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会计准则委员会简介
财政部会计准则委员会
2003年,会计准则委员会成功地进行了换届改组。改组后的财政部会计准则委员会共有委员22人,由财政部聘任,分别来自政府有关部门、会计理论界、会计职业团体、中介机构和企业界等。财政部党组副书记、副部长楼继伟担任委员会主席,财政部副部长王军担任秘书长。会计准则委员会办公室作为委员会的办事机构,承担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设在财政部会计司,办公室主任由财政部会计司司长担任。改组后的会计准则委员会下设三个专业委员会:会计理论专业委员会、企业会计专业委员会、政府及非营利组织会计专业委员会。与此同时,财政部制定并发布了《会计准则制定程序》和《财政部会计准则委员会工作大纲》,将会计准则的制定和会计准则委员会的工作纳入制度化的轨道。
会计准则委员会聘请了160名咨询专家,协助会计准则委员会开展工作。咨询专家来自会计理论界、会计中介机构、政府有关部门、会计职业团体、证券交易所和企业界,具有广泛的代表性。
会计准则委员会组建若干研究组,在会计准则委员会及其办公室的领导下开展咨询工作,具体包括:会计理论组、国际协调组、企业会计组、金融会计组、政府会计及非营利组织会计组,等等。研究组设主持人(或组长)一名,成员若干名,原则上从委员会聘请的会计准则咨询专家中选定。
进入21世纪,经济全球化和资本跨国、跨地区流动已经成为当今世界经济发展的重要特征。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作出了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决定,进一步完善我国会计准则,已成为当前的重要任务。因此,财政部及时对会计准则委员会进行了重大改组,并建立了全新的工作机制。这是贯彻温家宝总理在国务院*次全体会议上提出重大问题要实行科学民主决策、金人庆部长关于“要进一步完善会计准则,使其更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重要举措。在新的形势下,改组后的会计准则委员会在协助会计准则制定机构建设高质量会计准则体系、推进会计的国际协调等方面,必将发挥重要的咨询作用,为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作出更大贡献。
(一)对会计准则的总体方案、体例结构、立项等提供咨询建议;
(二)对会计准则制定中重大会计处理方法的选择等提供咨询意见;
(三)对财务会计概念框架等有关基础理论提供咨询意见;
(四)对会计准则实施情况提供咨询并反馈有关信息。
*章 委员会
*条 财政部会计准则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是中国会计准则制定的咨询机构,
旨在为制定和完善中国的会计准则提供咨询意见和建议。
第二条 委员会的委员由财政部聘任,委员应有广泛的代表性,包括政府有关部门、理论
界、会计职业团体、中介机构和企业界等方面的代表。
第三条 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 对会计准则的总体方案、体例结构、立项等提供咨询建议;
(二) 对会计准则制定中重大会计处理方法的选择等提供咨询意见;
(三) 对财务会计概念框架等有关基础理论提供咨询意见;
(四) 对会计准则实施情况提供咨询并反馈有关信息。
第四条 委员会会议分为全体会议和专业委员会会议。
第五条 全体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讨论委员会工作及会计准则制定和实施中的重大事项,
包括:委员会工作大纲,会计准则总体方案,会计国际协调,会计准则制定中的重
大会计处理方法的选择,会计准则实施机制和其他重大事项。
全体会议及会议议题由秘书长提出,报经主席批准,具体工作由办公室负责。
全体会议由主席主持,全体委员参加,委员如因特殊情况无法参会的,应事先向主
席或秘书长请假,并对会议所讨论的议题提供书面意见。
第六条 专业委员会会议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讨论本专业委员会开展会计准则咨询工作的重要事项。
专业委员会会议及会议议题由专业委员会主任提出,报经秘书长批准,具体工作由办公室负责。
专业委员会会议由专业委员会主任主持,专业委员会全体委员参加,委员如因特殊情况无
法参会的,应事先向专业委员会主任请假,并对会议所讨论的议题提供书面意见。
专业委员会召开专业委员会会议,专业委员会主任根据工作需要可特邀其他专业委员会委
员参加;并邀请会计准则项目研究、制定的有关咨询专家及工作人员列席会议。
第七条 全体会议和专业委员会会议结束后,应对会议讨论的议题、讨论情况和结果,形成会议纪要,
通过委员会办公室寄送委员,待委员确认后正式公布,同时提交会计准则制定机构。
第八条 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财政部会计司。办公室主任由财政部会计司司长兼任。
第二章 委员
第九条 委员享有如下权利:
(一) 参加委员会全体会议、专业委员会会议以及会计准则国际、国内研讨会,除特殊情况
外,应在会议召开七至十个工作日前取得会议讨论的各种文件资料;
(二) 对上述各种会议讨论的议题提出咨询意见;
(三) 及时获得专业委员会对有关会计准则项目的研究报告,以及委员会、专业委员会和
会计准则制定机构工作进展情况的报告;
(四) 就会计准则制定与实施中的重大事项和重要问题,向会计准则制定机构提出建议;
(五) 及时获得其他委员和有关方面对会计准则的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会计准则制定
机构对咨询意见或建议采纳情况的说明;
(六) 优先取得委员会或会计准则制定机构有关会计准则的文件和正式出版物。
第十条 委员应履行如下义务:
(一) 按时出席委员会召开的全体会议和专业委员会会议,参加委员会举办的研讨会等
各项活动;因故不能出席时,应按规定事先请假,并对会议所讨论的议题提供书面意见;
(二) 按时完成委员会或专业委员会布置的工作任务;
(三) 对会计准则制定机构提出需要咨询的问题发表意见;
(四) 向会计准则制定机构通告会计准则实施中的问题;
(五) 对委员会、专业委员会或会计准则制定机构要求保密的信息负责保密。
第三章 专业委员会
第十一条 委员会下设三个专业委员会:
(一) 会计理论专业委员会
负责对财务会计概念框架等与会计准则相关的会计基础理论问题的研究提供咨询意见。
(二) 企业会计专业委员会
负责对企业会计准则的研究、制定与实施提供咨询意见。
(三) 政府及非营利组织会计专业委员会
负责对政府及非营利组织会计准则的研究提供咨询意见。
第十二条 专业委员会成员由委员组成,各专业委员会设一名主任和两名副主任,副主任协助主任工作。
专业委员会主任由主席提名,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和成员由专业委员会主任提名,报主席、
秘书长同意后确定。
第十三条 专业委员会通过组成若干项目研究组开展咨询工作。
专业委员会主任应当根据会计准则制定计划,以及会计理论和会计实务中的重要问题,
确定项目研究组及项目活动计划。
项目研究组设主持人一名,由专业委员会主任提名,从委员会聘请的会计准则咨询专家中选定。
项目研究组主持人提出项目组成员及项目活动计划,报请专业委员会主任确定。专业委员会主
任确定的项目组成员及项目活动计划,通过委员会办公室报秘书长同意后实施。
项目研究组在专业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的领导下开展咨询工作,主要活动包括两个方面:一是
提交会计准则项目研究报告;二是对会计准则制定机构提交的会计准则讨论稿、征求意见稿和
草案提出咨询意见。项目研究组成员可列席专业委员会召开的有关会议。
专业委员会及项目研究组可优先承担财政部立项的会计准则研究科研课题。
专业委员会对本委员会完成的准则项目研究报告,以及对会计准则讨论稿、征求意见稿和草案
的咨询意见,应通过主任或副主任签字后提交会计准则制定机构。会计准则制定机构对委员个
人征求对会计准则讨论稿、征求意见稿和草案的意见,可由委员直接反馈给会计准则制定机构。
第四章 委员会办事机构
第十五条 委员会办公室的具体职能如下:
(一) 在主席及秘书长的领导下,负责筹备委员会全体会议、专业委员会会议、研讨会等各种会
议,准备会议材料并按照规定时间提交委员;
(二) 负责委员会与会计准则制定机构之间、委员会与委员之间、委员会与专业委员会之间的沟通与联络,以及相关资料和信息的传达和传递;
(三) 跟踪管理专业委员会及项目研究组承担的会计准则项目科研课题;
(四) 定期向委员会报告工作情况;
(五) 管理委员会的财务;
(六) 负责委员会与国际会计组织之间的联络,以及委员会主席或秘书长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五章 经费
第十六条 委员会经费的来源:
(一)政府补助;
(二)其他收入。
第十七条 委员会经费的用途:
(一)会计准则项目的课题研究经费;
(二)委员会及专业委员会召开各种会议的会议费用;
(三)对委员的工作补贴;
(四)其他相关费用。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委员会的英文名称为:China Accounting Standards Committee,缩写为CASC。
第十九条 本工作大纲经委员会全体会议通过,报财政部批准后实施。
一、 为了进一步做好会计准则制定工作,增强会计准则制定的透明度,广泛征求社会意见和建议,特制定本程序。
二、 财政部会计司(以下简称“会计司”)负责会计准则的草拟工作,实行项目起草组负责制。项目起草组原则上以会计司各处为单位组成,吸收相关人员参加。
三、 草拟的会计准则分为讨论稿、征求意见稿、草案和送审稿。
四、 会计准则的制定过程分为立项阶段、起草阶段、公开征求意见阶段和发布阶段。
(一) 立项阶段
会计司根据我国经济发展的需要,提出会计准则立项意见,向会计准则委员会和有关方面征求意见。会计准则立项意见应包括对立项的背景和理由作出说明。
会计司根据会计准则委员会和有关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对会计准则立项意见作出修改调整,按规定程序报财政部领导批准后正式立项。
会计司应将立项情况向会计准则委员会通报,并向社会公布。
会计准则委员会应根据需要,结合确定的会计准则项目和立项意见,成立项目研究组,开展课题研究,形成研究报告。
(二) 起草阶段
会计准则项目立项后,会计司应即组成项目起草组,并将项目起草组的成员及有关情况向会计准则委员会通报。
项目起草组根据所承担的会计准则项目,及时提出工作计划和时间表,在有关研究报告和实际调查研究的基础上,起草完成讨论稿,由会计司提交会计准则委员会征求意见,修改后形成征求意见稿。
(三) 公开征求意见阶段
会计司应通过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以及国务院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印发征求意见稿、在会计准则委员会网站和其他主要媒体上公布、召开座谈会、研讨会等形式,向社会广泛征求意见。
项目起草组应对公开征求的意见进行汇总,并根据反馈意见对征求意见稿进行修改,形成草案,由会计司再次提交会计准则委员会征求意见。
(四) 发布阶段
项目起草组根据会计准则委员会的意见对草案进行修改,形成送审稿,会计司按规定程序报送财政部领导审定后,由财政部发布并组织实施。
五、 已经发布实施的会计准则,如需进行重大修订,修订程序同上。
六、 本程序自财政部发布之日起生效。
*条 为了进一步完善会计准则咨询机制,贯彻科学民主决策精神,财政部会计准则委员会(以下简称“会计准则委员会”)聘请会计准则咨询专家,成立会计准则咨询专家组。
第二条 咨询专家应有广泛的代表性,包括会计理论界、政府有关部门、会计职业团体、会计中介机构、金融和企业界等方面的代表。
第三条 咨询专家由会计准则委员会聘任,任期两年,均为兼职。任期届满时,根据工作情况续聘或解聘。
第四条 咨询专家组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协助会计准则委员会开展研究咨询工作;
(二)承担会计准则相关课题的研究并提交研究报告;
(三)对会计准则讨论稿、征求意见稿和草案提供咨询意见和建议;
(四)对会计准则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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