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煤炭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简介
中国煤炭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煤炭开发公司经原对外经济贸易部批准,成立于1988年,系中国中煤能源集团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具有对外贸易经营权的独立法人企业。其前身为1981年注册成立的中国煤炭开发总公司,是原煤炭工业部*指定的煤矿设备进口公司。
公司自1981年以来,分别利用世界银行贷款、日本能源贷款、国家出口信贷、国拨外汇及用户自筹资金为兖州、平朔、平顶山、西山、晋城、淮南、淮北、潞安、霍州、永城、淄博、鲁能、铁法、太西、鸡西、鹤岗、开滦、邢台、峰峰、潞安、阳泉、准葛尔、阳光、黄陵、柳林、等矿业(煤业)集团等进口约20亿美元的国外先进的提升、采掘、运输、洗选加工等设备。此外,我们为大连港集团、湛江港集团、宣化钢铁公司、唐山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等其他行业的公司提供了近3亿元的大型成套设备。
中国煤炭开发公司经过多年的发展,公司经营范围不断扩大,主要从事机电产品进口代理贸易、煤炭制品出口贸易、机电产品自营贸易、国际展会、煤炭工业技术咨询服务等业务。重大的重组及有效的内部资源整合,使得公司整体竞争实力显著提高,形成了公司特有的企业文化及核心竞争能力。2004年机电产品进出口额1.14亿美元,机电产品贸易额1.38亿元人民币,煤炭制品出口10000余吨,非煤产品进出口额在全国煤炭行业名列前茅。
中国煤炭开发公司将一如既往地奉行“用户*、服务至上”的理念,竭城为国内外用户提供优质服务,与新老朋友密切合作,共同发展。
2006年5月23日,中国煤炭开发公司正式更名为中国煤炭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并将作为中国中煤能源集团公司的全资控股公司在海外上市。
中国煤炭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二OO六年三月二十日
*章总则
*条为适应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需要,规范本公司的组织和行为,保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公司的中文名称:中国煤炭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最终核准为准)英文名称:
CHINANATIONALCOALDEVELOPMENTCO.,LTD。
第三条公司的住所:北京市朝阳区黄寺大街1号。
第四条公司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5293万元。
第五条公司的执行董事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六条公司的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
第七条公司的存续期限为50年。
第八条公司依法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
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九条公司的一切活动均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和法规,保护股东的权益。
第二章经营宗旨和经营范围
第十条公司的经营宗旨:执行国家经济贸易方针,政策和计划,遵守国家的法律、法令、条例和规定,坚
持科学发展观和可持续发展战略,积极开展与煤炭产业相关的贸易,开展非煤产品的进出口贸易,提高企业
核心竞争力;坚持以人为本,不断提高企业效益和增加员工收入;促进煤炭工业的发展,为社会主义现代化
第十一条公司的经营范围:经营煤炭焦油的出口业务;煤矿机械设备、仪器仪表的进口业务;接受委托,
代理上述进出口业务;煤炭系统技术进出口业务;承办中外合资、合作生产业务;开展补偿贸易业务;从事
对外经济贸易咨询服务、技术交流业务;从事经贸部批准的其它业务。
公司的经营范围以较后经工商登记部门核准的为准。
第十二条公司根据业务需要,可以设立分公司。
第三章公司股东及其出资
第十三条公司的*股东为:
中国中煤能源集团公司
法定代表人:经天亮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黄寺大街1号。
第十四条公司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以及占公司注册资本的比例为:
股东名称
出资方式
出资时间
出资额
(万元)
出资比例(%)
中国中煤能源集团公司
净资产
2006年4月28日
5293
100%
第十五条公司经公司登记机关注册后,股东不得抽出投资。
第十六条公司有下列情形的,可以增加注册资本:
(一)股东增加投资;
(二)公司盈利;
(三)其他原因需要增加注册资本。
第十七条公司可以依法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资本后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公司法》规定的*限额。
第四章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八条公司不设股东会,股东做出下列决定时,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由股东盖章并委派代表人签
字后置备于公司: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委派(聘任)执行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副总经理、总会计师等高级管理人员,决定
副总经理的人数以及有关执行董事、监事、总经理、副总经理和总会计师等高级管理人员的报
(三)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
等事项作出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对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作出决议;
(十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九条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公司章程;
(二)按期出资;
(三)以其所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
(四)在公司登记注册后,不得抽回出资;
(五)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五章股东出资的转让
第二十条股东依法转让其出资额后,公司重新编制新的股东名册并于三十日内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六章执行董事
第二十一条公司不设董事会,设立一名执行董事。执行董事由股东指派并向股东负责。
第二十二条执行董事每届任期三年,执行董事任期届满,由股东继续指派可以连任。
执行董事可在任期届满前提出辞职。执行董事辞职应当向股东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在股
东未就新执行董事委派作出决定以前,提出辞职的执行董事的职权应当受到合理的限制
并继续履行职责。
第二十三条执行董事兼任总经理。
第二十四条执行董事行使职权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由执行董事签字后置备于公司:
(一)向股东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的决定;
(三)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亏损弥补方案;
(五)拟订公司重大收购、资产置换或者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和解散方案;
(六)拟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
(七)拟订对外股权投资方案;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提出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的人选;
(十)拟订公司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一)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和具体规章;
(十二)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
(十三)决定本公司副总经理、监事、总会计师等高管人员以外的职工的聘任、解聘、
奖惩、升降、加减薪水;
(十四)在授权范围内代表公司对外处理重要事务;
(十五)签发日常行政业务文件;
(十六)公司章程规定以及股东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五条执行董事在行使职权时,应召开总经理办公会议,并不得变更股东的决定和超越授权范围。
第二十六条执行董事应对其决定承担责任。执行董事决定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致使公司
遭受严重损失的,执行董事对公司负有赔偿责任。
第二十七条执行董事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执行董事的任职条件应当符合《公司法》的有关规定。
执行董事对公司负有诚信和勤勉义务,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忠实履行职责,
维护公司利益。当其自身的利益与公司和股东的利益冲突时,应当以公司和股东的*利益为
本条规定适用于公司的监事、副总经理以及总会计师等其它高级管理人员。
第七章监事
第二十九条公司规模较小不设监事会,设立一名监事,由股东委派。监事负责对执行董事、副总经理
和总会计师等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监督,防止其滥用职权,侵犯股东、公司及公司员工的合法权益。监事向股
东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三十条监事每届任期三年。监事任期届满,经股东继续指派可以连任。
监事在任期届满前,可以提出辞职。监事辞职应当向股东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股东尚未委派新监事以前,
该提出辞职的监事的职权应当受到合理的限制并继续履行职责。
第三十一条公司执行董事、副总经理及总会计师等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三十二条监事行使职权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由监事签字后置备于公司: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执行董事、副总经理和总会计师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
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决定的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当执行董事、副总经理和总会计师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执行董事、副总经
理和总会计师等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向股东提出提案;
(五)依照公司法第152条的规定,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六)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三条监事履行职责时,公司各业务部门应当予以协助,不得拒绝、推诿或阻挠。公司应对监事履行
职责的行为,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第八章总经理
第三十四条公司设总经理一人,由公司执行董事兼任。公司设副总经理、总会计师,副总经理和总
会计师在总经理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副总经理由执行董事提请聘任或解聘。
第三十五条总经理和副总经理、总会计师在任期内申请辞职,经股东批准后方可离任;总经理、副
总经理、总会计师在任期内不胜任或有严重失职、违法行为,股东有权免除其职务。
第三十六条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和总会计师不得兼任其他公司的主要管理人员。
第三十七条为支持总经理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保证公司正常运行,设立总经理办公会
制度。总经理办公会议对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中的重大事项及由各部门、各附属公司提交审议的事项进行决
策和组织实施,每【四】周召开一次;由总经理召集并确定议题,总经理因公外出时可由总经理指定一
名副总经理主持。参会人员为总经理、副总经理、各部门经理,其他参会人员由总经理确定。会前应将会议
议题提前通知参会人员,有关会议讨论文件要提前送达参会人员,以便研究提出意见,提高工作效率。
第三十八条总经理办公会讨论和决定的事项,须形成会议纪要,经总经理签批后,按规定程序抄送
有关人员及部门或下属公司。
第九章财务会计制度及利润分配
第三十九条公司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建立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
第四十条公司的会计年度采用公历日历年制,即每年公历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为一个会计年度。
第四十一条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完结后的一百二十天之内将公司财务会计报告送交股东。
第四十二条公司分配当年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
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上一年度公司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
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在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决定,可以提取任意公积金。
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利润,公司应向股东分配。
股东或者执行董事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必须将违
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第四十三条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的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但是,
资本公积金不得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
第四十四条公司除法定的会计帐册外,不得另立会计帐册。
对公司资产,不得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帐户存储。
第十章劳动人事制度
第四十五条公司遵守国家有关劳动、人事、分配方面的法律、法规,结合公司生产经营的需要制定
公司的劳动、人事和分配制度。
第四十六条公司研究决定有关职工工资、福利、安全生产以及劳动保护、劳动保险等涉及职工切身
利益的问题,应当事先听取公司工会和职工的意见,并邀请工会或职工代表列席有关会议。
公司研究决定生产经营的重大问题、制定重要的规章制度时,应当听取公司工会和职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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