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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伊斯兰教协会

中国伊斯兰教协会

中国伊斯兰教协会

http://www.chinaislam.net.cn

中国伊斯兰教协会简介

中国伊斯兰教协会

协会成立50多年来已召开过八次全国代表会议,历届会长分别是:包尔汉·沙希迪、穆罕默德·阿里·张杰、伊里亚斯·沈遐熙、萨利哈·安士伟,现任会长是希拉伦丁·陈广元。

中国伊斯兰教协会第九届常务委员会委员名单

(78人 按姓氏笔画排序)

丁 刚(回族) 丁 利(回族) 丁福国(回族) 马开贤(回族) 马云峰(回族)

马长庆(东乡族) 马文云(东乡族) 马玉婷(女、回族) 马永强(回族) 马有成(回族)

马成才(回族) 马光星(回族) 马光勤(回族) 马安禄(回族) 马寿新(回族)

马希平(回族) 马国瑜(回族) 马金波(回族) 马德义(回族) 王文杰(回族)

王江(回族) 王武龙(回族) 王树理(回族) 王铭(回族) 王德才(回族)

王德光(回族) 木哈提热木·西日甫(维吾尔族) 孔昭刚(回族) 达庆利(回族)

达应奎(回族) 卡哈尔·司马义(维吾尔族) 白润生(回族) 兰广峰(回族)

尼亚孜·卡日阿吉(克尔克孜族) 刘开兰(回族) 刘世英(回族) 刘克杰(回族)

刘宝琦(回族) 苏广林(回族) 李玉福(回族) 李铁生(回族) 杨万里(回族)

杨发明(回族) 杨志波(回族) 杨泽雄(回族) 杨瑞强(回族) 沙福权(回族)

克然木·阿不力孜(维吾尔族) 张光耀(回族) 张珍山(回族) 张瑞正(回族)

阿不都热克甫·吐木尼牙孜(维吾尔族) 阿布力提甫·阿布都热依木大毛拉(维吾尔族)

阿地里江·阿吉克里木(维吾尔族) 陈广元(回族) 陈晓敏(女、回族) 金宏伟(回族)

金建华(回族) 桂希江(回族) 定纪平(回族) 居玛大毛拉·塔依尔(维吾尔族)

赵伟聘(回族) 哈吉亚克巴尔·霍恩尔(哈萨克族) 洪长有(回族) 黄祖群(回族)

铁云霞(女、回族) 郭承真(回族) 黄秋润(回族) 韩卓辉(撒拉族) 赛大富(回族)

韩德明(回族) 黑富礼(回族) 程哈路(回族) 依力哈木·热合曼(维吾尔族)

赛达合麦提·米尔扎克帕尔(乌兹别克) 薛天利(回族) 穆可发(回族) 穆华俊(回族)

中国伊斯兰教经学院是协会主办的全国较高伊斯兰学府,创立于1955年,担负着培养新一代伊玛目和伊斯兰教专门人才的重任。学院开设大学本科班、大专班和阿訇进修班。该院设有大型图书馆,是全国*伊斯兰专业图书馆,它藏有各种版本和手抄本的伊斯兰经典及有关哲学社会科学方面的书籍。

随着形势的发展,协会的工作有了新的拓展。1996年在北京召开的“全国伊协会长秘书长联席会议”,突出强调了加强伊协组织自身建设,努力使伊斯兰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的问题。并发起开展创建模范清真寺活动。1998年召开的六届三次常委会议就如何办好伊斯兰教经学院,加紧培养跨世纪伊斯兰教专门人才等有关伊斯兰教育的问题进行了认真的研究和讨论,并形成了一致的意见。协会定期召开全国《古兰经》朗诵比赛和卧尔兹演讲比赛,届时由全国各地清真寺推选赛手前来北京参赛。协会通过这两项赛事推动了我国伊斯兰教务和文化事业的发展,加强了与世界各国穆斯林的文化交流。

协会为了加强同全国各族穆斯林的联系,指导各地伊协的教务工作,与全国各省、市、自治区、自治州、县的伊斯兰教协会建立了广泛的联系。协会经常派工作人员到各地了解情况,帮助他们解决一些与穆斯林宗教生活相关的问题。据统计,全国各地伊斯兰教协会有500多个,工作人员逾万人,他们坚持全心全意为穆斯林服务的宗旨,积极热情地开展工作。

*章

总则

*条 本会定名为中国伊斯兰教协会(简称中国伊协,英译为CHINA ISLAMIC ASSOCIATION)。

第二条 本会是中国各民族穆斯林的全国性爱国宗教团体。

第三条 本会宗旨是:协助政府宣传贯彻我国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代表全国各民族穆斯林的合法权益,发挥桥梁纽带作用;高举爱国主义旗帜,发扬伊斯兰教的基本精神和优良传统;独立自主自办教务,举办各项伊斯兰事业;积极引导伊斯兰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拥护中国的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在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指引下,坚持科学发展观,推动各民族穆斯林积极参加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为构建和谐社会和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奋斗目标而努力;维护宗教和睦,遵守社会道德规范;加强民族团结,维护社会稳定,促进并维护祖国统一,维护世界和平。

第四条 本会接受国家宗教事务局和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会址设于北京。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主要业务和工作任务是:

(一)在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范围内开展伊斯兰教务活动;

(二)对穆斯林群众关心的宗教问题,依据经训精神作出符合社会发展要求的解释;

(三)举办伊斯兰教教育,培养伊斯兰教教职人才;

(四)发掘、整理伊斯兰教的优良历史文化遗产,开展伊斯兰学术文化研究,编译、出版经籍书刊;

(五)建立、健全伊斯兰教内部的各项管理规章制度;

(六)指导各地伊斯兰教协会的教务工作,交流经验;

(七)促进各地伊斯兰教协会和清真寺兴办利国利民、服务社会的公益和自养事业;

(八)负责组织全国各民族穆斯林赴圣地麦加履行朝觐功课;

(九)开展同各国穆斯林和伊斯兰教组织的友好往来,增进交流与合作。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七条 本会的较高权力机构是中国伊斯兰教全国代表会议。全国代表会议的职权是:

(一)审议通过本会章程修正案;

(二)选举产生委员会委员;

(三)听取和审议上届常务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四)审议通过有关重要决议;

(五)确定本会的工作目标和任务;

(六)决定本会终止事宜。

第八条 全国代表会议代表的名额及产生办法由本会常务委员会会议研究确定。

第九条 全国代表会议须有2/3以上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条 全国代表会议每五年召开一次,必要时提前或延期召开。

第十一条 本会设委员会,委员会对全国代表会议负责。委员会会议每两年召开一次,研究讨论本会的工作任务,处理提案,推进会务,必要时提前或延期召开。

第十二条 本会设常务委员会,其成员由委员会会议选举产生,常务委员会贯彻执行全国代表会议和委员会的决议,研究决定重大事项,筹备召开全国代表会议和委员会会议,并向其报告工作。常务委员会按工作需要设立各种专门委员会。

第十三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须有2/3以上常委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委2/3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常务委员会会议每年召开一次,必要时提前或延期召开。

第十四条 本会设会长一人,副会长若干人,秘书长一人,均由委员会会议协商选举产生。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在全国代表会议闭会期间,受常务委员会委托主持和领导本会的日常工作。必要时,常务委员会可决定一位副会长协助会长主持日常工作。秘书长协助会长、副会长工作。

第十五条 本会设顾问,由委员会会议协商推举产生。

第十六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中国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十七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全国代表会议2/3以上代表表决通过,并报经国家宗教事务局批准同意后方可延期任职。

第十八条 本会会长(或协助会长主持日常工作的副会长,或秘书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九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委员会会议、常务委员会会议;

(二)检查代表会议、委员会会议、常务委员会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本会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本会与地方伊斯兰教协会的工作;

(三)协调本会与国家宗教事务局的工作;

(四)提名副秘书长人选,经常务委员会会议讨论通过;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工作;

(五)提名各业务机构、实体机构负责人人选,交会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

(六)决定各业务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七)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教务部、国际部、朝觐工作办公室、研究部、编辑部和办公室等业务机构,并视会务需要增设相应机构。

本会设教务指导机构――中国伊斯兰教教务指导委员会。

第二十二条 本会主办中国伊斯兰教经学院和《中国穆斯林》杂志,主办自养企事业及社会公益事业等实体。

第四章

资产管理

第二十三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常务委员会筹集;

(二)穆斯林自愿捐助;

(三)自养企事业收入;

(四)申请政府资助;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四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十五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十六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和出纳分开。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财会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会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二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会计管理制度,接受本会会长办公会议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社会捐赠和政府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

第二十八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部门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二十九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及其他福利待遇,按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程序修改

第三十一条 对本章程作出的修正案,须经本会常务委员会会议讨论表决后提交全国代表会议审议通过。

第三十二条 对本章程作出的修正案,须在全国代表会议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章程(修正案)经2006年5月11日中国伊斯兰教第八次全国代表会议审议通过。

第三十四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常务委员会。

第三十五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六条 本会终止活动需要注销时,按民政部关于社团登记的规定和要求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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