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绿化基金会简介
中国绿化基金会China Green Foundation是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1984年3月1日《关于深入扎实地开展绿化祖国运动的指示》中,
中国绿化基金会。英文译名:CHINA GREEN FOUNDATION。英文缩写:CGF。中国绿化基金会属于全国性公募基金会,在中国民政部登记注册,享有“联合国经济及社会理事会特别咨商地位”。中国绿化基金会立足中国,面向世界,募集绿化基金。中国绿化基金会的原始基金为800万元人民币。中国绿化基金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民政部,业务主管单位是国家林业局。
(一)依法接收国内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绿化捐赠和政府资助,根据中国绿化基金会宗旨和捐赠者意愿,组织实施绿化公益项目及其相关活动;
(二)依法组织各种绿化公益募捐活动;
(三)开展社会绿化公益活动,组织社会力量参与绿化事业和生态建设;
(四)依照国家法律和政策规定,组织实施绿化基金保值增值的经营和投资活动。
(五)开展国际绿化公益事业的交流与合作,争取国际捐赠和资助。
中国绿化基金会(China Green Foundation)是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1984年3月1日《关于深入扎实地开展绿化祖国运动的指示》中,“为了满足国内外关心我国绿化事业,愿意提供捐赠的人士的意愿,成立中国绿化基金会”的决定,由乌兰夫等国家领导人支持,联合社会各界共同发起,经国务院常务会议批准,于1985年9月27日召开*届理事会宣告成立。属于全国性公募基金会,在民政部登记注册,业务主管单位是国家林业局。
第二届、第三届、第四届理事会全体会议,分别于1990年6月13日、1995年6月8日、1999年6月22日在北京举行。乌兰夫、万里、李瑞环先后担任中国绿化基金会名誉主席,雍文涛、陈慕华、王丙乾先后担任主席。中国绿化基金会第五届理事会于2005年6月3日召开,中共中央局常委、全国政协主席贾庆林担任名誉主席,全国政协委员、国家林业局原局长王志宝担任主席。
中国绿化基金会是筹集民间绿化资金的重要组织。在林业发展中发挥着筹集民间绿化资金主渠道的作用;在发动全社会参与林业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中发挥着重要的桥梁作用;同时,在国际民间绿化合作中发挥着积极的对外友好交往的纽带作用。2002年,获联合国经社理事会特别咨商地位。享有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向中国绿化基金会捐赠的优惠政策。
推进国土绿化,维护生态平衡,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发展;依法募集、管理、使用绿化基金;满足捐赠者的意愿和合理要求;广泛发动全社会参与林业生态保护和建设;加强国际交流与合作。
(一)基金的主要来源:1.国内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捐赠;2.政府资助;3.法律和政策允许的基金增值;4.其他合法收入。
(二)基金的主要筹集方式:开展主题募捐活动、社会公众劝募、国际合作援助、申请政府资助等。
(三)基金的主要使用方向:1.全民义务植树,公众生态绿化意识和环境伦理道德及碳汇事业的宣传教育; 2.长江、黄河等大江大河流域水土流失治理;3.荒漠化、沙化重点区生态治理;4. 濒危野生动植物保护及保护区建设;5. 湿地保护与建设;6.希望工程、生态扶贫等绿化公益项目;7.各类纪念林、城市绿化和部门绿化等。
中国绿化基金会为公募基金会,中国绿化基金会财产来源于:
(一)接受国内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捐赠;
(二)组织绿化公益募捐所得收入;
(三)接受政府资助;
(四)国家法律和政策允许的基金增值和投资收益;
(五)其它合法收入。
中国绿化基金会组织募捐、接受捐赠,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中国绿化基金会组织募捐时,应当向社会公布募得资金后拟开展的公益活动和资金的详细使用计划。重大募捐活动应当报国家林业局和民政部备案。基金会组织募捐,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摊派及变相摊派。中国绿化基金会的财产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中国绿化基金会根据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使用财产;捐赠协议明确了具体使用方式的捐赠,根据捐赠协议的约定使用。接受捐赠的物资无法用于符合中国绿化基金会宗旨的用途时,中国绿化基金会可以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收入用于捐赠目的。
中国绿化基金会财产主要用于:
(一)优先支持天然林保护、退耕还林、防沙治沙、重点防护林和自然保护区建设、野生动植物保护等国家重点生态建设工程中的绿化公益项目;
(二)支持全民义务植树或部门绿化等社会绿化公益项目;
(三)支持科教兴林、人才强林、依法治林、森林资源管护、生态文化、绿化宣传和山区扶贫等绿化公益项目。
(四)支持绿化方面的国际交流与合作项目;
(五)奖励绿化基金募集、管理、使用和绿化公益项目实施的先进集体和个人;
(六)其他符合中国绿化基金会宗旨的绿化公益活动。
中国绿化基金会的重大募捐、投资活动是指:
(一)全国性或国际性的重大募捐活动。
(二)利用本会基金进行的投资活动。
中国绿化基金会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实现基金的保值、增值。可以将资金存入金融机构收取利息,也可以购买债券、股票等有价证券。中国绿化基金会每年用于从事章程规定的公益事业支出,不得低于上一年接受社会捐赠总收入的70%。中国绿化基金会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和办公支出不得超过当年总支出的10%。中国绿化基金会开展的公益资助项目,应当向社会公开所开展的公益资助项目种类以及申请、评估程序。捐赠人有权向中国绿化基金会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的查询,基金会应当及时如实答复。基金会违反捐赠协议使用捐赠财产的,捐赠人有权要求基金会遵守捐赠协议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请撤消捐赠行为、解除捐赠协议。中国绿化基金会可以与受助人签订协议,约定资助方式、资助数额以及资金用途和使用方式。中国绿化基金会有权对资助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受助人未按协议约定使用资助或者有其他违反协议情形的,中国绿化基金会有权解除资助协议。中国绿化基金会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中国绿化基金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中国绿化基金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中国绿化基金会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业务及会计年度,每年3月31日前,理事会对下列事项进行审定:
(一)上年度业务报告及经费收支决算;
(二)本年度业务计划及经费收支预算;
(三)当年度捐赠者名册及有关资料等财产清册。
中国绿化基金会进行年检、换届、更换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应当进行财务审计。
中国绿化基金会按照《基金会管理条例》规定接受民政部组织的年度检查。
中国绿化基金会通过民政部的年度检查后,将年度工作报告在民政部指定的媒体上公布,接受社会公众的查询、监督。
中国绿化基金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或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从事公益活动的;
(二)基金会发生分立、合并的;
(三)基金会被登记管理机关撤销登记的;
(四)由于其他原因终止的。
中国绿化基金会因(一)、(二)、(四)项情形之一终止的,应当经理事会表决通过。
中国绿化基金会终止,应在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国家林业局审查同意。经国家林业局审查同意后15日内,向民政部申请注销登记。中国绿化基金会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民政部、国家林业局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并应在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民政部办理注销登记;在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中国绿化基金会注销后的剩余财产,应当在国家林业局和民政部的监督下,通过以下方式用于公益目的:
(一)按协议用于尚未完成的公益项目;
(二)根据本会宗旨规定的业务范围,捐赠给国家重点生态建设工程或转赠给地方绿化公益项目。
(三)委托给国家林业局管理或处理。
无法按照章程规定处理的,由民政部捐赠给与中国绿化基金会性质、宗旨相同的社会公益组织,并向社会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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