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商务厅简介
吉林省商务厅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03〕44号),组建吉林省商务厅。省商务厅是主管全省国内外贸易和对外经济合作的省政府组成部门。
(一)划入的职责。
1.原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的职责。2.原省政府国内贸易管理办公室的职责。3.原省经济贸易委员会的内贸管理、对外经济协调、产业损害调查,重要工业品、原材料进出口计划组织实施和全省口岸协调工作等职责。4.原省发展计划委员会的组织实施农产品进出口计划等职责。
(二)转变的职能。
1.将原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对生产企业进出口经营资格核准职责由核准制改为登记制。2.将原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核准国家规定的限额以下、不需要综合平衡的外商投资企业的有关项目合同、章程的变更职责,调整为核准国家规定的限额以下、不需要综合平衡的外商投资企业的有关项目合同、章程及法律特别规定的重大变更(增资减资、转股、合并)。3.将原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对外贸易、外商投资促进及援外等政府项目招标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委托有关事业单位承担。4.取消原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出口商品商标注册登记后的有关事务管理职责以及指导出口广告宣传的职责。5.加强内贸工作和内外贸的综合协调,搞好市场运行和商品供求状况监测,整顿和规范流通秩序,深化流通体制改革,促进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的建立和完善。
(一)贯彻实施国家有关国内外贸易和国际经济合作的发展战略、方针、政策;起草国内外贸易、国际经济合作和外商投资的地方性法规,制定实施细则、规章。(二)拟订全省国内贸易发展规划,研究提出我省流通体制改革意见,培育发展城乡市场,推进流通产业结构调整和连锁经营、物流配送、电子商务等现代流通方式。(三)研究拟订规范市场运行、流通秩序和打破市场垄断、地区封锁的政策,建立健全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监测分析市场运行和商品供求状况,组织实施重要消费品市场调控和重要生产资料流通管理;协同有关部门组织“菜篮子”商品流通规划。(四)贯彻执行国家进出口商品管理办法、进出口商品目录和进出口商品配额招标政策;负责全省进出口配额计划的编报、下达和组织实施及配额、许可证管理工作。(五)贯彻执行国家对外技术贸易、国家进出口管制以及鼓励技术和成套设备出口的政策;推进进出口贸易标准化体系建设;依法监督全省技术引进、设备进口、国家限制出口的技术和引进技术的出口与再出口工作。(六)贯彻执行国家多边、双边经贸合作政策;代表省政府参加国际经济贸易组织的活动;参与多边、双边经贸谈判、国际服务贸易谈判和国际经贸条约、协定的谈判与签署;管理多边、双边对我省无偿援助与赠款。(七)负责组织协调全省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及其他与进出口公平贸易相关工作,建立进出口公平贸易预警机制,组织产业损害调查;指导协调国外对我省出口商品的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的应诉及相关工作。(八)指导全省外商投资工作;分析研究全省外商投资情况,定期向省政府报送有关动态和建议;拟订外商投资政策,拟订和贯彻实施改革方案,参与拟订全省利用外资的中长期发展规划;依法核准国家规定的限额以下、不需要综合平衡的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及有关项目合同、章程及法律特别规定的重大变更(增资减资、转股、合并);监督检查外商投资企业执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合同、章程的情况;指导和管理全省招商引资、投资促进及外商投资企业的审批和进出口工作;协调并参与全省改善利用外资环境工作;承担吉林省利用外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九)负责全省对外经济合作工作;拟订并执行对外经济合作政策;指导和监督对外承包工程、劳务合作、设计咨询等业务的管理;拟订境外投资的管理办法和具体政策,依法审核省内企业对外投资开办企业(金融企业除外)并实施监督管理。(十)负责我省对外援助工作;组织实施对外援助项目,监督检查援外项目执行情况,管理我省援外资金、援外优惠贷款、援外专项基金等;推进援外方式改革。(十一)研究拟订我省与毗邻国家经贸发展规划、政策和措施,指导管理对俄、朝边境小额贸易、边民互市贸易;负责我省与俄、朝以及东北亚地区多边、双边经贸会议的组织与衔接工作;依法审批和管理边境贸易企业经营权及重点商品专营权。(十二)贯彻执行国别(地区)外经贸政策;管理同未建交国家的经贸活动;负责外国和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地区常驻我省商业代表机构的报批业务;负责同我国驻外使(领)馆经商参处(室)的业务联系,联系外国驻我省官方商务机构。(十三)负责指导全省流通领域的信息网络和电子政务建设,拟订运用电子商务开拓国内外市场的相关政策、措施;组织、指导省内各种外经贸交易会、展览会、展销会、洽谈会和招商活动等,拟订和执行赴境外举办上述活动的管理办法。(十四)监管厅直属境内外企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负责厅机关和直属单位干部人事、劳动工资、机构编制及驻外人员选派等工作;指导相关协会、学会工作。(十五)负责协调全省口岸有关工作。(十六)承办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根据上述主要职责,省商务厅内设24个职能处(室):
(一)办公室。
拟订厅工作制度,负责文电运转、会议组织、新闻发布、政务信息、督查督办等日常政务;管理机关行政事务工作;接待群众来信来访;负责厅机关行政财务经费支出管理工作。
(二)人事教育处。
负责厅机关和直属单位的机构编制、干部人事管理、劳动工资、社会保障和驻外人员选派等工作;指导全省商务系统职工的教育培训工作。
(三)政策法规调研处。
负责国家有关国内外贸易、国际经济合作、外商投资方面法律法规的宣传和实施;组织起草全省相关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负责全省重大经贸协议、合同、章程和重大争议案的研究与协调;研究分析全省内外贸易流通、国际经济合作、吸引外资形势和管理体制改革,并就重大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负责起草重要综合性文件、报告;承办厅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工作。
(四)规划财务处。
研究编制全省内外贸易和国际经济合作的中长期规划,汇总提出年度调控目标;负责全省内外贸易和对外经济合作运行状况的监测、分析;编报各项国内外贸易和国际经济合作业务资金、专项基金、基建投资计划并实施监督和管理;负责全省国内外贸易和国际经济合作统计及其信息发布工作;监督管理厅直属单位的国有资产运营;负责厅财务费用使用情况和直属单位内部审计监督。
(五)东北亚处。
研究拟订全省对朝鲜、韩国、日本和蒙古贸易的发展规划、政策和措施;指导省内企业开发朝、韩市场,推动我省在该区域的进出口贸易和国际经济合作业务的开展;指导、管理对朝边境贸易;负责申报对朝边境小额贸易经营权;协调有关部门改善对朝边境贸易环境。
(六)欧美处。
贯彻执行国家制定的与欧美国家(地区)经贸政策,提出与欧美国家(地区)经贸合作规划、政策和措施;贯彻实施对欧美国家(地区)市场多元化战略;组织协调我省与欧美国家(地区)的经贸交流活动,推动我省在该区域的进出口贸易和国际经济合作业务的开展;负责指导、管理全省对俄边境贸易。
(七)亚非及大洋洲处。
贯彻执行国家制定的与亚洲、非洲及大洋洲国家(地区)经贸政策,提出与亚洲(南亚、中亚、西亚,下同)、非洲及大洋洲国家(地区)的经贸合作规划、政策和措施;贯彻实施对亚洲、非洲及大洋洲国家(地区)市场多元化战略;组织协调我省与亚洲、非洲及大洋洲国家(地区)的经贸交流活动,推动我省在该区域的进出口贸易和国际经济合作业务的开展。
(八)台港澳及东南亚处。
贯彻执行国家对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以及地区的经贸政策、规章;组织与香港、澳门的经贸交流与合作;协调和指导我省对台贸易。负责提出我省与东南亚特别是东盟各国的经贸合作规划、政策和措施,推动我省与东盟各国在贸易进出口、投资和经济技术交流等方面的合作。
(九)国际经贸关系与经济援助处。
贯彻执行国家多边经贸政策;参与多边对外经贸谈判、国际服务贸易对外谈判和国际经贸条约、协定的谈判;承担联合国等国际组织对我省经济技术合作的有关管理事务;负责国家签订的国际经贸条约、协定在我省的落实;争取联合国机构和外国政府对我省的多边、双边无偿援助项目,并负责后期协调、监督和管理;负责我省企业承担国家对外经济技术援助项目的申报和后期管理工作;联系我国驻外使(领)馆经商参处(室)和外国驻我省商务机构。
(十)世贸组织处(世贸组织通报咨询处)。
负责入世后全省商务系统的应对工作;组织世贸组织规则及相关知识的宣传和培训;负责全省有关贸易和投资等方面法规、政策的对外通报、咨询;负责世贸组织中涉及我省相关事务的研究、指导和服务工作;对我省涉及世贸的重大问题组织调研,提出意见和建议。
(十一)对外贸易处。
参与拟订全省进出口商品中长期规划和相关政策;编报并组织实施全省一般货物的进出口年度调控计划;负责进出口商品配额及许可证管理;负责各类企业对外经贸经营资格和国际货运代理资格的审定和年检;指导省内和赴省(境)外各种交易会、洽谈会等贸易促进活动。
(十二)机电产品进出口处(吉林省机电产品进出口办公室)。
拟订和执行全省机电产品进出口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指导性计划;贯彻实施国家机电产品进出口、成套设备出口、加工贸易的政策和措施,推动机电产品出口生产体系建设;统计分析机电产品进出口情况;拟订进口机电产品和成套设备招标规则及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
(十三)科技发展和技术贸易处。
拟订并执行全省技术贸易发展规划和年度指导性计划;贯彻执行国家技术贸易政策、规章以及鼓励技术出口政策和国家出口管制政策;推进科技兴贸战略;管理技术、高技术产品的出口和技术引进工作;负责技术进出口统计工作。
(十四)市场体系建设处。
研究拟订健全、规范全省流通领域市场体系的政策、规定,协调打破市场垄断、行业垄断和地区封锁的有关工作;研究提出引导省内外资金投向市场体系建设的政策,指导城市商业体系建设,推进农村市场体系建设;指导大宗产品批发市场规划工作;组织拟订市场体系标准,推进商品流通市场的标准化建设;按有关规定对拍卖、典当、租赁、旧货流通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十五)商业改革发展处。
拟订全省现代流通服务业的发展战略、行业规划和有关政策并组织实施;贯彻国家关于优化流通产业结构、深化流通体制改革的方针政策,拟订连锁经营、物流配送等现代流通方式的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组织开拓城乡市场;指导流通企业改革;按有关规定对全省成品油流通进行监督管理。
(十六)市场运行调节处。
监测、分析全省市场运行和商品供求状况,负责市场预测、预警和信息发布,研究提出进出口调控建议;负责重要消费品(肉类、食糖等)储备的管理和市场调控,协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菜篮子”商品流通规划;指导报废汽车管理和再生资源回收工作;负责茧丝绸协调工作和生猪屠宰管理的相关工作。
(十七)服务业发展处。
组织实施餐饮、住宿等服务行业的国家行业标准、市场规则和技术、服务质量标准;研究提出地方餐饮、住宿等服务行业的管理规范并组织实施;组织协调吉菜开发和推广工作;负责本行业安全生产管理、监督工作。
(十八)投资促进处。
参与拟订全省外商投资中长期发展规划,拟订并实施全省外商投资政策;归口管理全省对外招商引资和投资促进工作,组织全省重大对外招商活动;推介对外招商项目,促进外资项目的实施;根据授权负责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的审批或审核上报工作;指导全省外商投资企业合同、章程的审批工作;承担省利用外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
(十九)外国投资管理处。
指导和管理全省已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相关业务的审批和进出口工作;核准国家规定的限额以下、不需要综合平衡的外商投资企业的有关项目合同、章程及法律特别规定的重大变更(增资减资、转股、合并);监督检查外商投资企业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合同章程的情况并协调解决有关问题;负责外商投资统计工作;负责协调并参与全省利用外资环境改善和建设工作。
(二十)对外经济合作处。
研究拟订全省对外经济合作政策及规章制度;管理全省对外承包工程、劳务合作、设计咨询等对外经济合作业务;负责省内企业对外投资设立企业(金融企业除外)、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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