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物价局简介
公告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08〕25号),组建吉林省物价局(副厅级),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管理的部门管理机构。
(一)划入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价格和收费管理相关职责。
(二)划入原省价格监督检查局价格社会服务和执法监督职责。
(三)加强市场价格监管和反价格垄断的职责。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物价工作的方针政策;拟订全省价格改革方案并组织实施;组织起草价格和收费管理的地方性法规草案,拟订相关规章制度并监督实施。
(二)监测、预测、分析价格总水平变动情况并提出调控意见,提出运用价格调节基金等经济手段、法律手段和必要的行政手段调控市场,保持价格稳定的政策建议。
(三)负责省级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的商品价格、服务价格和收费标准管理;制定、公布地方价格管理目录,拟订涉及有关经济调控的部分商品和服务价格政策并组织实施。
(四)组织、指导全省价格和收费监督检查工作,依法检查处理商品价格和收费的违法行为和违法案件;受理价格处罚的复议案件和申诉案件。
(五)组织指导全省农产品、工业品和重要服务项目的成本调查工作。
(六)指导、监督下级人民政府物价主管部门的价格和收费管理工作;协调处理本省与邻省之间、省级业务部门之间、市(州)之间和市(州)与部门之间的价格争议。
(七)指导中介机构的价格评估、鉴证工作。
(八)承办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根据上述职责,省物价局设7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人事处)。
组织协调机关日常政务和行政事务工作;负责局机关及直属单位的干部人事、劳动工资和机构编制管理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管理全省物价检查专项行政编制;负责局机关及直属行政机构的离退休干部管理服务工作,指导直属单位离退休干部工作。
(二)综合调控处。
监测、预测、分析价格总水平变动情况并提出调控意见,提出运用价格调节基金管理手段和必要的行政手段稳定商品、服务价格以及减少市场价格波动的建议;拟订全省价格改革方案并组织实施;制定、公布地方价格管理目录,拟订涉及宏观调控的部分商品和服务价格政策并组织实施;负责起草综合性文件;负责全省物价干部培训工作;指导中介机构的价格评估、鉴证工作。
(三)法规处(行政审批办公室)。
起草综合性价格法规草案和规章;负责全省价格执法人员资格管理;负责办理价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案件;负责法制宣传教育和法制监督工作;负责全省价格行政执法的督查工作。
根据国家关于价格和收费管理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负责价格和收费管理方面有关行政审批事项的受理和审批工作;负责组织协调行政审批事项的论证、审查、审核等相关工作;负责有关行政许可证的发放工作;负责行政审批专用章的使用管理;负责行政审批事项的行政应诉;负责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由物价部门承担的其他行政审批事项。
(四)价格一处。
负责除农产品、农业生产资料和医药以外的商品价格管理;拟订相关商品价格方面的地方性法规草案和规章;拟订相关商品价格改革方案和管理、调控措施并组织实施;对相关行业和企业实行价格政策指导;指导地方政府物价主管部门的价格管理工作;协调处理本省与邻省之间、省级业务部门之间、市(州)之间和市(州)与部门之间的价格争议。
(五)价格二处。
负责农产品、农业生产资料和医药的价格管理;起草农产品、农业生产资料和医药价格管理的地方性法规草案和规章;拟订全省相关价格改革方案和管理、调控措施并组织实施;指导、协调省直有关部门以及地方政府物价主管部门农产品、农业生产资料和医药价格管理工作。
(六)收费管理处。
组织起草全省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经营性收费的地方性法规草案、规章,拟订相关政策并监督实施,制定颁布收费标准;负责全省行政事业和经营性收费项目的管理及收费价格的制定;提出省政府管理的行政事业收费改革方案并组织实施;指导地方政府物价主管部门的收费管理工作。
(七)市场价格监管处。
拟订市场调节价商品和服务的价格监督办法;制定和实施经营者价格行为规则,监督和规范市场价格行为,指导价格自律,协调价格争议;负责市场价格预警和应急工作;组织开展明码标价工作;组织开展价格诚信建设工作;负责反价格垄断工作。
机关党委。负责局机关及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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