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环境保护厅简介
湖南环保厅主要是加强环境政策、规划和重大问题的统筹协调职责;加强环境治理和对生态保护的指导、协调、监督的职责;加强落实全省减排目标、环境监管以及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的职责。
(一)将原省环境保护局的职责划入省环境保护厅。
(二)取消已由省人民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三)增加水污染物排放许可证审批和发放职责。
(四)加强环境政策、规划和重大问题的统筹协调职责。加强环境治理和对生态保护的指导、协调、监督的职责。加强落实全省减排目标、环境监管以及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的职责。
(一)负责建立健全全省环境保护基本制度。贯彻执行国家环境保护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拟订全省环境保护法规、规章制度和环境保护技术政策并监督实施。组织编制全省环境功能区划,组织拟订地方环境保护标准,组织拟订并监督实施重点区域、流域污染防治规划和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规划,组织实施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目标,参与制定全省主体功能区规划。
(二)负责重大环境问题的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牵头协调重特大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的调查处理,指导协调全省重特大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预警工作,协调解决全省跨区域环境污染纠纷,统筹协调全省重点流域、区域污染防治工作,依法负责排污费的征收、减缓免及稽查。
(三)承担落实全省减排目标的责任。组织实施全省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和排污许可证制度,提出实施总量控制的污染物名称和控制指标,督查、督办、核查全省污染物减排任务完成情况,实施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总量减排考核并公布考核结果。
(四)负责提出全省环境保护领域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方向、省级财政性资金安排的建议。参与指导和推动全省循环经济与环保产业发展。参与应对气候变化工作。
(五)承担从源头上预防、控制环境污染和环境破坏的责任。受省政府委托对重大经济和技术政策、发展规划以及重大经济开发计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对涉及环境保护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提出有关环境影响方面的建议,按国家和省里规定审核审批全省重大开发建设区域、规划、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六)负责全省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制定水体、大气、土壤、噪声、光、恶臭、染防治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固体废物、化学品、机动车等的污负责污染源的限期治理工作,负责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审批颁发和监督管理。会同有关部门监督管理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工作。组织指导全省城镇和农村的环境综合整治工作。
(七)指导、协调、监督全省生态保护工作。拟订全省生态保护规划,组织评估生态环境质量状况,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指导、协调、监督各种类型的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的环境保护工作,协调和监督野生动植物保护、湿地环境保护、荒漠化防治工作。监督指导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生物技术环境安全,牵头生物物种(含遗传资源)工作,组织协调生物多样性保护。
(八)负责全省核事故应急管理工作以及核安全和辐射安全的监督管理。组织实施国家核与辐射安全政策、规划、标准。监督管理核设施安全、.放射源安全,监督管理核设施、核技术应用、电磁辐射、伴有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的污染防治。负责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的生产、销售、作用审批。对核材料的管制和民用核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九)负责全省环境监测和信息发布。组织实施环境质量监测和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组织对全省环境质量状况进行调查评估、预测预警,组织建设和管理全省环境监测网和环境信息网,统一发布全省环境综合性报告和重大环境信息。
(十)开展环境保护科技工作,组织开展环境保护重大科学研究和技术工程示范,推动环境技术管理体系建设,组织省级环境保护科技成果的鉴定、交流与推广。
(十一)开展环境保护对外合作交流,提出全省环境保护对外合作交流中有关问题的建议,开展对外环境保护信息交流工作,管理和组织协调环境保护国际条约省内履约活动,参与处理涉外环境保护事务。
(十二)组织、指导和协调全省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制定并组织实施全省环境保护宣传教育纲要,开展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的有关宣传教育工作,推动社会公众和社会组织参与环境保护。
(十三)承办省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根据上述职责,省环境保护厅设1 0个内设机构:
负责文电、会务、机要、档案等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信息、安全、保密、信访、政务公开等工作。
组织编制全省环境功能区划、环境保护规划;协调、审核环境保护专项规划;承担机关、直属单位财务、国有资产管理、内部审计工作。
拟订全省环境保护地方标准;组织环境保护重大科技攻关和技术示范工程;负责组织环境保护科技成果的推广和运用;指导和推动环境保护产业发展;参与应对气候变化工作。
承担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政策环境影响评价、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监督管理环境影响评价机构资质和相关职业资格;对超过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生态破坏严重或者尚未完成生态恢复任务的地区,承担暂停审批除污染减排和生态恢复项目外所有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工作。
负责环境监测管理、环境信息发布和环境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组织开展环境监测;调查评估全省环境质量状况并进行预测预警;承担全省环境监测网和环境信息网建设和管理的有关工作;承担发布环境状况公报的有关工作;组织实施全省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政策和相关制度,拟订全省突发环境事件和生态破坏事件的应急预案工作,承担全省重特大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预警工作。
(总量控制办公室)
负责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拟订专项环境功能区划、污染防治规划并监督实施;监督管理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工作;组织指导城镇环境综合整治工作,负责实施全省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制度;组织实施排污申报登记和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可用作原料的固体非废物进口许可等工作;拟订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和排污许可证制度并组织实施;提出总量控制计划;考核总量减排情况;承担环境统计和污染源普查工作。
负责编制全省生态保护规划;提出新建的各类省级自然保护区审批建议以及上报备案工作;承办省内新建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申报等有关工作;监督管理省级自然保护区,协助监管省内国家自然保护区;组织开展生态状况评估、生物多样性保护、生物遗传资源保护工作;指导生态示范创建;协调和监督野生动植物保护、湿地环境保护、荒漠化防治工作;监督生物技术环境安全;监督管理全省农村生态环境保护,指导生态示范区建设工作。
(省核事故应急管理办公室)
负责全省核事故应急管理工作以及核安全和辐射安全的监督管理。组织贯彻实施国家和地方核与辐射环境安全监督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对核设施、放射源和电磁辐射、核技术应用、伴有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的核与辐射污染防治、防护和安全实行监督管理;负责辐射防护工作;负责放射性废物处理、处置的安全和辐射环境保护工作的监督管理;负责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的生产、销售、使用审批;负责输变电设施及线路、信号台站等电磁辐射装置和电磁辐射环境的监督管理;负责核与辐射应急响应和调查处理;指导全省辐射环境监测工作。
拟订地方环境保护立法规划、计划并组织实施。起草省级环境保护方面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承担厅机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负责厅机关行政复议、行政赔偿和应诉等工作;组织开展全省环境保护执法检查活动;指导和监督全省环境保护依法行政工作。负责组织、指导和协调全省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拟订并组织实施环境保护宣传教育纲要;负责组织环境保护重大新闻发布,协调重要环境新闻的采访报道。归口管理社会公众参与方面的环保业务培训,推动社会公众和社会组织参与环境保护,承担环境保护社会表彰工作。
负责厅机关和直属单位机构编制、干部人事、劳动工资、专业技术资格和职务评聘等有关管理工作;协助地方党委做好市、州环境保护部门领导干部管理工作;承办组织全省环境保护系统行政表彰工作;指导全省环境保护系统人才队伍建设、在职人员培训、职(执)业资格评定等有关工作;负责全省环境保护系统人事统计工作。
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按有关规定设置。
省环境保护厅机关行政编制为69名(含离退休管理服务行政编制2名)。其中:厅长1名,副厅长4名,纪检组长1名,总工程师1名;正处级领导职数1 2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纪检监察负责人各1名),副处级领导职数1 4名。
纪检(监察)机构行政编制在厅机关行政编制总额内单列。
(一)水污染防治与水资源保护的职责分工。省环境保护厅对水环境质量和水污染防治负责。省水利厅对水资源保护负责。两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协调与配合,建立厅际协商机制,定期通报水污染防治与水资源保护有关情况,协商解决有关重大问题。省环境保护厅发布水环境信息,对信息的准确性、及时性负责。省水利厅发布水文水资源信息中涉及水环境质量的内容,应与省环境保护厅协商一致。
(二)省环境保护厅机关后勤服务中心,正处级,核定全额拨款事业编制1 O名,其中主任1名,副主任2名。要积极探索机关后勤管理体制改革,实行后勤行政管理职能与服务职能分开,逐步实现机关后勤服务的社会化。
本规定由湖南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湖南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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