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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翻译协会

深圳市翻译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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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翻译协会是深圳市翻译工作者和外语工作者自愿结成的学术性、行业性社会团体,可提供同声传译,小语种翻译,政务翻译。
深圳市翻译协会简介

深圳市翻译协会是深圳市翻译工作者和外语工作者自愿结成的学术性、行业性社会团体,可提供同声传译,小语种翻译,政务翻译,翻译报价服务

深圳市翻译协会 于2005年5月23日成立。这是深圳市翻译工作者和外语工作者自愿结成的学术性、行业性社会团体,由市政府外事办外事服务中心、深圳大学、深圳报业集团和深圳职业技术学院四家单位联合发起创办。

协会的业务主管部门是深圳市人民政府外事(侨务)办公室。其宗旨是团结和组织全市各行各业翻译机构和翻译工作者,积极开展翻译研究和学术交流;提高翻译质量和水平;加强与国内外翻译界的交流与合作;促进翻译人才的培养和队伍建设;维护翻译工作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市翻译事业的繁荣和发展;为地方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

协会的*权力机构为会员代表大会、其执行机构为理事会。协会秘书处下设综合部、会员服务部、培训部、翻译服务部。此外,协会设有由国内外资深翻译专家组成的专家委员会,专门从事翻译质量的审查、监督工作。

协会现有团体会员37家,个人会员近300人。会员以中、高级翻译工作者、外语工作者为主。会员接纳标准:(一)团体会员:具有一定数量和资质的外语翻译资源,在外语或翻译领域具有一定影响力的翻译社团,大专院校及其他相关社会团体;从事与翻译相关或热心支持翻译事业发展、支持协会工作的机构和企事业单位。(二)个人会员:具备本科以上外语专业水平,取得中级(含)以上翻译专业技术资格,或获得全国翻译资格(水平)考试二级(含)以上证书者;在翻译学术界或翻译专业领域内有一定贡献或实践经验者;热心建设深圳外语环境的外籍语言专家。

协会业务范围:

1、组织名家讲座、研讨会等学术交流活动;

2、向社会各界提供多语种的口、笔译翻译服务;

3、开展翻译资格认证和翻译资格(水平)考试培训工作;

4、编辑和出版有关学术交流资料、翻译和外语学习资料;不定期编发网上会刊

5、开展与外语翻译相关的社会公益活动;

6、维护翻译工作者的合法权益。

*章 总则

*条 协会名称:深圳市翻译协会简称深圳译协,英文名称为TRANSLATORS ASSOCIATION OF SHENZHEN,缩写为TAS。

第二条 协会性质:深圳市翻译协会是深圳市翻译工作者和外语工作者以及与翻译、外语工作相关的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自愿结成的学术性、行业性、地方性、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

第三条 协会宗旨: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开展翻译研究和学术交流;促进翻译人才培养和队伍建设;维护翻译工作者的合法权益;开展与国内外相关组织之间的交流与合作;促进我市翻译事业的繁荣和发展;为地方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

第四条 协会依照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开展活动,敦促会员遵守社会公德和职业道德。

第五条 协会接受深圳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和深圳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 协会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宝路8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协会业务范围:

(一) 团结全市翻译工作者和外语工作者,加强翻译界的交流与合作,发展与国内外相关组织的交流合作和友好往来;

(二) 为深圳各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提供与翻译相关的服务,开展翻译资格认证和培训等工作;

(三) 举办各种与翻译和外语相关的学术交流活动;

(四) 编辑出版有关学术交流资料、翻译和外语学习资料;

(五) 维护翻译工作者的合法权益;

(六) 举办会员内部联谊和相关交流活动。

第三章 会员

第八条:协会会员分为个人会员和团体会员。

第九条:申请加入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拥护协会的章程;

(二) 有加入协会的意愿;

(三) 个人会员要具备本科以上外语专业水平,取得“翻译”职称以上的专业翻译工作者;具有中级技术职称和职务并能熟练地进行本专业翻译的人员;虽无专业技术职称,但有丰富翻译工作经验和外语水平的人士;热心建设深圳外语环境的外国语言专家;

(四) 团体会员指具有一定数量和资质的外语翻译资源,在外语或翻译领域具有一定影响力的翻译社团、大专院校及其他相关社会团体;从事与翻译相关或热心支持翻译事业发展、支持协会工作的机构和企事业单位。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 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 经协会秘书处审查;

(三) 经理事会审批并颁发会员证书。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 协会内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参加协会的活动;

(三) 获得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 对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五)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 团体会员推选代表参加协会的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 遵守协会的章程;

(二) 执行协会的决议;

(三) 维护协会的合法权益;

(四) 完成协会委托的工作;

(五) 按规定交纳会费;

(六) 向协会反映情况,提供相关信息;

(七) 团体会员接受协会的业务指导。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连续两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警告或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协会的*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 决定终止事宜;

(五) 决定协会工作方针和任务;

(六) 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的代表名额和选举办法由理事会决定,其代表在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中经民主协商,选举产生。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半数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八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三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部门并经市民政局批准同意。如需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九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任期三年,由会员代表大会推选产生,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连续两次无故不参加理事会会议者,其理事资格自动取消。

第二十条 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 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任命和罢免秘书长;

(三) 批准副秘书长、各部门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四)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五) 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六) 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七) 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八)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九) 决定授予荣誉职务;

(十) 决定理事会理事的变更或增补;

(十一) 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须有半数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与会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会议通知应提前15天发出,非重大情况下,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三条 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素质好;

(二) 在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职年龄原则上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 未受过剥夺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七) 热心社团工作,具有奉献精神。

第二十四条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部门并经深圳市民政局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五条 会长、副会长任期三年,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理事会半数以上理事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部门并经深圳市民政局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但只能延期一届。

第二十六条 协会法定代表人一般由会长担任,因特殊情况需由副会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业务主管部门并经协会理事会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七条 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 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执行情况;

(三) 代表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八条 在理事会闭会期间,由理事会授权的会长会议行使下列职权:

(一) 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

(二) 召集和主持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

(三) 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贯彻落实情况;

(四) 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五)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六) 决定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七) 决定聘请有关人士担任本会顾问、名誉会长和名誉理事;

(八) 领导本会常设机构开展工作;

(九)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有关协会的特别重大事项须报请理事会批准决定。

第二十九条 秘书长、秘书处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负责具体落实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会长会议的各项决议、决定;

(二) 受理事会委托,起草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 协调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四) 提名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五) 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六)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经费及资产管理

第三十条 经费来源:

(一) 会员会费;

(二) 团体和个人捐赠;

(三) 政府资助;

(四)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 利息;

(六) 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按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聘任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四条 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会员代表大会公告。

第三十五条 离任的法定代表人及秘书长必须接受深圳市民政局和业务主管部门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六条 协会的资产,任何团体、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七条 对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八条 修改后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三十日内,经业务主管部门及深圳市民政局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九条 协会因故需要解散时,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并经协会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条 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部门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并依照深圳市民政局的相关规定办理。

第四十一条 协会经深圳市民政局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二条 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部门和市民政局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协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自深圳市民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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