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举重协会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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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举重协会 中国举重运动的全国性群众组织,是中华全国体育总会领导下的单项运动协会之一。该协会自成立以来,和各国之间交往日益频繁,多次组织运动员参加世界性比赛和组织国际邀请赛,使中国运动员在一些级别上赶上或超过世界水平。该协会现任主席陈镜开。中国举重协会下设教练委员会、裁判委员会和科研委员会。
协会简介: 全国性群众体育组织。
中华全国体育总会的团体会员。*权力机构是全国代表大会,全国代表大会是执行机构,秘书处在主席、副主席领导下处理日常工作。职能是:研究制定举重项目发展规划和有关方针政策;负责优秀运动队建设和人才培养;研究制定全国竞赛制度、计划、规划和裁判法,实施全国竞赛的管理,制定竞赛规程,审定运动成绩;组织、指导科学技术研究,进行器材的研制和开发,提高科学训练水平;开展国际交往和技术交流,参加和组织国际比赛等。中国于1936年加入国际举联,1955年得到国际举联的确认,1958年退出,1974年9月恢复在国际举联的会员资格。
*章总则
*条中国举重协会,简称“中国举协”英文全称为
“CHINESE WEIGHTLIFTING ASSOCIATION”,缩写为“CWA”。
第二条中国举重协会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全国性的
群众体育组织,是中华全国体育总会的团体会员,是中国奥
林匹克委员会承认的全国性运动协会,是代表中国参加国际
举重组织及国际举重活动的*合法组织。
第三条中国举重协会宗旨是团结全国举重工作者、运动
员和积极分子,为发展举董事业发挥积极作用;普及举重投
动,指导发展销举重运动,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7
提高举重运动技术水平,攀登世界体育高峰;增进同各国宏
和地区举重运动员的友谊,加强与国际举重联合会和亚洲;
重联合会的联系与合作。
第四条中国举重协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国家体育总局、
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国家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第五条中国举重协会总部设在北京。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六条中国举重协会根据国家的体育方针、政策和各项
法规以及国际、亚洲举重联合会的有关规定,统一组织、协
调全国举重运动的发展,其业务范围是:
(一)全面负责本项目的业务管理,研究制定项目发展规划
和有关方针政策;
(二)负责本项目优秀运动队建设和人才的培养,宏观管理
本项目的国家队;
(三)研究制定并组织实施本项目的全国竞赛制度、计划、
规划和裁判法,负责本项目的全国竞赛的管理、制定
竞赛规程,审定运动成绩;
(四)组织、指导本项目的科学技术研究,进行器材的研制
和开发,提高科学训练水平,组织宣传和出版刊物;
(五)开展国际交往和技术交流,负责参加国际竞赛团队的
组织、集训和参赛事宜,负责和指导在我国举办的国
际比赛的审批和有关组织工作;
(六)积极开展与本项目有关的经营和服务活动,广开经费
渠道,增强自己的发展的活力和后劲;
(七)广泛团结社会各界人士,充分发挥协会的桥梁、纽带
第三章会员
第七条中国举重协会吸收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解放军、
各行业系统或法律、法规所认可的其它举重运动组织为团体
第八条申请加入中国举重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中国举重协会章程;
(二)有加入中国举重协会的意愿;
(三)在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经业务主管部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
(五)对管辖范围内的举重活动拥有控制权;
(六)各地区或系统只能有一个举重协会,
第九条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审请书,附:协会组织的章程,协会组织在
当地民政部门登记注册的审批证明和登记表的复印
件,协会组织的组织状况;
(二)经执行委员会讨论通过;
(三)由执委会或执委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会员有下列权利:
(一)中国举重协会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中国举重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三)获得中国举重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中国举重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申请并举办中国举重协会指定的全国和国际举重赛
第十一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中国举重协会的决议;
(二)维护中国举重协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中国举重协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中国举重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团体会员必须在全国代表大会后一个月内,以书面
形式向中国举重协会注册,并交纳四年的会费2000元(每
年会费500元)。中国举重协会提供相应的各种材料。不交
纳会费的团体会员,不得注册,不得参加全国举重比赛及活
第十三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中国举重协会,并交回会员
证,一经批准,停止一切与中国举协有关的活动,
会员如果第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中国举重协会活动的,
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执行委员会表
决通过,予以除名o
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节全国代表大会
第十五条中国举重协会全国代表大会是本全的*权力机
第十六条全国代表大会委员实行单位、部门代表制,全国代
表大会代表主要由以下几方面推选产生:
(一)团体会员推选的代表;
(二)国家体育总局行政主管部门推选的代表;
(三)与举重运动有关的训练、科研、教学、新闻等部门推
(四)积极支持举重运动,并为举重事业发展作出贡献的企
业的代表;
(五)社会和举重界知名人士的代表,
第十七条全国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或会员代表)
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或会员代表)半数以
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八条全国代表大会每四年召开一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
或延期换届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
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
第十九条全国代表大会的职责是:
(一)修改中国举重协会章程;
(二)选举或罢免执行委员会委员和各专项委员会委员;
(三)审议执行委员会和各专项委员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
预决算报告;
(四)审议决议事项;
(五)决定协会的终止,第二节执行委员会
第二十条中国举重协会委员会是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全
国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全国代表大
第二十一条执行委员会由主席1人,副主席15人,秘书长
兼司库1人,副秘书长1人,委员25人级成。
第二十二条执行委员会任期为四年,执行委员会会议每年举
生一至二次,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
第二十二条执行委员会须有2/3以上执委出席方能召开,其
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q
第二十四条执行委员会的职责是:
(一)执行全国代表大会决议;
(二)选举或罢免执行委员会委员和各专项委员会委员,
(三)领导协会常设办事机构、各专项委员会的工作;
(四)筹备召开全国代表大会;
(五)向全国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六)审批准会员入会;
(七)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八)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九)制定本会工作任务和工作方针;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五条中国举重协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必须具备下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素质好;
(二)在举重业务领域有较大影响;
(三)主席、副主席、秘书长*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十六条中国举重协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如超过*任
职年龄的,须经执行委员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
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中国举重协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任期四年,
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全国代表2/3以上会员表决通
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
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中国举重协会主席为中国举重协会法定代表人。
中国举重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条中国举重协会主席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执行委员会会议;
(二)检查全国代表大会、执行委员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中国举重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条中国举重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专项委员会主要负责人,交执行委员会决定;
(四)决定专项委员会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节秘书处
第三十一条中国举重协会秘书处是协会的常设办事机构,执
行委员会闭会期间主席、副主席领导下处理协会的日常工
第三十二条秘书处由秘书长、副秘书长和有关工作人员组
第三十三条秘书处的职责是:
(一)具体执行全国代表大会和执行委员会的各项决定;
(二)根据本章程及有关规定开燕尾服工作并处理本协会
第五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四条中国举重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五条中国举重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六条中国举重协会经费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
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七条中国举重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
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八条中国举重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
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
督。会计工作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肘,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
交接手续。
第三十九条中国举重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
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全国代表大会和财政部的监督。资产
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
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条中国举重协会换届或更换法人代表之前需接受
社团登记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一条中国举重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
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二条中国举重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
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三条中国举重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执行委员会
讨论通过后报全国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四条中国举重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全国代表
大会通过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
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五条中国举重协会完成宗旨或臼行熔散或由于分
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执行委员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六条中国举重协会终止动议须经全国代表大会表
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七条中国举重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
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券债务,处理善后事宜。
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八条中国举重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
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九条中国举重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再业务主
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
由于发展与中国举重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五十条终止之日起,任何集体和个人不得以中国举重
协会名义进行活动。
第八章附则
第五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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