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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企业联合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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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企业联合会简介

天津市企业联合会

天津市企业联合会(原天津市企业管理协会)成立于1979年,1994年与天津市企业家协会合并,2002年更名为天津市企业联合会(简称“天津企联”),是经天津市社会团体管理局核准登记,由天津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主管的非盈利的联合性社会团体,接受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的业务指导,是天津市政府授权的雇主组织代表。目前拥有1200多家会员企业及数十家商会和行业协会,遍及全市工业、商业、农业、科技、文化、教育、服务等各领域,涵盖了国有、集体、民营、合资、独资以及股份制等各种所有制企事业单位。

天津企联在市委、市政府领导下,在中国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指导下,始终坚持“全心全意为企业和企业家服务”的宗旨,围绕企业、企业家的需求提供真诚有效的服务,充分发挥桥梁纽带作用,努力当好政府的参谋和助手,在促进我市经济发展、企业改革和管理创新,增强企业竞争力和提高企业家素质等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受到了政府部门的重视和支持,赢得了广大企业和企业家的信赖。曾荣获国家民政部授予的“全国先进民间组织”称号,多次被市政府授予天津市“先进社团组织”、“十佳社团”称号。

天津企联秘书处设有雇主工作部、会员管理部、对外联络部、研究部、咨询部、出版部、教育培训部、信息部等服务部门。

1、与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天津市总工会共同组成天津市协调劳动关系三方会议组织,开展与劳动关系相关的工作,履行雇主组织代表职责,维护企业和企业家合法权益,向政府反映企业呼声,为政府制定与企业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提供依据。

2、评选表彰由市政府命名的天津市优秀企业家,负责推荐全国优秀企业家候选人,编写优秀企业家风采录《滨海精英》。

3、受市政府委托,进行天津百强企业排序及中国企业500强、中国制造业500强、中国服务业500强的推荐工作,编写天津市百强企业分析报告。

4、开展天津市企业管理现代化创新活动,承担成果的申报、审定以及管理优秀论文的评选工作,负责推荐企业申报*创新成果。

5、举办“经济大讲堂”系列活动和高级职业经理人培训及资格认证,并根据企业需求举办各种专题讲座、研讨会、培训班、报告会、企业咨询、企业沙龙等活动,组织省市间、企业间的学习、交流与合作。

6、根据中国企联和市有关部门的工作部署,与市经信委、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共同评选表彰天津市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在会员单位内部评选企业优秀管理者。推荐企业参加中国企业新纪录和全国企业文化成果的评选工作。

7、承担天津市工业旅游项目的开发、推广工作。

8、编辑、出版、发行《经营与管理》杂志、内部刊物《天津企业家》以及市经信委委托的《天津工业和信息化》杂志。

9、通过天津企联网为会员提供信息服务,协助市经信委做好信息化与工业化融合的调研、培训工作。

*章 总 则

*条 天津市企业联合会(天津市企业家协会),英文名称为TIANJIN ENTERPRISE confederation(TIANJIN ENTREPRENEUR ASSOCIATION),英文缩写为TEC(TEA)。本会是经天津市社会团体管理机关注册登记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法人。

第二条 本会是企业、企业家和企业团体的联合组织。 本会(代表雇主)同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代表政府)、天津市总工会(代表职工)、共同组成天津市协调劳动关系三方联席会议,建立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

第三条 本会的指导思想是以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构建和谐社会为目标,以服务为宗旨,协调沟通企业与政府、企业与企业、企业与社会、经营者与员工之间的关系,维护企业和企业家的合法权益,发挥桥梁纽带作用。

第四条 本会的基本任务是为企业和企业家服务;为天津经济发展和构建和谐社会、和谐企业服务;为市政府及社会各界服务。

第五条 本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领导机构的产生和重大事项的决策,均应经集体讨论,并按少数服从多数原则做出决定。

本会的组织机构为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权力机构为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

第六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部门——天津市经济委员会和社团管理机关——天津市社会团体管理局的指导与监督。本会是雇主组织在天津地区的*代表,接受国际雇主组织在中国的*代表——中国企联的指导。

第七条 本会注册地址为天津市南开区水上公园北路16号。

第二章 工作任务及业务范围

第八条 为经济立法和制定政策服务,反映企业、企业家的意见和要求,为天津市人大常委会和市政府制定与企业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提出建议,承担市各有关部门委托的相关工作。

第九条 维护企业、企业家(雇主)的合法权益,代表企业方协调劳动关系。组织各行业、各区县的有关企业组织参加“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参与劳动关系协调工作。

第十条 促进企业承担社会责任,自觉维护企业员工的合法权益。 引导和推动企业、企业家(雇主)遵纪守法、诚实守信、廉洁自律、自觉维护市场经济秩序。

第十一条 进行企业改革和现代企业管理的研究,认真研讨适应滨海新区开发开放的管理创新,总结推广创新经验,努力开展各类管理规范、管理标准的研究,促进企业体制创新、管理创新、技术创新,增强企业的核心竞争力。

第十二条 组织开展天津企业100强排序,推荐天津企业参加中国企业500强排序并对排序结果进行综合分析。评选、宣传、表彰优秀企业家。

第十三条 为企业家健康服务,关心企业家健康,开展企业家健康工程,动员企业家参加健康工程活动,组织企业家查体及治疗。

第十四条 积极参加国际劳工组织和国际雇主组织的相关活动,组织开展国内外企业和企业组织间的交流与合作。

第十五条 指导与协调各区县、各行业的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工作,健全组织体系,促进相互合作,发挥联合优势。

第十六条 按照自立、自治、自养和非营利性的发展原则,依法设立相关的中介服务机构或经济实体。加强本会工作机构的自身建设,不断提高工作人员的素质,更好地为企业、企业家服务。

第十七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是:开展企业现代化管理咨询、研究、评审、认证服务;开展企业及企业家的培训、信息交流服务;开展劳动法律、经济法律咨询服务;开展国内外的合作、交流与服务。

第三章 会 员

第十八条 本会实行入会自愿、退会自由的原则。本会的会员为团体会员。

凡承认本会章程,履行会员义务,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均可申请成为本会会员。

会员的条件:

1、本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登记注册的各类所有制企业。

2、本市各区、县企联以及在本市的其他省、市、区、县级的企业团体和行业组织。

3、本市各院校、科研单位等实行企业化经营的相关事业单位及其他法人组织。

第十九条 会员的权利

1、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会员活动;

3、享受本会提供的各项会员服务,优先优惠享受其他相关服务;

4、对本会的工作提出建议、批评与监督;

5、通过本会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问题和提出建议;

6、退会自由。

第二十条 会员的义务

1、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2、关心和支持本会工作,承担本会委托的有关工作;

3、为推动本会工作,在遵循商业保密原则的情况下,向本会提供有关情况、信息、统计数据和其他资料;

4、为本会开展活动提供方便和支持;

5、按规定缴纳会费。

第二十一条 申请入会应提出书面申请,经本会秘书长办公会议核准并发给会员证书后,即成为本会会员。

会员退会应书面提出,并向本会交回会员证书。

会员两年内不履行义务、不参加活动、不缴纳会费的,则视为自动退会。 会员退会后,不能再以会员身份进行或参加相关活动。

第四章 组 织

第二十二条 本会的*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

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每四年召开一次。若需提前或延期,必须经常务理事会决定,并报天津市社会团体管理局同意,延期最长不超过一年。

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由会长主持,或由会长委托的副会长主持。

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的召开,其出席人数超过应到人数的1/2方为有效,其决议须经超过出席人数的半数同意方为有效。

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1、制定和修改章程;

2、审议和批准常务理事会的工作报告;

3、审议并决定本会重大事项,通过重大提案并形成决议;

4、聘请名誉会长,推选、调整会长、执行副会长、副会长及秘书长,协商确定常务理事;

5、决定会费收缴标准,审议会费收支报告。

第二十三条 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闭会期间, 由常务理事会行使理事会职权,常务理事会每届任期为四年。

常务理事会议每年召开一次,经会长办公会提议并报会长批准,可按需要召开临时常务理事会会议。

常务理事会的举行须有半数以上常务理事出席,其决议须经半数以上到会常务理事的同意,方为有效。

常务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1、贯彻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的决议,向理事会报告工作;

2、审议批准本会年度工作计划,处理有关议案;

3、在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审议通过会长办公会提交的关于增补或调整会长、执行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的报告;

4、增补常务理事,可由常务理事会补选,但补选的常务理事应经下一次理事会追认。补选的常务理事应在理事中产生。

常务理事会议由会长主持,或由会长委托的副会长主持。

第二十四条 本会设立会长办公会。会长办公会由会长、执行副会长、秘书长组成,由会长或会长委托的执行副会长主持。

会长办公会行使下列职权:

1、负责实施代表大会和常务理事会的决议和议案;

2、研究决定提交常务理事会审议的本会重大问题及事项;

3、向代表大会提名秘书长人选。研究决定秘书长提名的副秘书长人选;

4、对秘书处实施行政领导,对秘书处工作进行考核和管理;

5、研究决定本会机构和分支机构的设立和调整。

第二十五条 天津市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的法定代表人由会长提名的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本会法定代表人,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本会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办事机构——秘书处。秘书处在秘书长主持下开展工作。

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1、组织协调各职能部门制定、实施并考核年度工作;

2、聘任各职能部门负责人,报会长办公会备案。

第二十七条 根据工作需要,本会可以依法设立专门工作委员会和专业委员会等分支机构,这些机构均为非社会团体法人,其名称前均须冠以“天津市企业联合会”、“天津市企业家协会”字样。这些机构均系本会内部所属的分支机构,接受本会的行政管辖和业务管理。

第五章 经费与资产管理

第二十八条 经费主要来源:

1、会费;

2、财政专项拨款;

3、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各项有偿服务的收入和各项事业收入;

4、国内外有关企业、团体、组织和个人的捐赠;

5、利息收入;

6、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九条 按前条规定所形成的资产(包括其所属分支机构的资产)及其收益均为本会资产,本会有权依法占有、使用、管理和处置。

第三十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保证经费收支和资产的使用符合本会宗旨和业务范围,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一条 本会章程的修改,由常务理事会、理事会讨论拟定,经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第三十二条 本会章程按前条规定的程序修改后,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自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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