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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地税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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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
吉林省地税局简介

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

1994年7月30日,按照国务院关于建立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的要求,吉林省地方税务局正式组建,是吉林省人民政府主管地方税收工作的直属机构。吉林省地方税务局现有领导7人。2005年9月吉林省地方税务局机关机构调整后,设有:办公室、政策法规处、征收管理处、财务审计处、流转税管理处、所得税管理处、财产与行为税管理处、发票管理处、税收服务处、计划统计处、人事处、基层工作处等12个职能处室及监察室、机关党委、计算机信息中心、票证管理中心、机关服务中心、长春直属征收分局、稽查局、国际税收研究会共20个处级单位。

一是贯彻执行国家税收法律、法规和实施细则;结合全省实际,研究制定有关地方税收的具体措施。

二是监督检查国家各项税收法律、法规和各项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情况;组织实施地方税收征收管理体制改革;制定地方税收征收管理办法。

三是编制全省地方税收长远规划和年度税收收入计划;组织各项地方税收收入;领导地方税收征管业务;负责会计统计报表的汇总统计工作。

四是研究税收理论和税收政策;组织税收宣传和开展税务咨询工作;承办重大税收案件查处;负责税务行政复议工作。

五是分析经济信息、掌握税收动态、研究税负总水平,提出运用税收手段进行宏观调控的建议;组织办理地方工商税收减免及农业税特大灾歉减免等具体事项。

六是负责全省地方税务系统的机构编制、干部人事、劳动工资、财务经费、内部审计监督及资产设施管理;管理市州地方税务局正、副局长及相应级别的干部和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局长。

七是负责全省地方税务系统干部职工的培训、思想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

八是承办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省以下地方税务局实行上级税务机关和同级政府双重领导、以上级税务机关垂直领导为主的管理体制,共有10个市(州)局、41个县(市)局、50个城区分局、50个稽查局和428个税务所:具体负责14个税种和“六费”的征收管理。

14个税种是: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契税、车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耕地占用税、印花税、烟叶税。

“六费”包括:教育费附加、文化事业建设费、残疾人保障基金、防洪基金、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和工会经费。

1、基本职责

办公室是省局主管日常公务、文秘和局机关行政管理事务的综合职能部门。主要负责处理局机关日常政务;负责机关公文管理、会议管理、有关文件和报告的起草和审核以及税收宣传、新闻报导、政务信息、督查督办、办公自动化、信访、机要、保密、档案、文印及其它有关工作。具体职责是:

(1)负责全省地税工作会议,市州局长会议及省局召开的其它综合性重要会议的组织工作,汇总省局机关会议计划。

(2)负责省局局务会、局长办公会议及重要专题会议的组织和记录工作,起草会议纪要。

(3)负责省局领导批示、会议决定事项、领导交办和其它重要事项的督查督办工作;组织办理督办省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

(4)负责公文管理工作,负责省局机关公文的收发、运转、审核和印制;负责省局机关档案的保管和利用工作;管理省局印章;负责机关的保密管理及制定系统保密制度。

(5)负责信息编发、税收宣传及其它宣传工作。

(6)牵头协调组织进行政务公开、服务型政府等重大或共性问题的综合、调研。

(7)负责机关政务信息化建设中的办公自动化及内网网站建设、应用管理工作。

(8)负责处理、协调群众来信来访,指导系统信访工作。

(9)负责系统安全管理制度的制定、检查、考核。

(10)办理省局领导交办的其它事项。

2、关联工作职责划分

(1)文件的承办。省委、省政府的交办件及各部门、各市州的来文,内容涉及两个(含两个)以上处室的或由于分工不明确而难以落实承办单位的,由办公室协调落实承办单位;经协调仍难以落实的,由局领导指定承办单位办理。

(2)综合材料报送。局领导交办公室拟写的文稿,各有关处室提供相关材料。以省局名义上报上级领导机关的材料,以及局领导在专业会议上的讲话稿等,除局领导直接交办公室起草的外,起草工作由有关处室承担,办公室可根据局领导授权负责修改工作。

(3)对外宣传工作。省局新闻发布实行“归口管理,统一对外”。省局各处室接受任何新闻单位采访,或向新闻单位、其他社会机构或个人提供省局重要信息(税收政策和征管范围调整、涉税违法案件信息、税收统计数据、税收工作动态信息、新闻稿件等),须经办公室审核,报局领导审批。办公室组织、协调和管理系统税法宣传、税收新闻宣传及其它宣传工作。税法宣传工作由办公室牵头,政策法规处、税收服务处及各税政处及各税政处配合。

(4)公文把关。各处室公文的政策性问题应由各办文处室把关,办公室负责其它方面问题的把关;公文的终校由各处室办文人员负责并签字。

(5)信息组稿。地方税收简报、信息专报由办公室负责编辑,各处室及时向办公室提供有关税收业务工作动态情况、专业会议材料和调查研究材料等,或直接编写上述有关信息送办公室审核、编发。原纪检、稽查简报内容由原部门编辑,并入《地方税收简报》,以专期的形式刊出。各处室业务的情况通报需要通过简报形式发布的,由各处室编辑交办公室编发。

(6)信访协调。严格执行信访条例,建立由办公室牵头、各相关处室协调配合的信访工作格局。管理权限范围内的来信来访由办公室统一受理,并按相关规定进行分类处理。来访经办公室接待处理后,上访人仍然不服的,人事方面的问题,由人事处接待;属于控告、检举税务人员违法违纪方面的问题,由驻省局监察室负责受理并按规定办理;属于检举偷、逃、抗、税和其它税收违法方面的问题,由稽查局依照职责负责接待处理;属于税务行政复议的,由政策法规处负责接待处理;属于询问税收政策、业务的问题,由有关业务处室负责接待处理;涉及几个处室的问题,按其职责分工由各处室分别提出处理意见,办公室统一汇总提出意见。

(7)行政信息化管理。办公室负责系统行政管理信息

化业务需求管理及省局机关内部网站的管理。服务中心负责视频会议的应用管理。信息中心负责系统行政管理信息化技术管理,负责省局网站的网络、设备的运行维护和技术安全,负责省局综合办公信息系统技术管理、运行维护工作;相关处室负责主管业务的需求建设、信息系统的试点、应用和推广。

(8)议案、建议和提案办理。人大代表议案、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的办理,由办公室按其内容分类,确定承办处室;涉及两个以上的处室,由办公室确定主办处室、协办处室;协办处室发现不应由本处室办理的,应说明情况,由办公室视情况进行调整。

1、基本职责

政策法规处是省局主管税收政策和税收法制工作的综合职能部门。主要负责地方税收综合政策、法规、规章和重要税收工作文稿的起草;监督检查税收法规的执行情况;受理并审议税务行政复议案件工作;承办省局税务行政应诉工作;负责重大涉税案件的审理;负责各税种规范性文件的审核及其它与税收法制有关工作。具体职责是:

(1)负责调查研究涉及多税种的体制性的综合税收政策问题。

(2)负责协调局内综合性税收政策法规和局外涉及两个税种以上承办件的会签会办工作。

(3)负责纳税人权益保护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贯彻落实工作,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

(4)负责地方税收优惠政策的贯彻落实工作。

(5)负责地税系统普法教育、依法治税工作。

(6)负责地方税收执法检查工作。

(7)负责指导、协调、办理税务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和行政赔偿工作。

(8)负责重大税务案件的审理工作。

(9)负责地方税收规范性文件和规章的清理、汇编工作。

(10)负责指导系统的政策法规工作,参与政策法规人员的业务培训。

(11)负责局领导交办的其它事项。

2、关联工作职责划分

(1)地方税收政策、法规、规章和重要税收工作文稿的起草。凡由省局报送、发布或者与其他厅局联合发布的地方税收政策、法规、规章和重要税收工作文稿,属于单税种的,由主管处室负责起草,有关处室参与,政策法规处会签后办理报批事宜;属于综合的(涉及两个处室以上),由政策法规处牵头起草,在征求有关处室意见后,办理报批事宜。

(2)税务行政复议、诉讼问题。税务行政复议、诉讼、赔偿工作及处罚听证的制度建设由政策法规处负责。重大税务案件由稽查局汇总整理有关材料报政策法规处,由政策法规处负责召集案件审理委员会审理,提出建设性意见后返回稽查局处理。

(3)接洽财政专员办、审计特派办、审计厅、财政厅

等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问题。由法规处牵头协调,根据检查内容,由相关处室负责进行业务衔接并落实整改。

1、基本职责

征收管理处是省局主管税收征收管理工作的综合职能部门。主要负责《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等综合性税收征管法律、行政法规的贯彻落实工作;负责制定地方税收征管法规、规章、制度、工作程序并负责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工作;负责税源管理工作;负责规划、协调和指导全系统征管信息化建设;负责纳税信用等级评定;负责代收费管理。具体职责是:

(1)负责贯彻实施国家综合性税收征管法律、行政法规,制定税收征管规程及综合性单项征管办法,审核各税种征管办法和发票管理、纳税服务管理办法。

(2)组织指导、实施全系统征管工作中税收征管法规日常检查,参与税收征管法规执法检查、专项检查工作,就检查中发现的税收征管中的政策性问题提出处理意见和解决办法。

(3)负责规划、指导和实施全系统税收征管信息化建设;负责税收征管流程等税收业务变更的审核、组织业务需求编写和审核。

(4)负责日常税收征管工作,包括:税务登记(包括证件管理,开业、停业、废业管理和征管范围的界定)管理;纳税申报、违章处理、滞纳金、税收征管表证单书、税收征管档案管理;欠税管理和欠税公告管理;定期定额综合管理工作;延期缴纳税款的审核审批;税收保全措施、税收强制执行措施、税收拍卖、变卖管理等工作。

(5)负责制定综合性纳税评估办法,并负责纳税评估工作的综合、组织、协调。

(6)负责税收管理员制度贯彻落实并指导税收管理员的管理工作。

(7)负责制定并组织实施个体工商户、各类市场税收征管办法。

(8)负责制定征管质量考核办法并组织实施。

(9)负责制定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具体办法,组织开展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和税收信用体系建设。

(10)负责代收费管理。

(11)负责局领导交办的其它事项。

2、关联工作职责划分

(1)税收征管办法的草拟。凡综合性税收征管办法的起草工作,由征收管理处负责,有关处室参与。单项税种征管办法和发票管理纳税服务管理办法,由各有关主管处室起草,会签征收管理处。上述征管办法报批前应会签政策法规处。

(2)税收征管政策解释。征收管理处负责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解释工作;凡涉及税收征管的政策性文件,应会签政策法规处;涉税刑事案件的法律适用和司法解释,由稽查局负责,文件会签征收管理处、政策法规处。

(3)税收征管改革。税收征管改革工作由征收管理处负责,有关处参与。征管办法调整时涉及税收会计统计核算、缴退库方式和完税凭证的,会同计划统计处办理。

(4)税收征管规程与软件业务需求管理。税收征管规程由征收管理处负责起草,有关处室参与;各有关处拟订的征管制度涉及征管规程内容变化的,会签征收管理处。

(5)税务登记管理。征收管理处负责制定并组织实施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单个税种登记、资格认定的制度由有关处室制定,会签征收管理处。多元化申报缴税方式的推广和规范,税收征管行为和税务代理的规范,由征收管理处负责,有关处室配合。

(6)涉税报表文书管理。各种纳税申报表格由各业务处制订或修订,经征收管理处审核;依照税收征管法和实施细则制订或修订的通用涉税文书,由征收管理处负责,会签有关处室;涉及某个税种的专用文书,各业务处制订,会签征收管理处。

(7)纳税评估。征收管理处负责组织实施纳税评估管理办法和拟定纳税评估规程,有关处室参与。具体税种的纳税评估管理办法,由主管处负责制定,会签征收管理处;综合性的纳税评估工作由征收管理处负责牵头组织实施;各税种日常纳税评估和专项纳税评估由主管处提出实施意见,会签征收管理处。

(8)关于个体税收的征管问题。个体工商户和各类市场的税收综合征管工作,由征收管理处负责;凡涉及个体工商户、各类集贸市场税收征管协调与征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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