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厅简介
浙江省厅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省委、省政府、部的指示,起草有关行政管理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经审议通过后组织实施;部署、指导、监督全省工作。
(二)掌握影响社会稳定、危害国内安全和社会治安的情况,分析形势,研究提出对策措施;组织、指导110接处警和信息工作。
(三)主管和指导经济、刑事犯罪等侦查工作,组织、协调特别重大案件和涉外、跨省市重大案件以及上级交办案件的侦查工作。
(四)指导、监督全省机关依法查处危害社会治安秩序行为,依法管理户籍、流动人口、居民身份证、危险物品、特种行业和内河水域,组织、协调对重特大治安事件和突发性事件的处置工作,管理集会、游行、示威活动;组织、指挥特警队的处突防暴工作。
(五)负责中国公民出入境和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居留、旅行的有关工作;承担口岸签证、签注工作。
(六)负责全省武警边防部队的业务工作和相关建设,指挥和调动本省区域的武警边防部队执行地方治安管理等任务。
(七)负责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消防监督管理工作;领导消防队承担重大灾害事故和其他以抢救人员生命为主的应急救援工作。
(八)指导、监督全省机关维护道路交通安全、交通秩序以及机动车辆、驾驶员管理工作;负责本省辖区高速公路的交通管理工作。
(九)指导全省机关对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重点工程的治安保卫工作以及群众性治安保卫组织的治安防范工作;负责全省保安服务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十)按照规定权限,组织、指导计算机信息系统及互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工作,组织、指导网络犯罪侦查。
(十一)指导、监督全省看守所、拘役所、拘留所、收容教育所、安康医院和机关管理的强制隔离戒所的工作;管理省看守所。
(十二)规划、指导全省法制工作;指导、监督全省机关执法活动;负责指导、监督收容教养审批工作及机关承办当地政府劳动教养委员会的日常工作;承担行政复议、应诉、国家赔偿等案件的办理工作。
(十三)组织、协调、指导全省禁、缉工作。
(十四)组织、指导全省科学技术和信息化工作;负责全省机关信息通信勤务保障工作的规划协调和组织指导;负责全省社会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的行业管理。
(十五)指导、管理全省机关装备、被装、经费和基本建设等警务保障工作。
(十六)领导全省消防、警卫部队建设;按规定权限,对武警部队执行任务实施领导和指挥。
(十七)指导全省队伍建设,协管市机关领导干部,指导县级机关的领导班子建设;负责全省机关及其人民警察的表彰奖励、评优创模和人民警察内务条令的贯彻实施工作;制定全省教育训练发展规划,组织指导民警学历教育、在职训练、警察体育工作,指导全省警察院校建设;组织、协调、指导全省机关对外宣传工作。
(十八)按规定权限实施对机关及人民警察的监督;领导全省机关督察工作,组织、指导维护民警执法权益工作;查处或督办队伍重大违纪案件;组织、指导全省内部审计工作。
(十九)指导铁路、森林等机构的业务工作。
(二十)承办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中共浙江省委常委,省委政法委副书记、省厅党委书记、省厅长
主持省厅全面工作。
工作简历:刘力伟,男,汉族,1955年10月出生,湖南桃源人,1973年1月参加工作,1976年10月加入中国,历任湖南省人民政府副省长、省政府党组成员、省委政法委*副书记、省厅党委书记、厅长。现任中共浙江省委常委,省委政法委副书记、省厅党委书记、省厅长。
主要职责是指导全省队伍建设,负责厅机关、直属单位和边防、消防、警卫部队的组织、思想、纪律作风建设。部内设人事处和教育培训处。
了解和掌握全省反腐倡廉工作情况,为领导决策和指导工作提供服务;协助领导组织和参与专题调研,协调、指导全省纪检监察调研工作;负责起草全省纪检监察年度工作意见、总结等综合性文件材料,编发《纪检监察简报》等动态信息等工作。
指导、协调全省机关的警务督察工作,实施对全省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和遵守纪律的事项进行督察。
负责厅机关及直属单位党的组织建设、纪律作风建设和思想教育工作;管理和指导厅机关及直属单位共青团、工会、妇委会等工作。
掌握全省工作情况,协调处理紧急警务,督查督办省委、省政府和部以及厅领导交办的有关工作,监督指导全省机关110接处警工作,承担省反恐领导小组办公室的职能,受理群众来信来访,负责统计、密码、档案、会议管理和公文处理、保密、史志、外事工作。
负责指导业务和队伍建设的宣传工作;指导机关报刊、出版、影视和新闻报道;指导机关的文化建设;协管《人民报》驻浙江记者站;承担省见义勇为基金会的日常工作。
制订全省教育发展规划; 组织、指导全省在职民警和边防、消防、警卫部队干部的学历教育和岗位培训教育;研究、指导全省警察学校建设工作;负责全省学校的招生工作;负责组织协调全省的警察体育工作。
掌握全省经济犯罪动态,指导全省机关经济犯罪侦查工作的开展,负责跨区域和重特大经济犯罪案件侦查工作的组织、指挥和协调,负责部分重大经济犯罪的侦查。
主要职责是指导治安行政管理、户政管理、特种行业管理等工作。治安局下设综合处、巡警处、基层指导处、管理与行动处、户政处。
承担全省刑事侦查工作的组织、规划、指导、协调职能。研究制订预防、打击刑事犯罪对策;组织、指导全省机关侦查破案、打击刑事犯罪工作;指导、组织、参与严重暴力案件、涉外案件和跨市重特大刑事案件的侦破工作;负责与外省、市的刑侦协作工作,协调跨省、市重大案件的侦破;负责部分重特大案件的现场复查、会诊,承担各类微量物证的检验鉴定和疑难案件痕迹物证的复核鉴定,负责国际刑警组织浙江省的联络工作。
依法办理出入境人员的审批、签证和国籍认定事宜;承办全省出入境证、照的制发工作;查处持普通护照的外国人和中国公民出入境及其违反出入境管理法律、法规案件。
浙江省消防总队,下辖11个消防支队及总队教导大队和总队医院两个直属单位,主要担负着全省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和灭火抢险救援等保卫经济建设、维护社会稳定的工作任务。 边防总队 担负全省开放口岸的出入境人员、交通工具和员工的边防检查、监护管理,出海船舶管理,沿海边防辖区、海上的治安管理和地方口岸进出港台轮的边防管理,以及沿海反偷渡、反走私、缉缉等任务。
主要职责是指导、监督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分析研究道路交通形势,开展交通安全宣传教育,以及负责对驾驶牌证的管理工作。
禁总队主要负责组织、规划、管理全局禁工作;负责组织、实施对全市重特大案件和跨国(境)案件的侦查工作;负责协调指导全省禁种、禁吸工作,组织、实施情严重地区的整治和查禁等工作。
规划、指导全省法制工作;组织、协调、起草地方性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负责行政、刑事执法的指导和咨询工作;负责规范性文件的法律审核工作;组织开展案件审核、执法监督、考核评议、专项调查、专案调查、执法过错责任追究等内部执法监督工作;组织、指导、办理复议、听证、诉讼和国家赔偿工作;指导、承办劳动教养、少年收容教养案件的审批工作;组织开展法制培训工作;参与办理、研究有关涉外、重大案件、事件的处置等法律事务;研究执法中的问题和对策。
负责全省信息通信工作的总体规划、管理和指导,制定技术规范。负责全省信息通信建设项目的方案制定和实施。负责管理全省无线电频率资源和其他通信资源。负责全省信息网络与信息系统的安全管理。保障二级网络的正常运行。提供省厅信息中心计算机运行平台、应用支撑平台和综合信息应用服务。承担厅机关通信勤务保障、图像传输和应急通信任务。
研究拟定全省科学技术发展规划;组织全省重大科技建设项目的立项论证、评审和实施;负责全省科技立项、申报、成果鉴定、验收、奖励和技术推广;指导、协调各业务处、地方机关及科研所的科技工作;组织研究、开发专用技术及装备;实施对社会公共安全行业的行业管理和技术监督;指导安全技术防范工作;组织科技情报的搜集、研究及学术交流。
是浙江省厅直属处级单位,负责我省高速公路交通管理,负责完善高速公路交通安全协管、监管机制。摸索高速公路交通特有的规律,分析研究高速公路特点的管理模式,保障高速公路安全畅通。
主要职责就是保障机场空防安全,负责查处违反空防安全法规案件,处置非法干扰航空安全事件,杜绝劫炸机事件发生,实施航空器突发事件应急救援;维护机场治安秩序和稳定,负责机场范围的治安管理和道路交通管理,负责危害民用航空安全犯罪和机场内其他刑事案件侦破工作,负责机场消防监督检查和专机安全警卫工作。
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
* 审批事项: 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
* 事项编码: 30009A01000
* 审批类型: 服务项目
许可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消防监督检查规定》;
申请条件: 公众聚集场所
申请材料: 1、消防安全检查申报表;
2、营业执照复印件或者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3、依法取得的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或者备案的法律文件;
4、消防安全制度、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5、员工岗前消防安全教育培训记录和自动消防系统操作人员取得的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资格证书;
6、其他依法应当申报的材料。
办理流程: 受理>分工>承办人员办理>领导审批>办结
办理期限: 10个工作日
时限说明: 承诺时间不包含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检疫、鉴定和专家评审、现场勘查、补件、上报(转报)等步骤所需要的时间。
受理部门: 消防局
受理时间: 正常工作日内。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
* 审批事项: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
* 事项编码: 30009A02000
* 审批类型: 服务项目
许可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等消防法规;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要求。
申请条件: 一、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密集场所,建设单位应当向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设计审核:
(一)建筑总面积大于20000平方米的体育场馆、会堂,公共展览馆、博物馆的展示厅;
(二)建筑总面积大于15000平方米的民用机场航站楼、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
(三)建筑总面积大于10000平方米的宾馆、饭店、商场、市场;
(四)建筑总面积大于2500平方米的影剧院,公共图书馆的阅览室,营业性室内健身、休闲场馆,医院的门诊楼,大学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加工车间,寺庙、教堂;
(五)建筑总面积大于1000平方米的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儿童游乐厅等室内儿童活动场所,养老院、福利院,医院、疗养院的病房楼,中小学校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学校的集体宿舍,劳动密集型企业的员工集体宿舍;
(六)建筑总面积大于500平方米的歌舞厅、录像厅、放映厅、卡拉OK厅、夜总会、游艺厅、桑拿浴室、网吧、酒吧,具有娱乐功能的餐馆、茶馆、咖啡厅。
二、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特殊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向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设计审核:
(一)设有*条所列的人员密集场所的建设工程;
(二)国家机关办公楼、电力调度楼、电信楼、邮政楼、防灾指挥调度楼、广播电视楼、档案楼;
(三)本条*项、第二项规定以外的单体建筑面积大于40000平方米或者建筑高度超过50米的其他公共建筑;
(四)城市轨道交通、隧道工程,大型发电、变配电工程;
(五)生产、储存、装卸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工厂、仓库和专用车站、码头,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充装站、供应站、调压站。
申请材料: 1、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申报表;
2、建设单位的工商营业执照等合法身份证明文件;
3、新建、扩建工程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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