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茶叶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简介
全国茶叶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全国茶叶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简称茶标委)是中国茶叶专业领域非法人的技术组织,负责本专业技术领域的标准化技术归口工作和本专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制、修订工作。 受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委托,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领导和管理茶标委。秘书处设在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杭州茶叶研究院。
根据国标委综合[2009]32号《关于标准制定工作组组建和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和《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规定》的要求,特制定本规定。一、全国茶叶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根据国家标准制定工作的需要,在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和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的指导下,负责组建、管理和撤消标准制定工作组(以下简称工作组)工作。按要求及时报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备案。二、委员会在组建、管理和撤消工作组的工作中,接受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等有关方面的监督。三、委员会负责指导工作组开展该领域国家(国际)标准制定的规划、立项、起草(或修订)和征求意见等工作。四、委员会组建某工作组应得到三分之二以上委员的同意。五、组建工作组的原则:1、国际对口原则;ISO组织有相应的工作组或需要制定相应的国际标准。2、国内需求原则;制定相应的国家标准或系列国家标准。3、企业为主原则;组员应以企业为主体,由来自企业、科研、检测机构等方面的代表组成。六、委员会秘书处根据各方要求或申请提出设置SAC/TC339/WG 方案,由申请方编写相应的建议表、组员组成名单等技术文件,经由委员会三分之二以上委员表决同意后,由主任委员批准后,报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备案。
*章 总则 *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规定》和《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全国茶叶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简称茶标委)是我国茶叶专业领域非法人的技术组织,负责本专业技术领域的标准化技术归口工作和本专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制、修订工作。 第三条 受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委托,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领导和管理茶标委。秘书处设在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杭州茶叶研究院。 第二章 工作任务 第四条 遵循国家有关方针政策,向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和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提出茶叶专业标准化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技术措施的建议。 第五条 按照国家制、修订标准的原则,以及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的方针,负责制定茶叶专业标准体系表,提出本专业制、修订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规划和年度计划的建议。 第六条 根据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和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科技教育部批准的计划,组织本专业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制、修订工作及相关的科研工作。 第七条 组织本专业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送审稿的审查工作,对标准中的技术内容负责,提出审定结论意见,提出强制性标准或推荐性标准的建议。定期(3-5年)复审已发布的茶叶专业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提出修订、补充、废止或继续执行的意见. 第八条 受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和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的委托,负责组织茶叶专业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宣讲、解释工作。对本专业已颁布标准的实施情况进行调查和分析,做出书面报告。向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和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科技教育部提出本专业标准化成果奖励项目和对标准化工作先进个人、先进集体进行奖励的建议。 第九条 统一归口与国际标准化组织(ISO/TC34/SC8)茶叶分技术委员会的联系,组织参加有关国际标准化活动,做好对口的技术业务工作。 第十条 受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和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的委托,在产品质量监督检验、认证等工作中,承担本专业标准化范围内产品质量标准水平评价工作、本专业引进项目的标准化审查工作,并向项目主管部门提出标准化水平分析报告。 第十一条 在完成上述任务前提下,茶标委可面向社会开展本专业标准化工作,接受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和企业的委托,承担本专业地方标准、企业标准的制定、审查和宣讲、咨询等技术服务工作。 第十二条 受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和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委托,办理与本专业标准化工作有关的其它事宜。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十三条 茶标委的组成以种植、生产、使用、科研、教学、监督检验、行业组织等相关人员组成。每届委员会任期五年。茶标委的组成方案,由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提出,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审查批准。 第十四条 茶标委由委员55~65人组成。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3~5人:设秘书长1人,副秘书长1~2人。茶标委可聘请顾问,顾问不超过7人。茶标委设观察员,人数不限。 第十五条 茶标委委员,应由本专业具有较高理论水平和较丰富实践经验,熟悉和热心标准化工作,能积极参加标准化活动,具有中级以上技术职称以上的在职科技人员或管理人员担任。正副主任委员、正副秘书长、委员和顾问的产生由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推荐,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批准、聘任并颁发聘书。委员可连聘连任。其中主任委员由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领导担任,秘书长由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与秘书处挂靠单位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杭州茶叶研究院协商推荐,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批准。对不履行职责,无故两次以上不参加委员会年会,或经常不能参加委员会活动者,委员会可提请主管部门重新推荐人员,报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另行聘任。委员离退休或工作变动不适宜继续担任委员者,可随时更换,由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报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解聘。参加本委员会的单位皆为委员单位。 第十六条 茶标委顾问,顾问应当为茶叶领域内享有盛誉的专家或者学者担任,由秘书处提出、茶标委聘任。 第十七条 茶标委观察员,观察员由愿意参与全国茶叶标准化工作的单位或个人担任,由秘书处提出、茶标委批准,报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备案。。 第十八条 茶标委秘书处是茶标委的常设机构,在主任委员和秘书长领导下,负责处理茶标委的日常工作。茶标委及其秘书处的印章,由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颁发。 第十九条 茶标委根据工作需要可设立标准工作组。工作组在秘书处的统一管理下,负责相应标准的制修订工作。 第二十条 茶标委委员的权利和义务(一) 有权参加标委会会议,有权对茶标委所制定的标准进行投票和表决。对所审定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报批稿若有异议,有权保留不同意见。(二) 有权参加茶标委组织的各项活动,并获得茶标委的文件资料。(三) 有权对茶标委及其秘书处的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四) 应及时回复委员会或秘书处的征询性函件。因故不能参加委员会会议时,应事先请假,或委托有相应能力的其他人代理。(五) 应积极参与标准的起草工作,积极宣贯茶叶专业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积极承担茶标委委派的工作。(六) 应按规定每年按时缴纳委员会费。 第二十一条 顾问的权利和义务(-) 有权参加茶标委会议和相关活动,但无表决权。(二) 有权获得本委员会的技术资料。包括正式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相关资料。(三) 参加标准起草工作和标准宣贯活动。(四) 对茶标委工作提出建议和意见。 第二十二条 观察员的权利和义务(-) 有权参加茶标委会议和相关活动,但无表决权。(二) 有权获得本委员会的技术资料。包括正式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相关资料。(三) 参加标准起草工作和标准宣贯活动。(四)按规定每年按时缴纳会费。当年不交会费者,第二年按自动退会处理。 第四章 工作程序 第二十三条 茶标委根据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和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编制标准制修订计划的要求,提出标准制、修订计划和复审现行标准计划的建议,上报批准后,列入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制(修)订计划。委员会根据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和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下达的计划,组织实施、指导和督促工作组或标准主要起草单位进行标准的制、修订工作。 第二十四条 工作组或标准主要起草单位在调查研究、试验验证的基础上,提出标准征求意见稿,分送茶标委有关委员、观察员以及有代表性的单位或个人征求意见,或召开工作组会议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时间一般为30天。工作组或标准主要起草单位对所提意见进行综合分析后,对标准征求意见稿进行修改,提出标准送审稿、编制说明,报秘书处。 第二十五条 秘书处对标准送审稿进行初审后,提交全体委员进行审查(会审或函审)。有全体委员的四分之三以上同意,方为通过。 第二十六条 委员会审定通过的标准送审稿,由起草单位或工作组根据审查意见进行修改,按要求整理出标准报批稿、编制说明、意见汇总处理表(包括附件)送秘书处,经秘书处复核,主任委员或者其委托的副主任委员审核后按《国家标准管理办法》规定的报批程序。 第二十七条 茶标委秘书处应根据本章程第二十一条至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制定茶标委标准制修订实施细则,经主任委员批准后实施。第二十六条 茶标委一般每年召开1次年会,检查总结上年度工作,研究布置下年度工作。茶标委会议纪要报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和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等有关部门。重大事项表决,按第二十五条的办法执行。 第二十八条 为了缩短标准制修订周期,以适应企业对市场经济快速反应的需要,根据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采用快速程序制定国家标准的管理规定》,由茶标委技术归口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中符合该规定要求的,可采用《快速程序》。 第五章 经费 第二十九条 茶标委的活动经费按照专款专用的原则筹集和使用。茶标委财务帐号由秘书处挂靠单位的财务部门统一管理.秘书处定期向茶标委委员报告财务工作。 第三十条 茶标委的活动经费由以下几方面提供:(-)国家标准制修订补助经费;(二)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和地方政府等提供的经费;(三)秘书处承担单位提供的经费;(四)委员和观察员按本章程交纳的费用;(五)开展本专业领域标准化咨询、服务工作的收入;(六)其他合法经费来源。 第三十一条 茶标委的经费主要用于以下方面:(-)编写、审查国家标准草案;(二)召开会议;(三)秘书处开展日常工作;(四)参与国际标准化活动;(五)与职责相关的其他工作。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茶标委的代号为SAC/TC339。 第三十三条 本章程由茶标委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章程自茶标委第二届委员会*次会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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