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统计局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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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增加能源统计、服务业统计、社会发展统计、武汉城市圈“两型社会”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建设统计、鄂西生态文化旅游圈建设统计方面的有关职责。 (二)加强对全省各地区、各部门统计工作的指导和综合协调,加强对统计调查项目、统计标准和统计数据发布的管理。 (三)加强为大企业提供“直通车”服务的职责。
(一)承担组织领导和协调全省统计工作,确保统计数据真实、准确、及时的责任。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规划,制定全省统计政策、规划、基本统计制度和统计标准,拟订有关地方统计法规、省政府规章草案,指导全省统计工作。 (二)按照国家国民经济核算体系和核算制度,组织实施全省国民经济核算体系和投入产出调查,核算全省及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国内生产总值,汇编提供全省国民经济核算资料,监督管理各地国民经济核算工作。 (三)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全省人口、经济、农业等重大国情国力普查,汇总、整理和提供全省有关国情国力方面的统计数据。 (四)组织实施全省农林牧渔业、工业、建筑业、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文化体育和娱乐业以及装卸搬运和其他运输服务业、仓储业、计算机服务业、软件业、科技交流和推广服务业、社会福利业等统计调查,收集、汇总、整理和提供有关调查的统计数据,综合整理和提供地质勘查、旅游、交通运输、邮政、教育、卫生、社会保障、公用事业等基本统计数据。 (五)组织实施全省能源、投资、消费、价格、收入、科技、人口、劳动力、社会发展基本情况、环境基本状况等统计调查,收集、汇总、整理和提供有关调查的统计数据,综合整理和提供资源、房屋、对外贸易、对外经济等全省性基本统计数据。 (六)组织各地区、各部门及武汉城市圈“两型社会”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鄂西生态文化旅游圈的经济、社会、科技和资源环境统计调查,统一核定、管理、公布全省性基本统计资料,定期发布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的统计信息,组织建立服务业统计信息共享制度和发布制度。 (七)对全省国民经济、社会发展、科技进步和资源环境等情况进行统计分析、统计预测和统计监督,向省委、省政府及有关部门提供统计信息和咨询建议。 (八)审批省内部门统计标准,依法审批或者备案各部门统计调查项目、地方统计调查项目,指导专业统计基础工作、统计基层业务基础建设,建立健全全省统计数据质量审核、监控和评估制度,开展对重要统计数据的审核、监控和评估,依法监督管理全省涉外调查活动。 (九)管理省属地方调查队,协助地方管理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统计局局长和副局长,指导全省统计专业技术队伍建设,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管理全省统计专业资格考试、职务评聘和从业资格认定工作,监督管理地方政府统计部门由中央或省财政提供的统计经费和专项基本建设投资。 (十)建立并管理全省统计信息自动化系统和统计数据库系统,建立和维护全省基本单位名录库,贯彻执行国家制定的各地区、各部门统计数据库和网络的基本标准和运行规则,指导地方统计信息化系统建设。 (十一)收集、整理国际及省际统计数据,组织实施国际及省际间统计资料交换和统计交流合作项目,组织开展统计科学研究和指导统计学会工作,组织管理和指导社情民意调查工作。 (十二)为大企业提供“直通车”服务。 (十三)承办上级交办的其他事项。
根据上述职责,省统计局设14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负责文电、会务、机要、档案等机关日常运转工作;负责人大建议、政协提案的办理工作;督促检查局机关工作制度的执行情况;承担信息、综合治理、保密和信访工作;负责局机关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工作的组织实施;协调局机关、省属调查队的政务工作;负责全省统计系统网络信息管理发布及电子政务工作;负责外事接待工作;调查研究统计工作的重大问题及对策,草拟全省统计改革方案、工作计划和工作文件;负责统计资料管理。 (二)政策法规处(统计设计管理处)。 拟订全省统计制度改革规划和方案;管理和协调全省统计制度、方法改革创新工作;组织贯彻国家统计调查制度和国民经济核算制度;监督检查国家统计制度、统计标准的贯彻执行情况;管理全省统计标准,审批部门统计标准;依法审批或备案部门统计调查项目、地方统计调查项目;组织协调统计基层基础建设;组织统计法律法规的宣传贯彻和监督检查;拟订有关地方性法规、省政府规章草案;依法查处全省重大的统计违法案件;承办全省涉外统计调查机构资格认定和涉外社会调查项目审批工作;监督管理全省涉外统计调查活动;办理全省统计行政复议、应诉和其他法律性事务;组织开展全省统计巡查工作。 (三)国民经济综合统计处。 监测预警全省经济运行和社会发展状况,分析研究经济社会重大问题,提出宏观调控咨询建议;协调管理局机关统计分析研究工作;负责局机关统计分析资料的审核及全省统计系统分析报告的指导工作;收集、整理、统一管理和对外提供全省经济社会综合性统计数据,负责统计年鉴、统计资料的整理、编印和发行工作;收集、整理和评估市、州、县宏观统计数据;参与制定有关目标考核评价体系并协***核评价工作;负责全省统计数据发布和统计新闻宣传。 (四)国民经济核算处。 组织实施全省国民经济核算制度,核算全省及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生产总值;组织全省投入产出调查,编制全省投入产出表、资金流量表、资产负债表和国民经济账户;开展全省综合经济与资源环境核算;整理和提供全省国民经济核算资料,开展分析研究;监督管理各地区国民经济核算工作。 (五)工业统计处。 组织实施全省工业统计调查,收集、整理和提供有关调查的统计数据;对有关统计数据质量进行检查和评估;对工业景气状况及新型工业化进程进行监测;组织指导全省有关专业统计基础工作;进行统计分析。 (六)能源统计处。 组织实施全省能源、资源利用等基本状况统计调查,收集、整理和提供有关调查的统计数据;组织实施对全省及各地区、主要耗能行业节能和重点耗能企业能源使用、节约以及资源循环利用状况的统计监测;配合节能主管部门开展节能降耗考核;对有关统计数据质量进行检查和评估;组织指导全省有关专业统计基础工作;进行统计分析。 (七)农村统计处。 组织实施全省农业普查、农林牧渔业统计、农村劳动力转移、农村能源消耗情况、农村社会经济基本情况等统计调查,收集、整理和提供有关调查的统计数据;对有关统计数据质量进行检查和评估;组织指导全省有关专业统计基础工作;进行统计分析。 (八)固定资产投资统计处。 组织实施全省固定资产投资、建筑业、房地产业的统计调查,收集、整理和提供有关调查的统计数据;综合整理和提供地质勘探、城市住宅、公用事业等统计数据;对有关统计数据质量进行检查和评估;组织指导全省有关专业统计基础工作;进行统计分析。 (九)贸易外经统计处。 组织实施全省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以及商品市场运行状况的统计调查;收集、整理和提供有关调查的统计数据;综合整理和提供对外贸易、对外经济、旅游等统计数据;对有关统计数据质量进行检查和评估;组织指导全省有关专业统计基础工作;进行统计分析。 (十)人口和就业统计处(社会和科技统计处)。 组织实施全省人口普查、人口抽样调查、劳动力调查、工资统计和科技、社会发展基本情况、环境基本状况、社会治安状况及公众安全感等统计调查,开展高新技术产业和文化产业的统计调查,收集、整理和提供有关调查的统计数据;组织实施对妇女儿童两个发展纲要执行情况的统计监测;综合整理和提供教育、卫生、就业、社会保障等统计数据;对有关统计数据质量进行检查和评估;组织指导全省有关专业统计基础工作;进行统计分析。 (十一)服务业统计处。 组织实施全省第三产业中除批发零售业、住宿餐饮业和房地产业以外的其他行业的财务状况统计;组织实施全省交通、邮政、电信业主要实物量指标统计;收集、整理和提供有关调查的统计数据;对有关统计数据质量进行检查和评估;组织指导全省有关专业统计基础工作;进行统计分析。 (十二)区域发展统计处。 组织实施全省开发区、三峡库(坝)区监测、武汉城市圈“两型社会”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建设、鄂西生态文化旅游圈建设等统计调查,综合整理和提供有关调查的统计数据;组织拟订和完善全省经济效益目标考核及县域经济考核评价指标体系;负责全省经济效益目标及县域经济考核工作,并对各地开展考核工作进行督促指导及检查,评估审核各地经济效益目标考核数据及考核结果,对全省经济效益目标情况及效益状况实施监测;参与制定、实施省政府对省政府部门目标责任制考核的有关工作。组织指导有关专业统计基础工作;进行统计分析。 (十三)财务基建处。 统一管理全省中央及省级地方统计事业经费和专项基本建设投资;负责局机关和直属单位财务工作;监督管理局机关、直属单位国有资产;组织实施政府采购;承担全省统计系统内部审计工作;检查指导全省统计系统会计基础工作、预算编制及执行情况。 (十四)人事处。 负责局机关、直属单位和省属调查队的机构编制管理和干部人事工作;协助地方管理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统计局局长和副局长;负责机关及系统领导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组织全省统计专业资格考试和职务评聘工作;组织指导全省统计系统精神文明建设。 机关党委负责局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设立机关党委办公室,承担机关党委的日常工作。 纪检监察机构按有关规定设置。 离退休干部处负责局机关离退休干部工作,指导直属单位的离退休干部工作。
省统计局机关行政编制为101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4名,纪检组长1名,总统计师1名;正处级领导职数17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监察室主任、离退休干部处处长各1名),副处级领导职数23名。
(一)省属75个城市、农村、企业调查队为省统计局管理的派出机构。各级城市、农村、企业调查队承担省统计局布置的各项常规性统计调查、统计快速反应调查、经济社会重大问题专项调查等工作。 (二)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本规定由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地址:东一路19号附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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