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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司法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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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司法厅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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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增加指导管理社区矫正工作的职责。

(二)加强监督管理法律援助工作的职责。

(三)加强监督管理司法鉴定工作的职责。

(四)加强为大企业提供“直通车”服务的职责。

(五)取消指导、监督社会法律服务机构审批工作的职责。

(六)取消已由省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

湖北省司法厅是主管全省司法行政工作的省政府组成部门,主要职责有:

1、制订司法行政工作的规章,编制司法行政工作的中长期规划、年度工作要点并监督实施。

2、指导、监管全省监狱工作;指导、监督执行刑罚、改造罪犯的工作。

3、指导、监督、管理全省劳动教养工作。

4、制订全省法制宣传教育和普及法律常识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各市、州、县和各行业的依法治理工作。

5、指导、监督全省的律师、法律顾问、法律援助工作;综合管理社会法律服务机构。

6、指导、监督全省公证机构和公证业务活动。

7、指导、管理全省律师协会、公证员协会。

8、指导全省司法行政机关管理人民调解工作及司法助理员、基层司法所和基层法律服务、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社区矫正、法律援助工作。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

9、管理厅属警官学院,指导市属中等法律学校的法学教育工作和法学理论研究工作。

10、指导、管理全省司法行政系统的法制工作;负责地方司法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起草、清理、汇编工作;参与有关部门的立法活动。

11、审核登记、监督管理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负责仲裁机构的登记管理工作。

12、监督监狱、劳教所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管理直属单位的国有资产。

13、指导管理全省司法行政系统的计划、财务及支、弹药、服装、车辆等物资装备。

14、负责全省司法行政系统的思想工作、党的建设、团的建设和干警队伍建设;管理厅机关和直属单位的人事工作;按照省委规定的干部管理权限,考核任免干部;协助市、州党委管理司法局领导干部;指导、管理全省司法行政系统的警务、警衔评授工作。

15、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

根据上述职责,省司法厅设9个内设机构和(警务)部:

(一)办公室(监狱劳教应急指挥中心)。

拟订全省司法行政工作发展的中长期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并督促落实;负责全省司法行政系统工作情况的调查与综合;负责机关重大政务活动的组织实施和督办;负责综合性文件报告的起草、审核;负责文秘档案、保密信访、外事接待等工作;指导全省司法行政系统通讯信息技术网络建设;协调指挥全省监狱、劳教系统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二)法制宣传处。

拟订全省法制宣传教育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监督全省法制宣传、依法治理工作;负责系统内的普法工作;指导对外法制宣传工作;承担省依法治省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

(三)律师公证工作管理处。

指导、监督律师、公证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执行工作;指导、监督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的法律顾问工作;依照有关程序和规定审核审批律师事务机构及公证机构的设置;负责全省律师执照的发放、年检注册和律师资格撤销的审批工作;检查、监督公证业务活动,协调各公证机构之间的关系和业务管辖。

(四)法律援助工作处。

指导、监督法律援助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执行工作;规划全省法律援助事业发展布局;承担法律援助机构、法律援助工作人员的监督管理职责;指导社会组织和志愿者开展法律援助工作。

(五)基层工作处。

指导、监督全省基层司法所、人民调解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会同人民法院指导人民陪审员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

(六)国家司法考试处。

负责贯彻落实国家司法考试的工作规划和有关要求;承担全省国家司法考试的组织实施工作;负责对取得法律职业资格的人员进行相关管理。

(七)司法鉴定管理处。

拟订全省司法鉴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全省司法鉴定人和司法鉴定机构的登记管理工作;负责国家、省级司法鉴定机构的遴选、推荐和管理工作;负责对司法鉴定机构的监督检查和对违法行为的查处。

(八)法制处。

组织协调起草司法行政地方性法规、省政府规章草案;负责本系统法制、调研和执法监督工作;承办行政复议和应诉工作;指导仲裁机构登记管理工作;负责全省监狱、劳教改革发展重大问题的政策研究。

(九)计划财务装备处。

指导全省司法行政系统财务、物资装备和基本建设的管理工作;指导监督全省司法行政系统政法补助专款和基建投资的使用;负责全省司法行政系统的支弹药、服装、警用车辆等管理工作;负责厅机关、直属单位的预决算、财务管理、国有资产管理、内部审计和政府采购等工作。

(警务)部(含干部处、组织宣传处、警务处)。

指导全省司法行政系统队伍建设、思想作风、工作作风建设;负责厅机关和直属单位的机构编制、劳动工资、教育培训及相关干部人事管理工作,协助管理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司法局领导干部;负责全省司法行政系统警务管理和警务督察工作。

机关党委负责厅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设立机关党委办公室,承担机关党委的日常工作。

纪检监察机构和工会工作委员会按有关规定设置。

离退休干部处负责厅机关离退休干部工作,指导直属单位的离退休干部工作。

省司法厅机关行政编制为150名。其中:厅长1名,副厅长4名,纪委书记1名,(警务)部主任1名,省依法治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专职副主任(副厅级)1名;正处级领导职数17名〔含(警务)部副主任、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监察室主任、工会工作委员会主任、离退休干部处处长各1名〕,副处级领导职数31名。

(一)管理省监狱管理局。

(二)将原劳动教养管理处(对外称省劳动教养工作管理局)由省司法厅内设机构改为直属行政机构,名称为湖北省劳动教养管理局(湖北省戒管理局),其职责、机构、编制事项维持不变。

(三)省社区矫正工作办公室,为省司法厅直属行政机构,核定行政编制27名,正处级领导职数1名,副处级领导职数3名。

(四)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湖北省劳动教养工作管理局

武汉警官职业学院

武汉楚信公证处

省社区矫正办公室

厅机关服务中心

省法律援助中心

省司法鉴定中心

根据《湖北省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省政府令第262号),本机关掌握的政府信息,除依法免予公开的外,凡与经济、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相关的政府信息,均应予以公开或者依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申请予以提供。

为了更好地提供信息公开服务,本机关编制了《湖北省司法厅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需要获得本机关信息公开服务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建议阅读《指南》。

《指南》每年更新一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在本机关的网站上查阅《指南》。

(一)公开范围

本机关主动向社会免费公开的信息范围参见本机关编制的《湖北省司法厅信息公开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在本机关的网站上查阅《目录》,也可以到本机关设在信息公开受理处的公共查阅室进行查阅。

(二)公开形式

对于主动公开信息,本机关主要采取网上公开形式。

(三)公开时限

各类政府信息产生后,本机关将尽量在*时间内予以公开,最晚自信息产生后的30日内公开。

本机关网上公开的信息,除政策法规、机构职能等信息以外,网上留存的期限为两年。超过留存期的信息,本机关不再继续通过网上公开,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到本机关设立的公共查阅室查阅这类信息。

三、依申请公开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需要本机关主动公开以外的政府信息,可以向本机关申请获取。本机关依申请提供信息时,根据掌握该信息的实际状态进行提供,不对信息进行加工、统计、研究、分析或者其他处理。

本机关将分批、逐步整理依申请公开的信息目录,并向社会公布。属于该目录内的信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向本机关申请获取的,除特殊情况外,本机关将予以提供。该目录以外的信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向本机关申请获取的,本机关将依法处理。

(一)公开范围

本机关首批可以依申请公开的信息范围参见本机关编制的《目录》。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在本机关的网站上查阅《目录》,也可以到本机关设立的公共查阅室进行查阅。

(二)受理机构

本机关自2004年5月1日起正式受理信息公开申请,受理机构为湖北省司法厅办公室,办公地址为湖北省武汉市洪山侧路22号;办公时间为周一至周五(国定假日除外),每天8:00-17:30

(三)公开程序

向本机关提出申请的,推荐填写《湖北省信息公开申请表》(样本见附表,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表复制有效,可以在受理机构处领取,也可以在本机关网站上下载电子版。

为了提高处理申请的效率,申请人对所需信息的描述请尽量详尽、明确;若有可能,请提供该信息的标题、发布时间、文号或者其他有助于本机关确定信息载体的提示。申请人能够根据《目录》事先确定所需信息的索取号的,本机关将当场答复或者立即答复予以公开。

(1)信函、电报、传真申请。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信封左下角注明“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申请人通过电报、传真方式提出申请的,请相应注明“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

(2)当面申请。申请人可以到受理机构处,当场提出申请。

本机关不直接受理通过电话方式提出的申请,申请人可以通过电话咨询相应的服务业务。

本机关收到申请后,将从形式上对申请的要件是否完备进行审查,对于要件不完备的申请予以退回,要求申请人补正。

申请获取的信息如果属于本机关已经主动公开的信息,本机关中止受理申请程序,告知申请人获得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本机关根据收到申请的先后次序来处理申请,单件申请中同时提出几项独立请求的,本机关将全部处理完毕后统一答复。鉴于针对不同请求的答复可能不同,为提高处理效率,建议申请人就不同请求分别申请。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未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湖北省司法厅监察室投诉。

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洪山侧路22号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也可以向监察机关或者上级政府机关举报,接受举报的机关将予以调查处理。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违反《规定》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向湖北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也可以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当本机关违反《规定》的具体行政行为造成申请人或者第三方经济损失,申请人或者第三方可以依法请求赔偿。

省司法厅传达学习十届省委三次全体(扩大)会议精神

10月18日,省司法厅党委书记、厅长汪道胜同志主持召开厅党委会议,传达学习十届省委三次全体(扩大)会议精神,特别是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湖北省委关于贯彻落实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加快推进“建成支点、走在前列”的决定》的主要精神,与会人员踊跃发言,热烈讨论。

会议认为,总书记视察湖北,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对湖北的重视和关怀,为湖北带来了重大的发展机遇和战略机遇。十届省委三次全会以学习贯彻总书记视察湖北期间所作重要讲话为切入点,以“建成支点、走在前列”为主题,以解放思想、改革创新为总动力,以“一元多层次”战略体系为总引领,作出的《关于贯彻落实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加快推进“建成支点、走在前列”的决定》,主题鲜明、思路清晰,目标明确、重点突出,要求具体、保障有力,为全省学习贯彻习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找准了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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