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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青少年科技辅导员协会

中国青少年科技辅导员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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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青少年科技辅导员协会。
中国青少年科技辅导员协会简介

中国青少年科技辅导员协会

中国青少年科技辅导员协会由周培源、吴仲华、蒋南翔、王寿仁、黄芦、王景盛、苏灵扬、袁正光、程平等人发起,中国科协批准,1981年在北京成立。协会理事会现任理事长为陈赛娟女士。

协会现设有理论、组织、培训、宣传、青少年科技中心等工作委员会;现有3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青少年科技辅导员协会(科技教育协会、科普促进会)为团体会员理事单位,共有团体会员单位287个,会员人数为4524人;办有《中国科技教育》杂志。

在中国科协等单位和理事会的领导下,协会按照《章程》,遵循“建科技教育工作者之家,为广大科技教育工作者服务”的工作思路,以在广大科技教育工作者中弘扬科学精神、倡导科学思想与方法,促进我国科技教育事业发展为目标,结合我国科技教育工作发展趋势和广大会员的需求,积极开展了各类科技教育活动。

中国青少年科技辅导员协会较高权力机构是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大会期间,要根据我国科技教育形势的发展,审议上届理事会的工作与财务报告,对协会的《章程》进行修改,选举产生新的理事会,并决定协会的其他重大事宜。

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全国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全国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全体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全国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理 事 长: 陈赛娟

荣誉理事长: 刘恕

常务副理事长 :牛灵江

副理事长: 丁鹏 王路 王延祜 王定华

王海波 王渝生 邓丽赵有利

钱景林李晓亮

荣誉副理事长 :王力军 包同曾张开逊张学军

李正梅 杨进 陈积芳 周克平

秘 书 长: 赵建龙(专职)

工作委员会(分会)由理事会决定。是在理事会、常务理事会领导下、贯彻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有关决议的工作机构。工作委员会(分会)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和学术秘书组成。主任委员主持工作委员会的工作,副主任委员、学术秘书协助主任委员开展工作。

工作委员会以会议(通讯会议)等形式,根据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决议和科技教育工作的发展趋势,制定本工作委员会的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以工作委员会为主举办的科技教育活动的方案)等,提交理事会、常务理事会讨论,经研究决定后,负责组织、实施;协助审议需经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审定的有关事项,并提出相应的意见与建议;做好工作委员会的组织发展工作,配合做好为会员服务的工作;承办常务理事会交办的工作。

*章 总则

*条 本团体的名称为中国青少年科技辅导员协会(以下简称协会),英文译名为 China Association of Children's Science Instructors,英文缩写为CACSI。

第二条 协会是由关心、支持、从事青少年科技教育工作及相关领域的个人和单位,自愿联合结成的全国性的非营利社会组织,是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的团体会员。

第三条 协会宗旨是: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社会道德规范,遵循社团工作的基本规律,以会员为本,代表会员根本利益, 提供会员所需服务,逐步形成协会为会员服务的工作机制和体系。加强协会自身建设,提高组织、服务能力,动员组织会员服务于科技教育事业、科技进步和社会发展的大局,积极组织为会员服务的科技教育活动,为建立创新型国家、构建和谐社会贡献力量。

第四条 协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协会住所设在北京。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业务范围

(一)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反映会员的建议和诉求。

(二)研究科技教育的理论、规律,探索开展青少年科技教育活动的方法,促进学科建设,为国家或有关部门制定发展科技教育事业有关政策提供参考与建议。

(三)开展境内外学术研讨、经验交流;与国际相关组织、机构建立友好合作关系,参加国际科技教育学术交流活动。

(四)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或有关单位委托,开展以下工作:

1.评审、奖励、宣传青少年科技教育成果;

2.进行从业、执业资格认定;

3.承担科技教育领域的成果鉴定和有关认证工作;

4.承担科技教育领域的项目评估、学位论文评审。

(五)制定、修改协会的青少年科技辅导员标准。

(六)设立青少年科技教育有关奖项和基金,表彰优秀会员和协会工作者,为积极支持协会工作的相关单位授予荣誉称号。

(七)编辑、出版科技辅导员业务培训资料和教材,组织科技辅导员业务培训、继续教育。

(八)建立科技教育活动专家辅导团和科技辅导员培训、理论研究基地;设计、开发相关科普资源,受政府委托承办或根据青少年科技教育的需要举办科技教育资源和成果展览;组织开展青少年科技教育活动。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协会会员分为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个人会员包括资深会员、普通会员、学生会员和境外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协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三)普通会员:掌握一定的科学知识,具有相应业务能力的科技辅导员、科技教育工作者和社会各界人士;

(四)学生会员:掌握一定的科学知识,志愿参与青少年科技教育工作的大专院校学生;

(五)境外会员:掌握一定的科学知识,具有相应业务能力,并对我国友好的境外科技教育工作者;

(六)单位会员为经当地有关行政管理机关批准或登记注册,关心、支持、从事青少年科技教育工作的合法组织或单位;

(七)按规定、按时缴纳会费;

(八)积极参加协会开展的活动。

第九条 资深会员为在科技教育领域具有一定知名度,做出较突出贡献,会籍超过10年的个人会员。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由协会组织工作委员会审核确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备案;

(三)缴纳会费;

(四)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颁发会员证或铜牌;

(五)境外会员由协会理事单位会员、工作委员会或两名以上会员介绍,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讨论通过,并按有关规定报业务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优先、优惠参加协会的活动;

(三)优先获得协会的刊物和科普资源;

(四)对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境外会员可优惠或免费获得协会的刊物和有关资料,可应邀参加协会主办的国内或国际学术会议。其他会员权利不适用境外会员。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协会的决议;

(二)维护协会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协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按时交纳会费;

(五)向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十五条 会员的会费标准,由秘书长根据协会向会员提供的服务和运行成本,向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建议,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同意后,提交全国会员代表大会表决确定。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六条 协会的较高权力机构是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工作条例及会员代表大会认为应该由其制定或修改的其它重要文件;

(二)制定协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三)选举和罢免理事会理事

(四)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五)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六)决定协会终止事宜;

(七)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七条 全国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全国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全体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八条 全国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批准。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九条 理事会是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对全国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会任期与会员代表大会届期相同。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理事会领导协会开展日常工作。

第二十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常务理事;

(三)筹备召开全国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全国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授予荣誉称号、荣誉职务事项;决定吸收会员理事单位;决定吸收资深会员;决定会员除名等有关事项;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批准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和协会副秘书长的聘任;

(八)制定协会各项工作管理制度;

(九)领导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决定其他重要事项。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三条 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会任期和理事会任期相同。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常务理事会行使第十九条*、 三、五、六、七、八、九、十项的职权。常务理事人数原则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五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六条 协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理事长、副理事长较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较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2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七条 协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5年,连任不得超过两届。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或超职任职的,须经全国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 理事长为协会的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代表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特殊情况需副理事长或秘书长担任协会法定代表人时,须协会理事长授权、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担任。

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条 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理事长办公会;

(二)检查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第三十条 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和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协会经费来源:

(三)政府和社会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条 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协会开展评比、评选、表彰等活动,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三十三条 协会经费必须用于对协会会员服务及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四条 协会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建立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五条 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六条 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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