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交通运输厅简介
云南省交通运输厅
云南省交通运输厅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推进综合交通运输体系建设,规划公路、铁路、水路、民航等行业发展,协助做好邮政管理有关工作,建立与综合交通运输体系相适应的制度体制机制,优化交通运输主要通道和重要枢纽节点布局,促进各种交通运输方式融合。
(二)组织拟订综合交通运输发展战略、政策和标准。组织编制综合交通运输体系专项规划。拟订公路、铁路、水路、民航发展战略、政策和专项规划,统筹衔接邮政行业规划,指导综合交通运输枢纽规划和管理。参与拟订物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拟订有关政策和标准并监督实施。组织起草综合交通运输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组织拟订有关贯彻法律、法规的实施意见。负责拟订综合运输计划并组织实施。协调综合运输计划。负责拟订综合交通运输地方标准,协调衔接各种交通运输方式标准。承担省级综合交通运输体制改革工作,指导行业有关改革工作。
(三)指导综合交通运输市场监管。组织制定综合运输有关政策、准入制度、技术标准和运营规范的实施意见并监督实施。配合协调开展通用机场运营管理。指导城乡客运及有关设施规划和管理工作,指导出租汽车行业管理工作。指导公共汽车、城市轨道交通的运营和汽车租赁。负责权限内汽车出入境运输、国际和国境河流运输及航道有关管理工作。监督经营性机动车营运安全标准执行,指导营运车辆综合性能检测管理,参与机动车报废政策、标准制定工作。
(四)负责水路的行业管理。负责权限内的水上交通安全监督管理。负责水上交通管制、船舶及有关水上设施检验、登记和防止污染、水上消防、救助打捞、通信导航、航道管理养护、船舶与港口设施保安及危险品运输监督管理工作。负责船员管理有关工作。指导本省管理水域水上交通安全事故、船舶及有关水上设施污染事故的应急处置,依法组织或参与事故调查处理工作。负责渔船检验和监督管理工作。
(五)指导协调国际、国内、省内航线开发,提出有关政策措施。协调空域资源开发利用。依法对民用机场的机场净空、电磁环境、控制用地保护等工作实施监管。履行省政府规定和授权的机场行政管理。
(六)负责提出公路、铁路、水路、民航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方向,按照规定权限提出国家和省级财政性资金安排建议并监督实施。统筹管理支配云南省民航事业发展资金(省财政拨款、省政府参股航空公司分红和国家民航发展基金返还)、云南省预算内民航基础设施建设资金、国际航线培育资金等资金。负责按照规定权限审批、核准公路、铁路、水路、民航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并监督实施。拟订交通规费政策并监督实施。负责公路通行费监督管理,按规定会同有关部门审核收费标准。
(七)负责交通运输基础设施建设、管理、养护、市场的行业监管。组织拟订基础设施工程建设、管理、养护有关政策、制度和技术标准及实施细则、办法并监督实施。负责组织协调公路、地方铁路、水路有关重点工程建设和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配合国家铁路项目建设工作。协调推进机场建设,组织开展监督检查工作。指导交通运输基础设施管理和维护,承担有关重要设施的管理和维护。承担国家、省重点交通基本建设项目的绩效监督和管理工作。
(八)指导行业安全生产和应急管理工作,协调配合省内民航突发事件及大面积航班延误等处置工作。按照规定组织协调重点物资和紧急客货运输,负责路网运行监测和协调。承担国防动员有关工作。
(九)指导交通运输信息化建设,承担综合交通运输统计工作,监测分析交通运输运行情况,发布有关信息。指导交通运输行业科技、教育培训、环境保护、绿色交通和节能减排工作。
(十)协调中央垂直管理的铁路、民航、邮政,委托管理的海事等涉及地方的有关工作,负责交通运输对外合作与交流工作。
(十一)指导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和队伍建设工作,负责行政执法监督。负责法律、法规明确要求由省级承担的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职责。制定行业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维护稳定管理办法并监督实施。
(十二)完成省委、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1、与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在交通运输规划、报批方面的职责分工。
(1)云南省交通运输厅负责组织编制综合交通运输体系专项规划,统筹协调全省公路、铁路、水路、民航等规划。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全省综合交通运输体系规划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衔接平衡。
(2)由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牵头,会同云南省交通运输厅做好有关交通运输规划、项目的报批工作。云南省交通运输厅需要上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批、核准及安排国家预算内资金的综合交通基础设施重大项目,由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核后,按照程序报批;需要由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联合审批、核准的综合交通基础设施项目,由云南省交通运输厅、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联合审核、按照程序报批。
2、与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云南省自然资源厅在城市轨道交通方面的职责分工。
云南省交通运输厅负责城市轨道交通建设规划及项目的审批、核准,指导城市轨道交通的建设和运营;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指导和监督城市轨道交通的规划、建设及工程质量安全;云南省自然资源厅负责衔接城市轨道交通的国土空间规划。三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确保城市轨道规划与城市公共交通整体规划的有效衔接。
3、与云南省水利厅、云南省自然资源厅在河道采砂方面的职责分工。
云南省交通运输厅对河道采砂影响通航安全负责。云南省水利厅牵头会同云南省交通运输厅等部门对河道采砂工作进行监督管理。云南省自然资源厅对保障河道内砂石资源合理开发利用负责。各级交通运输部门按照分级管理原则,参与编制通航河道采砂规划和计划、河道采砂的水上执法监管。
(一)办公室。负责文秘、档案、信访、机要、保密、政务信息和政务公开、督办、接待和行业电子政务工作。负责组织重要会议,编写史志。组织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负责机关后勤保障和资产管理工作。负责对外综合协调工作。
(二)政策研究室。负责研究综合交通运输发展重大问题,起草重要报告及综合性文件。承担综合交通运输体制改革工作,指导协调行业有关改革工作。负责意识形态、新闻宣传工作。指导行业精神文明与行业文化建设。
(三)法制处。指导行业法治建设。组织起草综合交通运输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并拟订实施意见。负责立法规划和协调工作。负责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工作,承担立法解释工作。负责法律顾问、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等有关法律事务。指导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和队伍建设工作,负责行业执法监督。负责行业信用体系建设。
(四)综合规划处。组织拟订综合交通运输发展战略、政策、体系专项规划,承担有关协调工作。统筹衔接公路、铁路、水路、民航和邮政专项规划并提出草案,负责上报或出具有关规划和建设项目的意见。指导综合交通运输枢纽规划。参与拟订物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提出有关政策和标准。负责提出固定资产投资规模、方向和财政性资金安排建议并监督实施,按照规定权限审批、核准公路、铁路、水路、民航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负责综合交通运输统计工作,监测分析交通运输运行情况,发布有关信息。负责行业环境保护和节能减排、利用外资工作。负责组织交通行业扶贫、国防动员、交通战备工作。
(五)综合运输处。负责拟订综合运输发展战略、制度、基本公共服务标准,衔接各种运输方式。编制综合运输体系规划。拟订综合运输计划并组织实施,协调综合运输计划。指导规范运输市场秩序。指导综合交通运输枢纽管理,协调各种运输方式衔接。指导运输线路、营运车辆等管理工作。监督经营性机动车营运安全标准执行。指导车辆维修、营运车辆综合性能检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和驾驶员培训管理工作。参与机动车报废政策、标准制定工作。指导公共汽车和城市轨道交通的运营、出租汽车、汽车租赁工作。负责权限范围内营运汽车出入境运输、省际运输事务有关管理工作。按照规定承担物流市场有关管理工作。
(六)综合建设处。负责公路、铁路、水路、民航基础设施建设管理和质量监督的行业管理,组织拟订政策、制度、技术标准和实施办法。负责公路、铁路、水路、民航建设市场监管工作。指导行业工程质量监督,组织拟订政策、制度和技术标准。负责有关重点工程项目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负责提出公路建设工程设计审批建议、施工许可、造价管理、招投标管理、实施监督、竣工验收工作。指导和监管环保设计、施工和验收工作。
(七)行政审批处。负责拟订行政审批有关制度、办法和工作规则,并组织实施。负责交通运输行政审批事项集中受理和审批工作。负责交通运输行政审批工作的统计分析工作。指导行业行政审批工作。
(八)安全监管处(应急办公室、省水上搜救应急中心)。负责拟订综合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政策、应急预案并监督实施。负责指导行业安全生产体系建设,监督执行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负责重点工程项目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依法组织或参与有关事故调查处理工作;负责有关公路、水路运输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负责防灾减灾、自然灾害和重大突发事件处置的组织、协调和指导工作。配合协调大面积航班延误等处置。负责水上搜救应急工作。
(九)资财审计处。负责拟订综合交通运输行业财务管理规章制度并监督实施。组织拟订交通运输行业投融资政策,负责交通发展资金的筹集、管理、使用和监督,协调有关财税政策。负责交通基础设施建设融资、信贷、外汇等财务管理工作。负责预决算、政府采购及资产管理工作。负责收费公路权益转让管理工作。负责国家、省重点基本建设项目的绩效监督和管理工作。负责机关财务工作,监督直属单位财务工作。负责机关及直属单位的内部审计。
(十)科技教育处。负责科技、教育、标准化、信息化工作,组织拟订政策、管理制度并监督实施。负责拟订行业科技、教育、信息化发展规划,提出年度计划建议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重大科技项目。组织科技信息交流和重要科研项目的鉴定、评审。指导厅直属学校工作。负责行业职工教育培训。组织拟订综合交通运输标准,协调衔接各种交通运输方式标准。
(十一)对外合作处。负责对外合作交流有关事务,承担有关外事工作。配合有关国际公约的履约和协定的执行工作。
(十二)公路处。负责公路管理、养护行业管理。负责拟订公路发展政策措施及管理办法并监督实施。编制公路专项规划,提出年度计划和项目立项审核建议。负责公路养护市场监管工作。负责公路基础设施运营维护的监督管理工作。承担路域环境整治、服务区整治改造工作。负责公路标志标线管理工作。监测和协调公路网运行。负责组织灾毁抢修保通,监督公路灾害防治及恢复工程的实施。指导超限运输管理。指导运输枢纽、站场管理工作。参与道路运输市场监督管理。起草公路规费政策并监督实施。负责公路通行费监督管理,按规定会同有关部门审核收费标准。指导农村公路工作,负责“四好农村路”工作。
(十三)铁路处。拟订铁路发展有关政策措施和管理办法。编制铁路专项规划,提出年度计划建议。负责协调国家审批铁路项目和城际铁路、地铁、轻轨规划的报批等前期工作。负责提出列入省级批准有关规划、由地方政府主导建设的市域铁路、资源开发性铁路、支线铁路项目,国家有关规划批准的城际铁路、地铁、轻轨、现代有轨电车轨道交通项目,企业投资等不使用政府性资金投资建设的铁路项目审批、核准的建议并组织实施。配合国家铁路建设工作,负责地方铁路工程建设的监督管理。统筹协调指导征地拆迁工作。指导地方铁路运输市场监管,协调铁路运输工作。协调中央垂直管理的铁路涉及地方的有关工作。
(十四)航务处。负责水路行业管理。负责拟订水路运输、工程维护、航务有关政策、制度并监督实施。编制水路专项规划,提出年度计划和项目立项审核建议。指导水路运输工作。负责水路养护市场监管。负责重点水路工程建设项目的监督管理。负责航道养护管理。负责水上交通管制、船舶及有关水上设施检验、登记和防止污染、水上消防、通信导航、船舶与港口设施保安监督管理工作。负责船员管理有关工作。负责提出水路有关事项的行政审批、核准建议。负责渔船检验和监督管理工作。起草水路有关规费政策并监督实施。
(十五)民航处。拟订民航发展政策措施和管理办法。编制民航专项规划,提出年度计划建议。负责协调民用航空项目前期工作。负责提出民用运输机场改扩建项目(除新增跑道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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