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水利厅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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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取消已由省人民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取消拟定水利行业经济调节措施,指导水利行业多种经营工作的职责。
(三)将大中型水利工程移民职责交由省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局承担。
(四)将县级以上城市(含县级)涉水事务的具体管理职责交给县级(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供水、节水、排水、污水处理方面的管理体制,省水利厅进行业务上的指导。
(五)将省水利水电建设管理总站承担的水利水电工程质量、水利建设市场、水利水电工程招标投标等监督管理职责交由省水利厅履行。
(六)加强水资源的节约、保护和合理配置,保障城乡供水安全,促进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七)加强防汛抗旱工作,减轻水旱灾害损失。
(一)负责保障水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拟订水利发展总体规划,研究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组织编制主要江河的综合规划、防洪规划等重大水利规划。按规定制定水利工程建设有关制度并组织实施,负责提出水利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方向、政府财政性资金安排意见,按省人民政府规定权限,审批、核准全省规划内和年度计划规模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提出全省水利建设投资安排建议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生活、生产经营和生态环境用水的统筹兼顾和保障。实施水资源的统一监督管理,拟订全省和跨市(州、地)水中长期供求规划、水量分配方案并监督实施,组织开展水资源调查评价工作,开展水能资源调查工作,负责主要江河以及重大调水工程的水资源调度,组织实施取水许可、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和水资源论证、防洪论证制度。指导水利行业供水和乡镇供水工作。
(三)负责水资源保护工作。组织编制水资源保护规划,组织拟订主要江河的水功能区划并监督实施,核定水域纳污能力,提出限制排污总量建议,指导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指导地下水开发利用和城市规划区地下水资源管理保护工作。
(四)负责节约用水工作。拟订节约用水政策,编制节约用水规划及有关标准,指导和推动节水型社会建设工作。
(五)负责防治水土流失。拟订水土保持规划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水土流失的综合防治、监测预报并定期公告,审核大中型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并监督实施。
(六)指导水文工作。负责水文水资源监测、全省水文站网建设和管理,对江河湖库和地下水的水量、水质实施监测,发布水文水资源信息、情报预报和全省水资源公报。
(七)指导水利设施、水域及其岸线的管理与保护,指导江河治理和开发,指导水利工程建设与运行管理,组织实施具有控制性的或跨市(州、地)的重要水利工程建设与运行管理。
(八)指导农村水利工作。组织协调农田水利基本建设,指导农村饮水安全、节水灌溉等工程建设与管理工作,指导农村水利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指导农村水能资源开发工作,指导烟水配套工程管理工作,指导水电农村电气化和小水电代燃料工作。
(九)负责重大涉水违法事件的查处工作。协调、仲裁跨市(州、地)水事纠纷,指导水政监察和水行政执法,负责水利行业安全生产工作,组织、指导水库、水电站大坝的安全监管,指导水利建设市场以及水利水电工程招标投标的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水利工程建设监督。
(十)开展水利科技和对外合作工作。组织开展水利行业质量监督工作;拟订水利行业的技术标堆、规程规范并监督实施;承担水利统计工作;负责省际河流有关事务和对外合作工作。
(十一)指导贵州省黔中水利枢纽工程建设管理工作。
(十二)承办省人民政府和水利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一)办公室。
负责文电、会务、机要、档案等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保密、信访、公产、政务公开、目标管理、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等工作。
(二)规划计划处。
拟订水利发展总体规划,组织编制重大水利综合规划、专业规划和专项规划;审核重大水利建设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指导水工程建设项目合规性审查工作;承办水利综合统计工作。
(三)政策法规处。
起草水利法规规章草案并监督实施;研究拟订水利工作的政策;对本厅起草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合法性审核;指导水利行政许可工作并监督检查;组织协调水利系统依法行政工作,承办行政应诉、行政复议、行政赔偿工作;承担重大涉水违法事件的查处,协调跨市(州、地)水事纠纷;指导水政监察和水行政执法工作。
(四)水资源处(贵州省节约用水办公室)。
组织实施水资源取水许可、水资源有偿使用、水资源论证等制度;组织水资源调查、评价和监测工作;指导水量分配、水功能区划和水资源调度工作并监督实施;组织编制水资源保护规划;指导饮用水水源保护、城市供水的水源规划、城市防洪、城市污水处理回用等非传统水资源开发工作,指导入河排污口设置工作;指导计划用水和节约用水工作。
(五)财务处。
编制水利部门预算、决算,负责机关及所属单位的财务会计制度建设、资金(资产)管理与监督以及绩效评价工作;承担机关并指导所属单位的财务管理和内部审计工作;提出有关水利价格、收费、信贷的建议。
(六)科技与外事处。
拟订水利科学发展规划;负责水利科学研究、技术引进和科技推广;参与拟订水利行业技术标准、规程规范并监督实施;负责省际河流有关事务和对外合作工作。
(七)建设处(安全监督处)。
指导水利设施、水域及其岸线的管理与保护;指导江河治理和开发;组织实施河道管理范围内工程建设方案审查制度;指导水利工程建设与运行管理;组织实施具有控制性的或跨市(州、地)的重要水利工程建设与运行管理;指导水利建设市场以及水利水电工程招标投标的监督管理;承担水利行业安全生产工作,指导水库、水电站大坝的安全监管。
(八)水土保持处。
承担水土流失综合防治工作;组织编制水土保持规划并监督实施;组织水土流失监测、预报并公告;审核大中型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并监督实施。
(九)饮水安全处。
拟订农村水利建设发展规划;指导村镇供水、农村饮水安全、农村节约用水和农村水能源开发工作;组织拟订农村饮水工程建设规划并监督实施;指导灌溉排水和节水灌溉等工作;实施灌区、水泵站工程节水改造发展规划。
(十)“三小”工程处。
指导和协调全省农田水利基本建设和雨水集蓄利用“三小”工程工作;组织实施以工代赈农田水利项目建设;指导和协调农村水利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改革及农村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
(十一)烟水配套工程处。
拟订烟叶生产配套工程规划并监督实施;指导和协调烟水配套工程建设与管理。
(十二)人事处。
负责机关和所属单位的机构编制、组织人事、劳动工资、教育培训管理工作;负责水利体制改革的有关工作;指导全省水利系统人才队伍建设工作。
机关党委 负责厅机关和所属事业单位的党群工作。设置机关党委办公室。
离退休干部处 负责机关离退休干部工作,指导所属事业单位的离退休干部工作。
纪检监察机构 省纪委派驻省水利厅纪检组、省监察厅派驻省水利厅监察室,行政编制3名。其中:纪检组长1名,纪检组副组长(监察室主任)1名。
省水利厅机关行政编制为64名。其中:厅长1名、副厅长4名,总工程师1名、机关党委书记1名,处级领导职数19名。
(一)水资源保护与水污染防治的职责分工。省水利厅对水资源保护负责,省环境保护厅对水环境质量和水污染防治负责。两部门须进一步加强协调与配合,建立厅际协商机制,定期通报水资源保护与水污染防治有关情况,协商解决有关重大问题。省环境保护厅发布水环境信息,对信息的准确性、及时性负责。省水利厅发布水文水资源信息中涉及水环境质量的内容,应与省环境保护厅协商一致。
(二)河道采砂管理的职责分工。省水利厅对河道采砂影响防洪安全、河势稳定、堤防安全负责,省国土资源厅对保障河道内砂石资源合理开发利用负责,省交通运输厅对河道采砂影响通航安全负责。由省水利厅牵头,会同省国土资源厅、省交通运输厅等部门,负责河道采砂监督管理工作,统一编制河道采砂规划和计划。河道采砂的水上执法监管,要充分发挥交通运输部门执法机构的作用。
(三)保留省水利厅机关服务中心,为厅属县级事业单位,核定财政全额预算管理事业编制10名。其中:管理人员2名,专业技术人员3名,工勤人员5名。处级领导职数2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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