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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通信标准化协会

中国通信标准化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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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ccsa.org.cn

中国通信标准化协会简介

中国通信标准化协会

中国通信标准化协会(英文译名为:China Communications Standards Association,缩写为:CCSA)于2002年12月18日在北京正式成立。该协会是国内企、事业单位自愿联合组织起来,经业务主管部门批准,国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登记,开展通信技术领域标准化活动的非营利性法人社会团体。

协会的主要任务是为了更好地开展通信标准研究工作,把通信运营企业、制造企业、研究单位、大学等关心标准的企事业单位组织起来,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制定标准,进行标准的协调、把关,把高技术、高水平、高质量的标准推荐给政府,把具有我国自主知识产权的标准推向世界,支撑我国的通信产业,为世界通信作出贡献。

协会采用单位会员制。广泛吸收科研、技术开发、设计单位、产品制造企业、通信运营企业、高等院校、社团组织等参加。

协会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协商一致原则组织开展通信标准化研究活动。通过研究通信标准、开展技术业务咨询等工作,为国家通信产业的发展做出贡献。协会受业务主管部门委托,在通信技术领域组织开展标准化工作。

1)宣传国家标准化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向主管部门反映会员单位对通信标准工作的意见和要求,促进主管部门与会员之间的交流与沟通;

2)开展通信标准体系研究和技术调查,提出制、修订通信标准项目建议;组织会员参与标准草案的起草、征求意见、协调、审查、标准符合性试验和互连互通试验等标准研究活动;

3)组织开展通信技术标准的宣讲、咨询、服务及培训,推动通信标准的实施;

4)组织国内外通信技术研讨、合作与交流活动,搜集、整理国内外通信标准和标准信息资料,支撑通信标准研究活动;

5)承担主管部门、会员单位或其他社会团体委托的与通信标准化有关的工作。

中国通信标准化协会由会员大会、理事会、技术专家咨询委员会、技术管理委员会、若干技术工作委员会和分会、秘书处构成。

技术工作委员会下设若干工作组。工作组下设若干子工作组/项目组。

2003年05月06日 配合上级指示开展了“防止非典,奉献爱心”捐助活动

2003年04月26日 “WLAN技术运营应用专题研讨会”在北京举办

2003年04月17日 IP与多媒体通信技术工作委员会在北京召开了*次全会

2003年04月15日 召开“通信标准研究组主席/组长工作座谈会”

2003年03月15日 协会开始正式接受社会各单位参加协会活动的申请

2003年03月11日 国家民政部向中国通信标准化协会颁发了“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

2003年01月17日 在北京召开协会一届理事会第二次会议

2002年12月18日 中国通信标准化协会成立大会在北京召开

2005年12月21日 一届理事会第八次会议在北京召开

2005年12月20日 移动互联网应用协议特别组(TC2)的工作在北京召开第8次全会

2005年12月16日 网络与信息安全技术委员会(TC8)召开第4次全会,呼吁国内中小企业和高等院校积极参与

2005年12月13日 无线通信技术委员会(TC5)第8次全会在杭州召开

2005年12月13日 IP与多媒体技术委员会(TC1)第7次全会在京召开

2005年12月08日 CCSA协办“中美全球信息通信技术产业标准化对话”会议

2007年12月19日 “TD-SCDMA终端检测及安全、业务测试高级研修班”在京举办

2007年12月17日 CCSA第六次会员大会召开,同时举行“2007年度中国通信标准化协会科学技术奖”颁奖仪式

2007年12月06日 CCSA在京召开“第二届电信网络信息安全标准化论坛” 。

中国通信标准化协会章程

(2006年12月19日第五次会员大会通过)

总 则

*条 本协会名称为:中国通信标准化协会。英文译名为:China Communications Standards Association,缩写为:CCSA。

第二条 中国通信标准化协会(以下简称“本协会”)是国内从事信息通信技术领域标准化科研、技术开发、设计、产品制造、运营等企、事业单位及高等院校、社会团体自愿组成的行业性、全国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协会宗旨: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和协商一致原则,建立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相结合的工作体系,组织开展信息通信标准化活动,为国家信息化和信息产业发展做出贡献。

本协会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四条 本协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工业和信息化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协会住所设在北京。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协会业务范围是:

(一)宣传国家标准化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向主管部门反映会员单位对通信标准工作的意见和要求,促进主管部门与会员之间的交流与沟通;

(二)开展通信标准体系研究和技术调查,提出制、修订通信标准项目建议;组织会员开展标准草案的起草、征求意见、协调、审查、 标准符合性试验和互连互通试验等标准研究活动;

(三)组织开展通信标准的宣讲、咨询、服务及培训,推动通信标准的实施;

(四)组织国内外信息通信技术与标准化的交流合作,积极参与国际标准组织的活动和国际标准的制定;搜集、整理国内外信息通信标准相关信息和资料,支撑通信标准研究活动;

(五)承担主管部门、会员单位或其他社会团体委托的与通信标准化有关的工作。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协会会员种类:单位会员。会员分为二类:全权会员和列席会员。

第八条 全权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一)权利:

(1)参加会员大会,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参加本协会会议及活动的权利;

(3)在其参加的分会、技术工作委员会享有标准草案起草权、提交文稿权、获得阶段性工作文件和正式出版的标准文本等权利;

(4)获得协会公开刊物和技术资料等;

(5)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二)义务:

(1)遵守本章程及相关管理规定,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2)维护本协会合法权益,保护本协会中间和最终研究成果;

(3)参与标准的验证、宣传和实施;

(4)按规定交纳会费;

(5)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第九条 列席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一)权利:

(1)参加本协会业务会议,包络会员大会及活动的权利,但不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在其参加的分会、技术工作委员会享有提交文稿权、获得阶段性工作文件和正式出版的标准文本等权利;

(3)获得协会公开刊物和技术资料等;

(4)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二)义务:

(1)遵守本章程及相关管理规定,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2)维护本协会合法权益,保护本协会中间和最终研究成果;

(3)参与标准的验证、宣传和实施;

(4)按规定交纳会费;

(5)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第十条 会员入会按照下列程序:

依法登记、具有法人资格的国内科研开发、设计、制造、运营企业、高等院校、社团组织和中外合资企业,以及在大陆注册的港、澳、台资企业等,自愿提出申请,承认本协会章程,承担会员义务,按期交纳会费,经理事会批准,可成为本协会会员。

(一)申请加入本协会的单位需提供以下材料:

(1)加入本协会书面申请

(2)本单位的法人证明材料(复印件)

(3)本单位的介绍材料

(4)注明选择参加本协会的分会、技术工作委员会/工作组

(二)以上材料经本协会秘书处审核确认,并提交理事会讨论通过后方具备会员资格。

(三)当具备会员资格后,应在规定日期内交纳会费,由协会秘书处颁发会员证。

第十一条 本协会设观察员。观察员采用单位制。

港、澳、台企业,在华国外独资企业和国外企业,自愿提出申请,承认本章程,履行观察员义务,按规定交纳观察员费用,经理事会讨论通过后,成为本协会观察员。

第十二条 观察员的权利和义务

(一)本协会观察员享有下列权利:

(1)参加本协会业务会议,包络会员大会及活动的权利,但不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在其参加的分会、技术工作委员会享有提交文稿权、获得阶段性工作文件和正式出版的标准文本等权利;

(3)获得协会公开刊物和技术资料等;

(4)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二)本协会观察员履行下列义务:

(1)遵守本章程及相关管理规定,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2)维护本协会合法权益,保护本协会中间和最终研究成果;

(3)参与标准的验证、宣传和实施;

(4)按规定交纳会费;

(5)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三)观察员的申请材料经本协会秘书处审核确认后,提交理事会讨论通过。理事会批准接收申请单位为观察员的,由协会秘书处书面通知申请单位。申请单位自接到《中国通信标准化协会观察员通知书》之日起,应在规定的日期内交纳观察员费用等,办理注册登记手续,即成为本协会观察员。

第十三条 会员、观察员退会自由。会员、观察员退会时应书面向本协会提出,并交回相应的证书。会员、观察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退会不退会费。

第十四条 会员、观察员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一)严重违反本协会章程及有关规定;

(二)单位性质改变而不再具备会员资格,且未主动提出退会。

会员、观察员被除名后,会费一律不退还。除名一年后方可重新申请入会。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

本协会的*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协会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八条 理事会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六)决定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七)决定会员和观察员的吸收或除名;

(八)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两次会议,根据需要也可增加。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特殊情况也可采用通信形式召开会议。

连续二次不参会的理事自动丧失理事资格。

第二十条 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的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素质好;

(二)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一条 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如超过*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二条 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四年,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三条 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召开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研究秘书处提出需要及时做出决策的重要问题。

第二十四条 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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