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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司法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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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司法厅-吉林省司法厅。
吉林省司法厅简介

吉林省司法厅-吉林省司法厅

一、贯彻实施国家关于司法行政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组织起草司法行政地方性法规、规章;编制全省司法行政工作的中长期规划、年度工作要点,并监督实施。

二、指导监督全省执行刑罚、改造罪犯的工作,指导和管理全省监狱工作。

三、指导监督全省劳动教养工作。

四、制定全省法制宣传和普及法律常识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各地、各行业依法治理工作。

五、指导全省法律顾问和法律援助工作;管理全省律师工作;指导吉林省律师协会工作。

六、管理全省公证机构和公证业务活动;指导吉林省公证协会工作。

七、指导全省司法行政机关管理人民调解工作及司法助理员、基层司法所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

八、受省人大常委会和省政府委托,参与有关地方性法规的起草、修改和咨询工作;参与指导法学教育;指导法学理论研究工作。

九、负责全省司法行政系统干部培训工作;负责全省司法考试工作;代管吉林省法学会。

十、负责厅机关及直属单位的外事工作;开展对外法律交流与合作。

十一、指导管理全省司法行政系统的计划财务及支、弹药、服装、车辆等物质装备。

十二、指导全省司法行政系统的队伍建设和思想工作;管理机关和直属单位的人事工作,管理全省司法行政系统的警务和警衔评授等工作,协助市州党委考察管理司法局领导干部。

十三、承担省司法鉴定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十四、承办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十五、按省政府规定,管理省监狱局。

一、办公室

研究拟定司法行政工作规划、年度工作要点并监督实施;负责厅机关重大政务活动的协调安排和督查督办,以及重要文件和报告的起草、审核;负责司法政务信息和司法行政宣传工作;指导全省司法行政通讯信息技术网络建设;负责机关文电、保密、接待等工作;受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和控告申诉。

二、劳动教养管理局

监督检查劳动教养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执行情况;指导和管理全省劳动教养工作;指导对劳动教养人员的管理、教育、警戒和强制治疗等工作;规划全省劳教场所的设置和布局;指导劳教场所的生产、基建、财务、装备等工作。

三、法制宣传处

负责全省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和普及法律常识工作,制定全省普及法律常识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指导检查全省依法治理工作;指导法制宣传报道和对外法制宣传工作。

四、律师工作管理处(省政府法律顾问团办公室)

指导监督政府、企事业单位法律顾问工作和社会法律咨询服务机构工作;组织律师资格统一考试;管理全省律师资格、律师执业资格和律师事务所的审批登记工作;依法监督全省律师工作;指导法律援助工作。负责为省政府法律顾问团的咨询工作提供组织、协调和服务,管理省政府法律顾问团日常事务。

五、公证工作管理处

组织公证员考试(考核)、任命及注册;指导管理公证机构的设置;监督指导全省公证机构的公证业务活动;负责对全省公证机构的违规处理工作;拟定全省公证法规、条理和细则,并组织实施;配合有关部门处理有关公证的行政复议、申诉。

六、基层工作指导处

指导各地司法行政机关管理基层司法所、法律服务所、司法助理员和人民调解工作。组织指导对刑满释放人员和解除劳动教养人员的安置帮教工作。

七、法制处

参与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的起草、修改和咨询工作;组织起草全省司法行政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负责本系统执法检查工作;指导全省司法行政调查研究工作;负责厅机关行政复议和应诉工作;负责承办省内对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地区法律事务工作;负责和指导全省仲裁登记工作。

八、计划财务装备处

制定全省司法行政系统的财务、物资装备、基本建设的规章制度,监督司法行政系统业务经费使用情况,负责厅机关、直属单位的国有资产和财务管理。管理司法行政系统的支、弹药、服装、车辆等物资装备。

九、吉林省司法鉴定委员会办公室(省司法厅司法鉴定管理处)

承担省司法鉴定委员会的日常工作。负责制定全省社会专业司法鉴定工作发展规划;制定全省社会专业司法鉴定工作制度和规范性文件;负责社会专业司法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员的司法鉴定资格确认、年度考核和行政处罚。

十、部下设干部处(警务处)、组织宣传教育处和老干部处。

干部处(警务处)。负责厅机关和直属单位干部人事、劳动工资和出国政审工作;负责省监狱局机关和省直监狱单位正处级干部的管理;协助有关部门管理司法行政系统的机构编制;协助市、州考核管理司法局领导干部;管理全省司法行政系统警务和警衔评授等工作。

组织宣传教育处。指导全省司法行政系统基层建设、队伍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负责系统先进集体和个人立功受奖的表彰工作;负责系统内法制教育、司法行政队伍建设的宣传工作及有关培训工作;指导所属学校、干部培训基地的教学科研工作。

代行司法考试处的职能。负责研究制定全省司法考试的工作规划,组织指导全省司法考试考务工作,对考试工作进行监督;指导、规范有关培训工作;开展司法考试工作的信息化建设,指导市(州)司法行政机关组织司法考试工作。

老干部处。负责厅机关离退休干部管理服务工作,指导直属单位老干部工作。

机关党委。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王进义 党委书记、厅长、省监狱管理局*政委。主持省司法厅全面工作。

马晓东 党委成员、副厅长兼省监狱管理局党委书记、局长。主持省监狱管理局工作。

杜延华 党委成员、副厅长。协助厅长负责机关政务、计划财务、装备、法制、行政审批、机关后勤管理工作。分管办公室、计划财务装备处、法制处(行政审批办公室)、机关服务中心。

禹治洪 副厅长。协助厅长负责律师、司法鉴定、法律服务监督、法学教育工作。分管律师管理处、司法鉴定工作管理处、法律服务监督处、吉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省法律援助中心、厅电大函授站,联系省律师协会、省司法鉴定协会。

刘鹏伟 党委成员、副厅长。协助厅长负责劳教、公证、基层工作。分管厅劳教局、基层工作指导处、公证工作管理处、长春市信维公证处、长春市国立公证处、省女劳教所、省九台劳教所,联系省公证协会。

曾宏 党委成员,纪检委书记。主持纪检委工作,分管监察室。

李晓英 党委成员、副厅长。协助厅长负责普法、社区矫正、司法考试工作。分管法制宣传处、社区矫正工作管理处、安置帮教工作管理处、社区矫正综合联络处、司法考试处、厅法制信息宣传中心。

邢庆涛 党委成员,部主任。主持部工作。分管干部(警务)处,宣传教育处、老干部处、警务督察处。

厅巡视员鞠万洲、副巡视员赵山河协助厅长负责临时专项工作。

司法厅机关制度之一 关于精简文件规范办文工作的意见

为了贯彻党的十五届六中全会精神,加强和改进机关工作作风,规范厅机关的办文工作,大力精简文件、简报,提高文件、简报质量,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认真贯彻执行《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在办文工作中,要坚持实事求是、精简高效的原则,大力精简机关印发的文件、简报,提高公文质量。

二、行文要确有必要,注重实效。可发可不发的文件坚决不发;能通过信息渠道和网络传递解决的,尽量不发纸质文件;已经发传真或电报的,原则上不再印发文件;除重要会议外,领导讲话一般不发文件。文件原则上不得超过3000字。

三、做好文件所及内容的协调工作。拟制公文,对涉及其它处(室、局)职权范围的事项,主办部门应先与有关处(室、局)协商,取得一致意见后再行行文。如仍有分歧,主办部门应列明各方意见,报请厅领导审示。

四、严格控制厅机关发文。省厅各处室不得以处室名义向各市州司法局直接行文。各处室重要业务工作部署、决定、通知等,以厅发文件,或以办公室文件下达。

五、简报要坚持少而精的原则。简报的内容要言之有物,实事求是,典型性不强、指导意义不大,可出可不出的简报坚决不出。

六、加强文件的审批把关工作。厅发文、发电,办公室发文由办公室统一核稿。坚持先审核后送签的办公程序,公文、电报由办公室核稿后,经办公室主任或受委托的副主任阅签后送厅领导审批再行印发。厅党委文件由党委秘书负责核稿。属于法规、规章等规范性文件的,先送法制处进行法律政策审核,再送办公室核稿。文稿文字、内容需做实质性修改和不需发文的,办公室应商有关处(室、局)重新修改,或提出意见、建议退回有关部门办理。

七、根据需要严格控制文件、简报的印制份数。未经批准不得扩大文件、简报的发送范围,增加印制份数。各处(室、局)不得直接向省委、省政府报送简报。

八、加快文件、简报的办理、印制速度,提高文件、简报的时效性。送请厅领导审批和送办公室审核的公文,应留出必要的审批、核稿时间。办公室对急件,应做到随到随核,及时发出,以提高办文速度和时效性。

九、办公室要履行公文处理监督职责。办公室是厅机关公文处理的职能部门。要加强对机关公文处理的督促检查工作,及时发现公文处理中的问题,及时向厅党委、厅领导提出改进和加强厅机关公文处理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协助厅领导做好提高机关工作效率和公文处理工作。

会议管理办法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五届六中全会精神和《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和改进党的作风的决定》的精神,根据《中共吉林省司法厅委员会关于加强和改进厅机关作风建设的意见》的要求,特制度本办法。

一、基本要求

(一)转变会风是加强和改进厅机关作风的重要内容,是提高机关工作效率,树立良好形象的基本要求之一,各处(室、局)及各单位必须高度重视,严格组织纪律,切实解决会风方面存在的问题。

(二)要贯彻精简、高效、节约的原则,坚决压缩我厅会议数量和规模、规格,提高会议质量,提倡少开会、开短会;可开可不开的会议坚决不开;能合并的会议尽量合并;开片会能解决问题的就不开全省性会议;能采用电话会议或电视电话会议形式的,就不再集中人员开会。必须集中开的会议原则上只开到市(州)。厅召开的会议不超过二天,处室召开的会议不超过一天。会议原则上只搞一个讲话,讲话不超过一小时,讨论发言要限时。

(三)要严格会议审批制度。每年12月中旬前,各处(室、局)要将本部门下一年拟召开的会议计划书面送办公室汇总,办公室、计财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审,然后报分管厅领导提交厅长办公会议审批,一办公室文件发厅年度会议计划,各部门严格执行。

(四)厅机关各处室召开的发生食宿经费的会议,实行定点制度,由厅办公室、计财处确定地点,统一结算。

(五)提高会议质量。召开会议要议题明确,精心筹备,解决问题。会议文件、领导讲话要作为筹备会议的主要任务,要认真对待,充分研究,精心准备。除特殊情况外,不临时动仪召开会议。

二、会议种类

会议种类主要包括:厅党委会议、厅务会议、厅长办公会议、全省司法行政工作会议、全省司法行政工作专项会议(座谈会)和其他专业会议。

(一)厅党务会。由党委书记、党委成员组成。由党委书记或党委书记委托的同志主持。党委会议须有半数以上党委成员参加,研究决定干部任免事项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党委成员参加。

(二)厅务会议。由厅长、副厅长、部主任、纪检书记组成。由厅长或厅长委托的副厅长主持。厅机关各处(室、局)及有关直属单位主要负责人参加。

(三)厅长办公会。由厅长、副厅长、部主任、纪检书记组成。由厅长或厅长委托的副厅长主持。视会议内容请有关处(室、局)及有关直属单位主要负责人列席。

(四)全省司法行政工作会议。由由厅长或厅长委托的副厅长主持。厅办公室主任、省监狱管理局党委成员、各市州司法局长及办公室主任、厅机关各处(室、局)、省直监狱、劳教所及厅直属单位主要负责人及有关人员参加。会议一年召开一次,一般在每年的年初举行,也可根据需要提前或延后召开。

(五)全省司法局长座谈会。由厅长或厅长委托的副厅长主持。各市州司法局长或委托的副局长、厅机关有关处(室、局)负责人、有关直属单位负责人以及相关人员参加。会议一年召开一次,一般在每年的年中举行,也可以根据情况需要提前或延后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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