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林业厅简介
福建省林业局
福建省是全国南方重点集体林区,山多林多是福建的一大特色和优势。长期以来,福建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林业工作,把发展林业作为建设生态省和生态优美之区的重要任务,作为打造宜居环境、提高人民幸福指数的重要抓手,作为增加森林碳汇、提高应对气候变化能力、拓展我省经济发展环境承载空间的重要举措,作为解决“三农”问题、促进农民增收的重要途径,作为建设海西生态文明、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处的重要内容。改革开放以来,先后作出了“大念山海经”、“三五七造林绿化”、“建设林业强省”、“建设绿色海峡西岸”、“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建设海西现代林业”、“实施四绿工程”等战略部署,有效推动了林业持续发展,为促进我省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增加农民收入作出了应有贡献。全省林业基本情况可概括为五句话:
一是发展条件优越。我省地处亚热带,气候温和(年平均气温19.7℃),雨量充沛(年降水量1504.2毫米),光照充足,土壤肥沃,十分适合林木生长,自然气候条件得天独厚,林分综合生长率达8.66%,明显高于全国林分林木平均生长率4.47%。且区位优势明显,是林业对台合作交流的前沿平台。
二是生态环境优良。省级以上生态公益林4290万亩,占林地30.8%。自然保护区85处(*10处、省级22处,市县级53处)、保护小区3300处,保护面积占陆域面积6.8%。现有*森林公园28个、省级128个。据专家评估全省森林生态效益的价值超过7000亿元(不包括沿海防护林);全省森林每年吸收的二氧化碳相当于全省二氧化碳排放总量的57.8%。全省生态环境质量评比连续多年居全国前列,是全国生态环境、空气质量均为优的省份。
三是森林资源丰富。全省林业用地1.37亿亩、占土地总面积75.3%,素有“八山一水一分田”之称。有林地面积1.15亿亩,森林覆盖率达63.1%、居全国*,其中竹林1490万亩、居全国*;森林蓄积量4.84亿立方米、居全国第七,其中人工林蓄积量1.96亿立方米、居全国*。木本植物1943种、陆生野生动物828种,均占全国1/3。
四是林改全国率先。2002年在全国率先开展了以“明晰产权、放活经营权、落实处置权、确保收益权”为主要内容的集体林权制度改革,2006年又率先推进综合配套改革,有效调动了广大林农和社会参与林业建设的积极性,增强了林业发展活力,初步实现了“山定权、树定根、人定心”和“国家得绿,林农得利”目标,成为全国林改的一面旗帜。
五是林业产业发达。年产商品木材近600万立方米、毛竹2亿多根,人造板、松香、活性炭等主要林产品产量均居全国前列。省级产业化龙头企业85家、境内外上市林业企业15家。中国名牌产品2个、*商标13枚、省级名牌产品156个,省著名商标92枚。2011年全省林业产业总产值达2560亿元、位居全国前列。全省涉林人口约占农民总数的四分之三,涉林收入是农民增收的重要途径,2011年农民人均涉林收入2082元、增加365元,约为全省农民增收贡献5个百分点。当前,福建省林业部门正按照省第九次党代会和省委、省政府要求,紧紧围绕“三个更加”和生态省建设目标,锐意进取、先试先行,更加注重生态建设,更加注重绿色增长,更加注重和谐发展,努力实现林业“十二五”发展规划目标,确保林业快速、健康、可持续发展,努力推进我省向“生态强省”目标迈进,为建设“三个更加”福建作出新的贡献。
省林业厅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全省林业及其生态建设的监督管理。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林业及其生态建设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起草并组织实施我省林业及其生态建设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根据国家林业发展战略和中长期规划,拟订全省林业发展相关规划;组织开展全省森林资源、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湿地资源的调查、动态监测和评估,并统一发布相关信息;承担全省林业生态文明建设的有关工作。
(二)承担组织、指导和监督全省造林绿化的责任。拟订全省植树造林规划,组织、指导各类公益林和商品林的培育,组织、指导植树造林、封山育林、防沙治沙和以植树种草等生物措施防治水土流失,组织、指导全省林木种苗工作,组织、指导、监督全省义务植树、造林绿化;承担全省花卉管理工作;承担全省林业应对气候变化的相关工作;承担省绿化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三)承担全省森林资源保护发展监督管理的责任。依法承担林地、林权管理相关工作;按规定负责全省森林采伐限额和森林经营方案编制的相关工作,并监督执行;依法承担监督检查凭证采伐、运输、经营加工林木工作;依法监督管理林业生物种质资源、转基因生物安全、植物新品种保护。
(四)承担组织、指导和监督全省湿地保护的责任。根据全国性、区域性湿地保护规划,拟订全省性湿地保护规划;组织实施建立湿地保护小区、湿地公园等保护管理工作;监督湿地的合理利用。
(五)负责组织、指导、监督全省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的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依法组织、指导陆生野生动植物的救护繁育、科学研究、栖息地恢复发展、疫源疫病监测,监督管理全省陆生野生动植物猎捕或采集、驯养繁殖或培育、经营利用,监督管理野生动植物进出口。
(六)负责全省林业系统自然保护区的监督管理。拟订并组织实施全省林业系统自然保护区发展规划,依法组织、指导林业系统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的建设和管理。
(七)承担推进林业改革,维护农民经营林业合法权益的责任。拟订集体林权制度等重大林业改革意见并组织实施;拟订农村林业发展、维护农民经营林业合法权益的政策措施;指导、监督农村林地承包经营和林权流转;指导林权纠纷调处和林地承包合同纠纷仲裁;指导全省国有林场(苗圃)、林业采育场、森林公园和林业基层工作机构建设和管理;承担省处理山林权纠纷工作小组的日常工作。
(八)监督检查各产业对森林、陆生野生动植物和湿地资源的开发利用。拟订林业资源优化配置政策,指导林业产业经济布局和森林资源的合理配置及利用;负责编制林业产业发展规划,指导林业企业的改革发展与林产品市场体系建设;牵头指导山区综合开发。
(九)承担组织、指导、监督林业相关保护体系的责任。承担组织、指导、监督全省森林防火工作,组织编制并实施全省森林防火规划,组织编制并实施全省森林火灾应急预案,组织、协调、指导武警福建省森林总队和专业森林扑火队伍的防扑火工作,承担省森林防火指挥部的日常工作;承担林业行政执法监督工作,按权限查处全省林业重大违法案件;指导全省森林工作,监督管理全省森林队伍;组织、指导林业有害生物的防治、检疫、预测预报;监督管理全省林业安全生产。
(十)参与拟订全省有关林业及其生态建设的财政、金融、价格、贸易等经济调节政策。组织、指导、监督林业及其生态建设的生态补偿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提出林业专项转移支付等资金的预算建议;监督管理省级林业国有资产、省级林业各项资金;按规定承担省级林业固定资产投资的有关工作;编制林业及其生态建设年度计划。
(十一)组织、指导林业及其生态建设的科技工作。管理全省林业标准化工作,组织拟订和实施林业省地方标准;组织、指导林产品质量监督;指导全省林业队伍建设。
(十二)承办省委、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陈家东 (厅党组书记、厅长):主持厅全面工作。主管厅人事教育处、厅计划财务处(含外事外经、审计工作)和省林业基金管理总站。
林少霖 (厅党组成员、副厅长):协助负责涉林信访、综治、林权改革、野生动植物保护和林业执法工作。分管省森林局、厅处理山林纠纷工作办公室(省人民政府处理山林纠纷工作小组办公室)、省野生动植物保护管理中心、省林业执法总队(省林业检查总站)、省林权登记中心(指导全省林权改革工作划归到省林权登记中心)、福建武夷山*自然保护区管理局。联系省人民检察院、省高级人民法院、省厅。联系厦门市和泉州市林业工作。
黄文书 (厅党组成员、驻厅纪检组长):协助负责林业纪检监察、林业教育和厅机关效能(含绩效管理,厅机关效能办设在办公室)工作,协助厅长负责林业审计工作。主持驻厅纪检组工作,分管驻厅监察室、福建林业职业技术学院、福建三明林业学校、福建生态工程职业技术学校(省林业干部学校)。联系省林业工会。联系莆田市和宁德市林业工作。
张明接 (厅党组成员、副厅长):协助负责森林资源管理(含森林资源连续清查)、国有林场管理与改革工作。分管厅林政资源管理处、省国有林场管理局、省森林资源管理总站、省林业调查规划院、省林业勘察设计院、省洋口国有林场。联系南平市和三明市林业工作。
谢再钟 (厅党组成员、副厅长):协助负责造林绿化,厅机关文秘、督查、后勤和老干部工作。分管厅办公室(除宣传工作外)、厅造林处、厅离退休干部工作处、厅绿化工作办公室(省绿化委员会办公室)、省世界银行贷款造林项目办公室(省速生丰产用材林基地办公室)、省林木种苗总站(含花卉行业管理工作)、福州植物园(福州国家森林公园管理处)。联系福州市林业工作。
谭 论 (厅党组成员、省森林防火指挥部专职副指挥):协助负责机关党建、森林防火、森林病虫害防治检疫和林业应急工作。主持厅森林防火工作办公室(省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工作,分管厅机关党委、省森林病虫害防治检疫总站。联系武警福建省森林总队工作。联系龙岩市林业工作。
王宜美 (厅党组成员、副厅长):协助负责林业政策法规、体制改革、宣传、产业、安全生产和信息工作。分管厅政策法规处(农村林业改革发展处)、厅产业发展处、省林业信息中心、省林业公路养路总站、省林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福建福人木业有限公司、省林业工程公司。协助厅长协调计划和财务工作。联系漳州市林业工作。
李岱一(副巡视员):协助负责林业科研和推广工作。分管厅科学技术处、省林业科技推广总站、省林业科学研究院、省林业科技试验中心。联系林业学(协)会工作。联系平潭综合实验区林业工作。
办公室、政策法规处(农村林业改革发展处)、林政资源管理处、造林处、产业发展处、计划财务处、科学技术处、人事教育处、绿化工作办公室(省绿化委员会办公室)、森林防火工作办公室(省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处理山林纠纷工作办公室(省人民政府处理山林纠纷工作小组办公室)、离退休干部工作处、机关党委、森林局、监察室、林业工会、林场局、世行办、保护中心、种苗站、资源站、执法总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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