 任 务
第十条 本协会的主要任务是:
(一)开展对本行业情况的了解、收集分析和调查研究,掌握行业基本情况,为政府有关部门制定行业政策、法规、管理办法、举行听证会等提出意见与建议,并积极参与。
(二)及时、准确地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会员单位在生产、经营、科研、管理等方面的实际问题,发挥协会桥梁纽带作用。
(三)沟通、协调会员单位之间关系,组织会员协商订立行规、行约,制定本行业质量规范,服务标准,并宣贯整合成企业的自律行为,促进行业发展。
(四)监督会员单位依法经营、对于违反协会章程和行规行约,达不到质量规范、服务标准、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参与不正当竞争,致使行业集体形象受损的会员,本协会可以采取惩戒措施,还可以建议有关行政机关依法对非会员单位的违法活动进行处理。
(五)积极参与制定和宣贯行业标准、规划,配合政府有关部门开展资质审核、发证、方案论证,工程评估、验收等活动 。
(六)开展生产、科研、经营、管理经验交流和咨询服务,建立网站,迅速传递安防信息,促进行业技术水平进步和经营管理水平的提高。
(七)根据行业发展和管理的需要,开展多种形式为会员单位培训各类人员,帮助企业改善经营管理,提高企业素质。
(八)举办展览、展销、讲座、讲学,参与编辑出版《中国公共安全》杂志,组织出国考察,开展国际间经济技术和管理等方面的合作交流。
(九)推动会员单位科技创新,加快安防产品、设备技术开发的步伐和技术水平的提高,争创名牌产品、名牌企业。
(十)代表行业企业进行反倾销、反垄断、反补贴等调查,或者向政府提出调查申请。在国际贸易纠纷争端中,担负推广会员合法权益的责任。
(十一)承办法律法规授权,政府、社会团体及会员单位委托的各项工作。
第四章 会 员
第十一条 本协会会员由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组成。
第十二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凡符合本章程中第二条的企事业等单位,并依法取得工商营业执照,具有法人资格,承认并遵守本协会章程,均可向协会提出入会申请。
(二)凡长期从事安防行业的国内外专家、学者积极参加并支持协会工作,承认协会章程,也可向协会提出入会申请。
第十三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团体会员加入本协会,必须由企事业等单位提交入会申请书,个人会员加入本协会,必须由入会者个人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入会申请书经理事会讨论通过或由理事会授权秘书处审批后,在下次理事会上追认。
(三)新会员由秘书处发给会员证书,以示为协会的会员。
第十四条 会员的权利
(一)行使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优先参加本协会举办的各项活动;
(三)优先获得本协会提供的信息资料、标准及编印刊物和技术咨询培训等各方面服务。
(四)有权对协会的工作进行监督,提出批评、建议、质询和申诉;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五条 会员义务
(一)遵守本协会章程及行规行约,执行协会决议,维护行业的共同利益;
(二)积极支持并参加协会组织的活动,完成协会委托的工作和任务;
(三)积极提供协会所需要的各类信息、资料、报表和反映行业情况并提出建议。
(四)按规定缴纳会费;
(五)其它依章程应履行的义务。
第十六条 会员的除名
(一)会员单位因歇业或转产、破产、依法被撤销,可提出退会或协会予以除名;
(二)严重违反本协会章程,不履行义务,不执行协会决议,损害行业或协会利益和声誉或有其它违法行为的,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通过,予以除名;
(三)无故二年以上不参加协会活动,不按规定缴纳会费,作自动退会予以除名;
(四)团体会员代表一般为法人代表或法人代表委托其它人担任,会员代表如离职调动,必须在一个月内将改派代表通知协会。
第五章 组织机构
第十七条 本协会的*权利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会员出席方能召开。会员大会决议必须由出席会议的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决定协会终止的会议,有实际到会人数的过半数同意,决议即为有效。
第十八条 会员大会的职权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协会的终止;
(五)讨论并决定协会的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会员大会每届任期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召开理事会,经表决通过并报告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经市民政局批准,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二十条 理事会
(一)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理事会为协会的执行机构,领导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本协会会员大会负责。
(二)理事会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任期四年,可连选连任。理事因故变动或其它原因不能继续担任者,可由原推选单位改派新的人选,经理事会讨论更换。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的主要职责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副秘书长和常务理事;
(三)审议协会年度工作报告和协会财务报告;
(四)审议协会章程修改方案;
(五)根据理事长提名审议和免除协会秘书长、副秘书长、名誉理事长、顾问的聘请;
(六)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七)讨论增补更换理事人选;
(八)制定协会内部管理制度;
(九)决定分支机构、专家委员会等办事机构设置和撤销,并领导各分支机构工作;
(十)审议会员加入与除名;
(十一)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由理事长召集,每年召开一次。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必须由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由出席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 协会设常务理事会
(一)常务理事会一般由三分之一理事组成,从理事中选举产生,可连选连任。
(二)常务理事会职责:
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二十一条中*、五、六、七、八、九、十、十一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五条 常务理事会须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六条 常务理事会每半年召开一次。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二)社会信用记录良好;
(三)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四)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任职年龄不得超过七十周岁;
(五)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六)未受过剥夺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七)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如超过*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批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 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为四年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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