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农业厅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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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取消已由省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划入农业部下放的农业转基因生物生产加工许可、饲料生产企业设立条件审查、动物源性饲料安全卫生审查职责。 (三)加强农产品产需调控,引导农业产业结构调整,促进农产品有效供给和总量平衡、结构合理。 (四)强化农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的质量安全监管,提升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 (五)加强对生态农业、循环农业、农业生物质产业的指导服务和监督管理,促进农业资源合理配置和农业可持续发展。
(一)拟订全省种植业、畜牧业、农业机械化等农业各产业(以下简称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政策、发展战略、中长期发展规划并指导实施;参与涉农的财税、价格、金融保险的政策制定,组织起草有关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并组织实施,推进农业依法行政。 (二)承担完善农村经营管理体制的责任。提出深化农村经济体制改革和稳定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政策建议,指导农村土地承包、耕地使用权流转和承包纠纷仲裁管理。指导、监督减轻农民负担和村民筹资筹劳管理工作,指导农村集体资产和财务管理。指导、扶持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农产品行业协会的建设与发展。 (三)指导全省粮食等主要农产品生产,组织落实促进粮食等主要农产品生产发展的相关政策措施,引导农业产业结构的合理调整、农业资源的合理配置和农产品品质的改善。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农业标准化、规模化生产。负责提出农业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方向、财政性资金安排的意见,按省政府规定权限审批、核准全省规划内和年度计划规模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编报部门预算并组织执行。提出扶持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财政政策和项目建议,经批准后与相关部门共同制订实施方案并指导实施。拟订农业开发规划并监督实施。配合省财政厅组织实施农业综合开发项目。 (四)促进农业产前、产中、产后一体化发展,组织拟订农业产业化经营的发展规划与政策并组织实施。提出农业产业保护政策建议。组织拟订促进农产品加工业发展政策、规划,指导农产品加工业结构调整、技术创新和服务体系建设。研究制订全省大宗农产品市场体系建设与发展规划,提出促进大宗农产品流通的政策和主要农产品的进出口建议。培育、保护和发展农产品品牌。 (五)承担提升全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的责任。依法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发布有关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信息,负责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提出技术性贸易措施的建议。组织落实国家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标准和技术规范。指导农业检验检测体系建设和机构考核;依法实施符合安全标准的农产品认证和监督管理;组织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 (六)组织、协调全省农业生产资料市场体系建设。依法开展农作物种子(种苗)、草种、种畜禽、农药、兽药、饲料、饲料添加剂的许可及监督管理。贯彻执行有关兽药质量、兽药残留限量和残留检测方法的国家标准。监督有关农业生产资料国家标准的实施。开展兽医医疗器械和有关肥料的监督管理。指导农业机械化发展和农机安全监理。 (七)负责农作物重大病虫害防治。起草有关动植物防疫和检疫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及实施办法,签署省际协议、协定。指导动植物防疫和检疫体系建设。组织、监督对省内动植物(除森林、野生动物外)的防疫检疫工作,发布疫情并组织扑灭。组织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普查。承担境外引进农作物种子(种苗)检疫审核工作;组织兽医医政、兽药药政药检工作。负责执业兽医的管理。 (八)承担农业防灾减灾的责任。监测、发布农业灾情,组织种子、化肥等救灾物资储备和调拨,提出生产救灾资金安排建议,组织实施紧急救灾和灾后生产恢复。 (九)管理农业和农村经济信息,监测分析农业和农村经济运行,开展相关农业统计的工作。发布农业和农村经济信息,负责农业信息体系建设,组织协调农业信息服务工作。 (十)拟订全省农业科研、农技推广的规划和有关政策,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全省农业科技创新体系和农业产业技术体系建设,实施科教兴农战略,按分工组织实施农业科研重大专项。组织实施农业领域的高新技术和应用技术研究、农业科技成果转化和技术推广。负责农业科技成果管理,组织引进国外农业先进技术,指导农技推广体系改革与建设。负责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负责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监督管理。 (十一)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全省农业农村人才队伍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农业教育和农业职业技能开发工作,参与实施农村实用人才培训工程。承担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培训工作,会同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实施农业农村人才专业技术资格和从业资格管理。 (十二)组织全省农业资源区划工作,指导农用地、草原、宜农滩涂、宜农湿地以及农业生物物种资源的保护和管理,负责水生野生动植物保护工作。拟订耕地及基本农田质量保护与改良政策并指导实施,依法管理耕地质量。运用工程设施、农艺、农机、生物等措施发展节水农业。 (十三)制订并实施全省农业生态建设规划,指导农村可再生能源综合开发与利用,指导农业生物质产业发展和农业农村节能减排,承担指导农业面源污染治理有关工作。划定农产品禁止生产区域,指导生态农业、循环农业等的发展。牵头管理外来物种。 (十四)承办省政府农业涉外事务,参与农业贸易谈判和农业贸易规则制订,组织开展农业贸易促进和有关国际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协助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农业援外项目,承担农业援助项目的监管工作。 (十五)承办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根据上述职责,省农业厅设11个内设机构和畜牧兽医局: (一)办公室。 负责厅机关政务工作,督促检查机关工作制度的落实。承担重要会议的组织和会议决定事项的督办;承担文秘与公文管理、办公自动化、重要文件的起草、新闻发布、政务信息、机要、保密、档案、信访、安全保卫和值班接待等工作。承担重大突发事件应急综合管理和行政审批综合办公有关工作;牵头协调厅系统和农业行业安全生产;负责厅机关财务和资产管理工作。 (二)人事处。 负责机关和所属单位人事管理、机构编制、队伍建设及专业技术职务的管理指导等工作;编制本系统干部职工教育培训和人才开发计划并组织实施;承担农业职业技能开发的工作。 (三)政策与法规处。 负责有关农业和农村经济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和政策的起草并监督实施;指导全省农业行政执法体系建设和执法队伍的监督管理以及农业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承担农业行政复议,组织行政应诉工作;负责农业和农村工作政策的综合调研与协调,承担机关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 (四)农村经济体制与经营管理处。 提出稳定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政策建议;指导农村土地承包、耕地使用权流转和承包纠纷仲裁管理;指导、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建设和发展;指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建设、财务、资产管理和审计;承担监督减轻农民负担和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管理工作;参与农村综合改革和社会事业发展工作。 (五)市场与经济信息处。 提出大宗农产品和重要农业生产资料的流通及价格政策建议;拟订全省农业和农村经济信息体系、大宗农产品市场体系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监测分析农业和农村经济运行;承担农业统计有关工作,发布农业和农村经济信息,指导农业信息服务;承担培育、保护和发展农产品品牌有关工作;组织协调菜篮子工程。 (六)发展计划与财务处(省农业资源区划办公室)。 拟订全省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战略、中长期发展规划,编制年度计划;提出全省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有关政策建议,组织全省农业资源区划工作;拟订全省农业开发规划并监督实施;引导农业结构调整;承担农业固定资产投资的相关工作。提出扶持农业和农村发展的财政、信贷和保险等政策建议;编报部门预算并组织执行;承担提出扶持全省农业农村发展的财政政策和项目建议,经批准后与相关部门共同制订实施方案并指导实施工作;指导、监督厅系统财务、国有资产、政府采购管理工作;组织开展内部审计。 (七)外事外经处。 承办省政府农业涉外事务,承担农业贸易谈判、贸易洽谈的相关工作;承担农业贸易促进和有关国际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工作;承办农业对外援助的有关事宜;承担外事接待任务,指导协调厅机关、直属事业单位外事工作。 (八)科技教育处。 承办省政府农业科技创新体系和产业技术体系建设相关工作;承担农业科研、技术引进、成果转化和推广工作;组织农民从业技能和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培训工作;承担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和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承担指导农用地、宜农滩涂、宜农湿地、农业生物物种资源的保护和管理工作;承担指导农村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工作;承担指导生态农业、循环农业和农村节能减排工作;承办外来物种管理的相关工作;指导农业教育工作;承担参与实施农村实用人才培训工程的工作。 (九)种植业管理处(植物保护办公室)。 拟订全省种植业发展的政策、规划、计划并组织实施;指导种植业结构和布局调整及标准化生产工作;承担耕地质量管理和发展节水农业的相关工作;发布农情信息,组织抗灾救灾和救灾备荒种子、化肥等生产资料的储备和调拨;承担种子(种苗)审批和肥料、农药登记及监督管理的有关工作;组织实施农作物遗传资源保护;承办省内和进出境植物检疫的有关事宜;组织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的普查;承办农作物重大病虫害防治事宜。 (十)农业产业化处。 组织研究拟订全省农业产业政策,指导农业产业结构的合理调整;组织研究拟订农业产业化经营的方针政策,实施农业产业规划,促进产前、产中、产后一体化发展;指导农业产业化经营和农业现代化建设;提出扶持全省农业产业化经营项目、布局和政策建议;协调农业各产业结构调整和综合平衡;指导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和农产品加工业发展工作;指导“一村一品”发展工作。 (十一)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局。 承担组织开展全省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和提出技术性贸易措施建议的工作;贯彻执行有关农产品及相关农业生产资料的国家标准;承担组织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和信息发布工作;承担组织、指导农业检验检测体系建设和机构考核工作;承担依法实施符合安全标准的农产品认证和监督管理的有关工作;承担组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的有关工作。 畜牧兽医局(副厅级) 拟订全省畜牧业、饲料业发展和草原保护建设的政策、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畜牧业结构调整、标准化生产和规模饲养;组织实施畜禽遗传资源、饲料资源和草原资源的保护工作;组织畜禽资源、牧草种子、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的登记与进出口审核工作;负责饲料和草原监督管理,指导草原鼠虫防治和防火工作。承担动物防疫、检疫、医政、兽药及兽医器械管理工作;组织实施省内动物防疫、检疫;承担官方兽医、执业兽医管理工作;承办兽用生物制品安全管理工作;承担动物源性饲料安全卫生审查工作。 畜牧处。 研究拟订畜牧业、饲料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承办畜牧业发展项目审核和项目组织管理;承办全省畜牧业基地建设、技术推广、信息监测统计和生产、加工、销售一体化建设工作;拟订全省种畜禽标准和种畜禽场的管理;拟订饲草饲料发展规划,组织实施基地重点建设项目;组织开展种畜禽、草原保护等执法工作;组织协调有关畜牧业标准、规范的制定。 兽医医政与药政处。 承担全省兽医医政与药政行政管理、执法监督工作。承办全省乡镇兽医服务体系建设;承办执业兽医管理;组织实施兽药生产、经营、使用环节的监督检查执法;组织开展动物及动物产品兽药残留的监管执法;组织拟订兽医、兽药、畜产品质量标准;承担畜禽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组织开展兽药技术培训与交流。 动物防疫处。 承担全省动物防疫及其监督管理工作,并组织实施动物防疫的法律规范和技术规范;拟订全省动物疫病监测计划,组织开展疫情监测,及时发出动物疫情预警;拟订全省强制免疫计划,并组织实施;承担动物疫情管理,组织认定、报告动物疫情,并按要求及时向有关部门通报疫情,根据授权公布省内动物疫情;组织实施动物疫情的控制和扑灭工作;承担动物防疫条件的审批以及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的颁发工作;承担官方兽医的管理工作;承担动物防疫体系建设;承担兽医病原微生物安全管理。 机关党委负责机关和所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离退休人员服务管理处负责机关离退休人员服务管理工作,指导所属单位的离退休人员服务管理工作。 纪检组、监察室按有关规定设置。
省农业厅机关行政编制87名。其中:厅长1名、副厅长4名;总农艺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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