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福建商会简介
四川省福建商会
四川省福建商会成立于2005年,是在川、闽两地省委省政府的大力支持下依法注册的社团组织。经过五年的发展,商会目前已经成为四川规模*社团组织之一,拥有2000多家会员企业,在四川各地市州已发展有八个分会,分别是:广元、绵阳、凉山、攀枝花、宜宾、泸州、遂宁、射洪;尚有三家地级市分会在筹建之中。商会秉承“立会为公,服务会员;发展经济,务实创新”的立会宗旨,发扬闽商传统精神,努力把商会建设成为社会型、经营型、文化型的商团组织,得到了在川闽籍企业家、闽籍乡亲的积极认可。
2008年四川“5.12”地震期间,四川省福建商会大力组织进行抗震救灾工作,除带领会员企业克服受灾、生产自救外,还发起各项爱心捐款、捐物工作,累计为地震灾区捐款、捐物价值人民币六千多万元,获得社会各界的一致好评,多次被各级政府授予抗震救灾先进单位的荣誉,充分体现了社会型商团组织的社会责任感,为在川闽籍企业树立了良好的榜样形象。
四川省福建商会以创建经营型商会为重要指导原则,一直以来努力为会员企业及相关闽籍企业在川的投资兴业出谋划策、穿针引线。为闽籍企业的运作投资、嫁接政府资源、完善投资环境、保护合法权益等事项做了大量的工作。五年来商会的凝聚力日益加强,已经形成了一批优质的核心企业,据不完全统计,2009年商会重点核心企业累计完成产值超过500亿元,解决就业人员超过20万人,为四川的经济发展做出了积极的贡献。
立足于闽商的优良传统和开拓进取的精神,四川省福建商会多层次、多角度的进行文化商团的提升、营造。与全国各地的闽商组织、福建各级工商联组织保持了密切的联系和良好的文化交流,努力研究、弘扬闽商文化;积极组织、参与各类的社会公益和文化活动,树立在外闽商的优良形象。
2010年1月,四川省福建商会第二届理事会隆重成立,形成了强有力的新领导班子,在未来的几年里,四川省福建商会将步入跨越式发展的崭新里程,努力发展成为全国一流的闽籍社团。
*章 总 则
*条 四川省福建商会(Sichuan Fujian Chamber Of Commerce)是由驻川的闽籍企业家、工商界人士及闽籍乡亲发起组织的,经四川省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四川省民政厅)核准依法注册成立的具有社团法人资格的全省性组织,英语缩写名(FJCCSC)。
第二条 本会宗旨:“团结、交流、协作、服务”,本会遵循“立会为公,服务会员,发展经济,务实创新”的办会方针,努力维护在川闽商的合法权益,为闽商在川发展搭建良好平台,提升在川闽商整体形象,致力于为会员服务、为经济建设服务、为社会服务,使全体会员在商会平台上达成“资源共享、相互帮助、互通有无、协作发展”的愿望,加强川、闽两省的经济合作,文化交流,为川闽两地经济社会繁荣做出积极贡献。
第三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四川省招商引资局,登记管理机关——四川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四条 四川省福建商会地址:中国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高棚大道3号东方希望大厦A座5楼500室。
第五条 本会着力于弘扬“善观时变,顺势有为,敢冒风险,爱拼会赢,合群团结,豪爽义气,恋祖爱乡,回馈桑梓”的闽商精神,提升闽商在川形象,共同打造闽商世界品牌。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商会的业务范围
(一)搭建政府与会员沟通平台,协调会员与政府各职能部门的关系,向政府及有关部门反映会员企业的意见和建议;
(二)宣传党和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收集、整理、传递国家宏观政策、行业政策导向和行业动态,提供市场、技术、项目推介和投资贸易信息;
(三)提供法律咨询或全程服务,维护会员合法权益;
(四)为闽籍商企界人士在川投资、商务活动及观光旅游提供便利;协助会员企业组织各种会议、展览、展销、研讨等经济文化交流及推广活动,促进会员企业与国内外企业、社团的经济交流与合作,为企业的发展寻求更多的机遇与更广阔的空间;
(五)引导会员企业规范发展,通过参与整合各种资源提升商会自身力量和整体闽商影响力;
(六)协助杰出的会员代表的安排推荐工作,组织会员参加政府和相关部门组织的学习、评选等社会活动;
(七)组织在川闽商参与和开展有利于提高闽商整体地位,树立良好形象的各种社会活动;
(八)帮助会员融资牵线,开展企业问诊、供求发布、信息传递、项目推介、人才招聘、讲座培训;保险咨询服务、广告事务代理、社保事务代理等;
(九)帮助会员企业申办各种专业人员上岗资格、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考试、评审和初次认定工作;
(十)设立本会会员专用互联网站和内刊《四川闽商·财智》,为会员展示形象、推广业务及产品提供服务;
(十一)吸引和引导更多的闽商和福建企业来川发展;
(十二)开展多种形式的联谊活动,沟通信息,加强友谊,促进合作。加强本会与川闽两地党政机关及各兄弟商会协会的联系与合作;
(十三)承担政府有关部门委托的工作任务。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凡在四川的闽籍工商、企业界单位承认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愿意履行会员义务的企业(单位),均可申请加入本会,成为本会的会员单位。
凡承认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愿意履行会员义务的非闽籍工商、企业界单位亦可申请加入本会,成为本会的会员,具体办法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商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承认本会章程,自觉执行本会决议;
(二)遵守公民基本道德规范;
(三)在行业中具有一定的影响的企业单位;
(四)自愿申请加入本会,并为之服务。
第九条 会员资格的获取和免除:
具备条件的企业成员加入本会,应提交入会申请书,填写入会登记表,经商会会员管理部门审查通过,报商会秘书处备案,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书。
会员自愿退会,应向会员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交回会员证书,终止会员资格。
非自愿性退会:(1)不履行会员义务的,会员资格自动取消;(2)会员的行为严重违反本会章程规定,有悖商会形象,商会给予劝退或除名的取消会员资格。
会员资格一旦取消,其在商会担任的职务一并自动免除。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享有本会提供的服务及福利;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有“入会自愿、退会自由”的权利;
(六)本会章程阐明的其他权利。
第十一条 本会会员必须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完成本会交给的各项任务;
(二)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维护会员之间的合法利益;
(三)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信息;
(四)按规定按时缴纳会费;
(五)从自身做起,提升闽商形象。
第十二条 会员的管理办法
商会秘书处为商会直属会员管理部门,依据章程规定制定具体管理办法;各分会、行(同)业协会依据章程规定及商会秘书处指导意见制定本部门会员管理办法,报商会秘书处批准,具体负责本部门会员的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会章程的行为,由监事会负责调查并做出处理建议,提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职责
第十四条 本会组织机构为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
第十五条 本会*权力机构为会员代表大会,其主要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会组成人员;
(三)选举和罢免监事会组成人员;
(四)审议和批准常务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其他工作报告;
(五)审议和批准监事会工作报告;
(六)决定终止事宜;
(七)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代表由市(州、县)代表处、行(同)业协会、直属会员管理部选举产生,具体名额及产生办法、召开时间由常务理事会授权会长会议决定,一般情况下,在本次会员代表大会届满前一个月内召开下一次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可以邀请对商会工作做出重大贡献人士作为特别代表,享有正式代表的全部权利。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或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八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三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九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行使其权力。主要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决定常务副会长、副会长;
(三)根据会长的提名,任免商会秘书长;
(四)负责会员代表大会的筹备和召开;
(五)决定商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和撤销;
(六)其他需要由常务理事会做出决策的事项;
(七)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应由常务理事会成员担任;
(八)理事会组成人员任职资格到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新一届理事会为止。
第二十条 原则上理事会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组成人员出席方能开会,其决议须得到到会理事会人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其他有效的方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由会长负责召集,其召开方式由会长根据实际情况决定。
第二十二条 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理事会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其他有效的方式召开。
第二十五条 常务理事会是本会日常决策机构,必要时可邀请或指定有关人员列席,主要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的决议的执行情况的检查和监督;
(二)决定本会的日常工作安排;
(三)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其职权:
根据商会发展工作的需要可以增补和免除部分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理事,并报下一次理事会全体会议追认,报主管和登记机关备案批准;
根据监事会建议,对违纪会员作出处理决定;
(四)决定商会高级顾问、荣誉性职务的聘任人选;
(五)根据会长的提议,决定商会秘书处的机构设置和组成人员。
第二十六条 本会设会长一名、监事长一名、常务副会长若干名、副会长若干名、秘书长一名、副秘书长若干名、常务理事若干名、理事若干名。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监事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素质好;
(二)热心本会工作,乐于奉献,并在各自的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未受过剥夺权利的刑事处罚;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能坚持工作。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监事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职*年龄可达65周岁,如超过*任职年龄的,须经会长会议表决,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九条 本会会长、监事长、秘书长每届任期三年,连任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上级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每届中期增补的会长、监事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任期时间不得超过本届会员代表大会剩余任期时间。
第三十条 本会实行会长负责制、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担任其他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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