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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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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简介

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一)起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法规和规章草案,拟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政策、规划计划,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拟订人力资源市场发展规划和人力资源流动政策,指导建立统一规范的人力资源市场,促进人力资源合理流动、有效配置。

(三)负责促进就业工作,拟订统筹城乡的就业发展规划和政策,完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指导实施就业援助制度、职业资格制度和职业培训制度,牵头拟订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会同有关部门拟订高技能人才、农村牧区实用人才培养和激励政策。

(四)统筹建立复盖城乡的社会保障体系。指导实施城乡社会保险及其补充保险政策标准、社会保险关系转续办法、基础养老金统筹办法和机关企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政策。会同有关部门管理和监督社会保险及其补充保险基金。编制全省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草案,参与制定全省社会保障基金投资政策。

(五)负责就业、失业、社会保险基金预测预警和信息引导,拟订应对预案,实施预防、调节和控制,保持就业形势稳定和社会保险基金总体收支平衡。

(六)会同有关部门拟订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工资收入分配、工资正常增长与支付保障、福利和离退休政策的实施意见。

(七)会同有关部门指导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制定事业单位人员和机关工勤人员管理办法,参与人才管理工作,制定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和继续教育办法,牵头推进深化职称制度改革工作,制定博士后管理办法,负责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选拔和培养工作,制定留学人员来青(回青)工作或定居办法。

(八)会同有关部门提出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意见和安置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军队转业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组织拟订部分企业军队转业干部解困和稳定办法并进行督查指导,负责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管理服务工作。

(九)负责行政机关公务员综合管理,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国家荣誉制度和政府奖励制度。

(十)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农民工工作综合性政策和规划,推动农民工相关政策的落实,协调解决重点难点问题,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

(十一)推行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制度,完善劳动关系协调机制,监督执行消除非法使用童工政策和女工、未成年工的特殊劳动保护政策,组织实施劳动监察,协调劳动者维权工作,依法查处重大案件。

(十二)负责国外引智工作和外国专家管理工作。

(十三)承办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设17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负责机关政务、文电、会务、机要、档案、财务、政务公开、资产管理、安全保密、政务信息和信访工作。起草相关法规、规章草案;组织开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政策研究工作,负责政策的综合调研;承担重要文稿起草、审核工作;组织实施依法行政和普法教育工作;承担机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承办依法行政、行政效能管理、综合治理、法制宣传教育、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承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新闻发布、宣传工作。

(二)规划统计和基金监督处。

拟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承担省直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和工资计划管理工作;承担编制全省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草案工作;参与拟订社会保障资金(基金)财务管理办法;承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统计管理工作;承担有关科技项目和国际援贷款项目管理工作。依法监督社会保险及其补充保险基金征缴、支付、管理和运营,并组织查处重大案件;拟订社会保险及其补充保险基金管理办法,对社会保险基金运营实施监督,指导开展社会保险基金检查工作。

(三)就业促进和农民工工作处(省就业局)。

拟订城乡就业规划和年度计划;拟订城乡劳动者平等就业、农牧区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和跨地区有序流动就业政策;健全公共就业服务体系,指导和规范公共就业服务信息管理;参与拟订专项就业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牵头拟订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拟订就业援助和特殊群体就业政策;拟订国(境)外人员(不含专家)来青就业管理办法;负责劳务派遣工作的管理;参与指导关闭、破产企业职工分流安置和再就业工作。拟订农民工工作综合性政策和规划,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推动农民工相关政策的落实;负责农牧区富余劳动力有序转移就业的综合管理工作;负责协调涉及农民工的重大事件;指导、协调农民工工作信息建设。

(四)人力资源市场处。

拟订人力资源市场发展政策和规划;指导人力资源市场工作;监督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市场管理;指导和监督对职业中介机构的管理;拟订人才流动政策,承办特殊需要人员的调配工作,承担人才智力引进工作;指导和组织高校毕业生到基层服务工作。

(五)军官转业安置处(省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指导执行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培训政策;拟订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培训计划并组织实施;承担省属机关企事业单位和中央驻青单位军队转业干部考试、考核、选调、安置工作;指导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管理服务工作;监督执行部分企业军队转业干部解困政策,负责企业军转干部稳定工作;承办省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领导小组的具体工作。

(六)职业能力建设处。

拟订城乡劳动者职业培训政策、规划;拟订职业技能、技术等级(职务)考评办法并进行指导;拟订高技能人才、农牧区实用人才的培养和激励政策;指导和管理职业分类、职业技能标准和相关行业标准工作;指导和管理培训机构、职业技能鉴定机构的评估工作;指导职业技能人才的培养、表彰、奖励和职业技能竞赛工作;拟订技工学校及职业培训机构发展规划和管理规则,指导师资队伍和教材建设。

(七)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处(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

指导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和人事管理工作;拟订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机关工勤人员管理办法;拟订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规范并指导实施;按照管理权限,承办事业单位岗位设置方案和岗位聘用的核准(备案)事宜;拟订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招聘办法;承办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公开招聘、考核、流动、奖励、惩戒、解聘、辞聘等相关事宜。拟订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和继续教育政策;指导专业技术人才队伍规划、培养和继续教育工作;承办专业技术人员职称改革工作,指导专业技术人员职务聘任、专业技术执业资格和任职资格考试工作;承担组织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专家、百千万人才工程*人选、省优秀专家和优秀专业技术人才的推荐选拔工作;承担博士后管理工作;负责拟订留学人员来青(回青)工作或定居政策和科研经费资助工作;拟订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培训规划并指导实施;指导省继续教育协会和省留学回国人员交流协会工作。

(八)劳动关系处。

指导实施劳动关系调整规则、制度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实施规范,实施劳动用工备案制度;拟订企业职工工资收入分配的宏观调控政策措施;指导监督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国有企业工资总额管理和企业负责人工资收入分配;监督执行企业职工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制度、消除非法使用童工政策和女工、未成年工的特殊劳动保护政策;指导劳动标准制定工作;参与国家和省级企业劳动模范的审核、评定工作;参与劳动关系三方机制建设工作。

(九)工资福利处。

拟订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收入分配、福利和离退休政策的实施意见并指导实施;负责机关事业单位工资统计工作;承担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工资总额管理工作;指导全省机关事业单位工资总额管理工作;规范机关事业单位收入分配秩序。

(十)养老保险处。

统筹拟订机关企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及其补充养老保险政策的实施意见;拟订城镇居民养老保险政策、规划和标准的实施意见;拟订养老保险基金管理办法,负责建立基金预测预警制度;拟订基本养老保险费率调整办法和基金征缴规定、待遇项目和给付标准;拟订基本养老保险费用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管理规定;承办企业年金、职业年金的备案工作。指导实施农村牧区养老保险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政策、规划和标准。

(十一)失业保险处。

指导实施失业保险政策、规划、标准和失业保险基金管理办法;监督失业保险基金的管理和使用;负责失业保险统计、失业保险信息化管理工作;承担失业保险基金预算、年报审核、汇审工作;承担省级和中央行业单位失业保险基金管理和缴费基数核定、基金财务工作;拟订预防、调节和控制较大规模失业的政策;拟订经济结构调整中涉及职工安置权益保障的政策;建立失业预警制度,负责失业动态重点检测报告。

(十二)医疗保险处。

指导实施医疗保险、生育保险政策、规划、标准和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基金管理办法;拟订省本级城镇职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及生育保险的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及支付标准;拟订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管理办法及费用结算办法;拟订机关企事业单位医疗保险以及生育保险补充政策和管理办法。

(十三)工伤保险处。

指导实施工伤保险政策、规划、标准、工伤预防、认定和康复政策;负责定点医疗机构、康复机构和残疾辅助器具安装机构资格认定工作;监督指导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工伤预防、工伤康复、工伤补偿工作;拟订工伤保险药品目录;拟订定点医疗机构、药店、康复机构、残疾辅助器具安装机构管理办法及费用结算办法;负责中央驻青企事业单位,省属机关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工伤保险行政管理和劳动能力鉴定工作;承办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日常工作。

(十四)调解仲裁管理处。

推行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制度,指导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和预防工作;依法组织处理重大劳动、人事争议;指导劳动、人事仲裁员培训工作,管理劳动、人事仲裁员的资格认定工作;协调司法、工会和企业方代表的关系;承办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十五)劳动监察局。

指导实施劳动监察法规和工作制度;拟订劳动监察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依法查处和督办重大案件;协调劳动者维权工作,组织处理有关突发事件;承担相关监督检查工作;拟订劳动监察员培训计划并组织实施。

(十六)省外国专家局。

负责引进国外智力工作和外国专家管理;负责编报引进外国技术、管理人才项目和出国(境)培训的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归口管理出国(境)培训工作;负责省内聘请外国专家资格审核、年检;负责中等以下教育机构聘请外国专家资格认可;负责《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证》、《外国专家证》的管理;承办国家外国专家局引进国外智力专项资金和本省引进国外智力专项资金的申报和管理工作。

(十七)人事处。

承担厅机关、省公务员局和所属事业单位的人事工作和机构编制工作;拟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系统干部教育培训计划并指导实施。

机关党委负责厅机关、省公务员局和所属事业单位的党群工作。

离退休干部处负责厅机关、省公务员局离退休干部工作,指导所属单位的离退休干部工作;负责原落实政策离退休(职)人员及调转干部的管理服务工作。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09〕2号)和中共青海省委、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省政府机构设置的通知》(青发2009〕4号),设立青海省公务员局,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管理的副厅级机构。

(一)组织实施公务员分类、录用、考核、奖惩、任用、培训、辞退等法律法规及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办法、聘任制公务员管理办法,并进行监督检查。

(二)指导国家公务员行为规范、职业道德建设和能力建设政策、职位分类标准和管理办法的施行,依法对公务员实施监督,负责公务员信息统计管理工作。

(三)指导实施公务员考试录用制度,负责组织机关公务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工作人员的考试录用工作。

(四)指导实施公务员考核制度,拟订公务员培训规划、计划和标准并指导实施,负责省级国家机关公务员培训工作。

(五)监督实施公务员申诉控告制度和聘任制公务员人事争议仲裁制度,保障公务员合法权益。

(六)管理国家荣誉制度、政府奖励制度实施工作,审核以省政府名义奖励的人选,指导和协调政府奖励工作,审核以省政府名义实施的奖励活动。

(七)承办省政府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交办的其他事项。

省公务员局设3个内设机构:

(一)综合处。

组织起草有关公务员管理的法规规章草案;拟订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指导实施公务员申诉控告制度和聘任制公务员人事争议仲裁制度,承办省直机关公务员申诉控告和聘任制公务员人事争议仲裁事宜;承担依法对公务员法律法规实施情况监督工作;承担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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