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合作贸易企业协会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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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合作贸易企业协会 (China Cooperative Trade Enterprises Association,CCTEA)成立于1992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登记注册的全国性、综合性、非营利性社会团体组织,接受民政部、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中国合作贸易企业协会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企业为本,发挥桥梁纽带作用,为会员、政府、行业服务为宗旨”,具体为:一是积极配合政府做好政策的前期调研及出台后的组织实施;二是积极制定行业发展振兴规划和国家、行业标准制订;三是协助政府并组织行业企业积极应对国际金融危机,树立信心;四是推动行业企业调整优化结构,加快自主创新,转变发展方式;五是制订行规行约,加强行业自律,规范市场秩序;六是反映行业企业诉求,依法维护行业企业合法权益;七是开展行业企业信用评价,推进行业诚信建设;八是组织开展专家咨询和针对性培训、论坛、会议,为行业企业发展提供智力支撑;九是组织开展国际间多层次、多领域的对外交流合作,贸易对接,搭建平台为行业企业发展拓展国际空间;十是组织举办技术、产品等展览,展示行业发展成就,积极开辟更多的产品销售渠道。
2008年,中国合作贸易企业协会被商务部、国务院国资委正式确定为全国行业企业信用评价试点单位。
中国合作贸易企业协会的*权力机构为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为理事会,理事会的常设机构为秘书处。
中国合作贸易企业协会章程
(2005年12月5日通过)
*条 名称:中国合作贸易企业协会(CHINA COOPERATIVE TRADE ENTERPRISES ASSOCIATION )简称(CCTEA“中贸企协”)(以下简称本会)。
第二条 性质:本会是以合作贸易企业为主体,由合作贸易企业、商贸服务业、自然人、社会团体及热爱此工作的研究人员自愿组成的全国性社团组织。成员包括各类批发企业、综合商场、购物中心、连锁企业、物流配送企业、各类工业品、农产品批发交易市场、城乡供销合作社及其企业、城乡合作社、专业协会、产加销一体化龙头企业等。
第三条 宗旨:团结广大会员企业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社会道德风尚;维护企业合法权益,代表企业利益,协调企业与政府和其他部门的关系,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业务指导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办公地点设在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45号。
第六条 本会主要任务是:服务、维权、自律。
*款 宣传、贯彻党和政府有关商品流通的方针、政策,及时向党和政府反映本行业情况和广大会员的意愿要求。
第二款 向会员提供业务咨询和信息服务,促进企业开拓市场,扩大经营;
第三款 协调沟通本行业与有关部门之间的关系,促进会员之间、会员与其他企业之间的横向经济联系与合作;
第四款 制定行规行约,规范行业经营秩序,加强行业自律。维护企业合法权益、促进企业健康发展;
第五款 开展行业统计、行检、行评、发布行业信息,参与制定行业各类标准、并组织实施;
第六款 培训企业管理人才、组织交流,提高企业整体素质;
第七款 举办全国性商品交易会、博览会、经济、技术交流会等活动;
第八款 开展国际同业间的经济、技术、贸易合作与交流;
第九款 开展行业和社会公益活动;
第十款 承办政府部门委托的相关工作;
第十一款 为实现本团体任务所开展的其他活动。
第七条 本会会员分为单位会员、团体会员、个人会员;
*款 单位会员:县、基供销合作社、中小型综合商场、批发企业、外贸企业、商贸服务企业、农产品公司、物流配送中心、连锁企业、大中型及初级批发交易市场、产加销一体化龙头企业、城乡合作社企业、地方给类协会、专业合作社、村级综合服务站等;
第二款 团体会员:各省、市供销合作社、有关高等院校、科研部门等;
第三款 个人会员:各类中介、代理人、农产品经纪人;从事合作经济研究,有丰富实践经验和理论的专家、学者等;
第八条 入会条件:
*款 凡拥护和遵守本会章程者均可申请加入本会;
第二款 本会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款 提交入会申请书;
第二款 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第三款 由理事会授权办事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款 有选举权、被选举权;
第二款 有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权;
第三款 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第四款 有对本会工作提出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第十一条 会员应履行下列义务:
*款 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第二款 维护本会合法权益和荣誉的义务;
第三款 完成本会委托任务;
第四款 关心本会工作,及时反映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提供有关资料;
第五款 按规定交纳会费;
第六款 维护本会行规行约;
第七款 积极参加协会活动。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交回会员证。两年内会员如无故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团体章程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事理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款 制定和修改章程;
第二款 选举和罢免理事;
第三款 审议通过理事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第四款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时,须由理事会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行使理事会职权,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
*款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
第二款 选举和罢免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第三款 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第四款 向会员代表大会作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第五款 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第六款 决定副秘书长人选;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的设立和负责人的聘任;
第七款 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第八款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第九款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理事会闭会期间,常务理事会行使第十八条*、三、五、六、七、八、九款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款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素质好;
第二款 熟悉本行业情况,在本行业业务领域有较大影响力;
第三款 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职年龄不超过65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第四款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第五款 具有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超龄续任,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续任。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五年,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继续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会由会长兼任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款 主持协会全面工作;
第二款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
第三款 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第四款 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五款 会长可授权常务副会长行使会长职权。
第二十九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款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第二款 协调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第三款 提名副秘书长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第四款 决定办事机构、实体机构专职人员聘用;
第五款 审批本会的日常费用开支;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会经费来源:
*款 会费;
第二款 捐赠;
第三款 资助;
第四款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的服务收入及存款利息;
第五款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会会员会费按照单位会员、团体会员、个人会员的标准收取。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费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管理财务。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会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人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会专职人员的工资、社会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 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讨论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会章程的修改,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天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四十一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时,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决议。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决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二00五年十二 月五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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