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海洋与渔业厅简介
海南省海洋与渔业厅
海南省海洋与渔业厅是主管全省海洋经济、海洋事务和渔业行政工作的海南省政府组成部门。 加挂海南省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局牌子。
办公室 起草和审核有关综合性文件和重要报告;负责会议组织、秘书事务、信息综合、文电处理、文书档案管理和机要保密工作;负责机关日常行政管理工作,制定机关内部规章制度;负责组织编辑海洋与渔业年鉴、大事记和史志工作;负责机关电子政务的组织实施工作。财务管理职能按有关规定执行。
(加挂机关党委、机关工会、老干部工作处)
负责厅机关和所属单位人事管理、机构编制、干部培训、老干部服务和党群、机关工会工作;负责机关纪检和行政监察工作。
研究提出海洋与渔业发展战略和政策措施;拟定本省有关海洋与渔业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指导、承办有关海洋与渔业行政复议、应诉工作;承担本系统普法教育工作;负责相关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审查备案;承办人大、政协议案提案;负责海洋环境损害及渔业资源损害的索赔工作。
负责组织拟定全省海洋经济与海洋事业综合发展规划;承担全省海洋经济运行监测、统计、核算、评估及信息发布的工作;负责编制年度省本级部门财政预算草案,并督促年度预算的执行;组织编制、审查、申报各类建设项目,负责厅系统建设项目财务管理,组织对在建建设项目分类实施监督管理和竣工验收;组织评审或审核渔港建设规划和初步设计,监督渔港工程建设;负责全省渔业统计工作;组织海洋与渔业重大科技开发,推动行业技术进步。
负责全省海域使用和海岛管理工作。组织拟定并实施全省海洋功能区划、海域使用规划和海岛保护与利用规划,承担省政府审批的海域使用项目的审核、海域使用权登记和海域使用权证书发放工作,负责组织海域使用论证管理工作;承担无居民海岛的开发、建设、保护与管理工作;承担海岛名称及其标志设置的有关工作,组织海岛使用的论证评估;组织实施海域勘界工作;负责海岸带、海岛资源登记和界定工作;负责海底电缆管道铺设管理。
承担全省海洋与渔业水域环境与生态保护工作。选划和监督管理海洋自然保护区和特别保护区;组织海洋与渔业水域环境的调查、监测、监视和评价;组织海洋和渔业水域污染损害环境的应急监测、调查和协调处理;组织拟订污染物排海总量控制制度;负责海洋工程建设项目和海洋倾倒对海洋污染损害防治工作;组织发布海洋环境状况公报、通报,指导海洋与渔业监测体系建设。
指导全省捕捞生产和产业结构调整,监督实施捕捞船网工具控制制度;组织资源调查和渔场预报及新渔场的开发;负责指导渔具渔法改革并组织实施先进捕捞技术与生产结合的示范点项目;审核远洋渔业项目,指导与扶持各级捕捞专业合作社及协会的工作。
推进水产健康养殖;组织编制并实施全省水产养殖业发展规划;指导水产养殖业产业发展和养殖证制度建设工作;负责内陆水域和浅海滩涂水生经济动植物资源开发利用的指导和管理;负责水产养殖病害防治、依法对渔药使用情况监督检查;指导养殖新技术、新品种的试验示范及推广;制定水产养殖技术培训计划;指导全省水产原良种场建设;负责水产苗种的管理。
指导海洋与渔业产品加工、流通以及市场体系建设;负责渔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申报和运行监测;指导水产品进出口贸易,组织企业开发国内外水产品市场;负责渔业标准化和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负责水产品无公害产地认定和产品认证以及名牌产品申报工作;依据有关规定管理水产饲料、渔药;预测并发布渔产品市场信息;指导水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和省水产运销加工协会工作。
(加挂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南渔港监督局)
代表国家行使渔业船舶和渔政、渔港监督管理职能。负责全省渔业行政执法队伍的建设管理;组织实施渔业保护区、禁渔区、禁渔期、休渔期的监督管理;开展渔业资源管理和珍稀水生野生动植物保护工作;组织和协调重大渔政执法行动,协调重大渔业纠纷,查处严重渔业违规事件;参与渔业涉外事件的调查处理;组织渔业船舶船员的考试;管理渔港航标等港口安全设施;发布航行通告,参与监督渔港重大工程项目建设;指
导渔业船舶检验工作。
负责海洋与渔业预报减灾工作。承担海洋观测、预报和评价的管理工作;组织编制海洋灾害和海平面公报;监督渔业船舶水上生产安全;负责组织渔船防台风抢险救灾工作;组织编制并实施海洋与渔业灾害应急预案;指导渔业互保工作。
负责制定和完善海洋与渔业行政审批和行政许可项目的相关规定、审批程序、工作制度等;负责省海洋与渔业厅行政审批事项的受理、审核、审批、发证工作;负责受理与行政许可和审批有关的政策法规和办件的咨询;负责省政务中心与厅机关的工作衔接;完成省政务中心和厅交办的其他工作事项。
海南省海洋开发规划设计研究院
海南省水产研究所
海南省渔业监察总队(中国海监海南省总队)
海南省海洋监测预报中心(海南省海洋预报台)
海南省水产技术推广站
海南省水产品质量安全检测中心
万宁大洲岛*海洋生态自然保护区管理处
三亚*珊瑚礁自然保护区管理处
海南省渔业船舶检验局
海南省海洋与渔业厅工作规则
*章 总则
*条 为使省海洋与渔业厅各项工作法制化、规范化、制度化,进一步提高行政效能,根据《海南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结合本厅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省海洋与渔业厅工作的指导思想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决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认真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的指示、决定,建设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政府组成部门。
第三条 省海洋与渔业厅工作的准则是,实行科学民主决策,坚持依法行政,推进政务公开,健全督查制度,加强廉政建设。
第二章 职责权限
第四条 省海洋与渔业厅机关各处室要严格依照“三定方案”界定的职能行使职权,建立健全年度目标责任制,提高依法行政水平;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在各自职权范围内积极主动地做好工作;积极推行政务公开,推进电子政务,精简会议、公文和事务性活动,提高工作效率,保证工作质量;要互相尊重,互相支持,互相帮助,密切配合,顾全大局;内强素质,外塑形象,切实贯彻落实好上级的各项工作部署。
第五条 省海洋与渔业厅实行厅长负责制,厅长领导省海洋与渔业厅的工作。省海洋与渔业厅实行领导干部缺位递补制度。厅长出省执行公务或休假期间,应按厅领导排序指定一位副厅长主持省海洋与渔业厅的日常工作。
第六条 副厅长协助厅长工作并按分工负责分管工作。副厅长受厅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专项任务,并可代表省海洋与渔业厅进行外事活动。
第七条 省海洋与渔业厅要履行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责和省委、省政府赋予主管全省海洋事务和渔业行政工作两大职能,努力创建学习型机关,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忠于职守,服从命令,顾全大局,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第八条 办公室主任负责协调安排处理省海洋与渔业厅的日常事务工作。厅机关各处室主要负责人负责本处室的工作,在本处室职权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九条 对涉及多个处室职责范围内的工作,主办处室要主动与协办处室协调,协办处室应积极配合。
第三章 推进政务公开
第十条 省海洋与渔业厅要积极推进政务公开,健全信息发布制度,完善各类公开办事制度,提高厅机关工作透明度。
第十一条 健全并执行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事项决策公示、征询意见和听证制度。省海洋与渔业厅制定全省海洋与渔业发展规划,出台重大政策、改革措施,代省政府草拟海洋与渔业地方法规、规章等,根据需要通过召开座谈会、听证会等形式直接听取人民群众和专家学者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以保证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
第十二条 凡涉及群众切身利益、需要群众广泛知晓的事项以及国家和省政府规定需要公开的其他事项,均应通过省海洋与渔业厅门户网站、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方式,依法、及时、准确地向社会公开。
第十三条 行政审批事项集中由行政审批办公室办理,实行窗口式服务,规范行政行为,增强服务观念,强化责任意识,树立规范服务、清正廉洁、从严执政的新风。
第十四条 涉及“三重一大”,即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资金使用。
第四章 加强廉政建设
第十五条 省海洋与渔业厅机关各处室对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要按程序和时限积极负责地办理,对不符合规定的事项要坚持原则不得办理;对因推诿、拖延等官僚作风及失职、渎职造成影响和损失的,要追究责任;对越权办事、以权谋私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要严肃查处。
第十六条 要严格执行财经纪律,规范公务接待,不得用公款相互送礼和宴请,不得接受下一级单位的送礼和宴请。要艰苦奋斗、勤俭节约,切实降低行政成本,建设节约型机关。
第十七条 省海洋与渔业厅领导干部要廉洁从政,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廉洁自律的规定,不得利用职权和职务影响为本人或特定关系人谋取不正当利益;要严格要求亲属和身边的工作人员,不得利用特殊身份拉关系、谋私利。
第五章 会议制度
第十八条 省海洋与渔业厅视情召开全省性会议,部署全省海洋与渔业工作。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全省海洋与渔业工作会议。会议由厅长或厅长委托一位副厅长主持,副厅长、巡视员、副巡视员、各处室主要负责人和下属单位主要负责人、各市县海洋与渔业局主要负责人参加。会议的主要内容,传达贯彻上级重要会议精神,总结和研究部署全省海洋与渔业工作。
第十九条 省海洋与渔业厅工作中的重大问题,须经厅务会议、厅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
第二十条 厅务会议由厅长、副厅长、巡视员、副巡视员,各处室主要负责人,工会主席和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组成。必要时召开扩大会议,根据会议议题需要,由会议主持人确定其他人员列席。厅务会议原则上每季度召开一次,必要时由厅长决定随时召开。
(一)厅务会议研究决定的重大问题:
1、传达贯彻省委、省政府和上级机关的重要指示、决定和会议精神及研究重要工作部署的实施意见;
2、研究制定和调整全省海洋与渔业行业发展规划;
3、研究制定省海洋与渔业厅部门预算;
4、研究决定向上级上报的重要请示、报告,审定以厅名义制发的重要文件;
5、研究以省海洋与渔业厅名义草拟上报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研究制定并完善规范行政审批等行政行为及规范内部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
6、研究决定本厅的年度工作计划和工作总结;
7、研究其他需要由厅务会议讨论决定的重大问题。
(二)厅务会议由厅长主持,厅长因事不能出席,可委托主持工作的副厅长主持会议。
(三)召开厅务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厅务会议组成人员到会方可举行。其中,与议题有关的分管领导和业务处室负责人必须到会。
(四)厅务会议研究的议题,由厅长确定。厅务会议的会务工作由厅办公室负责。议题确定后,应提前两天印发与会人员,确实无法书面送达的,可用电话或其他形式通知,并通知有关人员作好发言准备。
(五) 厅务会议决定的事项,由办公室负责整理,并印发会议纪要。会议决定事项由厅有关领导及处室组织实施。
第二十一条 厅长办公会议由厅长、副厅长组成,办公室主任列席,必要时请有关处室主要负责人列席。厅长办公会议原则上每半月召开一次,必要时由厅长根据工作随时召开。
(一)厅长办公会议的主要任务:
1、研究落实厅党组或厅务会议决定的重大事项。
2、讨论决定向省政府请示的重要事项。
3、研究重大项目申报和投资计划、经费分配使用计划等。
4、研究下级部门和厅属各单位提请省海洋与渔业厅解决的重要工作问题。
5、研究其他需要由厅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的重大问题。
(二)厅长办公会议由厅长主持,厅长因事不能出席,可委托主持工作的副厅长主持会议。
(三)厅长办公会议的会务工作由办公室负责。议题由各处室提出,报分管领导同意后,送交办公室统一汇总交厅长较后确定。
(四)厅长办公会议决定的事项,由办公室负责整理,并印发会议纪要。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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