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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上市公司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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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上市公司协会,上市公司协会。
中国上市公司协会简介

中国上市公司协会,上市公司协会

中国上市公司协会联合32家地方协会:倡议上市公司注重价值投资,多渠道增持股票

7月8日,中国证监会发布《关于上市公司大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本公司股票相关事项的通知》(证监发2015【51】号文),鼓励上市公司大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本公司股票出现大幅下跌时通过增持股票等方式稳定股价。同日,财政部表示支持国有金融企业在股价低于合理价值时予以增持,国资委表示央企不得减持所控股上市公司股票。

上述政府部门的政策措施和相关表述,给上市公司大股东以及董监高管理人员短期增持开辟了绿色通道,有利于产业资本抓住机会,在合理价位增持本公司股票,同时避免公司股价出现非理性下跌。据了解,有相当数量的上市公司大股东及董监高已宣布拟增持本公司股票。

中国上市公司协会(中上协)已于7月7日在军工行业委员会国防军工板块发布仪式上发出倡议,号召上市公司结合实际情况,积极采取公司回购,大股东增持,员工持股,高管暂停减持等措施,稳定公司股价,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切实维护全体股东的利益。该倡议立刻得到了中航工业集团、中国重工、川大智胜、美的集团等众多上市公司会员的响应,湖南、江苏、广东、大连、河南等地方上市公司协会也纷纷号召辖区内上市公司响应中上协倡议。

在此,中上协联合全体32家地方上市公司协会再次倡议:

各上市公司会员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按照监管机构*规则,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积极采取公司回购、大股东增持、员工持股、高管暂停减持等措施,稳定公司股价,加强公司市值管理,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切实维护全体股东的长远利益;进一步加强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地披露公司信息,及时澄清不实的传言;进一步深化创新发展,专注公司经营,优化投资者回报,增加长期价值投资的吸引力;进一步加强投资者关系管理,坚定投资者的信心。

大起大落不利于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希望广大上市公司会员和投资者一起努力,通过各方协调配合、形成合力,促使中国资本市场重新回归理性轨道。

中国证券业协会、中国期货业协会、中国上市公司协会和中国基金业协会的成立和筹建,表明证监会正在强化行业自律监管。

证监会作为监管部门,近年来坚持“有所为,有所不为”,处理好“加强监管”和“放松管制”的关系,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把市场能够办的事情,交给市场自己去办。它要求证券业协会等行业协会进一步发挥桥梁纽带作用,加强联系中国上市公司联合总会,通过行业自律和行政监管良性互补和有机互动,降低市场监管成本,提高市场监管效率。

2015年7月,中国上市公司协会与香港特许秘书公会共同签署《合作备忘录》。中上协表示,沪港通开通后,内地证券行业国际化进程加快,内地和香港的两地跨境合作交流更加广泛和深入。为满足内地证券市场改革与发展的需要,发挥各自优势,共同提升董事会秘书执业水平以及公司治理实务水平,共同推进董事会秘书的专业化程度,双方签署《合作备忘录》。在《合作备忘录》中,双方就合作举办培训、交流、公司治理研讨会以及进一步发挥自律组织推动上市公司治理水平提升的作用等方面达成共识。

*条为了切实履行协会"服务、自律、规范、提高"的职能,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推动上市公司持续健康发展,根据法律法规、行政规章以及《中国上市公司协会章程》(以下简称《章程》)等自律规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会员依法享有《章程》规定的会员权利,履行《章程》规定的会员义务。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国上市公司协会(以下简称"协会")会员。

第二章 会 员

第四条协会会员由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组成。

第五条协会根据需要对会员进行分类管理。单位会员分为普通会员、特别会员、团体会员、联系会员。

第六条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批准公开发行股票并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公司,为协会普通会员。

依法在境内公开发行股票的非上市公众公司以及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境外上市公司,经过申请可以加入协会,成为普通会员。

第七条证券期货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投资者保护基金公司等证券系统机构,为协会特别会员。

特别会员按规定缴纳特别会员费,为协会履行职责提供支持和经费保障。

第八条地方上市公司协会,经过申请可以加入协会,成为团体会员。

第九条证券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以及其他证券服务机构、与上市公司相关的研究机构等,经过申请可以加入协会,成为联系会员。

中资控股的境外上市企业,经过申请可以加入协会,成为联系会员。

第十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的上市公司协会申请加入协会,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依法在当地民政部门登记注册;

(二)当地驻有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三)接受当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四)拥护协会《章程》;

(五)愿意接受协会对其的业务指导,接受协会的委托开展工作;

(六)协会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十一条个人申请加入协会,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在金融领域及相关领域有一定影响的专家、学者;

(二)对上市公司的持续规范发展具有较大影响;

(三)协会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 会 籍

第十二条加入协会的单位和个人,应按照协会规定的程序进行登记注册。

第十三条本办法第六条第二款以及第八条、第九条所规定的经申请加入协会的单位,应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请书,应当载明申请人的名称、法定住所、基本情况及加入协会的意愿;

(二)按照协会要求填写的《会员登记表》;

(三)经营业务许可证复印件、法人营业执照(或法人登记证)复印件或其他法定资格文件复印件;

(四)申请人承认协会《章程》并参加协会活动的承诺书;

(五)协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个人申请加入协会需提交上述第(三)项外的其他文件。

第十四条协会日常办事机构审核申请人所提交的申请文件,对符合入会条件的,报会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后,进行会员注册登记并向申请人发放会员证书。

入会单位按照协会规定缴纳年会费后,由单位联络人凭单位介绍信领取会员证书。

第十五条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会员资格相应变更:

(一)两个以上会员合并,原会员资格由存续方或新设方承继;

(二)会员分立成两个以上具备会员条件的单位,原会员资格由其中一个机构承继,其余机构依协会规定程序加入协会;

(三)协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会员资格变更后,应按协会规定的程序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第十六条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其会员资格自动终止:

(一)申请退会,但法律法规以及《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股票被证券交易所、场外市场或境外交易场所依法终止上市或终止挂牌;

(三)公司被依法解散或被宣告破产;

(四)不再符合会员条件;

(五)被吊销营业执照;

(六)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七)协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会员资格终止后,按照协会规定办理退会手续,协会收回其会员证,并在协会网站或公开媒体上进行公告。

第四章 会员管理与服务

第十七条会员设代表一名,代表其在协会履行职责。个人会员应当由其本人在协会履行职责。

会员委派的代表应当是会员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主要负责人。会员更换代表,须向协会书面报告。

第十八条会员理事、会员常务理事及会员监事应委派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主要负责人为理事、常务理事、监事代表参与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监事会工作,授权代表须事先征得协会会长办公会的确认。

会员理事、会员常务理事及会员监事更换代表,须向协会书面报告。经会长办公会确认后,继任代表可以接任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监事会工作。

上述单位更换法定代表人,只需向协会书面报告即可。

第十九条会员副会长、会员副监事长委派或更换代表,比照前条规定办理。

第二十条理事单位的理事代表发生不适宜担任该会员在协会职务的情形时,经会长办公会确认,可以要求该理事单位更换理事代表;

监事单位的监事代表发生不适宜担任该会员在协会职务的情形时,经监事长办公会及会长办公会确认,可以要求该监事单位更换监事代表。

第二十一条会员理事、会员监事、会员常务理事、副会长、副监事长的职务变更,须向协会提出申请,经会长办公会确认后,提交其产生的机构表决通过后生效。

第二十二条协会建立会员联络员制度,单位会员应当设联络人一名,由董事会秘书、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者其指定的其他负责人担任,负责与协会的日常联系。会员更换联络人须在5日内书面通知协会。

第二十三条协会统一编制会员名录。会员名录中所填事项发生变更时,会员须在15日内书面通知协会,以作相应变更记录。

第二十四条会员发生下列情形时,应自发生该情形之日起15日内函告协会:

(一)变更注册地、主要营业场所及与协会的联系方式;

(二)变更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三)变更营业范围、注册资本及公司组织形式;

(四)公司合并、分立、破产、解散及撤销;

(五)协会要求或会员认为需要函告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五条会员应按照协会要求定期或不定期向协会报送法定公开的业务和财务资料,接受协会根据自律管理需要组织的检查、考评。

第二十六条协会根据需要设立各类专业、工作或者专门委员会,为会员的交流与合作提供服务平台。

协会设立委员会主要包括:董事长、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监事等专门委员会,以及融资、并购重组、公司治理、信息披露、投资者关系、信息技术、财务会计、法律、自律督导、自律协调、政策咨询、战略研究、专家顾问、国际交流、金融服务等专业(工作)委员会。

各委员会的设立、组成人员和活动开展,由会长办公会负责落实,并按照《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登记办法》办理登记事宜。

第五章 奖励和处理

第二十七条对为会员规范发展或者协会工作做出突出贡献的会员或其相关人员,经会长办公会通过,协会可给予以下形式的奖励:

(一)书面表扬;

(二)公开表彰;

(三)授予荣誉称号;

(四)协会认为合适的其他形式的奖励。

前款所列的奖励形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上述奖励应记入会员的诚信记录,并将相关人员记入诚信档案。

第二十八条对会员的奖励,由协会日常办事机构提出奖励意见,协会按照《章程》和其他自律规则规定的程序做出奖励决定。

第二十九条对违反法律法规、行政规章、规范性文件或协会自律规则的会员或相关人员,协会可视情节轻重实施自律措施或纪律处分。

第三十条会员违反协会《章程》和自律准则及其他管理制度,经会长办公会通过,可以实施以下形式的自律措施:

(一)谈话提醒;

(二)书面提醒;

(三)责令参加强制培训;

(四)协会规定的其他措施。

会员未及时、主动缴纳会费,逾期六个月的,经会长办公会确认,可以限制会员部分权利,包括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参加协会举办的活动或者获得协会提供的服务等权利。

第三十一条会员违反协会《章程》和自律准则及其他管理制度,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给予下列纪律处分:

(二)会员内部通报批评;

(三)公开谴责;

(四)暂停或解除其在协会担任的职务;

(五)暂停会员资格;

(六)取消会员资格。

上述两条自律措施或纪律处分形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上述处理记入会员的诚信记录,并将相关责任人记入诚信档案。

受到纪律处分的会员,其负责人及直接责任人三年内不得在协会担任职务。

对会员的处分,经协会调查取证后,提请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根据《章程》或其他自律规则的规定做出处分决定。

第三十二条会员及相关人员对协会做出的纪律处分决定不服的,可向协会申请复核。协会对复核申请做出的决定为最终决定。

复核期间原处分决定继续执行。

受本办法第三十一条*款第(五)、(六)项处分的会员,其在协会的职务相应暂停或撤销。

第三十三条受到纪律处分的会员,其负责人及直接责任人应当参加协会组织的再培训。

第三十四条纪律处分的立案、调查、听证、复核等相应程序的具体办法另行规定。

第三十五条协会建立会员诚信信息管理制度,管理办法另行规定。

第三十六条协会可将会员所受奖励、纪律处分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本办法自协会*届理事会*次会议通过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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